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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课件1.ppt

1、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2022-10-21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课程介绍课程介绍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第二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节物权法 第四节 最高法院涉及审理物业服务纠纷的司法解释 课程介绍课程介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一、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6月8日,经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2号(2007年3月16日,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三、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建质2008133号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2、110号部令(2002年3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实施)第一节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2、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1)搭

3、建建筑物、构筑物;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1)项、第2)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一节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部令,2000年6月30日颁布并实施)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第一节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

4、(1)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一节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部令,2004年3月17日颁布,2007年10月30日修改)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住房2003130号”文件,2003年6月26日颁布,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一节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法律

5、法规1(1)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令第165号,2007年12月4日颁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第一节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2、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并于2008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交存标准: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

6、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第一节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3、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根据北京市建委发布的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2008年2月1日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六层以下为100元/平方米,超过六层为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缴纳。第一节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4、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

7、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一节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九、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2285号”,2007年9月10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公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第一节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十、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国家改革

8、发展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检20041428号”文件,2004年7月19日颁布,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十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文件,2003年11月13日颁布,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节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十二、地区法规 1、关于印发廊坊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基准价格的通知(廊坊市物价局 廊坊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5年6月3日)2、廊坊市房管局开发办关于对市区住宅维修基金实施统一归集的通知(廊房2005168号)3、廊坊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9、1998年06月01日;生效日期:1998年06月01日 第一节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一、物业管理条例 1、2003年6月8日,经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做出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3、物业管理条例共七章七十条,由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责共七部分组成。第二节第二节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法律

10、法规1(1)解读1、明确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各自职责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应聘请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并明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例要求: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于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提倡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二节第二节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其制订的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节第二节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

11、业管理法律法规1(1)解读2、公共设施用途不得随意改变 条例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都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该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条例提出: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第二节第二节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解读3、合同中明示服务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合同的内容,规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等都要在合同中明示。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作了明

12、确规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办理物业验收手续,新旧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要做好交接工作。第二节第二节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解读4、“六费六费”该由谁来收该由谁来收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执行。考虑到普通住宅的物业

13、服务费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物业管理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物业管理作为一种商品,应遵循等价和有偿原则,在国家必要的指导和规范下,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内容和标准协商约定。条例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第二节第二节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解读5、拖欠物业费受制约 条例规定:个别业主“搭车消费”、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将受到业主委员会和法律的监督。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保障了物

14、业管理企业的正常活动,也符合条例所遵循的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1、物权法编制过程 物权法共编条,这部法律从酝酿到出台,共经历了14年。早在年,立法部门就正式开始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历经中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八次审议,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之最。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在第

15、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二 号),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2、物权法的核心内容 物权法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具体、详尽地规定了财产共有、不动产相邻关系以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准则,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家庭财产纠纷、邻里纠纷、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以及业主之间的纠纷,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涉及物业服务主要条款: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0条至第83条)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3、物权法加大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16、 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4、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权力及义务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

17、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解读1、专有及共有的概念 1)专有部分的范围还包括整栋建筑物、特定空间及露台等。其中,特定空间是指无固定墙壁间隔,但是彼此间有明确界址,能够排他私用的空间范围。举例:如车位、摊位等。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2)共有部分除明确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如外墙面、屋

18、顶、通道等都属于共有部分。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1.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2.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解读2、权利与义务对等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业主需承担义务。因此对暂未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涉及到大中修公共维修项目时,业主也应承担分摊维修费用的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5、停车场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

19、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解读:如何理解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专有部分的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已符合物权法第74条第1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理由:规划确定的配置比例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业主在购买专有部分的时候对此也是明知的。只要业主已经按照配置比例购置或者租赁到车位、车库,就应当认为其需要已经得到了“首先满足”。否则,将有可能出现特定业

20、主对车位、车库提出过度主张。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6、阳光权问题 物权法对公民维护“阳光权”做出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解读1、开发建设环节 开发商在规划设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如涉及到影响采光的楼栋间距、层高等因素。解读2、物业管理环节 日常管理中,应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各种违章搭建现象。杜绝因业主私搭乱建、装修时影响相邻住户采光而造成的投诉。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7、住改商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

21、、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解读1、如何理解“有利害关系业主”?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解读2、一票否决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8、业主可以自由选择物业管理模

22、式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解读:物业管理多元模式 物业管理模式已由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单一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模式,变为业主自行管理、委托物业管理机构管理与委托其他专业机构管理三种模式并存的局面。物业管理多元模式打破了我国原有的物业管理单一格局,使业主有了更多的选择自由,客观上推进了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进程,加剧了物业管理市场竞争的广度和深度。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9、住宅使用期届

23、满后还需交费吗?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解读1、确立权益 居住者拥有自己的住房70年及更长时间的使用权。解读2、焦点问题 自动续期是否收费,物权法并没说明。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10、业主及

24、业主大会的权利与义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

25、数的业主同意。”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解读:未享受服务就可以不交物业费吗?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

26、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12、物业未获续聘有权收费吗?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

27、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7号,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五月十四日第四节第四节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8号,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五月十五日第四节第四节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2022-10-21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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