1、XX项目XX分包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第一部份:工程量计算规则说明1. 规则之适用性本规则适用于工程进行前工程量清单之编制,亦适用于工程进行中工程变更、签证核算及完成后之决算。2. 计量单位除另有说明外,以下计算单位须一致采用:a. 以重量为单位之项目- 公斤(kg)b. 以体积为单位之项目- 立方米(m3)c. 以面积为单位之项目- 平方米(m2)d. 以长度为单位之项目- 米(m)e. 以套为单位之项目 - 套(Set)f. 以件为单位之项目 - 数量(No.)g. 没有数量之项目 - 项目(Item)3. 计算净量除另有说明外,工程量之计算须为完成后之净量
2、。4. 最小量之扣除有关最小空位之扣除,是指与边界线不相连之空位。由部分边界线向外伸展而成之空位,不论大小,必须扣除。5. 弧度工程弧度工程须分别说明,但不分弧度大小。第二部分:单价说明1. 投价依据投标图纸、国家与地方现行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说明等应一并参阅并据此投价。2. 修复“修复”一词包括在损坏地方加以修补至与周围同样工程有一样表面、颜色、纹理等所需之所有人工及材料,并包括油漆、着色、及/或在新工程刷清漆至与周围现存工程相称,令业主/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完全满意。3. 如所述在工程量清单说明中出现“如所述”字样是指有关之工程规范及单价说明所要求之材料及施工质
3、量标准。4. 如前所述说明中包括“如前所述”字样是简化了工程量清单中曾经出现之相同项目说明。5. 认可“批准”、“认可”、“指示”等词语是指由业主或业主授权的机构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总承包人发出之批准或指示。对承包人所提议的替用物料及工艺方法,业主有权考虑接纳。承包人不能使用没有被业主认可的替用物料及工艺方法。上述之认可,不一定表示会有额外的经济补偿,除非此等费用在认可前已获批准。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之认可不会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上的责任。6. 重叠量除非工程量计算规则有特别规定,工程量中将不包括任何重叠量。材料如钢丝、配筋、柔性垫料及类似材料须有要求程度之重叠,投价须已包括此等重叠量。7. 单价
4、说明适用于全部工程量清单单价说明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有项目,不论其所属那一类工程。8. 公制/英制尺寸若没有所述物件之公制尺寸供应,投标人须在投价中包括以最接近高一级之英制尺寸物件代替所述公制尺寸物件。9. 弧形工程基本上依据前述第一部分第6条之规定说明弧形工程,但所有半径超过12m之弧形工程则当直线计算。10. 所有项目单价应已包括:a. 人工及所有有关费用。b. 材料、物品及所有有关费用(如:运输、交货、卸货、储存、包装退还、使用、提升、放置)。c. 装配用之材料及物品。d. 使用机械。e. 所有裁切及损耗。f. 现场及承包人公司管理费。g. 保险。h. 风险费及利润。i. 税金及政府规定
5、的任何收费。j. 产生的措施费用、规费、检测费等可能涉及到的相关费用。第三部分 工程量计算规格及单价说明1. 土石方工程1.1 土石方工程的性质(1) 承包人在投标前应视察施工现场,了解将进行土石方工程的场地及地表情况。(2) 承包人须负全责去判断开挖场地的土壤性质及估计要清除的岩石百份比,并全部承担此百份比的风险,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均不可以作任何价格调整。1.2 一般规定(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挖土石方工程、清理挖出土石方工作及回填土工程均以立方米计算。(2) 土石方体积应按开挖前的天然密实体积(或须回填的净空间体积)计算。承包人必须在投价中考虑并包括开挖后之土石方体积膨胀的因素及回填压实后
6、土方的体积的收缩因素。(3) 除非说明中特别提及某一特别的开挖标高,所有基础,地梁等之挖土石方是从现存地面标高或场地平整后标高(取较低者)开挖计算。(4) 场地平整后标高指场地经全面挖土石及或填土后之标高。(5) 除另有说明外,场地全面挖土石及填土石计算至垫层之底面。(6) 除在清单内另有列明支撑项目外,构筑挡土墙等项目必须包括所需的一切临时支撑及斜撑,并包括任何额外所需之挖土。1.3 挖沟槽(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挖沟槽均以立方米计算。(2) 管道、电缆、路缘石、排水沟等之沟槽以中心线按延长米计算,并注明沟槽的平均宽度与深度范围。项目须已包括回填土,支撑、降排水及清理余泥等。1.4 基坑挖
7、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任何放坡或实际必须超挖的土石方量均不另行计算,承包人应将该因素包含在本项单价内。1.5 填土方和渣土外运(1) 用以填起地坪标高和形成堤坡或台地的填土方应以立方米计量。如须分层填方辗压,则应加予说明,并注明分层的厚度。同时亦应说明填土的来源和辗压方法。(2) 除另有说明外,原土回填应已包括夯实和辗压。(3) 回填土所涉及的各项测试费用除特殊说明外应包含于回填土单价内。(4) 除另有说明外,工程现场的渣土外运应已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的滑槽、倾卸区或弃土区。余土外运以立方米计算。1.6 挡土板与支撑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挡土板和支撑项目应已包括在各项挖土方
8、项目内,同时还已包括承包人用任何被认为需要的方法维护和保持开挖基坑侧面的责任。1.7 清除地表水一般以工作项目计取费用,应包括用水泵,挖排水沟或其它任何有效的方法保持现场在整个施工期内没有积水及不受雨水等的影响。如有可能的话须注明已知的地表水位。承包人不会因雨季降雨而得到相应的排水降水签证。1.8 垫层(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的垫层(包括砂垫层、碎石垫层、素混凝土垫层)均以平方米计算,并注明其平均厚度以及所用的材料与辗压方法。(2) 大粒径垫层(如碎石垫层)的表面填塞料已包括在项目内。1.9 安全承包人须对所有土石方工程之安全负责, 所有铺板、支撑及斜撑等需经发包人认可。若签约后发包人对此提
9、供图纸阐明要求, 承包人须服从且不能索取额外费用。1.10 单价包含内容1.10.1 所有挖土石方及随后运走余土之单价须包括: (1) 在任何水平地面或斜面上挖土、漂石及岩石,使用挖掘、铲运、装载、运输机械、空气压缩机械、冲击机具或其它所需的机械与器具;(2) 人工开挖土石方;(3) 按指示或规定分阶段挖土石方;(4) 挖出土之体积膨胀影响;(5) 挖出残留树根等及清除地下障碍物;(6) 修平和夯实开挖基坑底面;(7) 修整开挖土基坑两侧面;(8) 必须的超挖如放坡,提供工作空间等;(9) 任何土质情况,包括可能的石方、冻土的爆破开挖及淤泥、流砂的挖掘措施等;(10) 以任何所需的方法运走所挖
10、出的土石方;(11) 所有挡土板、支撑或斜撑(包括构筑挡土墙时所需的铺板及支撑或斜撑)的支拆;(12) 从挖土石方地点到最后放置挖土石方地点之间多次搬运等处理工作;(13) 挖土石方过程中对现有排水管、电缆等临时支撑工作,并修复由施工引起的各种损坏费用;(14) 挖土石方超过指示深度时用混凝土回填,或浇筑混凝土来填补修平岩石表面至准确标高;(15) 保护工程免受恶劣天气侵害,修复任何沉降,滑坡或剥落;1.10.2 管道、电缆等沟槽的挖掘土石方之单价须包括所需的回填土,压实、运走余土,及包括清理修平场地上余泥;1.10.3 构筑挡土墙时必须的任何额外挖土石方及余土外运。1.10.4 土方及碎砖砾
11、石填充及回填之单价须包括:(1) 压实后所产生的回填材料体积缩小因素;(2) 回填到最后位置前的多次搬运等处理工作;(3) 规定的修平、洒水、分层回填及充分压实;(4) 边沿处及斜坡上的临时挡板,踏步台阶处所需的人工压实;板下、墙后及类似位置上的特殊处理。(5) 回填土压实强度检查等费用。1.10.5 基础四周回填或填方作业中选择合适挖出土方回填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1) 从施工场地运走不适用之回填方及以由承包人提供其它经认可的回填材料来代替。(2) 因施工场地情况所需或限制,或顺应建造次序,从施工场地运走及运回回填土方或代以由承包人提供来源经认可之回填材料。1.10.6 从施工场地运走挖出的
12、土石方及垃圾之单价须包括运送到由承包人提供的合法倾卸场地间所需支付之一切费用。若承包人被迫改变倾卸场地而要求赔偿额外支出,是不会被考虑的。1.10.7 经公共道路运走挖出土石方或运来回填材料或碎砖之单价须包括遵守在公共道路运输及装卸材料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以避免材料在运送过程中遗留在公共道路上:(1) 所有货车之厢板及尾板必须紧密、牢固;(2) 泥土或碎石装在货车上不能超过厢板高度。石块须小心及安全地堆放在车上,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移动及掉到路上;(3) 在土方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在施工场地、取土场地和倾卸场地提供及雇用所需工人负责保持货车在施工场地、取土场地或倾卸场地前车轮及底部清洁,及在倾
13、御后,清扫货车上遗留材料。按要求,这些工人亦须清洁通往施工场地之道路。1.10.8 “土石方工程” 项目之单价会用于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 “土石方工程” 深度及位置改变与更改工程及额外增加的工程。2. 桩基工程2.1 一般规定(1) 除特殊说明外,桩基工程一般以延长米计算,计量时以有效桩长为准,即自设计桩顶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之间的长度。(2) 打斜桩工程应另立项目计算。(3) 将桩头截/接至所需标高应以根计算,注明桩横截面尺寸。该项费用包括截下桩头及瓦砾的外运、外露钢筋的清理、调直等处理工作及接桩所需的钢筋、砼等。(4) 对桩承载力进行的测试工作单独立项计算。该项费用包括所
14、需测试桩的制作与施工,临时桩头和所有锚固件、工作台、填料、压重、动静载测试仪器等的提供以及其它相关的测试费用。(5) 桩基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用、施工机械基础施工费用及为机械进出场而须对现场场地进行的场地平整、铺垫硬化等工作费用均应包含于桩基工程单价。(6) 当打桩或钻孔遇到障碍物时,承包商须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提供解决障碍物的方案供发包人审批,一切为解决障碍物困难所引致的重新或间歇打桩/钻孔或加桩/钻孔或其他解决方法所涉及的额外费用均须由承包商自行承担。(7) 任何由于桩基的质量缺陷而引致的问题及额外增加的费用全部由承包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宜:因承包商施工原因或地质原因等一切因素而引致的桩压
15、力不足、爆桩、断桩等所产生的补桩费用;因桩压力不足、爆桩、补桩、桩偏位等原因而引致的承台加大、防水费用增加等由其他承包人所提出的一切费用及工期索赔。2.2 钢板桩(1) 拉森钢板桩的供应(租赁)与拉拔施工均以平方米计算,并以拉森钢板桩的立面投影面积为计算基准,而非计算其展开面积。(2) 拉森钢板桩的角桩、转角板桩以及型钢拉拔桩等其它特殊板桩应各以米计算,并在工程的供应项目(租赁)和打桩项目中作额外费用计算。(3) 在该项目的单价中应已包括钢板桩的供应、装卸、运输、保养、整修以及打桩过程中初期的挖沟、支撑、安装导向接木以及任何垂直长板桩所需的焊接工作。(4) 钢板桩的切开和烧穿应以米计算。(5)
16、 在钢板桩上为管道和类似项目切开或烧穿作洞,应以个计算。(6) 在随后的土方工程和基础工程中,应将对钢板桩的支撑,支柱并为一个工作项目计算。如此等支撑有特殊要求,可分项另行仔细计算。2.3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1)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供应与打入均以米计算,从设计桩顶的标高(即承台底板往上100mm)到桩底标高(扣除桩尖长度),桩尖不会单独列出,投标人报价应考虑桩尖购买和施工费用,并计入综合单价中;需注明其横截面尺寸及数量;获准在现场预制的桩亦应予以说明。(2) 若桩顶设计标高低于现状地面,需采用送桩器送桩的空孔长度不计入有效有桩长,该施工费用由承包商考虑在投标单价中。(3) 若终压力及入土桩已达
17、设计要求,但桩顶标高尚未达设计标高时,承包商需采用短桩或人工挖孔桩接桩至设计标高, 由承包商承担全部费用。(4) 在该项目的费用中须包含:桩的制作、运输、打桩、送桩、接桩、试验、管桩的填充材料、防护材料、现场清理及现场水平运桩等类似项目。(5) 桩的设计截面不同应分别立项计算。2.4 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包括螺旋钻孔桩)(1) 钢筋混凝土灌注桩的制作以米计算,并注明其横截面尺寸及数量;桩的设计截面不同应分别立项计算。(2) 在该项目的费用中须包含:成孔、固壁、钢筋(供应、制作、运输及安装)、混凝土(制作、运输、灌注、 振捣、养护)、泥浆池及沟槽砌筑和拆除、泥浆制作及运输、现场清理及运输等费用。(
18、3) 另外,上述项目中还须考虑桩架场地平整、预埋混凝土桩尖、用钢管打桩孔、拔钢管等类似工作费用。(4) 若有需扩大的桩基应以个数计算,并作为计算混凝土桩长度以外的额外费用。(5) 采用人工挖孔的钢筋混凝土灌注桩项目费用还需进一步包括人工挖土、提土、施工现场范围内运土及渣土外运,地面挖排水沟,孔壁、孔基的修整,护壁模板制作安拆,护壁钢筋制作安放,护壁混凝土的拌制与振捣,桩孔内的通风照明安全措施等类似项目,所有排水、降水、止水、沉降位的监察及为安全施工而需稳定土质的措施, 如灌浆等。此外, 还需包括一切施工中所遇到的风险及障碍物。2.5钢桩(1) 钢桩的供应应以米计算,并注明各钢桩的横截面尺寸和重
19、量、厚度、质地、断面模量或制造商的目录参考以及数量。(2) 钢桩的装卸、运输、铺砌均应以米计算,并注明尺寸和数量。(3) 打桩应以米计算(由铺砌时的地面接触点计量至打桩后的最低点),并注明钢桩的尺寸和数量。打桩用的支撑和支柱、所需的打桩帽以及任何用作延伸钢桩的连接和接驳均应视作已包括在工作项目内。(4) 地面以下的桩垫应以米计算,作为打桩工程的额外费用,并注明数量。3 结构工程3.1混凝土部分3.1.1 一般规定(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混凝土工程须以立方米计算。(2) 混凝土之成份及配合比(或强度要求)应予说明。(3) 钢筋混凝土与素混凝土工程应分别计算。不同强度的混凝土须单独计算。另外,混
20、凝土若需经机械方式压实,用特别方法或速度灌筑,亦应分别计算。(4) 钢结构外面有混凝土包层者应另行计算。(5) 混凝土板、墙、柱、梁、楼梯等均应单独计算。(6) 混凝土板、墙应按不同厚度分别列项计算。(7) 除另有说明外,混凝土、模板及钢筋应分别计算。(8) 在墙、楼板、屋面、道路和类似项目上不超过0.3平方米的孔洞及钢筋、预埋铁件的体积均不予扣除。3.1.2 所有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之单价须包括:(1) 制作、取样及试验,包括试配及提交试块;(2) 运送、升降、浇筑、养护及保护;(3) 浇筑处设置施工缝;(4) 除另有说明外在交错连接面间铺设水平或带坡度模板,交错边缘上临时模板,粉刷表面至
21、水平或特定的坡度、波浪状、起拱状,直至可做饰面;(5) 做成所有凹槽(除在清水饰面混凝土做成装饰工艺外),管子槽、榫眼、螺栓、连接筋和类似项目用水泥灌缝,面积不超过0.3m2 的留孔,以及修复工作和任何类似性质的零星项目;(6) 钢筋周围之压实;(7) 用振捣器捣实。(8) 不同强度的混凝土的撵接。(9) 所有图纸或工程规范规定的各种添加剂,包括微膨胀剂、缓凝剂等。3.1.3 在墙、间壁、沟渠等下面之加厚凝土垫层,单价须包括任何额外挖方、余土外运、碎石垫层、做沟槽或人工压层和模板等。3.2 钢筋部分3.2.1 一般规定(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钢筋数量计重须以公斤计算。(2) 不同级别与强度的
22、钢筋须分别列项计算。(3) 如需对钢筋作任何规范要求以外的测试,则需详细说明,并另立项目计算。(4) 钢筋项目中的重量是按图示的净长度加上规定的锚固、弯钩长度来换算的,承包人应将公差重量,所有搭接(也包括长度大于8米时所需的搭接)和成型时的损耗量考虑在项目单价内。3.2.2 措施钢筋不另列清单,在钢筋综合单价中考虑。措施钢筋包括马凳筋(包括楼板、底板(包括筏板)内的支撑钢筋)、墙体钢筋水平定位的梯子筋、主梁双层钢筋间的垫铁、固定墙柱厚度的模板撑筋、绑扎钢筋用的铁丝、定位铁条等。3.2.3 钢筋所有接头连接(包括焊接、机械连接、搭接(含绑扎)均不另列清单,在钢筋综合单价中考虑。3.2.4 砌体钢
23、筋、砌体中的圈梁、过梁钢筋及构造柱钢筋并入砖砌体项目,不在钢筋工程中计量。3.2.5 预埋件在混凝土构件上应包括所需设置预埋件或锚固件,除非特别注明另设项计算。3.2.6 钢筋总重量是按国标规定直径的每米重量计算所得出的,任何因上述每米重量标准与运到施工场地钢筋实际重量有误差而要求的索赔,将不被考虑。3.2.7 钢筋单价须包括:(1) 切断至所需长度、弯曲(包括曲柄及弯钩末端)、吊起、固定、支撑就位及以金属线扎牢、冷挤压机械连接及闪光对焊接头、预留插筋、防锈及保护等。(2) 退火绑扎铁线。(3) 材料损耗。(4) 措施钢筋。(5) 预制混凝土或认可之现成隔离块或托座及一般隔离棒和特别分隔件(如
24、桩台、筏基或相当厚混凝土构件的顶层钢筋如需要架立筋支撑时,架立筋的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单价内)。(6) 钢筋的所有接头连接(包括搭接(含绑扎)。(7) 钢材轧制时产生的公差重量。(8) 钢筋的搭接量(包括长度大于8米时所需的搭接)。(9) 钢筋在开槽孔处的弯曲。(10) 提交钢筋样品作试验证明费用。(11) 规定范围内的钢筋检查费用。3.3 模板部分3.3.1 一般规定(1) 模板应以与混凝土实际接触的表面计算。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以平方米计量。小型构件模板应以个计算,脱模油、脱模液或熟石灰面层应已包括在模板项目内。(2) 光面模板和保留不拆的模板应予说明,并另行计算。(3) 如模板需用墙板、加压纤
25、维板、夹板或纸张补里时,则应予说明,并另行计算。(4) 如衬里的墙板、加压纤维板、石棉板、软木板和类似项目属永久性质及保护不拆时,该此等补里应另行计算。说明内应包括在混凝土上的任何安装工作。(5) 不超过0.3平方米的孔洞不予扣除。3.3.2 人工、支撑等斜削边缘、槽口、转角搭接和错缝的预留、挂绦、管子槽嵌缝、凹槽、斜削边缘和类似项目斜削角、支撑、螺栓、木楔、脱模、拆除和移去,应已包括在项目内。3.3.3 分类除另有说明外,模板一般按下面分类方法进行计量:(1) 按混凝土的分类(如梁、柱、板、墙等)来分项计算。(2) 柱、梁模板应分矩形柱、梁及异形柱、梁模板分别列项计算。(3) 平板、斜板、拱
26、板之模板应分别列项计算。(4) 对于曲率半径小于5米的曲面模板另行立项计算。(5) 楼梯模板可将踏步竖向模板与堵头模板一并计算。3.3.4 模板之单价须包括设计、架设、定位时预留梁及楼板等所需的所有起拱、斜边、槽口、转角处之重叠,板条、管子槽之嵌条,凹槽(在清水模板上形成之装饰除外)、壁龛、凹凸榫、削边、滴水槽等、斜角、支撑、栓接、楔固、拆除支架及在与混凝土接触面涂上认可之脱模剂。3.3.5 模板之单价还须包括为需满足发包人对工程进度要求而需要准备的多套模板数量。3.4 预制混凝土部分3.4.1 一般规定(1) 预制混凝土工程应予说明,并包括表面终饰(提供其尺寸和说明)和嵌放,钢筋应予说明并已
27、包括在项目内,所有模板均应已包括在项目内。所有长度超过2.00米的构件应另行计算,并注明数量。(2) 如果采用标准预制构件,应尽可能注明其型号与标准图号。如已对标准构件作了局部变更,则须详细说明并以额外费用另立项计算。另外,如有可能应注明是预制厂制作还是现场预制。(3) 除另有说明外,预制构件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按体积、重量、面积、长度或个数等灵活计量。3.4.2 预制混凝土项目的单价须包括模具,表面处理、钢筋、起吊、定位、固定就位及以水泥砂浆垫妥,还包括所有额外没有详细说明但总承包单位认为操作上需要的钢筋和临时支撑。3.5 金属结构工程3.5.1 一般规定(1) 不同种类的金属结构应分别立项计
28、算(如低碳钢、铸铁、不锈钢和有色金属、成品金属结构等)。(2) 除了下文的规定外,所有钢结构工程应以重量计算。(3) 当钢铁工程构成建筑结构的主体部分时,应说明结构的一般情况,并注明平面的大概面积、层数和总高度,以及组装钢铁构件的方法。(4) 格栅、槽钢、角钢、丁字钢、钢板和类似项目应各自另行计算,并注明尺寸。(5) 钢材辗制时所产生的公差重量的额外工作量不予计算。(6) 孔眼、切边、切肢、槽口、孔洞和类似项目的重量不予扣除,焊条、铆钉、螺栓等重量不另增加。3.5.2 组装构件屋顶桁架、门式钢架、组装梁及支柱和类似组装构件应另列项目计算,并标明构件的件数。3.5.3 连接件、顶板和底板加劲条、
29、托架、垫板、底板和类似项目应另列“连接件、顶板和底板”项目计算。3.5.4 钢管柱钢管柱以重量计算。管盖、底板和组装的方法包括在说明内,并应注明大概数量。3.5.5 扶手或栏杆扶手、栏杆应按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不计伸入混凝土内的长度),并注明其构造做法、管件内径、质量和连接方法。预埋件、配件和成品弯头、防锈漆、防火漆、饰面油漆等工程均已包括在内。3.5.6 梁、支架等支架、斜撑盖板和类似小配件应各自详细说明,并注明件数。3.5.7 楼梯踏步、竖板和平台各自另行以个数计算,项目内应已包括所有的连接件。3.5.8 构架工作构架工作诸如篦子盖、铁花格、梯子、扶手、栏杆、闸门等类似项目应各自单独计算
30、,计量单位可以采用个数、延长米、平方米等。3.5.9 单价须包括:(1) 所有金属结构的割切、开槽口、钻孔和焊接工作。(2) 已综合了制作、场内外运输、拼装、安装、探伤、油漆等费用。(3) 除另有说明外,在单价中己考虑了出厂防护刷一遍防锈漆,以及现场油漆中一遍防锈漆底油。(4) 预埋件、铆钉、螺栓(包括螺母与垫圈)均应包括在项目内。4 砌体工程4.1 一般规定(1) 砌体墙应以平方米计算,并注明其厚度及所采用的砌块类型,砂浆级别等要求。(2) 不同类型和不同厚度的墙体须分别计算。(3) 墙身与砖基础的划分,以室内地坪(0.00)为界,室内地平以上为墙身。(4) 如果设计图仅注明采用标准砖,则认
31、为标准砖的规格为240x115x53毫米,标准砖砌体厚度规定如下:规格砖墙厚度表砖墙砖 砖 砖1 砖1 砖1 砖2 砖2 砖厚度(mm)531151802403003654906154.2 一般砌体(1) 墙长度计算:外墙按中心线计算,内墙按净长计算。(2) 墙身高度的计算如下:外墙:墙身高度按实砌高度计算;女儿墙、围墙按外墙计算(如有混凝土压顶,墙身高度算至压顶上表面)。内墙:高度算至钢筋混凝土顶板或梁底面以实砌高度计算。(3) 墙身面积中应扣除门窗洞口和 0.3平方米以上的洞孔,不扣除圈过梁、构造柱、堵墙、檐口梁、不承重的卧墙花栏梁、雨蓬梁、梁头、梁垫、楼屋面板的板头所占的面积。突出墙面的
32、腰线、砖垛、挑檐、虎头砖、砖砌压顶、窗台线、门窗套等也不增加,但视为已包含在该项目内。(4) 倾斜的墙体应另行计算,并注明其平均厚度和倾斜度。(5) 平面呈圆弧状的墙体以其平均长度来计量面积并单独立项。4.3 所有砌体工程之单价须包括:(1) 每项砖砌体、砌块墙体和饰面内均应已包括所有砍砖、修整净面、砌出砖腰线和凹进膘线、平拱及安装平拱模板、按块和梁板下塞砖、安放木砖、调整立好后的木门窗框、烟道内孔调抹砂浆、封檐、吊线检查、砌门窗套、墙角按头砍砖、开槽口、勾凸凹缝、留孔洞和榫眼、以及修复和任何其它类似性质的零星项目。(2) 准备材料、淋砖、拌和砂浆、铺砂浆、砌砖石、挂线、灰缝保持饱满、平直、清
33、扫墙面等全部操作过程。(3) 砖砌体、砌块墙体还包括砌墙、门窗套、窗眉线、窗台线、砖旋、砖及混凝土导墙、砖及混凝土圈过梁、构造柱、堵墙、腰线、砌体压顶线,挑檐及泛水槽等因素综合在内。窗外砖砌遮阳板按相应项目计算。(4) 砌体墙转角处及与柱/板等交接处的拉结钢筋,锚固件等。墙体项目还包括所需的连接钢丝网、加固件及开槽、孔等内容。(5) 所有空心砖墙之单价须包括在门窗侧壁处,在钢丝网加固处,及墙板交接处使用实心砌块或用水泥砂浆(规定之标号)封填整齐。空心墙体间的拉结件、锚固件等也认为已包括在内。(6) 以上所述砌体中的混凝土构件均含混泥土、钢筋及模板等供应及安装的费用。5 窗与卷帘工程5.1 门窗
34、部分5.1.1 一般规定(1) 除另有说明外,门窗按洞口尺寸以平方米计算,并注明其尺寸;凸窗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展开面积计算。(2) 不同类型、不同材料的门窗应分别计算。(3) 在项目中应尽可能详细说明门窗扇数、镶板面数、开启方式、尺寸形状、框材质及颜色、扇材质及颜色等特性。(4) 如门窗上安装有特殊要求的五金或其它装置,应另立项计算并给予详细描述。(5) 有特殊饰面要求的门窗(如带亚麻布或皮包面等)应在项目内给予详细说明或作为额外费用另立项计算。5.1.2 所有门窗项目的单价已包括下述内容:(1) 项目内已综合了制作、运输、保管、维护、安装、防水封堵、防护漆、油漆、测试、清洁等费用。(2)
35、 每个项目内均已包括了门窗框、门窗扇、玻璃、五金配件、电子配件等类似费用。(3) 项目内已包括所有钉、胶、螺钉安装、截料、做斜面或圆角、开槽口、钻眼、做端部错口榫、做搭接榫、割角、做几何形端部、转角、连接、端接、短木条和类似性质的任何其它零星项目。(4) 磨光、打底、上色等也已包括在内。(5) 除另有说明外,门窗洞上的过梁不包括在项目内。5.2 卷帘工程5.2.1 一般规定卷帘门按门洞面积计量,不同种类的卷帘门须单独计量。5.2.2 卷帘门项目的单价应包括制作、运输、安装、启动装置、卷帘等装置、五金配件、刷防护材料、油漆等以及大于门洞面积部分的尺寸。6 饰面工程6.1 一般规定(1) 各种装饰
36、抹灰、镶贴面层及特种砂浆抹灰除另有说明外,均按平方米计算。(2) 抹灰浆项目一般已包括了如下工序:基层表面清理及提高附着力的处理(凿毛、喷浆、挂网),阴阳角找方,设置标筋,底层抹灰、抹面层、抹装饰面、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勾分格缝等。(3) 油漆工程以涂刷油漆遍数分项,每遍刷油前的必要操作过程如润粉油漆批嵌、磨砂纸等均已包括在内,不能作遍数算。有磨退、出亮或擦错等要求的油漆,均应全做,不应另计。(4) 楼地面,内、外墙面、天棚等的饰面项目应分别计算。(5) 雨篷的装饰按照图示水平投影面积计算。(6) 饰面项目中已考虑了颜色因素,不再为饰面颜色的变化而计费。(7) 大理石板及花岗石板的单价应
37、已包括不规则形状的切割、磨边、铺砌、防水及防护措施费用,干挂石材的单价还应包括安装石材用之钢构架。6.2 楼地面(1) 各种面层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要扣除主墙、间壁墙、柱、砖垛、附墙烟囱等所占面积,还应扣除突出地面的设备基础,地下构筑物、地沟、室内铁道、电梯井及管道孔等所占的面积;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2) 踢脚线按实际延长米来计算,应尽可能说明踏脚线的高度与做法。6.3 内墙面(1) 内墙面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需扣除相应门洞与窗洞的面积,不扣除踢脚板、挂镜线以及0.3平方米以内的孔洞和墙与构件交接处面积,洞口侧壁及顶面不增加,内墙垛的侧壁应展开计
38、算,并入相应的饰面项目内。(2) 内墙面饰面应区分不同饰面材质及做法,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需扣除相应门洞与窗洞的面积,不扣除0.3平方米以内的孔洞和墙与构件交接处面积,内墙垛的侧壁应展开计算,并入相应的饰面项目内。(3) 钢筋混凝土柱、梁的饰面如与相应的内墙饰面相同,可以一起计算。(4) 墙身水泥砂浆护角线的工料已包括在抹灰饰面的项目内,不另计算。6.4 天棚饰面(1) 天棚抹灰面积按实际抹灰面积计算。扣除墙、柱、垛、附墙烟囱、通风道、检查孔、0.3 平方米以上的灯具孔洞,管道、线条等所占的面积,带梁天棚梁两侧抹灰面积并入天棚抹灰面积内。(2) 天棚吊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9、天棚面中的灯槽及跌级、锯齿形、吊挂式、藻井式天棚面积不展开计算,扣除墙、柱、垛、附墙烟囱、通风道、检查口、窗帘盒、灯带、风口、0.3 平方米以上的灯具孔洞、管道、线条、等所占的面积。(3) 吊顶上的灯带、风口单独立项以延长米或个数分别计量。(4) 天棚饰面已包括在与墙身交接处做圆角的费用,但装饰条不包括在内。(5) 如有装饰线板,则按其延长米另行计量,线板后所覆盖的面积不从饰面项目中扣除。(6) 楼梯板底面抹灰须按其实际面积计量,但楼梯板与休息平台下的梁可不再计算,认为已包含在项目内了。同时,踏步侧面堵板的面积也不另外计算。6.5 外墙饰面(1) 外墙面抹灰按外墙面积扣除门窗孔洞和空圈后按平方
40、米计量,不扣除勒脚以及0.3平方米以内的孔洞面积,洞口侧壁及顶面不增加。(2) 外墙面饰面应区分不同材质及做法,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在外墙上的门窗孔洞和空圈后按平方米计量,但不予扣除0.3 平方米以内的孔洞面积。(3) 外墙饰面项目应已包含做窗台线,外墙面勾缝、腰线、嵌条、洗擦等类似工作。(4) 阳台、雨蓬抹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量,项目中包括底面、上面、侧面及牛腿的全部抹灰面积。6.6 所有项目的单价须包括:(1) 正确处理基层。(2) 临时模板、压尺、砂浆找平及边板。(3) 依开间或板条分区施工。(4) 铺放或修整成规定的平面、斜面、坡度状和波浪状。(5) 不同种类工程或新旧工程期间
41、的交接处、穹棱交点及其它孤形表面交叉。(6) 等阔边饰、阳角、阴角。(7) 内外角、联结点、齐平末端及类似以直线计算之项目。(8) 所有裁切装配及修复至框边,管道周边及托座等,及嵌在出水口周边。(9) 任何为实施上述工作所需的辅助项目。6.7 砂浆找平、抹灰、粉刷、人造石铺面、水磨石和任何其它现铺饰面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1) 清洁及弄湿混凝土表面及若混凝土已硬化,涂水泥浆。(2) 滴水槽、深槽、凹圆形、半径不超过25毫米之外角等。(3) “打平”不规则表面及做凹圆形、斜面等。(4) 抹灰之单价包括所需的钢网加固。6.8 室内抹灰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所有在阳角处加每边宽50毫米普通水泥砂浆(1:
42、2)擭角,并做成圆状尖脊。6.9 各类铺砖、干板及薄板饰面中单价须包括开槽、开孔修复等工作。6.10 除要求铺设特别砖或配件外,铺砖、平板及薄板饰面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在装饰条、凹圆槽、踢脚板、雨水槽、沟渠、楼梯斜梁、缘石等处做斜接面、停闩、交叉点、齐平末端、联结点、扭曲形角等。6.11 不论图纸上有否表示,室外饰面之单价须包括在所有悬挑上做滴水槽,墙体抹灰与墙裙交接处做凹槽及其它类似工作。6.12 所有铺砖、云石、大理石、花岗石等之单价须包括依设计单位要求及以认可之颜色及图形铺砌。除另有说明外,颜色砖等的单价为采用标准颜色系列之饰砖。6.13 所有陶瓷面砖、云石、大理石、花岗石等材料单价须包括
43、水泥沙浆及粘结剂结合层。6.14 所有铺石之单价须包括一切单边成圆角或两边成圆角之原砖块。6.15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铺块、石块等之单价须包括于砖块、石块等材料上开孔、裁切、做斜接面、开槽停闩、交叉点、齐平未端、联结点、圆边等及修复。6.16 室内墙面铺贴面砖等块料面层;无吊顶的,按设计要求计算工作量;有吊顶的,高度计算至吊顶底面加100mm(涂料饰面则计算至吊顶底)。6.17 马赛克铺面的单价须包括在与墙交接处铺成斜角及包括所需之刮平。6.18 水磨石铺面墙饰面单价须包括在凹圆等地方加钢筋纲带及包括移交建筑物前磨光水磨石。6.19 所有点挂、干挂的装饰面均包含龙骨、不锈钢挂件等材料及安装。6
44、.20 云石/花岗石板饰面单价须包括与混凝土连接的不锈钢插销等锚固件。6.21 承包人所填报之云石/花岗石材之覆面单价还须包括:(1) 等阔边缘、内角、齐边及尖脊;(2) 饰面于任何材料之表面包括混凝土、钢结构框架、钢丝网等以及饰面前后表面处理;(3) 铺放或修整成平面、斜面及坡度;(4) 等阔边缘、内角、齐边及尖脊;(5) 不同种类工程及新旧工程之接口、穹棱交点及其它弧形表面交叉;(6) 所有裁切及装配及或修复至框边,管道周边及托座等,以及嵌入出水口周边;(7) 所有由发包人方总承包单位要求及认可纹型铺砌;(8) 安装饰面之水泥沙浆垫层及结合层施工;(9) 一切单边成圆角或两边成圆角之费用;
45、(10) 石材材料上开孔、裁切、做斜接面、开槽停闩、交叉点内外角、齐平未端、联结点、圆边等及修复;(11) 异型石材裁切处理;(12) 任何其它类似工作。7 玻璃工程7.1 玻璃计算(1) 除另有说明外,拆除原有玻璃及装新玻璃均以平方米计算至框料外边线, 并分别列明其品质、重量或厚度。(2) 形状不规则之玻璃片按可裁切该玻璃片之最少长方形面积分别计算,说明为不规则形状但以长方形计算。(3) 于玻璃上开孔应包含在玻璃单价内,不另计算费用。(4) 同一门窗扇镶不同玻璃,则不同玻璃面积分别计算至分隔框料的中心线。(5) 弯形玻璃块应按件计算列明其弯形半径及其弧边长度。(6) 对于磨沙、磨光、喷沙或凸
46、刻平面或边缘等各项工作应详细说明。(7) 玻璃砖应以平方米量度,该砖尺寸及其装固方法均应予说明。(8) 玻璃衬里及其类似工程应按平方米计算,说明其装固方法。7.2 单价包括承包人对玻璃幕墙、橱窗、门窗、百页及装饰板等所投报的设计供应安装单价,需包括但不限于一切型材框料、龙骨、玻璃、嵌条压条、结构性胶、密封胶条、密封膏、镀锌预埋铁件、五金配件、防火保温材料、泡沫条、发泡剂、不锈钢螺栓、膨胀螺栓及一切所需附件的设计供应安装等全部内容。7.3 镶玻璃之单价还须包括:(1) 镶玻璃前在金属或木凹凸榫涂一层底料;(2) 打破玻璃之风险及保护,里外清洁玻璃,免费替换有刮痕或裂痕之玻璃及完工时保持完整。8
47、开办费之价款说明8.1 开办费的目的旨在说明工程的概况及发包人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基本要求,以便让承包人对整个项目以及各种可能影响单价的因素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所以承包人在投标时及以后作为承包人在施工时应注意及遵从本部分的综合要求。8.2 承包人必须把为履行此基本要求及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所有费用(统称“开办费”)计算在投标价内。对于适宜于在实物工程量的单价内考虑的费用,则可计算在工程单价内,对于适宜独立计算的费用,则可计算投价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办费”中的对应项目内。对于任何没有填上价款的项目,其所需费用在本合同中视作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价款或工程单价中,不再另外计取费用。8.3 “开办费”在本合同中是一项固定的费用,除非日后发包人指令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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