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擅自改变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擅自改变标准、设计图纸)(2分)2、自行增加层数(扩大面积)(2分)3、擅自增加卫生间,改变建筑使用性质(2分)4、已构成违法建设(2分)5、拆除第四层墙体(1.5)和增设的卫生间(1.5分)6、对地下室依法罚款后(1分)补办审批手续(1)7、对工程主要负责人建议给予行政处分(1分)1.1.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城市规划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城市规划2.2.作为政策形成和实施工具的城市规划作为政策形成和实施工具的城市规划3.3.作为城市未来空间架构的城市规划作为城市未来空间架构的城市规划(一)城市规划的作用(一)城
2、市规划的作用3.3.作为城市未来空间架构的城市规划作为城市未来空间架构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主要是通过社会所赋予的权力,运用控制性的手段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直接的管理,将它们纳入到法定规划所确立的未来发展方向上。因此,城市规划对城市空间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城市建设活动的引导和控制上。引导作用将城市规划的意图、原则和知识贯彻于城市建设的活动和过程之中,建立相互制约、共同遵守的规范。城市规划的引导作用是规范性的而不是支配性的。控制作用法律所赋予的控制机制。在我国主要是通过“一书两证”的制度来得到保证的。二、城市规划体系二、城市规划体系一个国家的城市规划体系包括三个基本方面:规划运作(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
3、)规划行政规划法规其中,规划法规是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为规划行政和规划运作提供法定依据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地位和作用:(一)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 城市规划管理概念: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法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三)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管线工程规划管理道路桥梁工程规划管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课程主要内容:第一章 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4)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4)第三章:城乡规划法(2)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
4、行政法规与规章(2)第五章: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2)第六章: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2)第七章:城乡规划发展政策(2)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4)第九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2)第十章:城乡规划实施管理(2)第十一章:城乡规划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2)第十二章: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2)案例分析(2)第一节、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第二节、行政立法第三节、行政许可第一章 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一、法律与法律规范二、行政法学基础三、行政法律关系四、行政行为五、行政程序六、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制监督第一节、行政法学基本知识一、法律与法律规范(一)法律的概念广义:泛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5、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是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的一种行为规则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与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的。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规范一、法律与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构成要素,但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三)法律规范要素 所谓法律规范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规范的
6、因素。法律规范由假设、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1“假设”。是规定了适用法律规范的空间条件、时间条件和行为条件。2“处理”。是指当某种条件或场合出现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也就是规定了当事人如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3“制裁”。通常表现为“罚则”,是规定在某种条件或者场合出现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假设”、“处理”的规定,没有作出应当作出的行为,或者作出了禁止做的行为时应负的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假设、处理、制裁这三个要素紧密相联,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行政法律规范。(四)法律规
7、范的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就是法律的约束力,是国家保证法律得以实施的强制力,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包括:(1)等级效力 (2)效力范围 (1)等级效力是指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法律形式的法律在规范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一是,首先决定于其制定机构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就越高。二是,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三是,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程序就同一领域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后来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即“后法优于前法”。四是,同一主体在某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特殊立
8、法时,特殊立法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即所谓“特殊优于一般”。五是,某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2)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即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溯及既往。我国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即对法律规范性文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实不适用该法律的规定。如有例外,必须加以说明。法律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三种:即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行规定的生效时间;按批准的日期生效。失效的时间一般采取新法废除旧法的原则。此外还有两种失效的情况:一是由于原有
9、的法律关系消失,调整该关系的法律自行失效;二是由于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特别决定,将旧的法律变更或者废除而失效。空间效力范围。即地域效力范围。是指从地域范围上确定法律对人、对事的效力。由于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的不同,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不同,因而,表现在行政法的空间效力方面也不同。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国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在国外,原则上仍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他们举办的企业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同样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果我国另有规定,则依该法律办理。(二)、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1、西方国家:大陆法
10、系、英美法系2、中国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
11、,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承认判例为法律渊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有以下差异.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为制定法;英美法系为判例法。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
12、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有以下差异.2、法典编纂:大陆法系均有成文法典;英美法系则多为单行法规、判例法。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3、法律结构和法律传统:大陆法系把法分为公法(宪法、刑法和行政法)和私法(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分为普通法(制定法)和衡平法(判例法)。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
13、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申请令状,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衡平法: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
14、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衡平法: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诉讼程序。尽管“衡平法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补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毕竟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
15、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诉被告,被告可以以这种控诉违背衡平原则为由向衡平法院请愿。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发出禁止令,使原告放弃起诉,结果往往引起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为简化司法制度,议会于1873年通过最高法院审判法,1875年生效,对英国的司法机构作了重大改革,废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明确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有以下差异.4、适用传统:大陆法系中先确定事实后再去遵循法的规则;英美法系则多参照以往的判例。即大陆法系是由一般到个别;英美法系则由个别到一般。大陆法系强调法官
16、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有以下差异.5、诉讼程序:大陆法系强调职权主义,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法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则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位置,法官只
17、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虽为大陆法系国家,却在诉讼程序上与英美相似。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有以下差异.6、职业教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中先学法规;而英美法系中先学案例。2 2、中国、中国 自清末基本仿效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来建立自己的新法体系,中国法律近代化从一开始就打上了很深的德国烙印。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仿效德国和日本建立起自己的六法体系,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
18、事诉讼法,这是大陆法系最重要的标志,史称“六法全书”。国民党战败后把六法全书带到了台湾,并在台湾延续下来了清末以来的变法修律的成果,所以说台湾是法德式的大陆法系,而且还是非常典型的大陆法系。而共产党视六法全书为资产阶级产物,宣布尽废六法全书,中国法治近代化遭受重大挫折,自清末以来建立起来的法治成果功亏一篑,至于发生文化大革命,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自不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仿效苏联建立起一套苏联式的法律体系,而苏联是继承前沙俄帝国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故仍属大陆法系。苏联解体后,中国法治不再以苏联为师,而是自己的发展道路,即在保持前苏式法制的基础上,大量吸收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并借鉴英美法系成
19、功的判例,将其成文化,所以中国大陆虽然与德法大陆法系有重大区别,但仍属大陆法系。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大多已制定出来。这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一、法律与法律规范二、行政法学基础三、行政法律关系四、行政行为五、行政程序六、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制监督第一节、行政法学基本知识二、行政法学基础(一)行政法的概念(二)行政法的渊源(三)行政法的分类(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五)依法行政(一)行政法的概念、作用与调整对象 行
20、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居于各个子法之首。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监督行政关系,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二)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也就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一般来源于成文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成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
21、法规6、行政规章7、有权法律解释8、国际条约和协定9、其他行政法渊源1、宪法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制定法律的依据。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是制定其他法规、规章的依据。其中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都是行政法的渊源。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是行政法重要的渊源之一。3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例、办法、规则、规定等名称。行政法规数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4.地方性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22、及其常设机关为执行和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较大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和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较大城市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得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翻;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法定自治权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3、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法规只在民族自治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有效。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中,同地方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又可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政府规章作为法律的渊源,其数量大大超过地方性法规。涉及地方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但是,规章虽然是行政法的一种渊源,其效率不及其他法律形式。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照价值。7.法律解释 有权法律解释是依法
24、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主要有: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8.国际条约和协定 前者是以国家名义签订,后者则是由政府签订。9其他行政法渊源。我国行政法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渊源。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等。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使用的法律渊源有其特殊性,只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三)行政法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特别行政法: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 (3)以行政
25、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实体法;程序法。二、行政法学基础(一)行政法的概念、作用与调整对象(二)行政法的渊源(三)行政法的分类(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五)依法行政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具有其他原则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准则和法制、民主及人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运用和体现。也就是说,合法性原则是以法治、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行政合法性,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
26、、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行政合法性原则都是其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行政主体合法。2)行政权限合法。3)行政行为合法。4)行政程序合法。5)其他原则。例如: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等。城市规划的行政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出现和运用是行政法的一个重大发展。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
27、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合理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行政活动中,公正、客观、适度地处理行政事务。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该包括: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通常,一个行政行为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合理性原则;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
28、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原先属于合理性的问题,可能被提升为合法性问题。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对待。2)比例原则。3)正常判断。4)没有偏私。(3)行政应急性原则 也称行政应变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应急性原则并不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一般而言,应急性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由有权机关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监督;4)应急
29、权利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法官谈“紧急征用私产”新规:会不会有去无还?2010年10月14日 13:46来源:北京日报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二、行政法学基础(一)行政法的概念、作用与调整对象(二)行政法的渊源(三)行政法的分类(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五)依法行政(五)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
30、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五)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国庆节后温州市商品房预售方案中,规定“一个家庭在温州市区范围只能限购新开楼盘住房一套(2010年6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违反规定购房的,其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登记备案时将不予通过。”10年10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该意见对于“限购”加大了力度,从新开楼盘限购一套,到每
31、户限新购一套商品住房。还包括二手房存量房 第一,预谋事先已经设计好并备选随时可以发布。第二,试探前次只针对新开盘房的限购令,是为了试水民意,假设老百姓没多大反应,批评声不大,那么顺利过关,就作为最终限购方案,写进此次的楼市意见里头。第三,退路如果老百姓反应强烈,骂声不止,那么就将二手房限购也纳入进去,写进楼市新政去(即此次限购令)。然后政府会发言撇清:前次”假限购令“只是附属于温州市商品房预售方案里头的附带措施,是专门针对新开盘楼房的强化落实措施,当时未出台楼市新政,此次限购令才是真正楼市新政的内容。案例分析深圳原副市长王炬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百万案王炬被控受贿百万元 子女借机获利两个亿 将不属旧
32、城改造范围的“温莎广场”项目按协议地价办理减免手续,核定地价仅为2760.77万元,少交1.2亿多元。王炬、庞成鸿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涉嫌渎职犯罪。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原处长蔡建辉(曾任王炬的秘书)、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原正处级干部张焱争(王炬的秘书)、深圳市某公司原总经理刘某(曾是王炬的司机)通过王炬批示,先后为深圳多家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地产开发和地价减免手续,从中收受他人“好处费”。2003-11-292003-11-29,广州中院对原深圳市副市长王炬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万元,扣押财物中的赃款人民币万
33、元、港币万元、美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少花了35.89万元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案发前,陈某负责济南市天桥区、市中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工程的处理和规划确认工作。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9月,“找套房子借住”。230.22平方米的房子交给陈某居住,但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2007年7月,每平方米2400元的价格购买该套房屋。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鉴于陈某的“照顾”,以总价 55.25万元的价格将该套房屋卖给陈某。经评估,该房屋实际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为3959元/平方米,总价 91.14万元。2009年8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
34、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追回,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被告人陈某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于日前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贪官受贿平均值近900万“胃口”比07年大3倍 2009年02月22日法制晚报涉案金额年龄 46-50岁之间最多涉案金额职务 局级“胃口”最大涉案金额方式 敛财多数是受贿从涉案金额分析,虽然房产、工程、土地领域案件所占的比重最多,但是,经贸领域的涉案金额最大,涉案金额的平均值为1700余万元,其次是交通领域,为近1200万元。贪腐之最 涉案金额最大 张荣坤张荣坤,“上海社保案”核心人物。2002年,张荣坤突然崛起于上海商界
35、,以超过32亿元的价格购得沪杭高速公路的30年经营权,其后他又购入多条高速公路的经营权,成为著名的公路大王。2008年,张荣坤被控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人员行贿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欺诈发行债券罪和抽逃出资罪,没收的资产和处理的罚金共多达16亿元人民币。受贿金额最多 王效金王效金,原系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曾担任亳县古井酒厂厂长,亳州古井酒厂厂长等职务。1991年10月至2007年3月,王效金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原材料采购、合股经营、企业收购、企业经营、资金拆借、广告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507万、美元67万余元、港币5万元。案例:厦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
36、裁量权,首个案例依规定罚款40多万元 厦门某开发商建设一个综合楼项目,实际总建筑面积比规划核准面积超出462.97平方米,属违反规划建设行为,按规定应受到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次在处罚决定书上首次出现了这样的说明:“鉴于该项目超建部分建筑面积约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4.598%,参照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属轻微违法行为。”日前,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这家开发商作出罚款人民币40多万元的处罚决定。据了解,年厦门市政府确定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委、质监局、建设
37、与管理局、环保局5个市直部门和两个区政府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2007年 10月1日起,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开始实施。执行标准把上述5%至15%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了细化,分为四个档次:轻微,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内,按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5%罚款;一般,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至10%的,按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5%至10%罚款;严重,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0%至15%的,按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10%至15%罚款;特别严重,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5%以
38、上的,按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15%罚款。一、法律与法律规范二、行政法学基础 (一)行政法的概念、作用与调整对象 (二)行政法的渊源 (三)行政法的分类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五)依法行政三、行政法律关系四、行政行为五、行政程序六、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制监督第一节、行政法学基本知识四、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服务关系、合作关系、指导关系、行政赔偿关系。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包含四个要素:一是行政法律
39、关系的主体;二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四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失。(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有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以相对方为另一方当事人。1)行政法主体:包括所有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2)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或不行使行政权,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外部相对人和内部相对人。(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3)构成行政主体的要件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法定的机
40、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包括法律规定的有利的后果和不利的后果。(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参与权。行政协助权。行政保护权。行政受益权。隐私保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赔偿和补偿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和法定性。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能性。(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财物、行为和精神财富都可以成为一定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存在的基础,是行政法律
41、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如下的特征: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单方面性。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 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行政主体的权利就是集合和分配公共利益的权利。它对于相对人而言是权利,对于国家和行政主体而言是职责或义务,是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的统一体。行政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行政纠纷的不可调解性。(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法律事实通常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
42、指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洪水、地震等 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人们的意志所为的行为。法律行为的产生必须是出于人们的自觉地作为或不作为;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必须是为法律规范所确认,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变为现实的由行政法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在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消灭前,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称之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如:一方当事人发生了变化或者内容发生了变化,都会使行政法律关系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当事人
43、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消灭。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公民、组织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与此相反,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通常居于主导地位,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只是被监督的对象,公民、组织有权通过监督主体撤销或者变更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而获得救济。一、法律与法律规范二、行政法学基础 (一)行政法的概念、作用与调整对象 (二)行政法的渊源 (三)行政法的分类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五)依法行政三、行政法律关系四、行政行为五、行政程序六、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制监督第一节、行政法学基本知识四、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
44、公共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行为主体,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2)行为的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对象,就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相对方;3)行为的内容,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实现的管理任务;4)行为的形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5)行为结果,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定要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四、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内容 (1)权益的赋予与剥夺。(2)义务的设定与免除。(3)变更法律地位。(4)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违法建设土地使用权确认)总之,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行
45、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解除和变更。四、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和作用,表现为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与强制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公定力。四、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一个行政行为只有具备法定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才是合法的。一般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1)即时生效,(2)受领生效,(3)告知生效,(4)附条件生效。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是:(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4)程序合法。5.行政行为的分类:行
46、政行为分类方法很多,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在城市规划管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下列几种:(1)按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2)按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作标准,可以划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3)按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按行政机关可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5.行政行为的分类:5)按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划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多方)行政行为。(6)按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为要式行政行为法定的形式非要式
47、行政行为。(7)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8)以行政权作用的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为6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灵活的行政方式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1)行政指导的含义。是指行政主体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法律原则和政策,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灵活的运用非强制手段,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但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行政指导的种类。行政指导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以有无法律依据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以作用的性质促进
48、性行政指导和限制行政性指导;以指导层次宏观性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以行业和部门管理建设、教育、商业等若干行业类别;以功能为标准管制型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 (3)行政指导的意义。行政指导是对目前法律不完备的及时补充。可以起到对“法律空白”和传统“依法行政”手段的补充。是一种“柔性措施”。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传统的行政管理具有明显的“命令一服从”的关系特征的强制性法律手段相比,行政指导更具民主性,更符合行政相对人的意愿,从而减少行政阻力,更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案例分析:1993年2月,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某镇镇政府批准村民金某在县公路边1.8米建造住宅
49、一幢,计114平方米。岱山县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发现该建筑在公路控制建筑红线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就责令金某立即停止施工,并发出了违章通知书,同时向镇政府提出纠正违章审批。但镇政府未引起重视。金某见镇政府未改变审批决定也加紧了建房活动。为此,岱山县公路路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于1993年6月29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例分析: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县道不小于10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认定金某建房属违章建筑,必须依法拆除;案例分析:该镇政府没有执行中华人民
50、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批准金某在公路建筑控制线内建房,属越权行政,负赔偿责任。该镇人民政府为此付出了4.4万元的赔偿。一、法律与法律规范二、行政法学基础 (一)行政法的概念、作用与调整对象 (二)行政法的渊源 (三)行政法的分类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五)依法行政三、行政法律关系四、行政行为五、行政程序六、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制监督第一节、行政法学基本知识五、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行政程序是指有关行政的程序,包括行政行为的程序、解决行政案件的程序等。狭义的行政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主体施行行政管理的程序,即行政主体实施其实体行政法权力,履行其实体行政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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