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支行乙方:_市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_有限公司向甲方借款_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为_万元,其中由_有限公司以其位于*经济开发区的地号为b-29号地块、面积为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国用(2003)字第3-27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有_万元,由_有限公司位于_市新桥街樟树底土地、衢龙路以北e-1r土地、e-1c土地和_东苑小区土地共同抵押了_万元。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质押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乙方提供的质押存单担保的主债权为_有限公司向甲方的借款、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_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款项,该款项本息总共_万元人民币,_
2、有限公司欠甲方的其他债务与乙方无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支付期限已到期。第二条为担保本协议第一条债务的履行,乙方提供存于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单作为质押,存单的号码为_,存款人为乙方。第三条本存款单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质押的费用。第四条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即将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存单提交给甲方保管。第五条特别约定本协议甲、乙双方约定,在*市土管部门将上述b-2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过户到_市_有限公司名下、并由乙方取得新的权证文本时,本质押协议生效。如_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市经济开发区地块编号为b-29号、面积为_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国用(2003)字第3-2477号)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天内不能过户到_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协议不生效,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将存单归还给乙方,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第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出具公函同意将位于*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过户到乙方名下。第七条_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_有限公司质押生效后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被担保的6500万元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函件,同意解除位于*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的相关抵押手续。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