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资金借贷合同 全文 合同编号: 受托方: 借款方: 应借款方请求,(简称委托方)同意委托受托方利用委托方的自有资金向借款方发放人民币贷款。借款方与受托方经友好协商,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借款方承认受托方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本贷款为委托贷款。受托方受委托方的全权委托与借款方办理有关贷款的手续。 三、贷款用途: 此项贷款只限用于,不得挪作它用。 四、贷款金额: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向借款方提供人民币贷款万元(大写:)。 五、贷款利率: 此项贷款按年利率计收利息。 六、贷款期限: 此项贷款自借款方提款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如借款方在经委托
2、方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余额计收利息。 七、贷款手续费: 受托方在上述贷款利率之外,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总额的委托贷款手续费。具体的收取方法为。 八、贷款偿还: 本贷款的本息按期由借款方汇入委托方受托方帐户(开户行帐号)。 九、保证条款: 本贷款由出具以委托方受托方为受益人的号码为的银行承兑汇票; 本贷款由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当借款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担保人连带承担偿还贷款本息(包括对逾期部分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的罚息)及有关费用的责任。 十、贷款管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方有权检查、监督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款方应
3、及时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十一、违约责任和处理: 如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受托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受托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从贷款到期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上对逾期部分加收的罚息。 如借款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受托方有权向担保人追索应收的贷款本息和费用。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与本协议有关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担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的贷款协议有关补充条款,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受托方、借款方、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副本数量不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款项偿付清之日终止。借款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日 期: 日 期: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颁布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