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问题一问题一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问题二问题二 学生管理权的依法行使学生管理权的依法行使问题三问题三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问题五问题五 校园日常管理相关法律问题校园日常管理相关法律问题问题四问题四 职务行为学校承担替代责任职务行为学校承担替代责任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一、典型案例北京科技大学是不是行政主体?二、以案说法北京科技大学为什么会败诉?三、以案说法zzzzzzzzz问题一问题一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原告:田永,北京科技大学
2、应用科学学院 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时间:1996年2月-1998年6月诉讼请求: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一、一、典型案例典型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1996年2月29日,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
3、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田永不服,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三项:即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派遣手续。北京科技大学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999年4月判决:
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以案说法-北京科技大学是不是行政主体?在教育教学管理中,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高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颁发学位证书等行政职权。因此高校应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在行使上述行政职权时是行政主体。有权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学生也就是行政相对方了。因此,学生有权就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的,违反法律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是行政主体,因此是适格的被告。原因一 校规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北京科技大学
5、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的规定,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三、以案说法-北京科技大学为什么会败诉?北京科技大学为什么会败诉?原因二 处分的程序有瑕疵 (一)是学校没有将拟处理的结果和依据告知田永,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权。(二)是学校没有将处理决定直接向其本人宣布、送达,忽视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三)3.是学
6、校的处理决定一直没有实际执行。一、要依法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二、学校规章制度要向学生公布 问题二:学生管理权的依法行使问题二:学生管理权的依法行使三、对学生的奖励要规范透明 五、罚款的权限问题一 四、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守法定程序 一、要依法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学生管理行为应该符合校规的规定,但校规应该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法律适用的原则之一是下位规范不得违背上位规范,也就是说学校的制度和规范不能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否则应属无效。(法律优先、法律保留、行政合理性原则)二、学校规章制度要向学生公布 学校制定关涉学生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向全校学生公布,并通过多种方式让学生掌握规则内容、了
7、解如何遵守规则及违反规则可能带来的后果。三、对学生的奖励要规范透明 随着国家资助政策不断的完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等制度都非常完善,涉及到奖学金、助学金的数量也非常大,因此学生在这方面权利要充分的得到保障。现在必须要增加公开透明的环节。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办法就要求有公示的环节,这也引起了学生的一些申诉的行为。四、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守法定程序 (一)对学生处分的实施要做到主体适格 对学生处分的实施要做到主体适格。作出处分的主体应该是学校,而不应该是学生处、教务处这样的内设机构,21号令第52条明确规定,是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教
8、育和处分。(二)程序正当 正当程序的具体要求 1.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要在调查取证方面要下点工夫,要了解证据有哪些种类,牢固树立证据的意识,要有书面的记录,对相关的书证物证予以保存。以证据说话。注意保存证据:来源于第一现场、第一时间、如请假条,当事者的出勤记录、成绩单、当事人的现场确认笔录、证人记录、监考记录、医院诊断、公安证明、实物等。2.告知学生有关权利 高校在作出对特定学生不利的决定之前,应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学生具体的指控所依据的规则、相关的证据以及学生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3.听取学生陈述、申辩 21号令第56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和代理人的申述申辩。4.听证
9、 听证程序的实质与要义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内在体现。听证范围:高校采取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举措、高校实施一些重大具体侵益性管理等。如学校的处分将改变学生身份(如录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或者对学生权益影响重大(如不予核发毕业证、学位证),都应该听证。5.作出决定 处理决定提交校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这也是21号令规定的学生管理机构需要做的事情。作出决定。高校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时,如果处理决定关系到改变学生身份(如录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或者对学生权益有重大影响如(不予核发毕业证、学位证),应该通过校长办公会并以学校(或校长)名义作出,学校学生
10、管理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是无效的;作出决定必须按照上述程序中的书面记录作出,不能采用记录以外的事实和理由;6.送达 最终的处理决定应该及时送达学生本人,本人签字即可,本人拒绝签字时应有详细的备注。7.告知相对人救济途径 学生的救济途径有二条:申诉。教育部21号令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行政诉讼。高校对学生作出的重大具体侵益性行为,学生有权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获得救济。五、罚款的权限问题 典型案例 某高校学生吴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一天,他在教
11、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吴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点评 学校对吴某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二、以案说法二、以案说法-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
12、的民事法律关系三、以案说法三、以案说法-法院判决及理由法院判决及理由 问题三问题三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实务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实务 五、特殊伤害典型案例及点评五、特殊伤害典型案例及点评 一、典型案例:齐凯利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一、典型案例:齐凯利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一、典型案例:齐凯利诉北京科技大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齐凯利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时间:1993年 诉讼请求:赔偿残疾用具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7.11865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5万元。北京科技大学是不是民事主体?本案中,齐凯利作
13、为学生运动员,在北京科技大学校内进行体育训练,学校应为其提供安全、规范的训练环境,相关专业人员应保护其在训练中的安全,北京科技大学是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管理中,它与学生之间形成的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因此,高等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法律主体,高等教育法第30条第2款也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且高校的学生一般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与高校在收取学费、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保障人身和财物安全等方面形成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二、以案说法二、以案说法-高校与学生之间的
14、民事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判决:北京科技大学赔偿齐凯利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必须卫生用品费、康复训练器材费用 共计人民币360816.4元。理由:齐凯利的教练与他人说话,齐肩负杠铃摔倒时,教练未在齐身边及时保护,故对齐凯利受伤,教练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过失责任。由于上述行为系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故应由北京科技大学承担民事责任。齐凯利作为国家二级运动员,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学生运动员,齐凯利应知道在没有教练保护的情况下,使用杠铃所存在的风险。故齐凯利对自身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三、以案说法三、以案说法-法院判决及理由法院判决及理由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
15、故的定义 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的规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在校高校学生人身伤亡案件。(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对学生伤害事故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
16、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实务一般侵权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行为构成要件要件损害事实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主观过错(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如下(未尽管理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7、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教育记录证据)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查阅体检档案)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及时处理)8.高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
18、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9.高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其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采取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高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五)学生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生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故意伤害)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人工湖溺水)3.学生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
19、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学生有其他过错的。(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十四条规定的第三人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
20、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证据)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八)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
21、方式救助。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九)伤害事故赔偿 1、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赔偿的主要项目: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造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残疾护理费。造成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2、学校的赔偿责任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22、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五、特殊伤害典型案例及点评 高校学生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高校学生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案例:沈阳“某高校两学生为争女友杀人案”。2003年10月辽宁沈阳两名大学中的佼佼者巴某和白昌顺(化名),为了共同爱恋的女孩小蓓(化名),持刀相向,一个被刺身亡,一个成为被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巴某被杀案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白昌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点评 这类学生伤害事故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学校作为教育者对学生负有管理与保护职责,但这种职责因受教育
23、者的不同是有所区别的,高校的受教育者绝大部分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进行独立的判断、采取正确的行动,因此,除非高校存在明显管理过失,否则高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高校学生自杀、自残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高校学生自杀、自残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案例:昆明女高校学生跳崖自杀人身损害赔偿案。昆明西南林学院2000级学生刘某,因感情问题产生轻生念头,曾试图跳楼自杀。被民警奋力救下后,学校及同学对其进行了思想疏导,但刘某再次出走,并从昆明市西山森林公园的著名景点“龙门”石崖跳下自杀。对此,刘某的家人认为学校管理不善,导致其自杀成功,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费5万元。点评 此类
24、事件首先要分清事件发生的原因,然后结合民法中过错责任原则,对不同情形做出不同处理。导致这类事件的原因大致分为两类:(一)高校学生个人原因或其家庭原因,此种情况下引发的高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应由学生自己承担;(二)与高校有关的原因,主要是指高校存在过错,如教师、其他工作人员等侮辱学生,擅自处分学生,处罚明显不当等,根据过错程度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很多情况下学生的自杀、自残行为虽与学校工作有一定联系,但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合法或教育管理工作在法律法规容许的自由限度内并无明显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一、替代责任的法理替代责任的法理二二 、学校承担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学校承担替代责任的
25、构成要件 问题四问题四 职务行为学校承担替代责任职务行为学校承担替代责任三、三、学校免除替代责任学校免除替代责任 一、替代责任的法理 在民法的理论中,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即当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教职工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应当由作为法人的学校作为赔偿义务的主体,为其工作人员的致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对于有过错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可以依法追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二 、学校承担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 学校
26、对其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行为人与学校存在着聘任和职务委托关系(二)必须是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所造成的损害 (三)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了合法性的原则 即学校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行为中,违反了法律或职业规范,具有违法性。教师执行职务行为的手段或方式必须符合学校授于教师教育职责的宗旨。(四)执行职务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对学生的损害后果 无损害则无赔偿,有损害事实,始发生赔偿责任。民法中的损害包括上述所有的损害,即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赔偿范围只涉及对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五)学校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学生受到的损害
27、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职务行为是造成学生损害的原因。(六)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主观过错,包含两个方面:第一,违反了职责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第二,学校对其工作人员的选任、监督、管理方面存在过错,这种过错是推定的。三、学校免除替代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财物失窃责任一、学生财物失窃责任 二、学生校外租房相关政策二、学生校外租房相关政策 三、火灾相关法律问题三、火灾相关法律问题 问题五 校园日常管理相关法律问题四、校园暴
28、力相关法律问题四、校园暴力相关法律问题五、管制刀具和其他违禁物品的查禁五、管制刀具和其他违禁物品的查禁六、顶岗实习相关法律问题六、顶岗实习相关法律问题 (一)典型案例 武汉某职业技术学院经管专业大二学生小吴玩了一通宵电脑后,感到疲倦,上床休息。当时,他刚买的一台价值9988元的手提电脑就放在床边的电脑桌上。等他在睡梦中被同学推醒,才发现电脑桌上的手提电脑已不翼而飞。案发后学校向派出所报了案,但小吴想知道,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点评:盗窃案的发生不是学校的失误直接带来的,显然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再说学生并没有专门就电脑等贵重物品和学校建立保管合同关系。至于学校是否要承担一定责任,则要看学校方
29、面确实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比如没有防盗设备和防盗措施的,则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一、学生财物失窃责任 (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盗窃罪量刑起点:1.盗窃数额未达到1 千元,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构成盗窃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盗窃1次,数额达到1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二、学生校外租房相关政策二、学生校外租房相关政策 2009年4月山东省高校工委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通知,严禁在校大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2004年,教育部曾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
30、校外租房居住”,2005年,教育部又在这个问题上略有“宽容”:“需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学校也要制定切实措施,加强教育管理”。“如果确实有特殊需要,则要经过严格把关,理由合理、家长同意并经过审批程序才可以,而且地址等信息都进行备案登记,以方便及时联系沟通,延伸管理。”(一)典型案例 上海商学院火灾事件 2008年11月14日上午6时许,上海商学院女生宿舍楼六楼一寝室发生火灾,室内四名女生情急之下跳楼死亡。警方查明原因,系602室住宿学生使用“热得快”电器故障,并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三、火灾相关法律问题三、火灾相关法律问题 1.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使用“热得快”,是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2.生
31、活中养成的粗心大意的习惯,导致这次火灾。3.学校可能会涉及到的责任:(1)学校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基本消防设施过期 (2)学校宿舍设备陈旧老化,多属于易燃物品。(3)学校安全教育的缺陷:例如学生宿舍防火教育,火灾发生后的 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等。(二)以案说法二)以案说法-火灾教训火灾教训 1.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
32、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火灾法律责任三)火灾法律责任 (一)打架斗殴的含义、性质 打架斗殴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超出理智约束的一种激烈的对抗行的互相伤害的行为。它是人们对日常生活中发生互相伤害行为的一种统称。四、校园暴力相关法律问题四、校园暴力相关法律问题 (二)高校中打架斗殴的基本特征 打架斗殴具有以下特征。1.起因的简单性 没有妥善地处理好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而发展为打架斗殴。如在食堂排队打饭时因不满对方插队而斗殴,为女友争风吃醋,等等。2.发生的突然性 一些大学生平时不注意文明素质的培养,生活中不拘小节,随随便便,特别是因一些小事与
33、别人发生纠纷后,不是以理服人,而是强词夺理,容易遭到对方的报复。一般从与对方发生纠纷到被打、被刀捅,前后不过十几分钟,有的根本没有任何征兆,令人防不胜防。3.参与的群体性 从一般性的单打独斗发展到群体性斗殴,这不仅是高校学生打架斗殴方式的转变,而且也是高校学生思想转变的必然。4.情节的恶劣性 发生在校园里的打架斗殴,严重时发展成为聚众斗殴和伤害案件,而且情节比较恶劣。(3)打架斗殴的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 在打架斗殴中,行为人给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带来损害,行为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属无行为能力的人,自己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则由监护人承担。2.行政责任 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如果侵犯他人人身权
34、利,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或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刑事责任 在打架斗殴中,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杀人罪;如果处于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结伙斗殴,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者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五、管制刀具和其他违禁物品的查禁 (一)管制刀具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是指
35、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厘米或者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厘米的各类刀具。(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禁物品:各类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物品,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36、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烈性毒药、麻醉药物;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四)各类大功率电器设备、炉具(酒精灯)、热得快等。(五)查禁流程 教育说服自动上交 与保卫部门联系 (六)建议学院制定校园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凡私自保管、藏有上述刀具、物品的学生 一律上缴到班级辅导员处,由学生处统一转交安保处,安保处造册登记,实施暂行保管,放假前由安保处归还于学生。逾期不缴者一经查处,将按照校纪校规,从严惩处,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六、六、顶岗实习相关法律顶岗实习相关法律(一)案例 顶岗实习导致六级伤
37、残 2005年7月,江苏省常州高级技工学校焊接钣金专业学生陈某,由学校安排到常州某化工设备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实习。2006年6月16日,陈某在焊接化工容器间操作结束后,独自从容器里出来时受了伤。2007年3月30日,司法鉴定为六级残疾。案件处理结果: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陈某的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万元,由化工设备公司承担9万元赔偿责任、技工学校承担6万元赔偿责任。(二)以案说法 1.顶岗实习实习学生的身份界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都倾向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其身份仍为学生。2.顶岗实习学生权利保护遭遇法律空
38、白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无法律强制力。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与程序并未涉及,实际上就把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排除在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的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级较低。而且,其内容主要是针对学生在学校教学活动中所受伤害制定的,没有涉及到学生在顶岗实习活动中的伤害事故处理。(三)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处理 1.依据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处理 2.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作一般侵权处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当作一般侵权处理。3.建议-顶岗实习最好签劳务协议 尽管顶岗实习的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民事的劳务关系是存在的。学生最好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个劳务协议,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如果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参加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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