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条文学习条文学习2 目录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11(11条条)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16(16条条)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18(18条条)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5(5条新增条新增)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章监督检查(7(7条新增条新增)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12(12条条)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1(1条条)共条共条3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
2、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释疑第一条释疑 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4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
3、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二条释疑第二条释疑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规划区定义及划定程序规划区定义及划定程序 5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
4、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
5、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三条释疑第三条释疑 法律授权法律授权 三种区域区别对待规划编制三种区域区别对待规划编制 6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
6、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
7、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设标准。第四条释疑第四条释疑 城乡规划基本原则城乡规划基本原则 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体现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体现 7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五条释疑第五条释疑 城乡规划与相关重要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与相关重要规划的关系 8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
8、本级财政预算。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释疑第六条释疑 城乡规划的经费保障城乡规划的经费保障 9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释疑第七条释疑 城乡规划作用城乡规划作用 法定性法定性 修改程序性修改程序性 10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内容除外。
9、第八条释疑第八条释疑 城乡规划的公开性城乡规划的公开性(公民享有知情权公民享有知情权 保密性保密性 1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10、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九条释疑第九条释疑 执行城乡规划的权利与义务执行城乡规划的权利与义务 公众监督公众监督 12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的效能。第十条释疑第十条释疑 用科技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用科技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科技科技创新创新 13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第
11、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释疑第十一条释疑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管理的行政主管理的行政主体划分体划分 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 14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
12、体规划的编制。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二条释疑第十二条释疑 全国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全国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审批主体审批主体 程序程序 15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
13、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三条释疑第十三条释疑 省域规划组织编制主体省域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审批主体审批主体 编制内编制内容容 16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
14、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释疑第十四条释疑 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审批主体审批主体 17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释疑第十五条释疑 镇规划组织编制
15、主体镇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审批主体审批主体 18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
16、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报送。第十六条释疑第十六条释疑 程序性规定程序性规定 人大对城乡规划的监督地位人大
17、对城乡规划的监督地位 19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
18、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七条释疑第十七条释疑 总体规划编制内容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四线规四线规定定)规划期限规划期限 20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
19、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
20、庄发展布局。第十八条释疑第十八条释疑 乡村庄规划原则乡村庄规划原则 编制内容编制内容 21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九条释疑第十九条释疑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原则 程序程序 内容须不内容须不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21、22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政府备案。23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22、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24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会议讨论同意。25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
23、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需要。26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
24、取得相应等级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
25、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部门制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四条释疑第二十四条释疑 规划编制单位资格规划编制单位资格 执业资格管理执业资格管理 规划与国家标准关系规划与国家标准关系 强调强调了规划编制的责任了规划编制的责任 27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
26、当根据编制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二十五条释疑第二十五条释疑 基础资料要求基础资料要求 28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组织编制机关应
27、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六条释疑第二十六条释疑 公众参与要求公众参与要求 规划编制的责任规划编制的责任 29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第二十七条释疑第二十七条释疑 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要求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要求 国务院审查的国务院审查的城市须开城市须开1515个部委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个部委参
28、加的部际联席会议 规划编制责任规划编制责任 30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二十八条释疑第二十八条释疑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规规划实施在于量力而行划实施在于量力而行.31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
29、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
30、农村提供服务。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二十九条释疑第二十九条释疑 暂住人口要求暂住人口要求 城乡统筹城乡统筹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 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 32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
31、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条释疑第三十条释疑 新区开发新区开发.33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集中、基础设施落后
32、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规定。第三十一条释疑第三十一条释疑 旧区改建旧区改建.名城名镇名村名城名镇名村 34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33、、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三十二条释疑第三十二条释疑 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 35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释疑第三十三条释疑 城市地下空
34、间的开发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36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
35、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三十四条释疑第三十四条释疑 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依据 内容内容 期限要求期限要求 37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
36、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五条释疑第三十五条释疑 黄线规划黄线规划 38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
37、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三十六条释疑第三十六条释疑 选址意见书范围选址意见书范围 程序要求程序要求 39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
3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七条释疑第三十七条释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 程
39、序程序 作用要求作用要求 划拨方式划拨方式 40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
40、地使用权。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
41、的规划条件。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八条释疑第三十八条释疑 规划条件内容规划条件内容 程序程序 作用要求作用要求 出让方式出让方式 41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
42、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九条释疑第三十九条释疑 规划条件作用规划条件作用 42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3、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44、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释疑第四十条释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条件程序条件程序 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43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
45、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46、,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续。第四十一条释疑第四十一条释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条件程序作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条件程序作用 法律授权分散制法律授权分散制定定 44第
47、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45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48、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释疑第四十三条释疑 规划条件作用规划条件作用 公示公示 46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
49、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四条释疑第四十四条释疑 临时建设规定临时建设规定 47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
50、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四十五条释疑第四十五条释疑 竣工验收规定竣工验收规定 48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组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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