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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法律规范课件.pptx

1、 第二节 票据行为第四章第四章chapterchapter four第三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的丧失与补救第四节 汇票、银行本票与支票第一节 票据概述第五节 银行卡结算的法律规定第六节 预付卡法律规定第七节 银行其他结算方式的法律规定票据概述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法律关系第一节44.1.1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设权证券债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所调整票据范围。54.1.2 票据法律关系主体主体客体客体内容内容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人出票

2、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即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权利,财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所以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人表现为一种票据债务,是义务主体必须履行的满足权利主体依票据而享有的权利要求的责任。64.1.2 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如基于购买货物而授受票据,购货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因此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离不开真实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产生影响。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债务人不得以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无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7票据行为具体的票据行为票据签章第二节94.2.1 具体的票据行为保证承兑背书出票付款 基本票据行为附属的票据行为104.2.1 具体的票据行为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做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做成票据即将做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114.2.1 具体的票据行为出票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出票的记载事项记载事项依法记载绝对记载事

4、项相对记载事项 表明票据的文字 票据金额的记载 票据收款人的记载 出票日期的记载注意:注意: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的基本要求出票的效力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12背书 4.2.1 具体的票据行为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134.2.1 具体的票据行为背书 背书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的事项乙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丙公司甲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乙公司相对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的事项144.2.1 具体的票据行为背书 背

5、书形式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持票人以完全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154.2.1 具体的票据行为背书 背书的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164.2.1 具体的票据行为背书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 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这里所指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并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33条第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6、。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部分背书: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是无效的。附条件的背书和部分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174.2.1具体的票据行为 提示承兑受理承兑服务大局退回已承兑的汇票指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银行汇票无须承兑。承兑的格式承 兑 的 程 序承兑18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汇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承兑

7、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4.2.1具体的票据行为 194.2.1具体的票据行为 保证保证的格式记载事项记载要求 表明“保证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如果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背面或者粘单上。20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

8、任。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导致票据债务无效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无效的除外。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4.2.1具体的票据行为 214.2.2 票据的签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除应当加盖该法人和单位的公章,还应当加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票据签章也可以是财务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或授权代理人个人名章。票据权利和票据的丧失与

9、补救票据权利票据的丧失与补救第三节234.3.1 票据权利第一次是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第二次为追索权,是指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24 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4.3.1 票据权利类别是否支付对价取得方式原始取得以支付对价为前提,属于有偿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转让取得从持票人处受让取得继受取得不受支付对价的限制,属于无偿取得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注:注: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

10、的,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和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254.3.1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264.3.1 票据权利 到期前追索 到期后追索 再追索票据追索票据追索所产生的权利为

11、票据追索权。追索权行使的前提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追索权的三种情况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274.3.1 票据权利追索权行使的要件追索金额和费用追索权行使的对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对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后,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按期提示获得有关证明284.3.1 票据权利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主要指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主要指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12、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294.3.2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支付。只有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包括: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预防措施。填写支付通知书并签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若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则应立即暂停支付。304.3.2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公示催告是指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13、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31驳回申请(收到后7日以内)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申请公示催告受理申请通知止付人停止止付(在决定受理的同时)公告催促权利申报(3日以内发布,期间不少于60日)无人申报权利判决票据无效申请人请求支付申请人或申报人起诉程序终止324.3.2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

14、后3日内,也可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汇票银行本票第四节支票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和涂销344.4.1 汇票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汇票的分类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银行汇票商业汇票354.4.1 汇票汇款人出票人和付款人提示付款期注意事项单位个体经营户个人商业银行出票日起1个月 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15、。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36CBA商业汇票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签发的汇票,它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项的票据。4.4.1 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非金融机构的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374.4.2 银行本票概念绝对记载的事项见票付

16、款银行本票即银行出票,银行付款。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384.4.3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存款人,是在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

17、人在实践中,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没有普通支票。394.4.3 支票A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B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该支票为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

18、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404.4.4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和涂销,是指假借他人名义出票或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是指票据的原记载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改写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行为。更改是有更改权的人的行为,限于原记载人,无更改权的人的更改行为属于伪造和变造。是指涂抹消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有涂销权者的涂销,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涂销的效力,无涂销权者的涂销行为属于变造行为,按变造规则处理。票据的伪造和变造都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者

19、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后果。银行卡结算的法律规定银行卡的概念和种类银行卡的申领和使用第五节银行卡交易的基本法律规定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银行卡的销户和挂失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424.5.1 银行卡的概念和种类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信用卡(可以透支)贷记卡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持卡人须先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借记卡(不可以透支)转账卡(含储蓄卡)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储值卡发卡银

20、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根据信誉等级金卡商业银行向信誉等级较高的持卡人发行的银行卡普通卡商业银行向信誉等级次之的持卡人发行的银行卡另外,银行卡按使用对象还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43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在分批试点基础上,2019年年底前完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调整为备案制。4.5.2 银行卡的申领和使用0103020401.单位卡 申领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 单位卡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单位卡结算的要求03.银行卡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持卡人 特约商户 发卡行 收单行02.个人卡 个人卡申领条件 个人卡使用要求0

21、4.银行卡支付结算工具和信用手段通过联网通用实现银行卡业务的跨行通用44对信用卡的规定对借记卡的规定4.5.3 银行卡交易的基本法律规定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额规定。每卡每日累计提款额规定。各发卡行可在法定限度内综合考虑客户的需要、服务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每卡单笔和每日累计提现金额。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发卡行对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标准规定的自主权。发卡行对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的追偿。454.5.4 银行卡计息和收费银行卡的计息银行卡的收费计息:贷记卡及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享受计付利息计付利息;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限、下限区

22、间管理的规定。持卡人的知悉权: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针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事项因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滞纳金:对信用卡滞纳金取消的规定。注意:注意: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新规)的规定。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规定。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规定。对非营利性的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规定。刷卡手续费的优惠规定。464.5.5 银行卡销户和挂失销户单位卡销户个人卡销户银行卡挂失条件银行卡挂失方式银行卡挂失的法律责任挂失474.5.6 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对申请人的审查权对

23、持卡人透支的追偿权对持卡人的监督、管理权说明义务建立投诉制度义务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义务挂失义务保守客户秘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客户日常安全存取款的义务注意:注意:银行在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既是银行应履行的提示义务,也是持卡人应合理注意的义务。48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4.5.6 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接受发卡行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服务质量监督权 投诉权 知悉权 查询和要求改正权 责任免除权 诚信义务 遵守银行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的义务 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及相关信息的义务 合理注意的义务 信息变更及时通知的义务 不得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的义务49

24、4.5.7违反银行卡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发卡银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01其他单位和个人因承担的法律责任030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偿还透支金额和利息、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预付卡的法律规定预付卡概述预付卡的发行与办理第六节预付卡的使用、充值与赎回发卡机构对预付卡资金的管理514.6.1 预付卡概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预付卡实际上是一种辅助性货币。支付活动严格遵守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义务保护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的义务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签订协议的义务分为记名预付卡

25、和不记名预付卡。524.6.2 预付卡的发行与办理种类单张限额(元)是否可挂失是否可赎回期限记名预付卡5000可以可以预付卡的期限为预付卡卡面记载的有效期或有效期截止日。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三年。不记名预付卡1000不可不可预付卡多存在于下列行业:1.电信行业,如移动、联通的手机卡就是预付卡。2.银联与交通银行发行的太平洋世博非接触芯片预付卡。3.商家:商场、超市、餐饮、娱乐、美容、理发等各个行业的消费卡。4.第三方发卡机构:与众多商家签订协议,布放受理POS终端,发行一张跨行业消费的预付卡,可到众多联盟商户刷卡消费。53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

26、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应履行的审查、登记和留存有效身份信息的义务。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履行的审查、登记和留存有效身份信息的义务。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 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4.6.2 预付卡的发行与办理544.6.3 预付卡的使用、充值和赎回赎回时间赎回程序赎回方式充值方式三个禁止性规定554.6.4 发卡机构对预付卡资金的管理 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

27、放预付卡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发卡机构的预付卡备用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监督。银行其他结算方式的法律规定汇兑委托收款第七节违反汇兑、委托收款的法律责任574.7.1 汇兑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图示图示汇兑一般有四方当事人:58撤销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退汇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4.7.1 汇兑594.7.2 委托收款 托收凭证的签发委托付款 委托收款是收

28、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该结算方式适用范围亦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注:注:(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604.7.2 违反汇兑、委托收款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表现处罚责任的实施违反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等,具体表现在10个方面。对单位和个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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