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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EPC总承包项目政策要求161张课件.ppt

1、1,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总承包2,政策政策解读内容解读内容(一)(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及应用承包管理办法解读及应用(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及应用解读及应用(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解读及应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解读及应用用3,案例分析贯穿解读与讲解过程(包括案例分析贯穿解读与讲解过程(包括PPP)1,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 项目管理是指以项目为管理对象,在既定项目管理是指以项目为管理对象,在既定的约

2、束条件下,为最优实现项目目标,根据项的约束条件下,为最优实现项目目标,根据项目的内在规律,对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进行有目的内在规律,对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进行有效地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的系统管效地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的系统管理活动。理活动。现代项目管理60年代起源于美国,在此之前对项目进行的管理一直未形成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明确的操作技术标准,人们在管理项目时仅是凭借个人的经验和直觉。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由于战争的需要,大量技术复杂、耗资巨大而时间又很紧迫的工程接踵而至,这才迫使人们开始关注如何在工作中应用项目管理方法以提高效率。“项目管理术语由此开始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此后历经几十

3、年不断地更新和完善,项目管理已成为一门具有完整知识体系和独特方法论的管理理论。目前,项目管理在各行各业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项目的关键是独特性,一次性,不可重复项目的关键是独特性,一次性,不可重复性工程建设项目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项目特性工程建设项目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项目特点。点。2,我国工程项目与国外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我国工程项目与国外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区别区别1),建设管理体制的问题2),政府监督管理的问题3),设计、施工分离的碎片化模式4),业主负责制的缺失5),承包商责任与权力的缺失6),项目分析与利益的不平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包括下列内容:1,承包方式承包方式1)施工总承包(设计、

4、勘察单独发包):照图施工2)工程总承包(设计、勘察、施工一体化发包):画图施工2,咨询方式咨询方式1)中介咨询2)管理承包3)全过程咨询(监理、造价、设计、勘察、管理)3,业主自行管理业主自行管理1)自己组建团队实施管理2)聘请个别专家管理3)个别专业外包 以上3个方面的管理模式必须提供业主的项目发包进行实现。业主的项目管理策划必须确定工程建设的实施方式方法-确定项目管理模式。业主项目管理策划的成果应符合国家法律业主项目管理策划的成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供方标准。法规及相关供方标准。1,工程总承包发包可行性研究2,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策划3,工程总承包招标(发包)实施投标报名、开

5、标、评标、定标4,工程总承包投标策划(自行、联合体)组建投标团队(自行、联合体)5,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策划(包括联合体协议书等)自行投标文件;联合体协议、联合体项目管理自行投标文件;联合体协议、联合体项目管理制度(手册)制度(手册)6,工程总承包合同谈判与签约合同合规性、完备性、前瞻性合同合规性、完备性、前瞻性7,项目实施策划与项目管理计划项目管理计划项目管理计划-一体化策划一体化策划-风险应对风险应对8,项目设计实施与采购施工试运行一体化设计方案的创新设计方案的创新-性价比优化性价比优化-一体化实现一体化实现9,合同履行变更控制、风险应对变更控制、风险应对10,工程结算与合同关闭1,工程总承

6、包的内涵工程总承包的内涵根据业主授予的合同,由一家承包商负责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的建设项目。2,工程总承包的模式工程总承包的模式1)勘察设计(方案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2)勘察设计(初步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3)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3,工程总承包合同类型1)总价合同、单价合同2)其他4,工程总承包的核心特征工程总承包的核心特征效率产生的效益利益关系决定的效率5,工程总承包的风险分配工程总承包的风险分配承包商承担主要风险(联合体风险)业主承担最终风险疫情呈现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6,工程总承包的关键工程总承包的关键利益分配的具备平衡7,工程总承包风险工程总承包风险1)地质勘察风险(以下内容

7、引自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3.2.1 发包人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取得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资 料提供给承包人。发包人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供给承包 人。承包人应负责核实和解释所有此类资料。除合承包人应负责核实和解释所有此类资料。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这些资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这些资 料的准确性、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2)识别发包人要求的风险3.4.1 承包人复核发包人的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 相应修改的,按照变更调整;发包人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

8、及合理利润。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或)延误的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责任转移风险责任转移风险3.4.2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试验和检验标准;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3)责任承担风险责任承担风险3.4.3 承包人文件中出现的错误、

9、遗漏、含糊承包人文件中出现的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即使、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即使 发包人做发包人做出了同意或批准,承包人仍应进行整改,并承出了同意或批准,承包人仍应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担相应费用。3)价格(报价)风险价格(报价)风险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包括承包人完成全部义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根据暂列金额所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为工程设计、实施和修补任何缺陷所 需的全部费用。4)意外风险意外风险3.4.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承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承担任何风险意外所产生的费用。任何风险意外所产生的费用。住建部、发改委

10、住建部、发改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解读解读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起草背景和过程;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起草的主要亮点;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条款解读;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后企业面临的问题与对策;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的关键问题。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

12、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县级以

13、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

14、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

15、、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六)投标文件格式;(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规模相

16、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17、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

18、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

19、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工

20、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

21、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

22、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23、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

24、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四章第四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的关键问题包管理办法中的关键问题(1)工程总承包的市场准入资格(2)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模式(3)工程总承包的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分配(4)工程总承包的风险应对(5)工程

25、总承包的责任追究(6)有关工程总承包的政府管理细节(施工许可、施工图纸审查、监理等)需要进一步明确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后企业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包管理办法实施后企业面临的问题与对策(1)投标经营模式的选择自行设计施工一体化、联合体模式(2)一体化人员的培育与使用(3)设计采购施工的集成管理流程、模式构建(4)设计优化与创新的提升(5)工程总承包成本管理(6)概念与价值观的提升住建部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重点解读重点解读及应用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典型特点;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

26、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挑战与风险;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典型风险防范。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

27、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1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

28、0条(竣工后试验)。2、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条(保险)。其中,在第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2、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条(保险)。其中,在第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

29、并未包括;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3条第2条(发包人)、第3条(承包人)和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己对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及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确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验收,故将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干系人条款。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或合同

30、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量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索赔等争议,如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即第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5、不可抗力条款。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不可抗力的后果。6、合同解除条款。第18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第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的日期、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8、补充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销对通用条款细化、完普、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即第20条(补

31、充条款)。(三)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32、,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3 监理人监理人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

33、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

34、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他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

35、分包。3.8.2 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4.1 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

36、合同责任。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5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

37、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

38、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2 采购开始日期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5 延误误期赔偿延误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4.6

39、暂停暂停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的,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

40、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5.2.1 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

41、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5.2.2

42、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径的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

43、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筑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5.3.2 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

44、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5 发包人有权在5.3

45、.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发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

46、条款中列出。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承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6

47、.2.1 工厂检验与报告(1)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提供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6.2.3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

48、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7.1 发包人的义务(施工)发包人的义务(施工)7.1.1 基准坐标资料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7.1.3

49、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7.2.1 放线。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2.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

50、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3 施工技术方法施工技术方法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7.4 人力和机具资源人力和机具资源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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