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保险 第二章 公司保险制度管理 一、失业保险 (一)何为失业保险? 1.充分就业与失业 所谓充分就业,是指在既定的工资水平上,愿意工作的人,都能够得到工作机会,而且在既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的工作量饱满。反之,则为失业。 失业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与社会制度无关,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不可避免的产物。 2.失业保险 所谓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保险的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这一劳动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这种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障生活,二是促进就业。
2、正因这两大功能,人们又称其为失业现象的“减震器”和“安全网”。 关于失业保险的性质和特点,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不同于社会保障的其他部分。例如,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就不同于社会救济金。失业保险的对象是有劳动能力但一时失去了工作的劳动者,而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以及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者。得到社会救济并不要以事先尽义务、缴费为前提条件,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者必须以事先参加保险、缴纳保险费为条件。社会救济可以是一次性的、短期的或长期的,而失业救济领取一般以一段时间为期限。失业保险实际上是劳动者劳动的积累,是按劳分配
3、在一定程度上的延续,而社会救济则与劳动无关。 第二,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不同于商业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如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的特点,不以盈利为目的。以货币资金为提供物质帮助的主要形式,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功能。拿强制性说,凡法定范围内的企业员工都属保险对象,都得按规定缴纳保费。拿互济性说,失业保险的收入和支出要在失业率高低的不同企业间和不同时期间实行统筹,互助互济。从福利性说,失业保险绝不以赚钱营利为目的,而以保障失业工人基本生活为目的。所有这些,社会保险的其他险种如养老险、生育险、疾病险、死亡遗属险、工伤险等等,也同样如此。 第三,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子系统,
4、不同于工伤、养老、疾病、生育、死亡等其他保险项目。工伤、养老、疾病、生育、死亡等保险项目的保险对象是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而失业保险的对象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这部分人一旦有工作机会,将脱离失业状态。因此,失业保险尽管其直接目的是保障生活,但制度的设立要有利于促进劳动者重新就业,为此失业保险待遇不可能如同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那样长期给予。而且,在待遇资格上要进行甄别,只有那些非自愿失业者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功能,二是促进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劳动力流动,为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如果没有失业保险,传统劳动就业制度的改变将难以起步,劳
5、动力也就无法在各行各业合理流动。一旦有了失业保险制度,一方面员工在失业期间能得到经济援助;另一方面失业保险的待遇水平、领取资格、领取期限、等待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又会积极促使劳动者寻找工作,接受工作,促进劳动力向短缺部门流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可以积极大胆地释放多余的劳动力,消除隐性失业,提高效率,降低工资成本。政府可以大胆地推进劳动制度改革,实行全员优化劳动组合,并真正将破产付诸实施,淘汰落后企业和落后产业,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用 如何改进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并提高其使用效率,是目前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一大问题。 失业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
6、险费的利息收入和国家财政补贴。可见,失业保险资金主要由企业和国家两方负担。有的把职工个人也列为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对象,变原来的两方负担为企业、国家、个人三方负担。这种做法在增加失业保障资金来源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提高了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 但目前失业保险资金的筹集仍存在一定的困难,许多企业不理解失业保险制度,认为失业保险是“一平二调”、“劫富济贫”。并以各种方式拖欠、抵制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出现了类似少报员工人数或工资总额等“失业保险漏税行为”。这些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认识上存在偏差,另一方面也与目前采取的统一费率制不无关系。 失业保险金的缴纳费率由政府统一规定,无法体现企
7、业失业率和其保险费缴纳之间的关系。对效益好失业率低的企业来说,因其只有很少甚至没有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所以这些企业常常把缴纳保险费看做是对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的无偿补贴,使得这些企业不愿参加统筹失业保险,即使参加了也抵制、拖欠保险费。而反观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统一费率无疑助长其懒惰与依赖思想。 改变这一现状,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不失为一种好办法。目前,在一些国家这种做法已得到实施。其具体措施是,政府根据各行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低的费率来征收。这种作法,一方面可以改变现在“鞭打快牛”的局面,另一方面也使失业率高的行业,放弃依赖思
8、想,努力挖掘自身潜力,减少失业。 保险基金运用问题实际上包括两方面问题。一是失业保险基金能否用作培训费用。我们知道,失业保险不仅有保障功能,还有促进就业功能。国外的经验也说明,这两方面的功能应当有机结合起来。既然如此,失业保险金一部分用作转业培训是理所当然,完全必要的。培训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为技能培训,如厨师、点心师、电工、驾驶员等社会上需要的多种人才,另一个层次是新成长的劳动力,在就业前进行就业法规、劳动制度等教育,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此外,还有生产自救性培训,主要是那些年龄偏大、文化素质较差的人员,这些人就业较难,列为就业难点。为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我国目前由政府下达指标并负责安置,从
9、待业保险金中拨一部分资金给这些人员组织生产自救,这些资金暂时也不回收。从各地实施情况看,失业保险资金一部分用作促进就业是完全应当的。但是,也应看到,我国失业保险目前尚处于初创阶段,失业保险主要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而失业风险的波动较大,失业率时高时低,难以预料。因此,在失业保险基金积累比较少的情况下,不宜把失业保险基金过多用作培训费用。 保险基金运用的第二方面问题是基金要不要在运用中“增殖”的问题。能够“增殖”当然是好事,问题是失业保险属短期待遇,从长远看这项基金的储备量不会很大,而失业风险的波动性决定了这项基金随时随地都可能动用。因此,这项资金不宜作投资或购长期债券。只应强调保值,如购买短期
10、债券,进行保值储蓄等,而不应强调增殖。这是和养老保险金不同的地方。养老保险费从收入到支出有一个很大的时间差,故可强调在运用中增殖,而待业保险金从收入到支出的时间差很小,故不宜过分强调增殖。 (三)国外失业保险制度概况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全球共有38个国家实行了失业保险或类似办法,各国现行的大多数失业保障制度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建立的。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像中国、俄罗斯、东欧一些国家也陆续建立起了失业保险制度。失业救济制度主要实行于工业化国家,因为这些国家劳工市场的组织程度很高,为这种保障提供了可行的基础。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介绍一下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11、 1.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 提供失业保险资金的方法,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提供资金的方法相同,即按一定手续缴纳保险费,保险费率则为所挣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许多国家的政府还给予失业补贴,特别是补贴长期的救济金,例如长达2652周的救济金。在几项社会保险合并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失业保险可能不单独征收保险费。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平均负担,有些国家的保险费则全部由雇主负担。但是,政府给予强制性的和自愿性的两种失业保险的补贴,数量可能非常之大。在某些情况下,竟高达失业保险开支总额的2/3。上面提到的根据经济情况给予失业补助的办法,其资金完全从政府财政收入中拨款提供,雇主或雇员都不直接缴纳保险费。 2.
12、失业保险范围 上述实行强制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约有半数国家的保险范围包括大多数受雇人员,而不管其所在产业的类别。其他国家的保险范围,则以工商业职工为限。少数国家的保险范围,不包括收入高于一定数量薪金的雇员。有些国家对临时工和季节工的失业保险另有专门规定。有几个国家还分别实行特种职业的失业保险制度,如对建筑业工人、码头工人、铁路员工和海员的失业保险,另有单行办法。 自愿保险制度限于产业工会已经建立了失业基金的,因而其保险范围的大小要看这些产业的工会组织的情况而定。参加失业保险基金会通常对产业工会的会员是强制性的(工会会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基金),并且吸收非工会会员的员工自愿参加。丹麦和瑞典的自愿
13、保险制度,现在约包括全部雇员的2/3。这两个国家未参加保险的工人,如刚从学校出来的毕业生和独立劳动者,失业时可领取政府补贴的救济金。 3.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 从对各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调查表明,大约有30个国家实行了强制性的失业保险,保险范围都相当广泛。丹麦、瑞典和芬兰这三个国家,都建立了单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但都不是强制性的,也不由政府管理而是由工会自愿建立的失业基金会管理,不过这些基金会都从政府那里得到大量补贴。 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澳大利亚、匈牙利、新西兰和前南斯拉夫,失业救济金只限于发给符合经济情况或收入调查规定的救济条件的失业者。在德国,实行双重性的失业保险制度,即既有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
14、,也有由政府供给资金的、以经济情况调查为依据的失业补助制度。除按等级发给失业救济金的上述各种制度外,若干国家仅发给一次性的失业救济金,由有关政府机构或雇主支付。此外,还有一些国家规定雇主应给被解雇的工人支付一次性的解雇费 4.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 工人要取得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权利,必须具备某些条件。首先,他的失业必须是非自愿性的失业,通常还要求他缴够一定期限的保险费,或达到受保工作的一定工龄。这个条件可以保证失业者确系劳动力队伍中的一名正规成员,并因失业而丧失其工资收入。大多数国家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合格期限,为失业开始前的一年内已保险6个月。但愈来愈多的工业化国家对于新近的中学或大学毕业又不能
15、很快找到工作者,另有特殊照顾。这些人即使没有工作经历,也可领取失业救济金。这些特别规定,缓和了学校过渡到工作岗位的紧张状况,在经济衰退时期尤其如此。 大多数国家规定,如果失业者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职业介绍所介绍的适当工作,则将暂时或长期停止发给他救济金。其理由是失业者既然无理拒绝介绍的工作,说明他的失业不能再视为非自愿性的失业,在客观上显然是自愿失业的。所有国家都已明确规定,按这种方式取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给失业者介绍的工作必须是“适合”该工人的工作。但所谓“适合的工作”的定义,各国的规定差别很大。鉴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我们在介绍各国情况时,没有提出“工作适合性”的统一标准。一般说来,工作适
16、合性的标准包括所介绍工作的工资和以前收入相比较的高低关系;所介绍的工作的地点与失业者住家地点之间的距离;所介绍的工作与失业者以前的职业关系、工作能力以及职业训练之间的关系;所介绍的工作可能有危险性或有碍健康的程度等方面。 失业者可能完全具备领取救济金的所有条件,但有时由于其他原因,还是暂时或长期被取消享受资格。一种理由是和他是怎样失业的这一问题有关。如果查明他“无正当理由”而自愿离职,由于“行为不端”而被解雇,或因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劳动争议而导致停工造成自己失业,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所有国家的失业救济制度都规定取消这些失业者享受救济金的权利。取消资格的有效期限,国与国之间很不相同,少的不过几周,有
17、的永远取消其领取资格。 5.管理机构 失业保险制度可以由政府部门管理,或授权自治性的机构管理。这些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的代表进行。丹麦、芬兰和瑞典的失业救济基金,是在政府监督下由工会负责管理;比利时和法国的失业救济基金,则由工会和资方联合委员会共同管理。 失业保险和安置就业两种业务,经常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前面已经提到,这种联系可以保证失业救济金只支付给确实已在职业介绍所登记的失业工人。同时,这种联系还可通过救济金的支付,鼓励失业者及时登记并定期汇报,从而提高安置就业工作的效果。 许多国家已经把失业保险业务和安置就业工作合并管理,基层管理工作尤其如此。因为在地方职业介绍所受理
18、支付救济金的情况下,失业保险业务和安置就业工作势必合并办理。有些国家则规定失业者应在地方职业介绍所登记,但受理救济申请和支付救济金的业务,则由另一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欧各国的政府,除给予失业者一定收入外,还精心采取周密措施,以预防失业或减轻失业的影响。由政府集中管理的安置就业工作,可与产业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协作,以促进各行业之间和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还可以对处于衰退中或结构改革中的产业部门予以资助,使之对其过剩工人进行重新培训或重新安置,借以避免因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而导致失业。各国政府还可用减税免税和其他办法刺激投资,使之在严重失业的地区开办工厂,振兴经济;也可以在预见季
19、节性失业期到来之前,及早拨款创造就业机会。跨国安排的措施,如“欧洲社会基金”,也可以帮助在某一地区失业的工人能在别处找到工作。 二、养老保险 (一)传统养老方式与社会养老 1.传统养老方式 “积谷防饥,养儿防老”。在各国历史上大体也是如此。历来提倡孝顺父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老人和子女一起生活,人老了全要靠子女供养,这就是家庭养老方式。其特点是: 第一,子女的劳动或生产经营收入,是老人唯一生活来源。 第二,子女的关心和照料,是老人生活起居的唯一依靠。 第三,家庭财产状况是老人生活水平高低的决定性因素。 在这种养老方式下,老人的生活绝对离不开子女。尽管在某些情况下,无子女的老人也可得到社会或亲友的
20、少量救济,但既不是经常的,也不是主要的。谁无子女,谁老了就无人供养。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小生产方式的产物。和人们的平均寿命短促也是分不开的。 可见,家庭养老的方式是和小生产方式紧紧联系在一起的。然而,随着现代文明的到来,现代工业代替落后的小农业,现代化大生产代替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小生产,人类养老方式就必然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化。 2.社会养老 社会养老是指社会给劳动者提供养老生活费用即养老金,而不是指老人的衣食起居和生活照料都按照社会集体的方式来解决。只要老人定期能获得保障自己生活的养老金,不管是否仍和小辈一起生活,都算实现了社会养老。 社会养老是现代工业发展的要求,也是
21、现代工业发展的结果。现代大工业是社会化大生产。大生产排挤了小生产,使劳动者失去了以土地为依靠的生存保障,家庭不再是独立的生产单位,每个劳动者都到一定的经济部门就业。一旦失业,就失去了生活来源。这样,当劳动者年老力衰再不能劳动时,生活就成了问题。他们当然也有子女,从而可依靠子女的劳动收入来过老年生活,然而,他们更有权利要求社会给他们提供养老金。因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生产率有了空前提高,每一个劳动者在年老退休前几十年的劳动中不仅创造了劳动阶段所需生活费用,也创造了年老退休后生活所需要的生活费用。换句话说,(劳动者在退休前几十年的工作中所付出的必要劳动,不仅包含了劳动年龄生活所必要的价值,也包含
22、了退休后各种必需生活费用的价值。就是说,劳动者未退休时就已为退休后的生活作了准备,并把这部分准备交给了社会,一旦劳动者年老退休,社会就有能力也有义务为他提供养老金)。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不能再由家庭,而必须由整个社会来为劳动者解决生老病死问题。 社会的进步,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类平均寿命大大延长,社会上老人越来越多,终于使养老问题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关系到千百万老人的生存问题,也关系到现有劳动者能否安心工作的问题。每个人都有年老之日,如果社会无法妥善解决养老问题,就不能解决在职员工的后顾之忧。 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社会养老,可使退休老人的基本
23、生活需要得到满足,也有利于解除在职员工的后顾之忧,调动生产劳动积极性,从而不仅可稳定家庭生活,稳定整个社会,而且会推动社会生产发展。 3.社会养老的实现形式 社会养老通过养老保险的形式实现。根据上述社会养老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分析可知,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大小和养老金给付标准的高低,不仅取决于需要,更取决于可能,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一般说来,社会生产力水平越高,生产社会化程度越高,就越有条件实行社会养老。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子系统,和社会保险的其他险种有区别也有联系。养老保险也具有社会性、互济性和强制性。劳动者要求社会给他提供养老金,必须以事先尽义务为前提,正因为如此,享受养老保险金给
24、付,不仅需有年龄规定,还要有工龄规定;不仅有工龄规定,还要有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的规定。 (二)国外养老保险制度 1.养老保险的含义 养老保险是一种对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给予经济保障的社会机制,养老保险金一般是通过国家用法定的形式,按固定的方式和一定的比例向社会(包括企业和个人)进行筹集,由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的。 2.养老保险的历史改革 从历史上看,养老保险制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德国。当时德意志帝国宰相俾斯麦为了平息日益发展的工人运动,倡议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并于 1889年通过了疾病、残废养老保险立法。 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于20世纪初。1908年国会通过老年给养法,提出由国库
25、负担老年给养责任,其资金取自对富户的赋税,借以实现收入再分配。此法律经1911年、1919年、1924年几次修改,逐步完整。1925年起正式采取强制保险。1946年又通过国民保险法。 美国在1935年由罗斯福总统主持制订了社会保障法案,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实行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制度,使绝大多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均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40年代,当时是对国家公务员实行这一制度,以后逐步建立了比较全面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 发展中国家也都程度不同地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先用条例或决议形式,后用法律形式。 据统计,到20世纪80年代初,全世界就已有127个国家实行了
26、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 3.国外养老保险基本状况 (1)待遇或养老金给付标准 有些国家按固定的数额领取退休金,与在职时收入无关。但是许多国家的退休金都根据过去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并把计算平均收入的期限缩短到退休前的最后几年,或把收入最高的若干年份作为计算平均收入的时限。退休金高的可达在职时最高收入的100%,低的只有50%。前苏联规定养老退休的月收入是在职时工资的50%或100%,功勋退休者还高于100%,加发12个月工资;南斯拉夫规定不超过在职工资的85%;匈牙利为75%;美国规定退休金为本人在职工资的65%80%;英国为65%;瑞典为60%。有些国家规定一个基本百分比,例如为平均收入的
27、30%,然后按投保年限再加,如每投保一年加发平均收入的1% 或2%,使投保年限长的员工有较高退休金。也有些国家则规定,给低收入者以较大百分比支付,高收入者以较小百分比支付,使各人退休金差距缩小。还有些国家尤其是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对退休金收入规定有最低收入标准,符合此标准者给予低收入补贴。还有些国家规定,退休者若有无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加发一定比例的退休金。实际退休金的高低,不仅要看退休金为原工资的多大百分比,还要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有些国家计算退休金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按物价指数计发退休金,以保证退休人的实际生活水平。如美国根据1973年通过的法案,按物价指数计发退休金,1982年全美国有77.4%
28、的老人领到的退休金平均每月达419美元,比1980年提高23%。但有些国家对通货膨胀因素考虑不够,如匈牙利虽规定退休者占本人工资的75%,但由于物价上升大于退休者增长幅度,因此,退休金的实际收入仅为在职员工平均工资的50%,仅够维持本人基本生活。 (2)关于享受退休金待遇的条件 领取养老退休金主要有三个基本条件,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纳规定期限的保险费和具有受保职业的规定工龄。 在退休年龄方面,在多数国家规定年满6065岁可以享受退休。如日本、美国、欧洲一些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为男65岁,女60岁。而俄罗斯、匈牙利等国规定男60岁,女55岁。法定退休年龄低的可达45岁,高的可达70岁,世界上不少国
29、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女有5岁差别。但也有半数国家规定男女职工退休年龄相同。 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少数国家降低了退休年龄,以便使上了一定年纪,身体较差,难以适应技术更新及其他变动的人能早些退休,并空出就业岗位给年轻人就业。但从总体上看,国外退休年龄有延长趋势,因为人的平均寿命延长,人口趋于老化,延长退休年龄,可减轻养老负担。退休年龄如何确定,对养老金支出有很大关系,在其他条件不变时,退休年龄越低,养老金开支就越大。 在退休工龄条件方面,各国规定并不一致,短的15年,长的40年。 关于缴纳保险费年限,有少数国家规定只要3年或5年,但多数国家规定要1520年。 (3)养老金来源 从国外普遍的情况看
30、,养老金一般由三个方面,即员工本人、雇主和国家各负担一部分,也有由上述两个方面或一个方面负担的。如何负担的比例,在各国也不尽相同。 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由国家包下来的有瑞典、丹麦、前苏联等。瑞典个人不缴养老保险税,由企业主按职工工资的12.25%缴纳,其余由国家支付。丹麦员工个人仅缴2%,其余由企业和政府负担。前苏联也是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来源。 由国家、企业主和职工三方面负担,最典型者为日本。日本的养老退休制度由三方面构成,一是个人年金,即个人养老金保险,由个人自愿投保,人寿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保费全由个人承担;二是企业年金,即由雇主给本企业员工按一定比例缴付年金
31、保险,费用由职工和雇主分别负担;三是公共性年金,即由国家法定举办的养老保险,主要由国家税收负担。 国家基本不负担,主要由员工个人和企业缴纳的有美国、罗马尼亚、菲律宾、法国等。美国规定员工和雇主各缴一半,即工资总数的6.55%,个体劳动者收入按8.05%缴纳,以作养老准备金,政府不负担。菲律宾员工个人缴工资的4.5%或5.5%,雇主交5.5%或6.5%,国家也基本不负担。法国规定雇主负担高于员工,这也是许多国家的做法。 保费完全由员工个人负担的有前南斯拉夫、巴西等国。前南斯拉夫规定按员工本人工资的14.5%缴纳,私营企业则完全由雇主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家只对经济落后地区的养老保险作些补贴。
32、(4)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设置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设置大体分三类: 以政府机构管理为主的,如英国设有保健和社会保险部,主管此工作,从中央到地方还有数百个管理机构。法国由卫生及社会部保险金保管局主管。美国由社会保险管理局主管。联邦德国由联邦劳动局主管。 以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管理的,如日本由厚生省、保险公司和信托银行共同管理。 以工会管理为主,如匈牙利工会全国理事会下设社会保障管理局负责这项工作。丹麦的法定老年保险由政府管理,老年补充年金则由工会管理。 此外,如南斯拉夫的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协会管理,实行自治。 可见,各国养老保险主要是由政府管理的,也有政府机构与保险公司分工管理的。 三、医疗保险和工伤保
33、险 (一)医疗保险 1.何谓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又称疾病保险和健康保险,在美国泛称伤害健康保险。其职能主要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它与良好的医疗条件和各项保险制度的给付,共同形成对劳动者健康水平积极有效的保障作用。对劳动者而言,医疗保险费的开支,属于“劳动能力的正常维持费用”。它在支付的形式和发放的原则上明显有别于其他的社会保险。首先,从享受的对象看,只有患病者才可能享受此项待遇。患者主要享受免费医疗或直接凭单据享受医疗保险金补助。不生病不需医疗的职工不享受这种待遇。其次,从享受标准看,只依据病情的需要,不受经济地位的影响和限制。医疗保险实行与患者工资完全脱钩的方法,可保证劳动者患病以后就医的机
34、会和待遇上的均等。在患者是否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问题上,因工负伤与一般的疾病患者是有所区别的。前者的医疗保险属于经济补偿的性质,因此在项目和待遇上要多一些,好一些;后者的医疗保险带有物质帮助和救济的性质,在医疗保险项目和待遇上要少一些、低一些。但患者本人基本上不负担或只少量负担医疗费用。 2.医疗保险历史发展的回顾 回顾一下19世纪初的医疗服务状况和其对欧洲工业化时期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影响是有意义的。当时医生不属于高薪职业,高科技虽发展了,但医疗费也不高。随着医疗社会保险逐渐普及,政治家们也意识到了这种潜力,于是采取坚定和积极的方针,鼓励雇主支持工人的建议,作为改善工人健康状况和安抚工人的手段之
35、一。 最早最有意义的政治步骤是1883年德国政府颁布的一项法令,其中规定: 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限额的工人应强制加入疾病保险基金会;基金会强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应缴纳的基金,这一法令标志了医疗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开始。随后,这项政策逐渐在20世纪上半叶的整个欧洲以各种形式推广,强制性医疗保险推广前,自愿性保险经常覆盖一半人口。这项措施在许多国家也得到了政治支持,因为它解决了工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同时也表达了社会对健康和医疗的关心。这由传统的慈善机构或公共互助机构向前迈了一大步。 在德国1883年立法以后,奥地利在1887年,挪威在1902年,英国在1910 年,也相继采用。法国1
36、921年立法,但1930年才开始执行。在20世纪30年代早期,大多数欧洲工业化国家采用了这种方法,当时以生育和疾病社会保险的名义实行,可能由于现成的医疗服务网(包括医生、专家、公立和私立医院)供给状况良好。欧洲法定的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代理机构向医疗部门为其成员支付医疗费用。 (二)建立医疗社会保险的因素 有很多重要因素促使医疗社会保险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如对现行医疗体制提供的医疗服务在数量和质量上不尽人意,很多人无力支付私人医疗费用等,这都使人们去探讨是否应把基本医疗服务作为每个公民的一种权利。这种要求通常先由接受医疗服务的政治代表提出。人们的不满通常是指医疗资金不足、医疗服务效率低以及
37、私人医院的高昂费用等等。 特别是当卫生部门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前景暗淡时,劳工组织可能促使政府考虑医疗社会保险。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过程使更多的人就业,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情况下,疾病意味着没有收入甚至失去工作。伴随着大规模农业经济的城市化,导致了家庭结构变小,分担风险和照顾病员亲属的家庭成员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更迫切需要社会保险。大多数靠工资生活的职工对现行的公共医疗服务很有意见,因为距离远,等候时间长,而他们的收入又无力支付私人医疗服务的费用。 雇主对医疗社会保险的态度通常是积极的,因为他们知道健康会提高生产力。在某种程度上,雇主对医疗社会保险的支持将使雇员们更忠心耿耿,并且这比雇主自己为职工提供医
38、疗服务既简单又省钱。 医务人员是否接受医疗社会保险,将取决于工作条件、收入以及职业自由的程度。在发展中国家,医务人员实际上很乐意实行医疗社会保险。尽管医务人员较少,但许多有空闲时间的医生,希望通过医疗社会保险带来稳定的额外收入。私人医院病员不足,如与医疗社会保障挂钩,可增加收入。 病员不一定因为医疗社会保险能使每个人都得到医疗服务而支持它。因为社会和文化态度以至“公众”为医疗社会保险所规定的某些限制可能与个人的喜好有矛盾。例如,病员的隐私和选择医务人员的自由受到影响等等。同时,比起个人所得税,人们更愿意付医疗社会保险费。如有征收其他社会福利基金(像老年保险费)的网络,则医疗社会保险费也就容易收
39、集了。 最终建立医疗社会保险的可行性将取决于基础设施的存在及稳定性(包括人力和物力),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的支付能力,以及实行医疗社会保险的管理能力。此外,还需要必要的法律程序。通常在国家社会经济不稳定,并且在过渡时期没有从医疗保险得到实惠时,这些问题会争论不休。争论的焦点通常是认为医疗社会保险会增加劳动成本并可能导致通货膨胀。然而,经常缴纳医疗社会保险费,实际上能代替雇主为其雇员所支付的专项医疗费。 考虑到上述因素,我们会认为刚开始在发展中国家建立的法定的医疗社会保险会受到约束。只要逐项落实,先在具备条件的工业地区进行,许多困难也将迎刃而解,条件成熟后,再从小范围扩大。 (三)医疗保险的资金
40、来源 根据社会共同责任的原则(有时叫共担风险),强制性医疗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如下:雇主缴纳的保险费、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政府的补贴、其他方面的收入(费用分担等)。 雇主和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常和工资或收入有关,尽管有时采取相同比例征收保险费,但用来缴纳保险费的那部分收入所占工资的比率一般不超过保险费所占最高工资限额的比率。雇主缴纳的保险费总比雇员多。 个体经营者按固定的比例征收保险费,因为让个体经营者既交雇主又交雇员的保险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应根据其申报的收入情况,决定或计算其缴纳的金额。另外,应注意到个体经营者有很大的收入差异,有高收入者(如专业人才和商人),也有收入少的(如工匠、小业主、摊贩),后
41、者不能定期缴纳。 不管采用哪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平等原则意味着所有成员都有权享有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尽管某些特种补贴有数额限制,但个人缴纳保险金的数额和应享有的医疗费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障只涉及某些地区或某些行业的人口,但是经济活力会从社区内的补贴得到好处。 社会保障的“公共性”和“法定性”并不一定意味着政府的直接资助,因为正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雇员和个体经营者所缴纳的保险金。然而,法律规定政府提供补贴,这取决于当时经济条件下,国家的财力及受保人缴纳保险金的能力。 (四)工伤保险 1.涵义 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企业员工在遭受生产、工伤事故
42、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保障、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权利的社会保险制度,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待遇、医疗期间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丧葬、抚恤待遇项目。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劳动政策和社会政策,属于政府行为,不属于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念。 2.历史治革 在过去,工人受到职业伤害的一切后果都由自己承担,当时有这么一句话很流行:“干活的被饭碗和工伤费用压得喘不过气。”工业化初期,工人因职业伤害能得到一点赔偿是在民事法典中规定的,但是他必须在法庭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伤害是直接由于他人,既可以是其雇主也可以是自己的同事的过失造成的。 由于受职业伤
43、害的工人或他们的家属有时很难或几乎没有可能证明和提供证据表明是因为雇主的过失造成的灾难,因此等待这些人的命运往往是得不到任何赔偿和陷于极端贫困。后来当人们确定了“职业的危险”原则,雇主要为受职业伤害的人支付赔偿金,并且这一点用法律形式予以保证后,情况才有所好转。到了19世纪末,法国、德国和大不列颠几乎同时确认了“职业的危险” 原则:凡是利用机器或雇员体力从事经济活动的雇主或机构就有可能造成雇员受到职业方面的伤害;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雇主的疏忽还是由于受害人的同事的粗心大意,甚至根本不存在有什么过失,雇主也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职业伤害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就像是修理和维修设备的保养费和给职工工资一
44、样;赔偿金应该是企业所负担的一部分管理费用,从本质上看这笔钱的开支还是为了雇主。到20世纪初,几乎所有的工业化国家都将职业伤害原则具体写进了自己国家的劳动法规。1925年,国际劳工局公布的一项报告这样提到:“还没有哪一种学说有这么大的力量,使之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被这么多国家所接受。” (五)工伤保险必须遵循的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 其一,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用人单位还是第三者或者受伤者自己个人,受伤者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其二是用人单位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 2.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个人不缴费,这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标志。 3.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工伤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员工的生活,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基于此,工伤保险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相结合。 4.征集基金、共担风险的原则 这是各项社会保险的共同原则,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5.区别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 职业伤害与工作和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因此,确定工伤保险范围的依据就是把握因工和非因工的界限。 6.补偿工资损失原则 也就是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工人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