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渡口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全县渡口重大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县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交通渡、专用渡、乡镇渡意外事件或由于人为过失造成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第三条 依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分级标准,我县渡口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情况等要素,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
2、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级),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
3、的,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渡口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交通副县长任总指挥,由县交通运输局长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消防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第五条 当地渡船发生重大事故时,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企业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经常督促、检查、落实渡口应急装备和人员准备情况,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报告应急
4、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协调救援工作。第七条 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企业)具体落实渡口应急装备,并组成事故应急小分队。执行县级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应对公共事件的应急任务。第八条 海事局、县应急局、县交通运输局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实施救援,并由海事局负责事件事故调查处理。第三章 应急处置程序第九条 应急等级本预案按事故或险情危害程度由高至低,将应急等级分为:一级应急状态,即发生本预案界定的、级事故或险情。二级应急状态,即发生本预案界定的级事故或险情。三级应急状态,即发生本预案界定的级事故或险情。1.当接到本预案界定的、级事故或险情后,县渡口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应立即
5、上报市应急指挥服务保障中心,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2.当接到发生本预案界定的级事故或险情报告时,本预案的启动为二级应急状态,县渡口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报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县渡口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发生本预案界定的级事故或险情报告时,为三级应急状态,即各乡镇渡口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反应阶段,由镇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故或险情随时间推移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时,
6、本预案安全事故或险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第十条 一旦本县发生级事故或险情报告时,各级渡口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有成员以及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按本预案规定程序指挥救援、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二级应急状态的事故或险情时,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分管交通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及相关单位进入24小时强化值班,与事故现场各抢救组保持密切联系。第十一条 应急结束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经启动应急预案的人民政府确认后批准宣布应急处置结束。第四章 事件、事故报
7、告程序第十二条 人员落水事故报告:渡轮(船)在航行中,遇上危险,发生有人员落水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渡工应立即报告乡镇(公司)并在第一时间进行施救,乡镇(公司)接到报告后,一边迅速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并指挥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一边进行事故初步定性。如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以电话形式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县局或行业管理机构,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行业管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县局;县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半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分别向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并在一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续报。第十三条 碰撞事故报告:
8、渡轮(船)在航行中,由于机件磨损或意外发生船与船或与码头碰撞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将事故情况及原因,随即报告乡镇(公司)并迅速进行自救,乡镇(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抢救,并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能隐瞒事故真相,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尔后进行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第十四条 一旦发生暴力、抢劫、斗殴事件,渡工或管理人员应及时加以阻止,并报告乡镇(公司)领导或直接拨打110报告突发事件。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程序:第五章 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措施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工作步骤:1.乡镇(公司)立即报告县交通运输局(渡口)部门、应
9、急局及海事局。县交通运输局接报后,报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通知指挥机构、应急分队迅速到位;2.各部门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各司其职,开展施救;3.县交通运输局做好事故情况通报工作;4.事发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5.海事局和事发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工作;6.相关部门作出认定及处理。第十七条 事故、事件施救工作内容根据事故发生的不同地点,属地乡镇应设立事故现场处理指挥部,在县级指挥部指导下负责具体施救工作,下设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现场保卫组和调查取证组。1.现场指挥由属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决策抢救措施和处置方案;调集抢救力量,必要时调用就近群众参与救助工作;及时报告信息。2.后勤保障组:
10、由属地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主要负责调集抢险所需物资并确保供应;及时准确调集抢险现场人员所需的器材配件;对渡口要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和转移。3.宣传报告、通讯联络组:由属地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主要负责上情下达和对外公布信息,避免产生不良影响;做好施救、抢险救灾宣传工作。4.现场保卫组:由县公安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属地乡镇政府应积极配合。主要负责做好封闭或半封闭事故现场管理;疏导渡口交通,保障抢险救援车辆,运送物资人员和伤员转移的路线畅通;组织疏导事故现场人员,疏散物资,维护现场秩序。5.调查取证组:由海事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属地乡镇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负责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乡镇 “安全责任书”相关条款作出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对在事故处置中,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玩忽职守或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严肃追究责任。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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