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法规第第2章章 卫生行政执法和卫生法律救济卫生行政执法和卫生法律救济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2.1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2.2第第2章章 卫生行政执法和卫生法律救济卫生行政执法和卫生法律救济学习目标学习目标了解卫生行政执法和卫生行政救济的概念和法律依据。掌握卫生行政许可和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掌握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的程序。掌握卫生行政赔偿的方式、标准和程序。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例某年12月7日,北京市某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称北京市海淀区某医院针灸科副主任医师姚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海淀区某大厦六层开设门诊,对外开展针灸诊疗活动。12月14日,监督管理
2、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大厦六层内有一名男性患者正在接受针灸的诊疗活动;现场执业人员姚某取得中医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现场发现装有针灸针的针炙盒52套,盒上贴有接受针灸人的姓名;该地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监督员现场拍摄了照片并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对姚某制作了调查笔录。案案 例例 引引 导导第第2章章 卫生行政执法和卫生法律救济卫生行政执法和卫生法律救济 12月18日,该案经批准正式立案。经调查核实,姚某从上一年12月26日以来就长期在该地接诊患者,开展针灸诊疗活动,违法收入144 610元。该区卫生局经重大案件讨论,事先告知和听证程序后,对姚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姚某因“未经批准擅
3、自在其租用地开展针灸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 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4 610元;没收针灸针及针灸盒52套。第第2章章 卫生行政执法和卫生法律救济卫生行政执法和卫生法律救济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执法对完善卫生法制建设,实现卫生事业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保证卫生行政权力的正确使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卫生行政执法概述2.1.1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1.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特定的对象或事件进行卫生事业管理、适用卫生法律法规的活
4、动。卫生行政执法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和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等多种行为方式。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的特征卫生行政执法的特征2.卫生行政执法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卫生行政执法是职务性行为,即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3)卫生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行政相对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4)卫生行政执法是法定的,即行为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卫生管理活动。(5)卫生行政执法是单方行为,即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自己
5、的意志、不必征求行政相对方的同意而做出行政行为。(6)卫生行政执法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确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执法主体3.卫生法律法规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意志和利益在卫生领域的具体体现,它规定了公民在医学发展和保护人体健康的实践中的各种权利与义务,调整、确认、保护和否定各种卫生法律关系和医疗卫生程序,为国家开展科学的卫生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目的是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
6、以指单位、团体等。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具有这个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1 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2 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是该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职责范围。在有
7、交叉的职责范围内,相关的执法主体也必须确定主次,分清责任,才能有效地进行管理。3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任何一项行政法律法规在规定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职责的同时,都会明确规定该行政执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途径和方式。卫生性执法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4项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组织作为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项条件。4 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
8、法责任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分类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分类4.根据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性质的不同,可将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分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1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 (1)卫生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地方卫生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机关,属国务院直属机构。2.1 卫生行
9、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属国务院直属机构。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2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国家根据卫生行政管理的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将处理某一方面卫生行政事务的权力授予除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驶,该组织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委托执法只是一种职务活动,是行政执法主体自身做出的活动。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本身固有的权力,其他机关的执法权不能予以委托,委托机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被委托组织承担。2
10、.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卫生活动的行为。卫生行政许可2.1.2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此外,为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2004年7月23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颁布了卫生行政许可
11、管理办法。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原则和依据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原则和依据1.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1)法律、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3)地方性法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对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都有明确的规定。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1 1)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
13、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
14、日起20日内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2 2)审查与决定)审查与决定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听证听证3.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制度。听证制度的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卫生行政部门应
15、当在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发出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5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1 1)听证的申请)听证的申请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2 2)听证的举行)听证的举行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发出卫生行政许可听证通知
16、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根据规定需要听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负责组织。听证由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主持。3 3)听证的参与者和主持)听证的参与者和主持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4 4)利害关系回避)利害关系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卫生行政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5 5)听证的结果)听证的结果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1.1 卫
17、生法律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和特征监督检查监督检查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对其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核实、汇报和纠正。1 1)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管理)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管理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2 2)对被许可者的管理)对被许可者的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
18、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按照要求归档。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和有关规定,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被许可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3 3)对违法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处理)对违法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处理 对违法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涉及本辖区外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协查。接到通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协查,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查
19、。对于重大案件,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协查。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1)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4 4)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的撤销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20、卫生行政许可的。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处罚2.1.3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中国的各项卫生法律制度中,均规定了具体的卫生行政处罚措施,为卫生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证。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于年月日 起施行。1997年6月1
21、9日,原卫生部颁布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9年6月15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具体的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药品违法案件的程序。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1.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1)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3)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
22、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2.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
23、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等详细的规定了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范围。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1 1)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1)职能分工 职能分工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上的分工。原则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违法卫生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违反国境卫生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负责违法食品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2)级别分工
2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管辖的具体分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3)地域分工 地域分工是指根据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来进行分工,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
25、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2 2)卫生行政处罚的适用)卫生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4)精神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患者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5)当事
26、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8)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
27、起计算。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卫生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4.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卫生
28、行政处罚决定程序5.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指有卫生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处罚的方式、步骤以及产生这些方式、步骤的时间和顺序的行为过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1 1)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做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1)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2)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
29、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4)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除(1)、(5)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卫生行政机关在做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30、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2 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做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1)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做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
31、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7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3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 卫生行政机关在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1)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
32、送达听证告知书。(2)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3)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期出席听证会。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并且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卫生行政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4)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
33、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5)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 (6)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1 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卫生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6.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
34、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 卫生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中国现行的卫生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是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卫生行政复议2.2.1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35、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规范中国行政复议的基本法。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1.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及管辖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及管辖2.1 1)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卫生行政复议
36、仅能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其受案范围有:(1)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决定不服的。(3)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 (4)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有关卫生许可,卫生行政机关拒绝或不予答复的。(5)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6)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7)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害其财产、人身权的。(8)其他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 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复议的事项有:(1)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2)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
37、人事处理决定的。(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2 2)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 卫生行政复议管辖是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卫生行政案件的受理权限和分工权限。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种: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
38、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卫生行政复议的程序卫生行政复议的程序3.1 1)申请)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39、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2)受理)受理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3 3)决定)决定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
40、的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经审理,应当按不同情况依法做出决定,并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卫生行政诉讼2.2.2 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卫生行政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
41、济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1.(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1)人民法院审理卫生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3)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管辖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管辖2.1 1)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或主管一定范围内卫生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或者说哪些卫生行政案件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2.2
42、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 (1)对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和其他卫生事件的行政处理不服的。(4)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5)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6)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卫生行政案件。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 2 2)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 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它要解决的是原告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卫生行政诉讼的
43、管辖有以下几个方面: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5)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6)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44、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被告和证据被告和证据3.1 1)被告)被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
45、救济 (4)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 2 2)证据)证据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 (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6、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卫生行政诉讼的程序卫生行政诉讼的程序4.1)1)起诉和受理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行为。起诉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种情况是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逾期不做行政复议
47、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 原告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应当在接到起诉书7日内决定是否应当立案受理。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 2 2)审理和判决)审理和判决 中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可以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如不服可以进行申诉,但二审裁判必须执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采取合议制,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实行公开审理,由合议庭进行法庭调查和双方当事人辩论,在辩论终结后依法裁判。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 3
48、 3)执行)执行 卫生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权利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卫生行政赔偿2.2.3 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的国家赔偿制度。年月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第2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卫生行政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卫生行政赔偿的必备因素卫生行政赔偿的必备因素1.卫生行政赔偿必须具备以下条
49、件:(1)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有损害事实存在。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以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无损害就无所谓赔偿。(3)行政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卫生行政赔偿的范围卫生行政赔偿的范围2.卫生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卫生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1)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4)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50、5)对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1)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替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案件解决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2 卫生法律救济卫生法律救济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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