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 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1特种作业目录v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v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v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v适用
2、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23v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v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v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4v2011年6月8日古田县黄田镇供电所一职工在线路抢修时,意外来电击穿,当场死亡。v2013年3月宁德
3、发生电击事故,一供电公司职工死亡。v2013年5月福安市白云山大道一电力施工单位在电力线路施工时,造成一人死亡。v2013年5月福安鼎信工地发生一起电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5v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v(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v(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v(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v(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v(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v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4、)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6v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v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v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v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7v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
5、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v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v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8v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v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
6、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9v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v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v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v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10
7、v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v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v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v(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v(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v(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v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11v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
8、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v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v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v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12v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v(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v(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v(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9、的;v(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v(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v(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v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v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13v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
10、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v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v(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v(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v(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v(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v(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v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14v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v(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v(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v(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v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
11、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v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15v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v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v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v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
12、特种作业操作证。16v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v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v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v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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