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几个具体问题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新条例特点条例修改过程条例修改背景目录页CONTENTS PAGE3过渡页TRANSITION PAGE条例修改背景条例修改过程 新条例特点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 几个具体问题4条例修改背景第一章正文1.新安全生产法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于2014年12月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深化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制
2、度改革,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5条例修改背景第一章正文2.原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日益增多,我市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去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10年正式施行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为我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6条例修改背景第一章正文3.天津港“8.12”事故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贷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
3、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已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7条例修改背景第一章正文4.条例修改必要性安全生产监管仍然存在盲区和薄弱环节 基层执法力量不足专业监管能力不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制度规定不完善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更
4、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有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修改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8过渡页TRANSITION PAGE条例修改过程条例修改背景 新条例特点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 几个具体问题9条例修改过程第二章正文2.5 当前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现状l在市委、市领导的大力支持下,2015年市人大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修改工作列为预备审议项目。l市安全监管局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的条例修改工作组,在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市安全监管局组织起草了条例(初稿)。l多次召开各种层次论证会,广泛征求
5、各方意见,深入听取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型生产经营单位、乡镇街道、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意见建议。l对于一些难点问题,赴江苏、上海等地调研相关管理经验,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市政府审议。l2016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随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l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和修改,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0过渡页TRANSITION PAGE 新条例特点条例修改过程条例修改背景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 几个具体问题11 新条例特
6、点第三章正文1.条例概览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修改高达80%以上。新条例共七章七十条,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从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12 新条例特点第三章正文2.条例立法特点其一其二其三l 全面规范,体现形势发展要求。l 立足实际,突出地方立法特色。l 细而不重,增强条款的可操作性。13过渡页TRANSITION PAGE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条例修改过程条例修改背景 新条例特点 几个具体问题14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突出强化监管原则一“三个必须”是全面落实责任制,建立“一岗双责、党
7、政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的进一步阐述,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针和纲领。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安全生产的讲话中指出,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15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1.突出强化监管原则条例第三条 进一步明确监管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16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二
8、因此条例突出强调了“一个明确、一个机制、四项细化”。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有效的制度约束,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7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2.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含义“一个明确”:对于主体责任的内涵与外延予以明确。“一个机制”: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履职自查工作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不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项细化”:一是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二是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
9、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其发出的无效劝阻违规行为予以免责保护。三是细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强化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为生产经营单位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奠定基础。四是细化了不同体量、不同危险程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配备标准。一个明确、一个机制、四项细化18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2.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条例第十三条 “一个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树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对建设项目、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原料成品、作业流程、人员使用等生产经营全过程,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19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2.突出
10、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条例第十六条 “一个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存档备查。20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2.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条例第四条 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四项细化21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2.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条例第
11、十七条 进一步细化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问题,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职工的监督。四项细化22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2.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条例第二十条 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不听制止或者不予纠正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在案
12、。四项细化23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2.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第十四条 对责任制的内容、考核机制、监督措施等均予以细化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部工作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二)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三)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四)奖惩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四项细化24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
13、四章正文2.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第十八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细化具体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四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14、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项细化25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2.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第十九条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细化具体规定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项细化26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3.突出强化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突出强化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三安全生产工作既需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又需要全面落实行业主
15、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职责。这样,各部门齐抓共管、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才能杜绝安全监管盲区、死角问题的出现。27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3.突出强化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条例第七条 明确规定各级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强化责任、明确职责28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3.突出强化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条例第四
16、十六条 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的内涵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拟定安全生产规划、政策和标准,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三)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和专项督查;(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相关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六)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七)安全生产法律、
17、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厘清综合监管职责29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3.突出强化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条例第四十七条 阐述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国土房管、农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商务、教育、卫生、旅游、水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在管行业的同时,负责本行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工作。明确其他部门职责30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3.突出强化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条例第四十八
18、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情况。(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四)组织开展行业或者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五)指导、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和救援,组织、参与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9、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其他部门职责31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4.突出强化高风险行为的安全管控突出强化高风险行为的安全管控四纵观近几年的生产安全事故,我们发现危险作业环节、重大危险源管控环节以及出租发包行为,风险较大,事故易发、高发。32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4.突出强化高风险行为的安全管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危险作业应遵守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动火、吊装、建筑物拆除、高空悬挂、土方开挖、管线疏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危险作业企业内部审批制度,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及配备的劳
20、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二)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三)进行危害风险评估,制定控制措施、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本市和相关行业对危险作业的其他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危险作业33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4.突出强化高风险行为的安全管控条例第二十九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的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
21、措施:(一)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二)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测监控,及时消除隐患;(三)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34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4.突出强化高风险行为的安全管控条例第三十二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承发包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出租行为35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4.突出强化高风险行为的安全管控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出租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二)统一协调、管理同一生产经营场所的多个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三)定期检查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所在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23、部门。发包出租行为36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5.突出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突出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五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消。鸿忠书记也强调指出“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强调要把隐患当做事故来抓。为此条例从生产经营单位、政府有关部门两个层面分别阐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37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5.突出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如实记录。38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5.突出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015
24、年,市安委会印发了天津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送实施办法(试行)两个配套文件,为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工作提供了制度规范。2016年,先后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要求通过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加快构建以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体系为支撑、以网络信息系统为平台,企业自查自报和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新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条例所指的隐患的闭环全流程管理,即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和资金保障,与我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体系一脉相承,是体系建设的重要法制保障,
2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自查,如实报告,全面整改,消除隐患。我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39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5.突出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条例第四十九条 规定有关部门的隐患排查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40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6.突出强化安全评价制度突出强化安全评价制度六安全评价是预测、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助于帮助企业查摆各类隐患问题,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助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控制。41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6.突出强化安全评价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只是
26、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指的安全评价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对于现状评价没有做出具体规定。42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6.突出强化安全评价制度 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高危领域进行现状评价的频率 从事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城市轨道交通以及金属冶炼、大型商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每三年对自身安全生
27、产条件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43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7.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七目前,楼宇经济快速发展,楼宇中企业业态分布多样,情况不明,安全隐患问题突出,同时居民小区事故多发,两者都难以找到事故防范的部门和责任主体,成为安全生产的一个死角。本着立法解决问题原则,对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44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7.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 条例第三十一条 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通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化粪池、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
28、部位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专业部门,并发出警示,同时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5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8.突出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突出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八为深刻吸取“812”事故教训,专门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一章,强化了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控力度。明确了六项原则,建立三大机制。46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8.突出强
29、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布局规划原则探索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道原则强化变更管理原则强化危险化学品储存原则实际生产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一致原则安全距离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六项原则47人力资源从业概述第四章正文4.1 HR职业发展前景2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三大机制48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8.突出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 条例第三十六条 明确规定布局规划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除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外,不得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各区的城区范围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已经建成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限期
30、搬迁或者转产。六项原则49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8.突出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 条例第三十六条 明确规定布局规划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除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外,不得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各区的城区范围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已经建成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限期搬迁或者转产。六项原则50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8.突出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 条例第三十七条 明确规定安全距离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与周边项目的安全距离应当执行相应类别的国家规定和标准。在已有
3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的规定和标准。六项原则51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8.突出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 条例第三十八条 明确规定实际生产经营地应当与登记注册地保持一致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应当与登记注册地保持一致。六项原则52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8.突出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 条例第三十九条 强化了危险化学品储存原则 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实行分类、分区储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
32、的储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载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和安全须知、灭火方法等注意事项。禁止超范围、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禁止互忌危险化学品混存。六项原则53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8.突出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 条例第四十一条 强化变更管理原则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变更的,应当先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六项原则54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8.突出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 条例第四十四条 探索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道原则。根据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特殊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划设危险化学品
33、运输专用车道。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应当在划设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道内通行。六项原则55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8.突出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 条例第四十条 规定异地备份机制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随时完整记录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种类、数量、位置等数据,并将数据异地备份。三大机制56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8.突出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 条例第四十二条 规定监控系统联网工作机制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重点化工企业,应当装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实时进行监控,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三大机制57 条
34、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8.突出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 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定园区安全评价机制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内的化工集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评价,科学评估区域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三大机制58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9.建立技术服务购买工作机制建立技术服务购买工作机制九鉴于安全生产涉及的门类较多,专业性较强,为了强化技术支撑作用的发挥,条例引入技术服务购买工作机制。59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9.建立技术服务购买工作机制 条例第五十条 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可以向第三方购买专业
35、技术服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向社会专业组织等第三方购买专业技术服务。60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10.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设立,有利于提高监管检查手段,有利于强化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有利于消除各类公共安全隐患,有利于应急救援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很多HR没有意识到他们实际上既是公司利益的维护者,也是员工利益的代言人。有的HR往往千方百计的为公司节省各类费用,比如降低员工工资、不缴纳各种保险、克扣员工的福利61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10.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 条
36、例第五十一条 明确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以及执法装备配备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预算。62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11.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及约谈工作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及约谈工作制度十一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增强政府有关及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条例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及约谈工作制度。63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11.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及约谈工作制度 条例第五十二条
37、 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及约谈制度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考核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和在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并形成约谈记录。64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12.建立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建立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十二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往往由于出于部门利益或者其他考虑,对事故报告结论难以在规定时限内达成一
38、致意见65 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章正文12.建立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 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规定建立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组织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有不同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但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反映。66过渡页TRANSITION PAGE条例修改过程条例修改背景 新条例特点条例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 几个具体问题67 几个具体问题第五章正文为了突出强化安全生产,条例修改之初,就确定了修改的整体思路和基调,即条例只着重解决生产安全问题,至于职业卫生的问题不在条例的修改范围之内,以后另行法规规定。条例严格遵循地方性法规关于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和原则,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新增设行为、细化行为以及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共有八条具体处罚条款,不同程度、不同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设定不同的罚款额度,最高罚款额度二十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既体现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总体思路,也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充分考虑了我市生产经营单位普遍的经济状况,使义务规定和法律责任规定大致平衡,增强了法律责任追究对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作用。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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