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台州金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叶正芬 身份证号码:33262319650207197X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拥有座落在温岭市太平路街道万昌北路金王朝大酒店六层房地产所有权,已批台州市金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娱乐、健身、客房、餐饮。乙方愿意参与甲方的经营项目投资。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就合资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内容:一、 合资经营内容为台州市金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餐饮、卡拉OK厅、桑拿、客房等经营项目,由甲、乙双方对经营项目共同投资,共享盈利、共担风险。为方便经营管理,内部设立台州市金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项目经营部(以下简称项目经营部)。二、 合资
2、经营期限为十年。自二00五年 三月 三十日起至 二0十五 年三月二十九日止。三、 合资经营股份比例:甲方拥有占项目经营部股份的55%,乙方占项目经营部股份的 45%,(其中叶正芬占项目经营部股份23%,林炳强占项目经营部股份12%、狄仁荣占项目经营部股份10%)。乙方以叶正芬为代表人。项目经营部的项目投资由甲、乙双方按所占股份比例出资,项目经营部的经营盈亏由甲、乙双方按所占股份比例享有或承担。四、 甲方提供金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使用权(房地产使用范围见本协议第八条)供项目经营部经营场地使用,甲方房地产使用权的交付条件是按房屋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物现状交付,但必须保证项目经营的水、电、
3、管道线路;消防设施通达房屋各楼层,同时提供电梯及发电机组二件主要附属设备。五、 项目经营部的经营利润分配及经营亏损弥补按月结算,房产折旧费以开张当日起计算,每月1日支付甲方房地产折旧费无论盈亏不得拖欠。甲、方双方商定项目经营部向甲方提取支付的房地产使用折旧费第一年为人民币500万元;第二年为人民币为500万元;第三年为人民币525万元,第四年为人民币550万元;第五年为人民币575万元;第六年为人民币600万元;第七年为人民币625万元;第八年为人民币650万元;第九年为人民币675万元;第十年为人民币700万元的房地产使用折旧费。每年项目经营部应支付给甲方的房地产使用折旧费总额平均摊到按月支
4、付,在每月项目经营部利润结算之前支付给甲方。六、 项目经营部设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长由甲方派人担任;总经理由乙方派人担任。项目经营部的人事任免由董事会研究决定,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指派。项目经营部财务独立核算,甲方派人担任出纳,乙方派人担任会计,共同管理项目经营部财务。项目经营部的经营性开支的审批权限由董事会另立纪要。七、 合资经营期限,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自己所占项目经营部的投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八、 甲方提供给项目经营部的房地产使用范围是:台州金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座落在温岭市太平路街道万昌北路六层房地产的二层至六层建筑物,及一层大厅、仓库建筑物总建筑面积12454m2( 其
5、中一层大厅350m2、仓库200m2),底层建筑物除他人经营的商业店铺外,大厅和公用通道及地下车库由项目经营部与其他人的商业经营所需共同使用。项目经营部现约定经营项目为:二至三楼经营餐饮业、四楼经营卡拉OK厅、五楼经营桑拿和客房、六楼经营客房。九、 甲方与底层他人经营的商铺合同中约定他人经营所用的水、电费由其自负,由项目经营部按他人所用的水、电费直接与当事人协商,公用损耗的差额水电费如协商不成的,则由项目经营部负责承担。十、 甲、乙双方项目经营部对项目的建筑物装潢、一层大堂加仓库的装潢,冷气及环境绿化四周照明灯饰、地下停车场的装潢及二层至六层全部内装潢及设备和设施的投资由项目经营部甲、乙、双方
6、按股份比例共同承担,同时必须保证按股份份额出资的资金及时到位。十一、 为保证项目经营部按计划顺利开业,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合同第六条所约定的各方指派人员必须到位,同时设立项目经营部银行专用帐户。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各方按各自出自比例存入项目经营部专用帐户一期出资总额人民币 500 万元。第二期出资总额人民币500万元,于五月一号前按股份比例出资,第三期出资总额人民币500万元,于六月一号前按股份比例出资,第四期出资总额人民币500万元,于七月一号前按股份比例出资。任何一方逾期出资则守约方有权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内出资到位,守约方通知对方出资到位的指定期限不得少于对方接到通知之日起算七个工作日
7、,被通知方在指定期限内应出资自己仍不到位的,视为被通知方毁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被通知方毁约而造成守约方解除合同,项目经营部的前期投资归甲方接收,因解除合同所造成毁约方的损失由毁约方自己承担,对造成守约方的损失,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 如果守约方是甲方,则乙方已投入项目经营部的投资没收归甲方作为乙方对甲方损失的赔偿。2、 如果守约方是乙方,则乙方投入项目经营部的投资额由甲方如数退还,同时甲方按乙方实际已投入项目经营部的出资总额(扣除甲方毁约期的乙方投资额)赔偿乙方的损失。十二、本合同签订后,合同约定的一期出资前,任何一方毁约不履行合同,则毁约方支付给守约方违约人民币20万元。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转让台州市金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及本合同经营场所房地产所有权,乙方无权干涉,但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甲方的台州市金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及房地产所有权无论转让归他人或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作为甲方所有权转让合同的附加条件,如甲方违约未将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作为甲方所有权转让合同的附加条件而致使合同解除,则甲方赔偿乙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十四、经营期满后,四方享有合资经营优先权。十五、本合同正文共三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