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三章 法的创制学习要求:n1、法的创制的概念*和基本形式n2、法的制定过程和程序n3、立法技术一、法的创制的概念*和基本形式(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1)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n首先,法的创制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而且是法定的国家机关。n其次,要依照法的职权来进行。(3)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n从法的创制的内容上分析,包括制定法律、修改法律以及废止法律规范,(4)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二)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n制定
2、和认可1、法律规范的制定n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规范,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2、法律规范的认可n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n法律规范的认可通常有两种情况:(1)国家机关对某些行为规则在事实上赋予其法律上的效力,及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对习惯、习俗、礼仪、道德等一般社会规则的遵循和认可;(2)国家机关对某些行为规则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认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二、法的制定过程和程序n法的制定过程是指国家机关从准备制定法律开始到法律公布实施为止的全部工作过程。也就是法的创制活动过程中的一
3、般法定步骤和方法。法的制定过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机关在制定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其制定程序往往不同。n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其制定的主体不同,例如: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主要由地方上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因此,主体不同,在遵循的程序方面往往也就不同。n下面主要以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为例来般可以分为介绍一下制定法律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法
4、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三、立法技术(一)概念n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n具体讲,包括法律的内部结构和外部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的方法;法律的概念、术语、语言、文体以及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等方面的技术等。n立法技术的意义:立法技术是人们在长期法的创制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是人类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法的创制意义重大。通过法律技术的运用,可以消除法的某些缺陷,使法律从内容到形式更趋于完善等等。立法技术直接影响到法的质量。对现代社会的法治的方方面面都有重要意义。第十四章 法律规范n学习要求:n*1、法律规范的概
5、念以及特征n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n3、法律规范的种类*一、掌握法律规范的特征n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n法律规范的特点(一)国家意志性。(二)规范性(三)同一性(四)逻辑性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n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有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这个问题,是深入理解法律所必须研究的问题,但是,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n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一)假定.n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指明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适用。如: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
6、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中,“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是假设。(二)处理 指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n如: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n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n在法律文件中,关于处理的规定常常是用这样一些术语或者表达方式:可以,有权、有.的自由、不受-侵犯、或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等。(三)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法该规范是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n如:医务人员由于严重
7、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我们在理解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时,必须要注意以下二个问题:n第一,一条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规范都是由上述三种要素按一定逻辑关系结合而成的。三个要素缺一不可。n第二、在立法实践中,又是处于立法技术的考虑,为了防止法律条文过于繁琐,在表述法律规范的内容时,常常对某种要素加以省略。三、法律规范的种类n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n调整性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积极义务性规范。1、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
8、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n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n授权性规范通常采用“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等用语。n授权性规范在法律中所占的比重随着随着法律的进化而逐增,在现代法律中,授权性规范占据首要地位。2、禁止性规范n指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n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适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n经常使用的是“禁止”、“不得”、“严禁”等用语3、积极义务规范n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n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
9、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n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有义务”等等用语。第十五章 法的体系学习要求:n1、法的体系的概念和特征n*2、法的部门的概念以及划分n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一、法的体系的概念和特征n也可称为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n我国有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等,可以说种类繁多,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这么多的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组成一个法律体系。n注意:法的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1、法的体系与法学体系n法学体系指的是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如:理论法学
10、、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外国法学等等。他指的是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n而法的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n法学体系的内同和范围比法的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得多,法的体系的范围仅限于一国全部的现行法,而法学体系的研究范围不仅包括法的体系的内容,而且还涉及不属于法的体系的其他学科,如法理学、法律史学等等;2、法的体系与法系(1)法系指的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所作的分类。它由若干个国家的法律所组成,而法的体系则是仅由一国的法律所组成;(2)构成一定法系的法律,是跨历史时代的,不仅包含一定国家的现行法律,而且包含这些国家历史上的法律,而构成
11、一个法的体系的则只是一国的现行法律。二、法的部门n法的部门是法的体系的基本组成因素,各个不同的法的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构成了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的体系。*(一)概念n法的部门,或者称为部门法,法律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n法的部门内部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的部门的进一步细分和具体化,在法的部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比如:民法的子部门有合同法、著作权法、继承法等等。宪法的子部门有立法法、组织法、选举法等。n子部门的划分一方面说明法的体系是一个从法的部门到子部门的体统,另一方面也为法的体系的完善、健全提供了一
12、个逐步深化、细化的指向。(二)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n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需要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调整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了一个法的部门。如,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的法律规范就构成劳动法部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就构成婚姻家庭发部门等等。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n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包括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和基本法律部门,即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刑法、诉讼法。第十六章 法的渊源学习要求:n1、法的渊源的概念n2、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特点和种类n*3、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一、法的渊源的概念n法的渊源,指
13、的是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其中,主要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不同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二、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特点(一)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特点(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制定法构成。(2)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只是法的渊源的一种例外的补充,其数量也很少。(3)判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不是法的渊源。(4)特别行政区法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例外情况,在特定的局部地区长期存在。这是由于“一国两制”这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影响的。(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宪法;n法的渊源中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是一级大法。(2)法律;n专指我国全国
14、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n特别行政区的法是我国法的渊源的一种特殊形式。n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和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法律,法规,以及保留的、在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法律、法规。(7)国际条约。n能作为我国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主要是指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后的国际条约。n我国法的渊源与多数国家一样,是以宪法为统帅的,已制定法为主干成文法体系。*三、掌握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15、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概念n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二)意义1、便于查阅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有利于它们的适用和遵守。2、有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建立和谐一致的法律体系。3、有利于立法工作的改进和完善。对已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可以发现其中的缺陷和空白,从而为改进和完善立法工作提供依据。n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可以说是健全法制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方式。(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n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和法典编纂。1、法规清理n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
16、法规清理不是立法活动,它既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也不修改原的规范的内容,对与法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的变动。而仅仅是依据一定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以便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2、法规汇编n是指再不改变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如经济法规汇编、n法规汇编不改变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只是对其进行外部加工,因此,法规汇编不是立法活动,它不能形成新的法律和法规。3、法典编纂,n是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法典,因此,它的特点是,法典编纂是一种法的创制活动,它必须由立法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和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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