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浦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吴梅凤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三、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的出台背景v 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台阶,它主要的内容是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安全生产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地位的地位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v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实现三大目标,确立其意义:v一、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v二、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v三、促进经济发
2、展的功能。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v第二条:v()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v()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意思v()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v(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v(2)安全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基本条件。v(3)把预防事故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v(4)综合治理是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途径和方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v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具有和法律法规同等的效力。v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降低这种标准。v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或者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条件。我国实行生产安全事
3、故的责任追究制度:v第十三条:v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宣布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这意味着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绝不能不了了之.主要是促使有关人员要加强责任心。v另外,还要了解事故责任人员的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v人是生产活动的第一要素,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就得到了保障.v本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主要是指新招收录用的人员,转岗人员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这个培训的责任.另外,还要真正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效果,不能搞形式,走过场.v培训,主要的目的是提高
4、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v案例(略)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规定v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v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v案例:河南洛阳12.25(略)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规定v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v(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这段就是指的特殊工种法定退休年龄。)v(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
5、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v(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规定v(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v(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v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警示标志v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目的是提醒人们注意安全,加强自身的保护意识.v安全警示标志的分类:v禁止性:圆环加斜杠(红色)v警告性:正三角形(黄色)v指令性:圆环(蓝色)v提示
6、性:正方形(绿色)员工宿舍和有关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求(一)不允许有“多合一”情况出现(二)正确理解”安全距离”的意思(三)出口的要求: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案例:群死群伤(略)进行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v进行危险作业,管理不善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这是一个较新的要求.v专门人员,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危险作业的有关技术和操作规程,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v(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v(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v(三)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v案例(略)劳动合同v生
7、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的两项内容应包括:v(1)生产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有毒物质、高温、病毒感染等。v(2)与劳动状况有关的危害:作业时间长、劳动负荷重等。v(3)与生产环境有关的危害:厂房陕小、通风、照明不够、缺乏防寒防暑设施等。v从业人员要掌握:“生死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单位请求赔偿,也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v案例:(略)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v1、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v、八大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获赔偿权;获劳动防护用品权;获安
8、全教育培训权。v、三种义务:自律遵规义务;自觉学习义务;危险报告义务。v案例:有关法律法规对培训的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有关法律法规对培训的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 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
9、能安排上岗作业。有关法律法规对培训的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有关法律法规对培训的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
10、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对培训的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十七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 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v有关法律法规对培训的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十八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
11、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对培训的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法律责任v法律责任的特征:v()以违法行为为前提v()以法律制裁为后果v()具有国家强制性v法律责任的分类:v(1)民事责任。v(2)行政责任。v(3)刑事责任。v违法表现:(第条)加油站电气火灾事故案例 v2010年6月10日,一辆汽车驶入某地
12、加油站,停靠在标有93号汽油的加油机旁,在没有熄火的情况下,司机跳下驾驶舱,告知加油员将油箱加满,之后,司机离开汽车到站外吸烟。当加油员把油箱加满后,往外提起加油枪的瞬间,一团火光扑面而来,幸好加油员机警灵活,随手拿起旁边的石棉毯将油箱口堵住,使其窒息避免了火灾事故的发生。加油站电气火灾事故案例v事故原因分析v(1)汽车进加油站时,在没有熄火的情况下,加油员即进行了加油作业,违反了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v(2)加油时司机离开自己的汽车,而是去站外吸烟,给站内安全留下隐患。因为这时一旦发生险情,汽车不能及时驶离加油站,容易造成更多的事故;v(3)此次事故最关键的一点,在于汽车在日常维护中,部分线路
13、短路,产生火花,遇油枪滴落的油品产生的蒸汽发生着火。加油站电气火灾事故分案例v事故教训v(1)加油员在操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v(2)加油站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提高安全意识和扑救初级火灾的技能,从而使火灾险情迅速消灭在萌芽阶段;v(3)加油站应加强现场管理,防止防止加油车辆在加油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保障加油站及顾客的安全;v(4)汽车加油之前,必须先熄火,司机不能离开车辆;v(5)加油站的消防器材配备应符合要求,放置合理、到位,便于火灾扑救。加油工的职业危害v 80%加油工不知加油工不知职业危害职业危害,汽油对人,汽油对人体神经、血液系统、皮肤等均有损害体神经、血
14、液系统、皮肤等均有损害。v 一名加油工说,他有时候也会觉得闻多了汽油有些头疼,可回到家就换掉工作服摘掉帽子,还没考虑过不戴口罩会得职业病的问题。v合肥市疾控中心调查发现:合肥市加油站的加油工,虽然长时间暴露在较高的汽油浓度下,但是加油时基本无人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这种状况很令人担忧。v加油工的职业危害v 合肥市疾控中心职业病科解释:加油工主要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汽油,汽油对人体的危害主要作用于人体的神经系统、血液系统、肾脏及皮肤等。既往研究表明,长期接触汽油还可能降低人体的免疫功能。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加油工神经衰弱综合征发生率,皮肤疾患发病率,白细胞低于正常值发生率,尿常规异常率均高于不
15、接触汽油危害的人群。v加油工的职业危害v 疾控中心专家提醒加油站:应重视加油工的职业病防治,除加强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的日常检测,通过工艺改造和加强工人的个体防护措施等方法降低作业者接触毒物的量外。从事加油作业的人员还应佩带防毒面罩,并且每年定期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加油工的职业危害v 加油工主要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汽油,汽油是一种混合烃类,对人体的危害主要作用于人体的神经系统、血液系统、肾脏及皮肤等。汽油具有强烈的挥发性,并且易溶于脂肪.在生产环境中主要是以蒸气的形式经呼吸道吸入人体,通过血液循环到人的大脑,引起麻醉作用.并对中枢神经系统及末梢神
16、经产生毒害作用,对骨髓造血机能也产生不良影响.妇女对汽油敏感,除出现上述神经系统症状外,还可出现生理周期紊乱等不良反应.建议工作时戴防护用具,如口罩等.注意经常检查身体。v加油工的职业危害 特别是随着交通运输业和私家汽车的高速发展,加油站经常出现汽车排长龙加油,加油工加油作业时间不断增加,加油时汽油的挥发,特别是连续加油会导致加油区汽油浓度显著增高,但很多加油工在工作时基本都没有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而长期接触汽油可能降低人体的免疫功能。防护措施v 加油工加油时要戴专门的防护口罩,防渗透的手套,还有防液体飞溅的眼镜,最好少穿短袖,要穿长袖。一般的纱布口罩是不行的,而纱布手套更不行,因为不能防汽油渗
17、透。汽油主要通过呼吸道和与人的皮肤接触对人体的健康产生影响。加油工主要接触的职业病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汽油,汽油是一种混合烃类,对人体的危害主要作用于人体的神经系统、血液系统、肾脏及皮肤等。长期接触汽油还可能降低人体的免疫功能。防护措施v 近年部分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和职业健康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加油站职工神经衰弱综合征发生率、皮肤疾患发病率、白细胞低于正常值发生率、尿常规异常率均高于不接触汽油危害的人群。”汽车加油站行业存在的职职业病业病有害因素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有一定的损害作用,加油站对加油工基本没有任何职业职业病病防护措施,也没有相关的职业病职业病防范意识教育。“加油工不知道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职
18、业防护教育没有做到位。”防护措施v 按照规定,从事加油作业的人员应该按照职业健康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要求每年定期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健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病、职业健康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同时加油站还应依照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加强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通过工艺改造和加强工人的个体防护措施等方法降低作业者接触毒物的量。”“按照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不对职工个人进行职业健康职业健康维护和职业健康职业健康教育是违法行为。工伤保险条例v一、立法目的:v、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v、促
19、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v首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其次才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v、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v二、适用范围:v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 v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条例要求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主要是考虑这些单位的工伤风险度相对较高,只有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才能分担雇主的风险,使工伤职工的权益最终能够得到保障。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
20、位等工伤风险较少的单位,其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条例在附则中作了规定。此外,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保,体现了工伤保险的雇主责任。v注:(第十条)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三、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条例、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
21、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条例v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v、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v v、醉酒导致伤亡的;v、自残或者自杀的。v重点理解以下概念:1、“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2
22、、“工作场所”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v3、“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一般不能作为工作原因。如果单位强令职工观光旅游则可以视作工作原因。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v4、“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
23、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相关准备工作。例如,甲是一名机床操作工,下班后从事清洗机床的收尾性工作,不慎被机床上掉下来的机器部件砸伤。再如,张三是办公室内勤,提前十分钟上班来办公室打扫卫生,不小心摔倒在地。v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二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
24、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例如在施工工地上因高处落物受到的伤害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工伤保险的基本精神来讲,都应将其纳入工伤的范围。v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
25、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v7、“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厂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8、“下落不明的”以法院宣告的裁定书为依据。9、“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区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可以依据立法宗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的字面,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广义理解。v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单位制度或者单位临时工作安排进行劳动的时间,以工日或者工时为计量单位。工作时间
26、这一概念主要是和休息日休假日及下班后休息时段等概念相区分,它是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讲,而不是从实际行为效果层面上讲。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张三的上班时间为周一到周五,朝九晚五。所以周一到周五属于张三的“工作时间”范畴的。但如果有一次,周一到周五期间的某一日张三上班时间聊天耍牌打游戏不干活或者甚至没有上班而旷工了,那对于张三而言,该日仍然属于工作时间。v同样,只要在法律及单位制度上的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段,不管职工是在做什么,都不能否认这一日属于该职工的工作时间范畴。举个极端的例子,哪怕职工在工作时间休息睡大觉,工作时间依然属于工作时间而不是休息时间。这就是工作时间的概念,它就是一个
27、法律制度层面的概念,通俗地讲法律制度为职工从事工作安排的时间,而并非指工作过程实际消耗的时间段,所以与工作具体行为本身无关。所谓“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劳动所处的位置和状态。由工种、职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诸因素构成。工伤保险条例v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规定:v、用人单位:天内。v、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年内。v注:用人单位未在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条例v六、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
28、病诊断鉴定书)。工伤保险条例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保险条例v八、工伤待遇:v、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v、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v注:工伤职工治
29、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保险条例v九、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和时间:v、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v、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个月。v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v十、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v、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v、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v、拒绝治疗的;v、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v十一、工伤复发的待遇:v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条、第条和第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v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后,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v、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v、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v、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v注: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工伤保险条例v十三、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v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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