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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知识答辩题目题库.docx

1、物业知识答辩题目题库1、根据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请问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出席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三)投标企业经营的法定相关证书、企业业绩情况等;(四)投标测算和投标报价;(五)物业管理方案及其管理服务承诺;(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投标文件应当依次按封面、目录、序言(或概要)、内容、附件的格式顺序编制装订。2、宜兴市已于2010年建立了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早期介入制度,根据市政府

2、办公室关于建立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早期介入和预验收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前期物业管理早期介入,该定义是什么?答:前期物业管理早期介入,是指住宅小区尚未建成和验收交付之前,提供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环节介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跟踪管理,并根据有关施工规范、施工工艺及有利于业主方便使用的要求对相关质量和需作改进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的一项管理服务工作。3、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哪些资料?答: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

3、资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4、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请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哪些内容?答: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4、;(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5、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结构改造行为需要办理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答: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房屋结构改造行为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改造前向市或者不设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载作用的房屋基础、柱、梁、板、墙等构件的;(二)在柱、梁、楼板上开设洞口或者扩大原有洞口尺寸的;(三)在承重墙体上增开、扩大门、窗、洞口或者变更位置的;(四)增大荷载,超出房屋原设计承载力的

5、;(五)在建成房屋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的;(六)拆改学校、商场、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的。6、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业主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要求;相关业主以就维修项目的费用分摊达成一致。7、物业服务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区别有哪些?答: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服务内容的条款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基本相同,主要差别在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物业

6、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虽然可以约定,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又开始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会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则由订立合同双方约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8、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十二项禁止行为,若发生着些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请问这十二项禁止行为是哪些行为?答: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

7、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九)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十一)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

8、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根据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设备管理的指导意见(宜房【2014】13号)规定,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六有五无二指南”要求进行项目承接查验工作。请问“六有五无二指南”具体指哪些内容?答:根据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设备管理的指导意见(宜房【2014】13号)规定,(一)六有:有通风、降温、除湿、排水、防鼠和消防设施;有应急照明、视频

9、监控、外线电话;有设备布局平面图、铭牌和管线阀闸标记和标识,主要技术参数对照图表;有设备易损、易耗零部件备件和日常维护工具、清洁除尘用具、保养器材;有工作职责、管理制度、操作程序、应急预案和日常巡检、维护、保养记录台帐;有专职管理人员、值守巡检人员和与之对应的上墙图表。(二)五无:无设备锈蚀、松动、油漆剥落和故障现象;无渗漏油、水、气现象;无管道堵塞、积水或潮湿凝露现象;无积尘、蛛网、霉斑等不洁现象;无乱堆放杂物或其他与管理无关的储物现象。(三)二指南:制作每类设备紧急启动操作指南、紧急停止操作指南。10、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请问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停放车辆,其收益应该如

10、何管理、使用?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11、根据消防法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答:根据消防法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

11、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态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13、根据宜兴市政府关于实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财政补贴的意见(宜政发【2010】177号)规定,财政补贴资金的来源是什么?奖励办法有哪些?答:物业服务财政补贴资金的来源为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从

12、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取得服务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简称“两税”)地方留存部分。奖励办法: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按其上缴“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给予奖励;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评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不足90分的,按其上缴“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考评得分在80以下的不予奖励。14、根据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是多少?出售、出租的车库(位)如何交存维修资金?答:首期维修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交存:一、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设电梯的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其中住宅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

13、式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交存;二、出售、出租的车库(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设有电梯并能直接使用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不能确定建筑面积的,按每个车库(位)1000元标准交存。15、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职责。请一一列举有哪些情形?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14、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16、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请一一列举有哪些信息需要公示?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

15、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运行维护费、公共能耗费等分摊情况;(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17、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请一一列举有哪些严重失信行为?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一)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二)被解聘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18、请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对经营性收入的所有权、使

16、用、管理等是如何规定的?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去除成本后,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经营性收益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直接用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等其他需要。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经营性收益的使用管理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经营性收益账户,接受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17、的监督。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前期物业服务结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19、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项目经理有哪些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录入诚信系统?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项目经理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项目经理诚信信息系统,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四)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

18、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五)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六)损害业主或者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七)被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整改的。20、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与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业企业办理移交手续,请问应当移交哪些资料?答: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与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移交占用的物业共用部分、由前期物业管理

19、开办费购买的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二)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2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请一一列举?答: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20、,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2、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

21、调节价,请一一列举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类型?答: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除下列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外,其他物业(以下简称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为别墅(含独立式、拼联式、联排式)、公寓式写字楼、公寓式办公用房;(二)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三)其他按规定可以认定为非普通住宅的物业。23、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构成因素一般包括哪些部分?答: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构成因素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等人员费用;(二)物

22、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三)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四)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分摊;(八)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十)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十一)合理利润,其中: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8%;(十二)法定税费。24、请简述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的相关规定?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验,查验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办

23、理物业交接手续;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相关管理部门督促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并将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承担。25、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做好那些工作?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遵守有关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时向业

24、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26、简述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规定?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原则。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27、简述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决算的相关规定?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共有部

25、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决算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使用资金超过一定金额的,应当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审价,审价结果应当公示。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鉴定、监理、咨询、审价等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成本。28、简述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发生危及安全情形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答: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发生屋顶墙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楼体单侧外立面脱落、电梯故障或者其他危及安全情形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的街道

26、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专业单位确认,报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申请人应当做好使用方案公示和沟通解释、施工过程协调监管以及竣工后的验收工作。29、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请一一列举?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30、请简述物业管

27、理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的定义?答: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31、请简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哪些事项有业主共同决定?答:物业管理条例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32、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

28、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请一一列举业主委员会应履行那些职责?答: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33、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请一一列举需要移交那些资料?答: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

29、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3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请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哪些内容进行约定?答: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

30、、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35、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6、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

31、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7、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38、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32、,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39、请简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所称住宅共用部位的定义?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

33、、楼梯间、走廊通道等。40、请简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所称共用设施设备的定义?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41、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哪些物业的业主需要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答: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

34、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42、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规定有哪些?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35、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43、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遵守哪些程序?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

36、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

37、单位。44、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答: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45、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哪些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

38、金滚存使用?答:根据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46、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灭失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处理?答: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

39、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47、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哪些情况?答: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其他

40、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48、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

41、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9、请简述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保安服务的定义?答: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42、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50、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备那些条件?答: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51、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请问备案应当提

43、供哪些材料?答: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52、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保安员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

44、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53、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答: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54、请简述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中所称物业承接查验的定义?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45、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55、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物业承接查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56、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

46、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7、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那些文件?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一)物业买卖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47、;(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58、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应按照哪些程序进行?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59、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请一一列举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时,应当对哪些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

48、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60、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请问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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