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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WTO法律制度及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课件.ppt

1、第七章 WTO法律制度及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WTO及其基本法律制度,理解在WTO之下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含义。理解我国对于对外贸易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学习重点:WTO与GATT,WTO基本法律文件学习难点:WTO基本法律文件第一节 WTO概述第二节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第三节 WTO的主要协定第四节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一、WTO的历史发展二、WTO的法律文件三、WTO的宗旨、职能、法律地位和成员四、WTO的机构设置及其决策制度关贸总协定(GATT)GATT对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功绩GATT的局限性从GATT到WTOGATT与WTO的关系WTO对GATT的继承

2、与发展参与哈瓦那会议的23国代表同意将哈瓦那宪章中有关关税与贸易的条款摘出,连同各国的关税减让协议,构成一个单独的文件,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以签署临时适用议定书的方式,避开各国国内的批准程序,于1948年1月1日生效,一直临时适用至1994年12月31日。1947年10月30日,23个国家在瑞士日内瓦共同签署了关贸总协定,当天,23个签署方中的8个国家于签署关贸总协定的当天,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宣布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到1994年12月31日,关贸总协定已经有125个缔约方。作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贸易组织和一个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共主持过8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

3、。前5个回合的谈判主要在互惠基础上谈判降低关税的问题,第6个回合开始,开始涉及到非关税壁垒及其他方面。1986年到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1994年4月15日,各缔约方签署了包括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内的一揽子最后法律文件。马拉喀什协定在1995年1月1日生效后,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宣告成立。通过谈判降低了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扩展了多边贸易制度的适用范围对非关税措施进行规范形成了一套指导缔约方贸易行为的国际贸易准则提供了最基本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GATT没有法律地位,只是临时性的协议许多规则不够完善,执行起来有很大空隙,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必要的检查监督措施“祖父条款”削弱了GATT的权

4、威性(“在不违背国内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关贸总协定的第二部分(即关于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等规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缺陷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能上的承上启下关系性质上的变更法律规范上的继承关系WTO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WTO的宗旨更科学、更有时代性WTO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和统一WTO调整的领域更加广泛WTO争端解决程序更完善、更权威WTO的法律文件由60多个协定和决定组成(既包括实体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也包括程序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具体而言,WTO的法律文件主要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四个附件构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任何一方在自己成为成员时或在另一方成为成员时,不同意在彼此之间适用WTO协定

5、及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多边贸易协定,那么,这些协定在该两成员之间将不适用。)WTO的四个附件:1、附件1:附件1A: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 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各附件 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2、附件2:关于争议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DSU)3、附件3:贸易政策评审机制(TPRM)4、附件4:诸边贸易协定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 (另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已于1997年终止)根据WTO协定,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各项协定及法律文件,要求成员一揽子接受,对所有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成员方必须遵守,不可保留;各成员方对附件4各协定可分别接受。

6、WTO的宗旨宗旨:建议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并且将GATT达成的所有协定(包括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纳入其法律框架。为实现上述宗旨,WTO各成员应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歧视性待遇,扩大市场准入程度及提高贸易政策和法规的透明度,同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WTO的职能职能:(1)管理多边贸易协议(2)作为进行贸易谈判的场所(3)解决贸易争端(4)监督成员国的贸易政策(5)在必要情况下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性援助和培训(6)同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WTO的法律地位:(1)WTO具

7、有法律人格,WTO每一成员均应给予WTO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法律人格;(2)WTO每一成员都应给予WTO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3)WTO每一成员应同样给予WTO官员和各成员代表独立履行与WTO有关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4)WTO成员给予WTO、WTO官员及其成员的代表的特权和豁免应与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批准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相似。(5)WTO可订立一部总协定。WTO的成员:(1)创始成员国,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在WTO成立时为GATT缔约方;为GATS缔约方;一揽子接受GATT乌拉圭回合所有协议;(2)后来加入的成员国:根据关于建立WTO的协议第

8、十三条第一款,对于两个成员而言,如果在一个成员加入时,另一成员不同意其加入,则关于建立WTO的协议在该二成员国之间互不适用。机构设置:WTO设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和秘书处。决策制度:协商一致;非歧视贸易原则贸易自由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和发展经济改革原则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普遍例外一、最惠国待遇原则二、国民待遇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产生和发展2.最惠国待遇的形式3.货物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及其例外4.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及其例外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及其例外产生于地中海沿岸的各个国家、世纪,条款出现于双边贸易条约之中世纪,欧洲各国出现了相互给予无条件的做法第一

9、次世界大战之后,无条件规定受到严峻挑战第一次将条款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使其成为各缔约方开展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原则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双边的最惠国待遇和多边的最惠国待遇GATT1947/1994的最惠国待遇就是指任何缔约方现在和将来给予原产于或运往第三方的产品在贸易上的利益、优惠、特权和豁免,也应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最惠国待遇的例外:GATT一般例外、安全例外,以及一些成员之间的历史遗留的特惠安排最惠国待遇同样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石基本上采纳了货物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具体而

10、言,其特征如下:()给予的对象是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有权享有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而不论该任何其他国家是否的成员()中的最惠国待遇是立即、互惠、多边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列入关于第条豁免的附件()任何成员对相邻国家授予或给予优惠,以便利仅限于毗邻边境地区的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3)一般例外、安全例外TRIPs是第一次将最惠国待遇引入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约TRIPs最惠国待遇的特点:()给予的对象是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WTO的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有权享有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的待遇,而不论该任何其他国家是否是

11、WTO的成员()立即、互惠、多边和无条件的TRIPs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自一般性的、并非专门限于知识产权的关于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所派生。()根据伯尔尼公约或罗马公约所允许的不按国民待遇而按互惠原则所提供。()TRIPs未做规定的有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的权力。()WTO协定生效之前已经生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所给予的优惠,只要该国际条约已经向TRIPs理事会作出通知,并对其他成员的国民不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国民待遇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及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及例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及例外首先规定国民待遇条款

12、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一卷第一编条传统的国民待遇是赋予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民事权利的一种制度GATT1947是最早将国民待遇原则纳入多边贸易协定的协定特征:()在国内税和其他费用方面实施国民待遇;()在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实施国民待遇;()在国内数量限制规则方面,实施国民待遇。例外:()国民待遇不适用于政府机构购买供政府使用、非为商业转售或不以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为目的的产品采购的法律、法规或规定;()不妨碍只给予国内生产者以补贴,包括从国内税费所得收入中产生的对国内生产者的支付和政府购买国产商品所实行的补贴;()不妨碍成员建立或者维持与已经曝光电影片有

13、关的、符合上述第()项规定的国内数量限制法规。特点:()每一成员方仅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范围内,按照计划表所列条件和资格,向其他成员方提供国民待遇;()享受国民待遇的对象是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特点:()每一WTO成员给予WTO其他成员的国民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例外:()对于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所承担的国民待遇义务只限于TRIPs所规定的权利。、关税减让、减少非关税壁垒原则、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货物贸易中的透明度要求、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透明度要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透明度要求公平竞争原则指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

14、争的措施;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的诸多协定之中。e.g.反倾销协定和反补贴协定授权进口国对妨碍公平竞争的倾销和补贴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鼓励和发展经济改革原则是指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发展问题,特别要充分考虑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发展。、一般例外、安全例外、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解除义务例外货物贸易中的一般例外条款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一般例外条款TRIPs没有规定一般例外,只规定了安全例外货物贸易中的安全例外:GATT1994授予成员方为国家安全可以不履行WTO义务的权利;GATS的安全例外条款:TRIPs的安全例外条款关税同盟关税同盟也称关税联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

15、上国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取消各自国家的关境,建立统一的对外关境,对内相互免征进口关税,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税制而结成的联盟。世界自由贸易区世界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关税领土所组成的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其与关税同盟的不同在于,世界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对非成员国不实行相同的关税税率,各成员各国在关税方面对外仍保留部分的关税主权。)解除义务的例外是指经过某一成员的申请,豁免其应承担的WTO义务的情况。设置解除义务条款的目的是应付和处理WTO协定执行中出现的意外事项。WTO协定第九条关于决策部分详细规定了WTO义务的解除和豁免的条款。该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部

16、长级会议可以决定豁免WTO协定或任何多边贸易协定要求一成员承担的义务。任何这类决定应由成员的3/4多数做出。一、货物贸易的主要协定(一)反倾销协定(二)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三)保障措施协定二、服务贸易总协定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四、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反倾销是GATT1947允许世界各国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GATT1947第6条对反倾销作了专门规定。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倾销法的国家是加拿大。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谈判都有关于倾销的协定签订。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签订了关于履行GATT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反倾销协定)反倾销的实体要件:(1)

17、存在倾销行为 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并且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该产品即被认定为倾销。确定倾销是否存在,一般分三个步骤: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以及将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比较。a.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出口国国内价格;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推定价格。b.出口价格的确定 c.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额度为倾销幅度。(2)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具体而言,主要调查以下方面:1)进口产品数量;2)对国内市场

18、同类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3)对国内该同类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影响;4)倾销进口产品和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5)实质损害威胁。国内产业国内产业是指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体,或者其产品的合计总量占国内该同类产品总产量的大多数的国内生产者。相同产品相同产品是指与考虑中的产品在各方面都相同的产品,如果无此种产品,则指那些尽管在各方面并非都相同,但具有与考虑中的产品极为相似特点的另一种产品。判断产业损害的要素:a.倾销产品的数量及对进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的影响;b.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影响;c.产品的大量涌入、进口的急剧增加,其中包括数量的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在

19、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主要考虑:a.在进口国产业遭受实质性的损害时被指控产品的进口数量是否有大量增加;b.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冲击程度,比如对进口国生产商的产品销售额的影响、利润是否有所降低、对市场份额占有的影响程度有多大;c.倾销产品的涌入是否压低了进口国国内生产的相同产品的价格,其中包括对本来应该上涨的价格的影响。反倾销的程序:(1)调查的发起和调查时间;(2)反倾销临时措施;(3)价格承诺;(4)反倾销税的征收和复审;(5)追溯力;(6)司法审查。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申请受到国内生产商支持,其集体产量构成了国内产业相同产品生产商全部产量的

20、50%以上,则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者代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表国内产业”提出的申请)特殊情况下,当局可以自行决定发起反倾销调查;除特殊情况外,调查应在开始调查后的1年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调查后的18个月结束。下列情况下才可以采取临时措施:a 调查已经开始并给予公告;b 已经做出存在倾销及因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最初裁决;c 有关当局断定该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发生的损害是必须的。临时措施的种类:a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b 提供担保;c 预扣估算。临时措施不得早于开始调查之日起60天采取,并且其适用应限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四个月,如需延长,也不得超过九个月。当收到出口商令人满意

21、的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并且当局对倾销有害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诉讼程序可以中止或终止(包括结束有关倾销和损害的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如果进口成员已经作出了肯定性倾销和由此倾销造成损害的初步决定,可以寻求或者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反倾销调查的结局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性最终裁决后即根据倾销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反倾销税应该一直有效,直到能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任何利害关系人或当局自己可以主动提起复议,审查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最终反倾销税应该自征税起不超过5年

22、内结束。临时措施和反倾销税只适用于作出采取临时措施裁定或征收反倾销税裁定生效之后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在损害最终裁定作出时,或者在损害威胁最终裁定作出的情况下,由于缺乏临时措施,倾销产品将会导致作出损害的裁定时,反倾销税可以从临时措施已经适用的时候开始追溯征收。如最终裁决是否定的,在临时措施适用期间的现金押金应该退还,担保应该尽快解除。各成员应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以便对反倾销裁定或决定进行审查。国际反倾销领域中的规避,是指在某一出口商的出口产品被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采取某些措施或手段来躲避、逃避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所谓反规避或反规避措施,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出口商躲避或逃避被

23、征反倾销税的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阻止其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1.补贴的概念补贴: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向其产业、企业提供的 财政资助或者利益。WTO反补贴协议:补贴是指成员国政府或位于成员国境内的任何 公共机构提供财政资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 或价格的支持措施。具体包括:(接上页)(1)政府的行为涉及某项直接的资金转移(即赠与、贷款和资产的投入),潜在的直接债务转移(即贷款担保);(2)政府财政收入的放弃或不征收;(3)政府以不同于一般基础设施企业的方式提供货物、服务或购买货物;(4)政府向基金机构或信托机构拨款或指示某个私人机构执行上述行为;(5)构成GATT1994第16条含义内

24、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6)政府授予的其他优惠。2.补贴的种类WTO反补贴协议将补贴进一步具体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1)禁止性补贴禁止性补贴:也称红色补贴,是指在WTO农产品协议之外,在法律或事实上按出口实绩提供的条件性补贴或以进口替代为目的的条件性补贴,也就是实践中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2)可申诉补贴可申诉补贴:也称黄色补贴,是指除WTO农产品协议规定的农产品补贴以外的,并对其他成员方利益造成有害影响的补贴。(3)不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称绿色补贴,是指那些成员国所采取的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大、其他成员国不能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且不能诉诸争议解决机构解决的补贴

25、。3.反补贴:进口国采取的,在来自他国的受补贴产品进口造成国内产业损害时的应对性措施,目的是抵制补贴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消除不公平竞争。通常反补贴措施是针对接受补贴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4.国际反补贴立法:GATT1947第6条对反倾销和反补贴做了规定,第16条专门规定对“补贴”予以更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一些重要概念并没有明确界定。东京回合谈判达成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补贴与反补贴协定。5.补贴的专向性补贴的专向性是SCM协议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因为只有专向性的补贴才受SCM协议的约束。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成员方向其辖区内特定企业、特定产业特别提供的补贴。这类优惠是其他企业或产业或地

26、区不能获得的或高于其他企业或产业或地区所享受的待遇。6.反补贴的程序:与反倾销的程序基本相似,但是,在以下方面具有其特点:(1)微量补贴:如补贴金额属微量或补贴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在数量或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则应立即终止调查。(2)补贴金额的计算:通常以接受者所获利益为基础计算。(3)承诺:保障措施,又称紧急措施,GATT1994第19条对保障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因无法预见的情况和因一缔约方承担了GATT协议项下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的影响,导致任何产品进口到该缔约方领土的数量大量增加,并且对该缔约方领土内相同产品或者与该产品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该缔

27、约方则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损害的必要的限度和时间内,针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其减让义务,或撤消或修改其减让义务。实践中,各进口国所采取的保障措施主要有:对相关进口产品采取数量限制或提高进口关税。关于保障措施的立法:GATT1947第19条关于“对某种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就是对保障措施作的专门规定,它是各缔约方设置的自我保护条款之一。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保障措施协定。实施保障措施的实质条件:(1)输入国境内的产品绝对地或相对地大量增加;(2)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必须是进口成员方在其承诺有关关税减让义务时无法合理预见的;(3)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4)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

28、和条件:(1)须经主管当局依一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后才可采取保障措施。(2)临时保障措施:期限不超过200天。(3)实施保障措施条件:a 应该对正在进口的某一产品实施,不管其来源;b 成员方只能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促进调整的必要限度内实施保障措施;c 只能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以及促进调整所必要的时间内采取保障措施,一般为四年;d 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进口份额单独不超3%,总份额不超9%。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则;GATS只是一个框架协议,还有许多问题留待解决和进一步谈判,尤其是在部门谈判领域。GATS分为两个部分,协议正文及其附件。协议正文分为六大部分,28条。第一

29、部分为适用范围,对于服务的定义,协议管辖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第二部分为一般义务与纪律,该部分是所有缔约方必须遵守的。第三部分为具体承诺,该部分并非所有缔约方都必须遵守,而是在缔约方讨价还价后做出承诺。第四部分为逐步自由化,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的进程表。第五部分为机构条款,规定了协议的实施方法。第六部分为最后条款,规定了协议的生效、成员的加入与退出、协议的修订方法等。协议共有八个附件,分别是: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的附录、根据总协定自然人提供服务活动的附录、空中运输服务的附录、金融服务的附录、金融服务的附录之二、海运服务谈判的附录、电信服务的附录、基础电信谈判的附录等。此外还有八项部长决

30、定和一项谅解。GATS适用于成员方为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各项措施。GATS没有直接规定“服务”的概念,而是指出GATS下的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GATS也没有对“国际服务贸易”予以定义,而是列举了以下形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国内法规承认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商业惯例紧急保障措施支付和转移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安全例外补贴市场准入:GATS不要求WTO成员开放所有的服务领域,而是允许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

31、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即允许成员方对开放的服务领域进行承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义务。国民待遇附加承诺每一成员应在减让表中列出其作出的具体承诺,对于作出此类承诺的部门,每一减让表应列明:市场准入的条款、限制和条件;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与附加承诺有关的承诺;在适当时,实施此类承诺的时限;此类承诺生效的日期。TRIPs协定旨在确保知识产权措施及程序的实施对合理贸易不造成任何障碍,并建立解决国际贸易中冒牌商品问题的原则,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的约定,以解决有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争议等。TRIPs是一个高标准的国际公约,这个标准也是WTO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低标准,其内容在很大程度上

32、反映了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和要求。TRIPs既在实体法规定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在程序法方面也规定的相当完善,可以说,TRIPs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全面的多边协定。TRIPs协定的主要内容:总则和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实施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持及相关程序过渡期安排国民待遇:成员方向其他成员方的国民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它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但已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中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最惠国待遇:与其它知识产权公约比,最惠国待遇是TRIPs的特有原则,TRIPs的高标准保护要求也表现在此。版权及相关权利商

33、标产地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对未泄漏信息的保护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与其它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相比,TRIPs提供了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包括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刑事手段等。一般义务:成员国应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措施在国内立法中生效。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程序应公平合理。司法当局有权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或保护相关证据。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鉴于TRIPs高标准保护要求,协议给予WTO所有成员以执行该协议的宽限期。成员方无义务在WTO协定生效后一年内适用该协议。发展中国家的成员方有权再延迟四年适用该协议,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定除外。GATT之

34、下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1)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2)一些程序的不合理规定导致一些案件受到拖延或阻挠;3)管辖范围有限。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有如下程序: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等。此外,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也可以采取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磋商是WTO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程序。即使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当事方仍可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从WTO争端解决实践来看,磋商是WTO成员间争端的主要解决方式。大多数WTO案件通过磋商得到解决。如果磋商请求是按照某一适用协定提出的,请求所针对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天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并应在

35、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天内进行磋商,除非双方另有议定。如该成员未及时作出答复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始进行磋商,要求磋商的成员可直接请求DSB设立专家组。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组。如磋商各方都认为磋商已不能解决争端,起诉方可在60天天内请求DSB设立专家组。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案件,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10天内进行磋商。如在收到请求之日起2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组。只要进行磋商的成员以外的成员认为磋商涉及其实质贸易利益,该成员即可在根据上述条款进行磋商的请求提出之日起10天内,将其参加磋商的愿望通知进

36、行磋商的成员和DSB。该成员应被允许参加磋商,只要磋商请求所针对的成员同意实质利益的主张是有理由的。如参加磋商的请求未予接受,申请参加磋商的第三方有权向磋商成员方另行提出磋商请求。斡旋是指第三方促成争端当事方开始谈判或重开谈判的行为。进行斡旋的一方可以提出建议或转达争端一方的建议,但不直接参加当事方的谈判。调解是指争端当事方将争端提交一个或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查明事实,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促成当事方达成和解。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主持或参加谈判,提出谈判的基础方案,调和、折中争端当事方的分歧,促使争端当事方达成协议。如斡旋、调解和调停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开始,则起诉

37、方在请求设立专家组之前,应给予自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的时间。如争端各方共同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过程未能解决争端,起诉方可以在60天期限内请求设立专家组。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并不多见。在磋商未果或经斡旋、调解和调停仍未能解决争端的情况下,起诉方可请求DSB设立专家组。根据起诉方的诉由,起诉方的起诉可以分为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专家组负责调查案件的相关事实,对引起争议的措施是否违反相关协定作出客观评价,就争议的解决提出建议。审理期限自专家组组成和职权范围议定之日起至最终报告散发给争端各方之日止,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在专家组报告的通过方面,WTO也采取“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与专家小组不同,DSB设立常设上诉机构,负责审理专家组案件的上诉。上诉应限于审理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做的法律解释,而不能重新审查已有证据或者审查新的问题。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审理期限通常不得超过60天。一、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和措施概述二、我国政府对外贸易的规制和管理关税制度和措施非关税制度和措施:进出口配额措施 进出口许可证措施 外汇管制措施 商品检验检疫措施及复杂的产品技术标准 反倾销措施 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我国有关对外贸易管理的立法2004年我国对外贸易法的重大修改我国对外贸易的限制性规定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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