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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保险法(4)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概要课件.ppt

1、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法律问题一、保险合同缔结的程序二、保险实务中的争点归纳n【案情案情】20012001年年1010月月5 5日,投保人谢某听取了信日,投保人谢某听取了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诚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信诚信诚 运筹运筹 智选投资连结保险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及5 5个附加险的介绍,与黄个附加险的介绍,与黄女士共同签署了女士共同签署了信诚人寿(投资连结)保险信诚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投保书。n1010月月6 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印章的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根据信诚的;

2、谢某根据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缴纳了首期保险费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11944元。元。n10月月17日下午谢某完成体检。日下午谢某完成体检。n10月月18日凌晨,谢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日凌晨,谢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身亡。身亡。n10月月18日上午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决定因谢某身体问题须增加保险检结果,决定因谢某身体问题须增加保险费费18.7元,并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元,并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n2001年年11月月13日,谢某之母孙某向信诚人日,谢某之母孙某向信诚人寿提出索赔申请,寿提出索赔申请,11月月14日,信诚回复

3、:日,信诚回复: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万元;同时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元;同时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尚未签发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保(尚未签发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同的保险金200万元。万元。n【法院判决法院判决】n2003年年5月月20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审判决,认定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并已生效,判决信诚人寿赔付附加保险合同的保并已生效,判决信诚人寿赔付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险金200万元。万元。n判决后,信诚人寿不服提起上

4、诉,判决后,信诚人寿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年11月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此案所涉保险合同未生效,判决信诚人寿不认定此案所涉保险合同未生效,判决信诚人寿不必赔付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必赔付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200万元。万元。n2005年年11月,孙某对此案提出申诉,被广州中院月,孙某对此案提出申诉,被广州中院驳回。驳回。2007年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广州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但此事裁定书,指令广州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但此后该案的审理便不见下文。后该案的审理便不见下文。n【争议

5、问题】n【1】保险单(证)之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保险单(证)之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要式主义抑或不要式主义,如何选择?关系:要式主义抑或不要式主义,如何选择?n【2 2】保险费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要保险费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要物主义抑或不要物主义,如何选择?物主义抑或不要物主义,如何选择?n【3 3】保险人核保权有无正当性?如何予以合保险人核保权有无正当性?如何予以合理地限制?理地限制?n【4 4】“预收保险费预收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保险人核保权之尊重与投保人主观合理期待保险人核保权之尊重与投保人主观合理期待之满足,如何权衡之满足,如何权衡?三、

6、保险单(证)之交付与保险合保险单(证)之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同成立之关系n【原理原理】合同依其成立是否以履行法定方合同依其成立是否以履行法定方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n要式合同需以法定方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要式合同需以法定方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n不要式合同则只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不要式合同则只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具备一定的方式。可成立,无须具备一定的方式。n要式合同为书面合同;但书面合同不一定要式合同为书面合同;但书面合同不一定为要式合同。为要式合同。n从合同立法政策来看,何种合同应当定位从合同立法政策来看,何种合同应当定

7、位为要式合同,何种合同又应定位为不要式为要式合同,何种合同又应定位为不要式合同,是立法者基于该合同的性质,从立合同,是立法者基于该合同的性质,从立法政策予以考量所作的判断。一般而言,法政策予以考量所作的判断。一般而言,法律规定要式契约的背后因素通常是:法律规定要式契约的背后因素通常是:n(1 1)权利义务复杂,期间久远,非以书面)权利义务复杂,期间久远,非以书面为之,不足以明确当事人之权利义务;为之,不足以明确当事人之权利义务;n(2 2)法律关系有向社会大众公示之必要或)法律关系有向社会大众公示之必要或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淆者。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淆者。n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可定位为不要式合同。保险

8、合同在性质上可定位为不要式合同。n(1 1)保险期间虽然时间久远,但也不至于)保险期间虽然时间久远,但也不至于发生权利义务内容的混淆。发生权利义务内容的混淆。n(2 2)保险契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单纯,)保险契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单纯,一般只及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一般只及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性质上并无向社会大众公开者受益人),性质上并无向社会大众公开宣示的必要。宣示的必要。n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3条: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

9、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其他保险凭证。n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载明合同内容。n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条件或者附期限。”n从要式走向非要式立法变迁的深刻意义:从要式走向非要式立法变迁的深刻意义:改变了传统保险立法中保险合同之效力寄改变了传统保险立法中保险合同之效力寄存于保险单证及其签发的做法存于

10、保险单证及其签发的做法,周全的保护周全的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n在保险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投保人与保险在保险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达成保险协议,且被保险人已经交付人在达成保险协议,且被保险人已经交付保险费后,却不能及时取得保险单证的现保险费后,却不能及时取得保险单证的现象,如果法律规定保险合同须以保险单为象,如果法律规定保险合同须以保险单为之,那么在这一段时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之,那么在这一段时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即使保险人承认协议的存在,也会事故,即使保险人承认协议的存在,也会由于保险合同形式的不合法而得不到保险由于保险合同形式的不合法而得不到保险保障。保障。n

11、实践中确有不少保险人心存道德危险,故实践中确有不少保险人心存道德危险,故意延迟保险单证的签发与交付,一旦发生意延迟保险单证的签发与交付,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则以尚未签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则以尚未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没有成立生效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使被保险生效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的补偿,从而影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的补偿,从而影响了被保险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安定。响了被保险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安定。保险单的性质与功能要式性不要式性保险单即为保险合同之本身【法定形式】保险单仅为保险合同之书面凭证【诉讼凭

12、证】签发保险单为保险人同意承保权之行使签发保险单为保险人义务之履行在一定情形,保险单为被保险人权利凭证四、保险人核保权的正当性及其限制四、保险人核保权的正当性及其限制n【核保核保(underwriting)的概念的概念】n保险人在掌握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的基础保险人在掌握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评估与分类,进而决定是上,对风险进行评估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条件承保的过程。否承保、以何种条件承保的过程。n【核保权的正当性核保权的正当性】n【1】合理选择危险。合理选择危险。n核保之主要目的,在鉴别危险之优劣,核保之主要目的,在鉴别危险之优劣,以决定业务之取舍;进而使接受之业以

13、决定业务之取舍;进而使接受之业务,危险品质能趋于齐一,一方面固务,危险品质能趋于齐一,一方面固有利于保险经营之稳健,他方面亦可有利于保险经营之稳健,他方面亦可使要保人获致合理之负担。使要保人获致合理之负担。n【2】避免逆选择。避免逆选择。n逆选择,有时叫做逆选择,有时叫做“反选择反选择”,指那,指那些更可能遭受损失的人试图以平均费些更可能遭受损失的人试图以平均费率购买保险,而平均费率没有真实地率购买保险,而平均费率没有真实地反映其风险超过平均水平的成本。反映其风险超过平均水平的成本。“逆选择逆选择”为信息不平等(不对称)为信息不平等(不对称)的结果。逆选择的恶果:劣币驱逐良的结果。逆选择的恶果

14、:劣币驱逐良币。币。n【核保权行使的限制核保权行使的限制】n保险人的核保权若没有限制,必定会保险人的核保权若没有限制,必定会危害被保险人的权利。(机会成本提危害被保险人的权利。(机会成本提高)高)n如何限制?通过立法设置核保期间。如何限制?通过立法设置核保期间。n财险:三天以内;寿险:七天以内。财险:三天以内;寿险:七天以内。n超过核保期间视为保险人同意承保,超过核保期间视为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五、五、保险费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保险费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关系:保险合同是否为要物合同保险合同是否为要物合同n【原理】以合同的成立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是否须交付标

15、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行为或者完成其他给付行为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物合同与非要物合同。为要物合同与非要物合同。n非要物合同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致即成立的合同。的合同。【诺成合同诺成合同】n要物合同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各方的是指除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一致致以外,尚须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行为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实践合同】保险法上的立法论n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

16、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n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支付保险费。n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n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法上的解释论n保险契约仅须双方当事人意

17、思表示合致即为成立。n按一般民法契约上之概念,保险费之交付仅系当事人之一方要保人于契约成立生效后应履行之给付义务。保险费实际交付与否,仅属保险契约生效后投保人给付义务是否履行,其所涉及的问题应为给付义务不履行所生的法律效果。六、“预收保险费预收保险费”的法律效果:临时保险制度之建构n【问题】在人寿保险实务中,依其承保作业方式,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要保申请书后,往往要先收取一定金额的保险费(一般相当于分期支付情形下的首期保险费),然后须对要保书所填具各项要保条件进行逐项审核、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再以此为基础作是否同意承保之决定,最后才将是否同意承保之决定通知投保人。上述“承保作业流程”可简单概括

18、为:n“收到投保单预收保险费核保承保与否之决定通知投保人。”n由此可见,从投保人提出要约,到保险人作出承诺,无疑需要耗费时日。由此所滋生的争议之一是:n在保险人预收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后、作出在保险人预收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后、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被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等保险事故,保险人能否以死亡或者伤残等保险事故,保险人能否以因仍未同意承保进故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因仍未同意承保进故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不承担责任呢?不承担责任呢?n从投保人提出要约,到保险人作出承诺,之间的“保险空白期保险空白期”问题,如何解决?【相关立法例之参酌】n韩国商法第638条之2

19、第3款规定:n“在保险人从保险合同人处接受保险合同的要约及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后承诺该要约前,若发生保险合同所定的保险事故时,除非有理由能够拒绝之外,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合同上的责任。但是,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接受体检而未接受体检时除外”。n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施行细则”第4条规定:n1.依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须与交付保险费全部或一部同时为之。n2.产物保险之要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及暂保单前,先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赔偿之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n3.人寿保险同意承保前,得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之金额,保险人应付之保险责任,以保险人同意承保时,溯自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

20、费金额时开始。n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保险法规定:规定:n“当投保人在批准承保之前死亡、而且满当投保人在批准承保之前死亡、而且满足可保要求、首期保费已随投保单递交时,足可保要求、首期保费已随投保单递交时,保险人必须支付保险金保险人必须支付保险金”。【我国法院之观点】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 n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

21、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n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中国保险协会之意见】n【中保协发2009161号】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n“建议各保险公司按照新保险法的要求做到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若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则鼓励各公司根据

22、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本公司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为何要赔付】n【1】给付义务提前的对等解释。给付义务提前的对等解释。n保险费交付之性质,本质上为履行合同的保险费交付之性质,本质上为履行合同的行为,但保险业已普遍将该行为作为保险行为,但保险业已普遍将该行为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与买合同生效的要件。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与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金钱购买商品没有太大卖合同中买方交付金钱购买商品没有太大区别,交付保险费本质上是履行保险合同区别,交付保险费本质上是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履行义规定的义务。从合同法的角度

23、看,履行义务应该在合同生效之后,因此,保险费的务应该在合同生效之后,因此,保险费的支付也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支付也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n人寿保险实务中,交付保险费已经转变为人寿保险实务中,交付保险费已经转变为保险合同生效的一个要件。保险合同生效的一个要件。保险人在签发保险人在签发保单之前预收保险费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保单之前预收保险费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中外皆然。中外皆然。预付保险费行为的性质由履行预付保险费行为的性质由履行行为变为保险生效的要件,致使原本可以行为变为保险生效的要件,致使原本可以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的义务,必须在合同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的义务,必须在合同生效之前作出生效之前作出

24、。因此,。因此,出于公平对等考虑,出于公平对等考虑,保险人也应当提前履行义务保险人也应当提前履行义务。保险人的义。保险人的义务是承担危险,该义务的提前履行,便是务是承担危险,该义务的提前履行,便是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保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n【2】保险合同对价衡平之解释。保险合同对价衡平之解释。n投保人提前交付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这笔保险费必然会产生一笔利息,该笔利息可以认为是自预付保险费至保险合同生效日之间的保险费。由于保险费交付至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较短,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也比较小,故而利息基本可以满足候保期间保障的费用需要。因此,于投保人提前交付保险费之时,由保险人提前承担保险责任,符合对价平衡原则。n【3】保险赔付之合理期待解释保险赔付之合理期待解释。n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是,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之后,几乎都会相信自己已经获得了保险保障,交付保险费之后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人都应该负责赔付。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也会不自觉地产生投保人交付保费,就应该获得保障的观点。美国法官Hand指出:“对于一般投保人来说,其已经交付了保险费,并成功通过了体检,在保险人用其闲暇时间批准保险之前,他很少有机会了解不予保障的情况,他只会假定,支付了保险费就应该马上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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