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务一部作者2022-10-3 1 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2 征收补偿的变迁3 征收程序的变迁4 集体土地入市5 宅基地的变迁6 永久基本农田2022-10-3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历代更替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历代更替”第一阶段 建国1985年1.建立基本的土地制度2.建立土地征收制度3.土地制度入宪4.集体土地三级所有制5.城乡二元制6.确立我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结构19501950年年6 6月,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颁布1952年,我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19531953年年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6年,合作社完成由农民个体所有转
2、为集体所有1958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年,人民公社化运动,追求生产资料的高度公有,产生了土地由集体所有向全民所有转变的趋势。19781978年改革开放后,年改革开放后,因小岗村18位农民,在保持农村集体所有的基础上,产生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2022-10-3第三阶段 1998-20201.建立土地用途管制,严格耕地保护2.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拍挂制度3.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严格土地管理4.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5.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改6.物权法发布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历代更替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历代更替”第二阶段 1986-19981.新中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发布2.土地资源施行市场化配置的改革3.
3、加强耕地保护和房地产管理2022-10-3第一部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5 5条条第二章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8 8条条第三章第三章 土地利用与保护:土地利用与保护:7 7条条第四章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国家建设用地:1616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乡村建设用地:乡村建设用地:6 6条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212条条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3 3条条土地管理法的历次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历次修改”22022-10-3第一次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1.修改后仍是七章五十七条修改后仍是七章五十七条2.2.
4、规定了规定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管理法的历次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历次修改”3.3.删除了删除了“禁止出租土地禁止出租土地”的内容的内容4.4.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2022-10-3第二次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历次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历次修改”1.1.“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国务院授权悄然消失了的国务院授权悄然消失了2.2.开始了至开始了至20202020年的农村土地限制流转的法律基础年的农村土地限制流转的法律基础3.
5、3.产生了大批小产权房产生了大批小产权房4.4.使用权的二元自此形成使用权的二元自此形成2022-10-3第三次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历次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历次修改”1.1.几乎未予变动,只改动了个别字句几乎未予变动,只改动了个别字句2.2.几种体现在土地征收和补偿上几种体现在土地征收和补偿上3.3.基本上就是基本上就是19981998年版本年版本2022-10-312022-10-3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
6、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施行2022-10-3第45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新增条款)(新增条款)(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
7、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
8、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2022-10-322022-10-3征收?征用?征收?征用?征征收收?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征征用用?征用是指国家依法强制适用集体土地并给予补偿,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转移土地所有权,征收后,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不转移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土地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农民安置补助(新增两项目)只给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青苗及
9、地上附着物补偿国务院、省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变为施工建设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临时性使用,用完回复原状、交还2022-10-31.1.“片区综合地价片区综合地价”代替代替“产值倍数产值倍数”法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更低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10、。(第二款)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第五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一款)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
11、重新公布一次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第三款)2022-10-32.2.增加两项补偿项目增加两项补偿项目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村民住农民村民住宅、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被征地农
12、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五款)2022-10-332022-10-3“被被”变变“拟拟”,人民变被动为主动,人民变被动为主动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
13、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
14、织召开听证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修改方案。改方案。拟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不动产权属证明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2022-10-342022-10-3规划规划+登记登记+同意同
15、意+书面合同书面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用于非农业建设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以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
16、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
17、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22-10-3不用政府,农民自己收钱不用政府,农民自己收钱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第二款)2022-10-352022-10-3户有所居户有所居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
18、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第二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第二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
1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
20、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第五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款)2022-10-362022-10-3永久基本农田是?永久基本农田是?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国家施行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
21、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站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站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2022-10-3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三令五申的农田保三令五申的农田保护护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土地
22、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普通案例1篇)(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
23、城乡融合发展;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质量相当。2022-10-3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入库、标志、国务院才能动入库、标志、国务院才能动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并设立保护标志。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2022-10-3202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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