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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卫生法律法规课件.ppt

1、 新入院卫技人员岗前培训新入院卫技人员岗前培训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常用卫生法律法规 医务科医务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一一年十一月精选课件 对法律法规的几点看法对法律法规的几点看法o法律无处不在,伴随着你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法律无处不在,伴随着你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o不懂法的人永远谈不上守法,总有后悔的一天。不懂法的人永远谈不上守法,总有后悔的一天。o法律的高压线绝对不能碰,不守法只有死路一条。法律的高压线绝对不能碰,不守法只有死路一条。o法律是把双刃剑,其作用发挥取决于你自己。法律是把双刃剑,其作用发挥取决于你自己。精选课件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常用卫生法律法规o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

2、和国执业医师法o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o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o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o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o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o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 o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o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o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自19991999年年5 5月月1 1日日起施行。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3、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执业医师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试用期满一年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工作满二年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

4、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工作满五年的。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中等专业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

5、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6、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核仍不合格

7、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考核合格,并依照本

8、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重新注册。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办理审批手续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

9、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10、,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健康教育。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明文件。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

11、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紧急情况时

12、,医师应当服服从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调遣。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执业医师的指导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

13、师的业务水平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培训和继续医继续医学教育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五)隐匿隐匿

15、、伪造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

16、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自20102010年年7 7月月1 1日日起施行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

17、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18、,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未尽到前款义务义务,造成造成患者损害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

19、,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20、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21、责任。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

22、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有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自年月日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病毒性

23、肝炎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痢疾、伤寒和副

24、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

25、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告。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

26、、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27、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染病疫情的;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

28、转诊的;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自年月日年月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二)传染

29、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源性感染。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方可恢复工作:(一)鼠疫、霍乱鼠疫、霍乱;(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

30、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淋病、梅毒;(三)肺结核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疫情报告人

31、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传染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十二小时内,农村于二十四小时内病病人时,城镇于十二小时内,农村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二十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

32、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二千元以下罚款。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自年月年月1日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

33、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

34、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精选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

35、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精选课件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 自2007年年5月月1日日起施行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

36、量、规格、用法、用量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不得使用“遵医嘱遵医嘱”、“自用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等含糊不清字句。精选课件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

37、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精选课件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

38、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精选课件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

39、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精选课件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

40、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精选课件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处方开具

41、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得超过3日用量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精选课件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一

42、)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精选课件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

43、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精选课件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44、品注射剂,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日常用量。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日常用量。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使用。精选课件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

45、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精选课件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发现严重不

46、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精选课件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由的医师提出警告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第四十六条医师

4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精选课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自2002年年9月月1日日起施行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

48、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

49、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精选课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

50、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精选课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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