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自备水等 集中式供水:集中式供水(又叫自来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形式。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 生活饮用水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供水条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2、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
3、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建设部的第53号令)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 卫生部主
4、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了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5、。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
6、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清毒,各类蓄
7、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清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
8、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第
9、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源水质
10、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11、。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倍以下的罚款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元,或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
12、质。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 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供水设施。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计、建造、维修和
13、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工作,省、市(地州地州)、县、县(市、区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第五条 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
14、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计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其水池的日常水质每半月一次由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负责检测,每季度一次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监督。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
15、。清洗毒后经当地卫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从事清洗清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及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申请。同时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蓄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水池进水管进水能力,水泵的抽水量及连续运行时间、消防贮备水量及生产事故备用水量确定。(二)水池可设在独立的水泵房顶上,也可布置在室外呈地表水或地下水池,水泵应设在水池水位下(三)在室外设置的溢流水位应高于地面。进水管和
16、水泵的吸水管应设在两端。(四)在生活和消防合用一个水池时,应设置消防贮水最低水位警戒标志,和平时不能被生活水泵动用的措施。(五)水池应设带水位控制阀的进水管、溢水管、排水管、通风管、水位显示器及检修入孔等。与外界相通的管、孔,应有防鼠设施 (六)水泵的扬程应满足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或消防栓所需水压。水泵的流量,给水系统无高位水箱或水塔时,按设计秒流量确定。有高位水箱或水塔时,按最大小时时流量确定。(七)给水系统的水泵宜一用-备,且设置自动开关装置。(八八)严禁直接从城市管网中装泵抽水。严禁直接从城市管网中装泵抽水。(九九)每台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阀门、止回阀、每台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阀门、止回阀、压力
17、表,水泵基础高于地面不得小于压力表,水泵基础高于地面不得小于0.1米。米。(十一)水箱的高度应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确定,水箱应设在便于维护、光线和通风良好的地方。水箱应加盖加锁。(十二)水箱应设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十三)当水箱进水管和出水管为同一条管时,应装设浮球阀或液压阀。(十四)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建筑材料、防护涂料、管材、阀门等与水接触的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质量。必须是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准的产品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和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
18、,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由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应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水质监督和评价。第十四条 当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并负责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第十五条 凡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证件,并视其情况按罚则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可按照建设部、卫生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罚则进行处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现发布
19、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杜远明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一、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 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三、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工作。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
20、检查 四、凡设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水池等设备,每年应清洗一次,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六、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对造成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部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255号湖南省卫生厅:你省永州市卫生局关于
21、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请示(永卫函2006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来水等应按照生活饮用水管理,桶装水、瓶装水按照食品管理。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内容。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于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此复。二六年七月十日 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19
22、1号 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如何发放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57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你局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此复。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卫生部关于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3272号 湖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二次供水卫生许可发放问题的请示(鄂卫函200319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如某单位拥有多套二次供水系统,且其供水范围相互独立,应按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分别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