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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课件.ppt

1、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述(一)合同概念(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1、确定合同的性质 2、对责任承担的要求不同 3、对主体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三)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四)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六)主合同和从合同(七)束己合同、涉他合同

2、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第三人不是当事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对其不产生拘束力。2、订立该合同 ,实现无需通知第三人或征得第三人同意 三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四、合同法基本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二)平等公平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述(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二)合同订立的主体(三)合同成立的要件(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二、要约(一)要约的概念(二)要约的条件 1、要约须有特定人作出。2、要约

3、须向相对人作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充分。3、要约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5、要约必须表明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三)要约邀请 1、概念 2、特征 3、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方法 4、具体情况(四)要约的效力 1、生效的时间 2、持续时间 3、要约的效力(五)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六)要约的失效 三、承诺(一)承诺的概念(二)承诺的条件(三)承诺的方式(四)承诺的效力(五)承诺的撤回(六)形式和程序欠缺的合同 四、缔约过失责任(一)概念(二)要件 1、缔约人主观上有缔约过错。2、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3、并给相对人造成损失。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三)具体

4、形式 1、恶意缔约: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欺诈缔约: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四)缔约过失责任形式:损害赔偿 1、缔约费用。2、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3、受害人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五)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前者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而后者以合同义务成立为前提。2、先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合同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3、前者以过错为要件,而后者不以过错为要件。4、责任形式形式 5、赔偿范围 6、对赔偿范围的限制第三章合同的形式第三章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义务的分类

5、三、合同条款 四、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不得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不得免除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 五、格式条款(一)概念(二)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 2、具有单方事先确定性 3、具有不可协商性 4、具有书面明示性 5、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三)优缺点(四)对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 1、使用限制(1)公平拟约义务,按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2)提示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义务。(3)说明义务。2、对格式条款内容的限制(1)格式条款具有52条、53条内容的无效。(2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解释的限制(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3)如果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二者内容不一致时,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第四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概述(一)合同效力的概念(二)合同生效的条件(三)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限制1、附条件的合同2、附期限的合同二、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概念(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四)表见代理 三、无效合同(一)概念(二)无效合同的原因(三

7、)合同的部分无效 四、可撤销的合同(一)概念(二)特征(三)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四)可撤销的原因(五)撤销权及其行使 五、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三)法律后果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第六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保全一、概述(一)合同保全的概念(二)合同保全的发展(三)意义二、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二)代位权成立的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有效

8、。(二)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三)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1、基于赡养、扶养、抚育、继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2、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权利,不得代位行使。(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五)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已经陷入迟延。(六)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三)代位权的行使(一)行使代位权的主体 1、债务人的各债权人。2、多个债权人都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3、在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二)代位权行使的方式: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三)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9、: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四)代位权的效力 1、代位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均归属于债权人。2、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超出债权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对于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5、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五)代位权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 1、代位权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形时,应承担举证责任。3、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

10、措施时,应当提供担保。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三、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二)撤销权的性质 1.是债权人间接实现自己债权的权利。2.是一种法定权利。(三)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入财产(二)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1、对于无偿行为,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没有要求。2、对于有偿行为,

11、则要求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四)撤销权的行使(五)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力(四)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所有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行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债权人。2.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1)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3.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4.方式: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2)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3)行使撤销权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五)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力 1、行为一旦被撤销,自始无效。2、因行使撤销权而增加

12、的收益,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3、有过错的第三人适当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概述(一)概念(二)合同变更的条件(三)合同变更的方式(四)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二、合同转让(一)概念(二)债权转让(一)概念: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二)种类:债权的部分转移和债权的全部转移。(三)债权转移的条件1、存在有效的债权。2、债权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3、转移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4、转让债权不必经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其不发生法

13、律效力。5、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四)引起债权转让的情形(五)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1、权利由债权人转让给受让人。2、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债权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六)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 1、债务人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的抵消权。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三)债务转移(一)概念:又称债务承担,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二)分类: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

14、三)条件:1须经债权人同意 2、须有有效债务存在。3、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以合意方式转让债权。4、所转让的债务须具有可转让性。(四)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 1、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2、从债务一并转移,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四)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一)概念:原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二)合同承受。(三)企业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1、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2、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八章合同的权利

15、义务的终止第八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一、概述(一)概念(二)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1、履行 2、解除 3、抵销 4、提存 5、免除 6、混同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中止的其他情形(三)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1、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合同终止后,从权利、从义务一并消灭。3、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清理和结算条款的效力,也不要排除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4、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二、履行三、解除(一)概念: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中止合同效力的行为。1、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全部履行前。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3、

16、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4、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二)合同解除的方式 1、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单方解除:(1)当事人事先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行使解除权的期限(1)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的。(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

17、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三)程序 1、必须有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条件。2、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3、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四)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1、对将来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对已经履行合同的效力: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1)恢复原状 (2)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四、抵销(一)概念:又称充抵,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在对等的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行为。(二)抵销的功能:(三)抵销的条

18、件法定抵销: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到期。3、须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4、须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依法不得抵销的情形。合意抵销:即使互负债务尚未到期,债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竟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三)抵销的方法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期限或附条件。(四)抵销的效力双方互负债务在等额内消灭。五、提存(一)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合同的标的物提交一定机关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二)提存的条件1、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须存在提存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19、或迟延受领标的物的。(2)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地址不详的。(3)债权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监护人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须提存的标的物适宜提存。标的物不适宜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4、须经法定程序进行。(三)提存的效力1、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1)自提存之日,因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2)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但债权人下落不明的除外。(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2、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1)提存机关的妥善保管义

20、务。(2)对不宜保存的标的物,可以拍卖、变卖,保存价款。(3)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3、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1)提存后,如债务人无法通知债权人的,应由提存机关履行通知义务。(2)债权人可以随时受领提存物。(3)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五免除(一)概念:债权人抛弃债权,免除债务人的义务,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1、是单方法律行为 2、是无因行为 3是无偿行为(二)免除的条件1、须有可供免除的债务存在。2、须债权人向债务人为之。3、债权人须具备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4、须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三)免除的效力1、全部免除 2、部分免除3

21、、主债务免除,从债务随之免除。4、从债务免除,主债务依然存在。六混同(一)概念: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事实。(二)混同的原因:概括承受、特定承受。(三)效力: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九章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述(一)概念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制裁。1、违约责任的民法性。2、违约责任的相对性。3、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二意义1、保障合同的履行。2、依法制裁违约行为。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概念: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后,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二)归责原则

22、 严格责任原则: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债务人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三、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违约行为(二)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第二节违约行为的形态 一预期违约(一)概念: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二)构成条件 1、违约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2、违约必须是对合同根本性义务的违反,而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三)预期违约不是实际违约(四)法律后果: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五)责任形式: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二、实际违约(一)拒绝履行 1、概念:债务

23、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2、条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2)履行仍有可能。(3)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表示。(4)债务人出于故意。(5)债务人拒绝履行无合法理由。3、后果:1)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即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有担保的债务,可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3)支付损害赔偿金或违约金。4)债务人拒绝履行后,债权人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二迟延履行(一)概念: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二)构成条件 1、有合法债务存在。2、债务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3、债务已届履行期。4、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5、债务人未履行约定的债务。(三)法律后果 1、债权人

24、可以解除合同。2、继续履行。3、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4、对迟延履行期间的不可抗力负责。迟延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履行,并由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违约责任。三、部分履行 四、履行不能(一)概念: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2)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不能履行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3)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2、因不可归责与债务人的原因而导致履行不能(1)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2)不可抗力是在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能

25、免责。(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部分不免责。(4)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但对合同履行并无影响,同样不能作为免责事由。(五)不适当履行 1、概念:债务人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失。2、类型:(1)瑕疵履行: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2)加害履行: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出现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支付违约金(五)定金责任第三节违约责任形式 一继续履行(一)概

26、念:违约方不履行合同后,非违约方可以直接请求违约方或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责任的方式。(二)条件:1、存在违约行为。2、继续履行合同仍有意义。3、须有非违约方的请求。4、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报酬(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一)构成条件 1、存在违约行为。2、须有损害后果。3、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方有过错或

27、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的。(二)赔偿损失的范围: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1、可预见性原则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过失相抵原则:对于损失的发生和扩大,非违约方也有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3、减轻损失原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损益相抵原则(三)损失赔偿额 四支付违约金(一)概念: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依法或合同约定,向非违约方支付一定

28、数额的金钱。只适用于当事人已经约定或法定违约金的情况。(二)违约金的种类:1、处罚性违约金:一旦违约就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而不以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为标准。2、补偿性违约金: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从而赔偿对方损失的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五定金责任(一)当事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折抵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授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29、第十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概述(一)概念: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接受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是有偿、诺成、双务合同。3、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1、买方2、卖方: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四)买卖合同的内容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义务 现实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占有直接转移给买受人,是买受人实际控制占有标的物。简易交付: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就合同生效起即构成交付。占有改定:双方当事人签定协

30、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指示交付:标的物是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2、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交付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二者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3、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1)出卖人提供有关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2)出卖人交付

31、的标的物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4、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5、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受或拒绝多交部分。买受人接受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6、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7、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材料。8、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

32、分。(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标的物在交付之前所生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所生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三)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1、瑕疵担保:出卖人应当担保其交付的标的物不含有隐蔽的瑕疵或其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品质问题,并且不存在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负担。2、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征:(1)是出卖人单方所承担的责任。(2)是一种无过错责任。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概念:出卖人应当担保合同的标的物具备通常的品质或特别约定的品质,标的物的用途和价值没有减少。(2)条件:A物的瑕疵在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时即存在。B买受人不知道

33、瑕疵的存在并且无重大过失。C买受人应及时检查并通知出卖人。(3)责任成立后买受人的请求权 4、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概念:出卖人应保证其对所交付的标的物享有合法权利,不会因侵害第三人的权利而使第三人就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2)构成要件:A权利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存在。B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未能消除。C买受人不知道存在权利瑕疵。D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3)表现形式: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租赁权、专利权、商标权。(4)买受人的请求权:A买受人却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相应担保的除外。B请求出卖人为权利无瑕疵的履行。C解除合同请求

34、权。D因权利瑕疵受到损失的赔偿请求权。(四)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负担义务 1、原则:交付转移风险原则(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卖人按照约定未支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2、例外:(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出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141条的规定需要

35、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依照本法141条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5)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五)出卖人的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 二买受人的义务(一)支付价款的义务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

36、,视为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买受人的视为符合规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次通知时间的限制。(四)承担标的物交付后的风险负担三、买卖合同的解除的特殊规定(一)主物合同与从物合同的解除 1、主物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2、从物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二)数物合同的解除 1、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且不损害其他标的物价值时,可就该物解除。2、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但该物与其他物的分离使标的物

37、的价值明显受损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三)分批交货合同的解除 1、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2、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3、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一)概念: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分期支付价款的买卖。(二)出卖人的权利 1、支付全部价款

38、的请求权和解除合同请求权。分期付款合同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2、损害赔偿请求权。3、支付合理使用费的请求权。二、保留所有权的买卖 三、样品买卖(一)概念: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由出卖人按照样品交付标的物而进行的买卖。(二)特征:1、样品是确定标的物的唯一标准。2、样品买卖须有样品的存在。3、样品买卖的当事人须封存样品。(三)出卖人的义务 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2、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瑕疵担保义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仍应符合

39、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四、试用买卖(一)概念:买受人可在约定的期限内试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认可购买的买卖方式。(二)试用期间: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61条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三)试用后果:可以购买也可以不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五、互易合同 4、某大型国有企业与某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1)供电合同转移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是否格式合同?(2)供电人由于需要检修供电设施中途断电,应该遵守的程序?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3)由于暴风雨使供电设施损坏,供电局虽然及时修复,仍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否赔偿?(4)企业没有按时交纳电费

40、,供电局突然断电,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否赔偿?(5)用电人没有按时缴纳电费,供电人可否解除合同?4.某村民甲鱼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20000元。先支付5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问:(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个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

41、后,牛款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6)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从身上发现牛黄,重100克,乙卖的价款10000元。该款项归谁所有?为什么?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供水、电、气、热力合供水、电、气、热力合同同 一、概念 二、特征 三、内容 四、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一)供电人的义务(二)用电人的义务 五、供水、气、热力合同参照供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概述(一)概念: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二)特征:1、赠予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是无偿、单务、不要式合同。赠予的财产需要依法需要

42、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3、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该观点对赠予人不利,同时辅之撤消制度。赠予人在赠予的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该规定。(2)实践合同,该观点对受赠人不利,为接受赠予而支付的花费,可能因赠予人的不履行而落空。(3)实践合同,一般的赠予合同,可以撤销。诺成合同,特殊赠予,不可撤销。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赠予人不交付赠予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二、赠与合同的效力(一)赠予人的义务 1、交付赠予物的义务(1)一般赠予,由于

43、在赠予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没有。(2)特殊赠予,原则上不可撤销,不履行,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3)无论何种类型,如出现特殊情况,赠予人都可以免予承担赠予义务。(4)赠予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2、瑕疵担保义务(1)赠予物有瑕疵的,赠予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附义务的赠予,赠予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予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3)赠予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赠予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予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予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受赠人的

44、义务(附义务的赠予)赠予可以附义务,赠予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予中,赠予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三赠予合同的终止(一)赠予合同的任意撤销 1、概念:在赠予合同成立后,赠予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而撤销的合同。2、条件:(1)须有一般赠予合同。(2)须赠予物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二)赠予合同的法定撤销 1、概念:在法定事由出现后,由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予。享有撤销权的人包括:赠予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只要具备法定撤销事由,无论合同是何种形式、无论是否交付,均可主张撤销。2、撤销的法定事由:(1)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赠予人的近亲属。(2)对赠予人有

45、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3、赠予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理由(1)须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须受赠人实施了不法行为。(3)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使撤销权的期限(1)赠予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5、撤消的法律后果 赠予人不再承担交付赠予物的义务。(1)尚未交付的,不再交付。(2)已经交付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予的财产。(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46、。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特征 1、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标的物是货币。3、是双务、有偿合同。4、一般是要式、诺成合同。二、银行借款合同(一)概念和特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款人使用,借款人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1、借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2、标的物只能是货币。3、有偿、双务、诺成、要式合同。(三)合同的效力 1、贷款人的义务(1)按时、足额提供借款的义务。(2)保密义务 2、借款人的义务(1)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2)提供担保的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

47、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法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3)按期收取借款的义务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仍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支付利息。(4)接受检查、监督的义务(5)按照约定使用借款的义务(6)按照约定返还本息的义务 A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61条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是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B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概念:贷款

48、人借款人均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二)特征:1、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2、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预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不是。4、是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是生效。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概述(一)概念: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特征:1、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租赁物必须是非消耗物、特定物。3、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4、是不要式合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

49、期合同。5、租赁合同的非永续性 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三)租赁合同的种类 1、动产租赁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标的物)2、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是否有固定期限)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四)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二、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及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1)出租人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2)租赁物有从物的,从物随主物的交付而交付。(3)交付的租赁物适合于合同约定的使用、

50、收益的目的,并且施行于整个租赁期间。2、瑕疵担保义务(1)物的瑕疵担保。(2)权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当担保不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妨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1)第三人主张权利。(2)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出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3)第三人的权利发生于租赁发生之前。(4)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接受租赁物和返还押金、担保物的义务。(五)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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