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黔西县沙窝中学黔西县沙窝中学 段良科段良科校园安全一、课前点名表表头下面班级、班主任、时间、周次、星期未填或未填齐都是班主任的分。请本班老师如发现未填及时填好,特别是当天第一位进教室上课的老师。当天最后一节课的老师填,周五最后一节课的老师还要提醒周末安全教育二、安全主题班会 1.根据学校安全工作安排按时上安全主题班会;2.不同角度图片两张,附文字说明x年x月x日xx教师在xx班上xx安全主题班会。3.主题班会教案要有批注(重点勾画)和总结;4.在规定时间交。三、班级安全答题1.组织、通知、督促学生积极参加安全网络或各级安全知识答题、竞赛。2.本人积极参加班级安全网络或各级安全知识答题、竞赛。3
2、.上次考核此项作为加分项。四、班级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管制刀具收缴 1.班主任组织本班安全管理包班教师开展本班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管制刀具收缴活动,每周一次;2.排查表要按要求填写完整,合乎逻辑,无需整改的要填“无”,参与排查教师要亲自签名;3.要不同角度的两张排查图片,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格式可为:x年x月x日xx教师在xx班开展xx安全教育活动),参与排查教师要在图片中并有所体现。五、班级安全测试 1.班主任亲自批改;2.按要求登分,试卷第一张附本班学生名单,横向装订,登分表顺序与试卷顺序保持一致;3.班主任对试卷进行讲解,学生按要求进行订正;
3、4.不合格学生按要求进行补考,有补考记录。六、校外租房学生安全 1.班主任组织本班安全管理包班教师开展校外租房学生安全排查;2.排查表要按要求填写完整,合乎逻辑;3.房东要亲自签名;4.要不同角度的两张排查图片,有文字说明x年x月x日xx教师在xx班开展xx安全教育活动。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5.参与排查教师要在图片中并有所体现。七、安全转发截图即利用QQ、微信群等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1.根据要求,及时转发相关文件及通知到班级QQ及微信群;2.转发内容要使家长知晓;(建议让家长在群里回复“收到,已知晓”等内容。)3.转发时建议附上几句温馨提示或相关要求等;4.转发后及时截图发在班主
4、任QQ群。十、宿舍管理 1.宿舍评比结果(加分项)。2.每周2次查寝记录扣分。3.班级学生违规违纪扣分。4.上次记录在班主任德育考核中。八、禁毒图书角资料1.协助组织学生在指定时间内到禁毒图书角学习,负责未到学生寻找归位。2.上次考核全部未扣分。九、食堂管理主要以陪餐记录作为考核依据十一、安全责任书、致家长一封信、告家长书等签字1.本人签订或督促学生及学生家长签订相关责任书等,需要按手印的督促按手印,核查是否学生代家长签。2.班级责任书等按时间节点收齐再上交。十二、其它安全 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临时性或专项安全工作任务。一、课堂日志填写1.课前必须对学生进行清点,按要求填写课堂日志。2.对未到的
5、学生当堂课教师第一时间联系家长或监护人,联系不上的告知班主任追踪,班主任上课的由班主任告知值班领导追踪。当堂课是班主任的在联系不到家长时告知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追踪。3.课堂日志填写及签字必须亲自完成,不能打点,禁止学生代填代签。4.做好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提醒教育,提醒内容不能过于简单,并作好登记。如:野坝检查室写的注意放学安全。星期一下午由第二节课老师提醒。5.未到学生第一次点名的老师询问家长后注明请假时间,按请假的节次可以在追踪情况栏填“无”,但下午第一节须重新联系。二、安全隐患排查 办公室排查2周一次,教室1周1次。1.积极配合处室负责人或班主任开展本处室或本班本班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
6、管制刀具收缴活动;2.协助填写排查表。有隐患如实填,无隐患填“经排查,本班/本处室暂无XX安全隐患”;有隐患能整改的自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填“报总务处”,总务处要有相应的整改记录、图片。整改完后报安全副校长组织验收后填整改效果。3.参与排查教师要亲自签名;4.要不同角度的两张排查图片,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格式可为:x年x月x日xx教师在xx班开展xx安全教育活动),参与排查的教师要在图片中有所体现。三、安全笔记、安全答题 1.按时参加学校开展的安全培训、安全演练等活动;2.及时上交安全培训笔记或心得体会等资料。3.积极参与安全网络测试等活动,及时将参与情况上报学校安
7、全管理员。四、教案渗透安全教育1.在学科教学中,要适时有机渗透安全教育。包括法制教育、禁毒教育、交通安全教育、食品安全教育、防溺水安全教育、反邪教安全教育、防汛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教育等。要以文字(打印或手写)方式体现在教案上,用红笔勾出或写出。2.考核时由教务处提供平时检查记录和教案。五、留守儿童安全走访1.按规定走访并填写记录。2.有月检查记录。3.考核时由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提供。六、功能室安全台账 实验室、图书室、保管室、微机室按规定填好,建立台账。七、生活辅导教师资料1.各班1名女生活辅导教师,由班主任确定名单。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心理辅导,特别是防性侵安全教育。有
8、记录、有图片及文字说明。一张记录表两张图片,一张集体的一张个人的,辅导是不要有男生在场八、各项安全责任书及其他安全签字1.本人签订相关责任书等,需要按手印的督促按手印,不能代签。2.按时间节点收齐再上交。九、校门口及节假日值班1.每天值班领导安排值班教师在上下学时段在校门口维持秩序,在门卫室作好记录签好字。2.每天值班领导安排值班教师在校园巡查,在门卫室作好记录签好字。以上2个表册由安全管理员提供提前放在门卫室。3.安排到的节假日值班教师值班期间在门卫室请作好记录签好字。记录表有办公室提供提前放在门卫室。十、食堂管理1.按照学校排的每天陪餐表做好陪餐并签字。2.值班领导可安排人填写陪餐记录但不
9、是说其他值班教师不用陪餐,陪餐是所有值班教师,记录可以一个人填,签字必须所有陪餐人签。十一、宿舍管理1.值班当天,值班领导和值班教师适时巡查寝室,在宿舍查寝台账上签字。2.陪寝教师必须签。十二、校外租房学生安全排查 1.积极配合班主任开展校外租房学生安全排查;2.协助班主任按要求填写排查表;3.要求房东亲自签名;4.要不同角度的两张排查图片,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格式可为:x年x月x日xx教师在xx班开展xx安全教育活动)5.参与排查教师要在图片中有所体现。十三、积极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安全工作任务。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学生
10、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程序第四章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偿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
11、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第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合法、及时、公开、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适当。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
12、作。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安全环境,协助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第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 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第八
13、条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心、爱护学生身心健康,积极支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为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九条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并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第二章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协作机制;(二)制定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将学校安全工作
14、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机制;(三)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培训;(四)定期组织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五)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协助学校开展治安防范、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防火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四)加强学校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和限速标志、施划人
15、行横线;在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部署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五)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传染病、饮用水卫生安全及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安全等内容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工作。第十五条国土资源、水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及周边进行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存在地质
16、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对情况危急的应当及时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禁止使用并在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等污染源对学校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学校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第十七条 住建、文化、广电、工商、质监、司法、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应当依法加强
17、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一)建设易燃、易爆危险品项目或项目会产生有毒、有害等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三)进行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中小学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性场所;(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六)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七)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管
18、理制度,制定预防学生人身伤害应急预案,保障安全防范工作的资金投入,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二)加强法制、安全、卫生、心理健康、应急保护等教育,定期开展应急逃生疏散演练;(三)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标准。禁止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用途;(四)组织学生开展劳动、实习、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完善卫生设施,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做好疾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按规定对学生进行体检,加强校园食品卫生管理;(六)对教学、科学研
19、究、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源等危险品,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指派专人保管,并制定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的安全管理措施。医学类和开设生物专业的学校,应当加强对各类实验室及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等特殊物品的管理,其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其设立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七)发生可能危及学校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八)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九)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内道路与车辆的交通管理;(十)对
20、患有疾病或者有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教职工,应当及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十一)建立健全在校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在校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管理工作;(十二)改变上下学时间、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十三)对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给予照顾,并对学生隐私保密。(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身侵害。发现学
21、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第二十条 学生父母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未成年学生上下学途中人身安全保护工作。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不得隐瞒。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参加赌博、吸毒、酗酒、威胁勒索、打架斗殴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二条
22、为学校建设校舍以及为学校提供设施、设备、产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建校舍或者所提供的设施、设备、产品、服务等,应当符合国家、省、行业的安全、质量、卫生标准。在学校内施工作业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不得从事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在学校周边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学生人身安全。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实习条件和环境。第三章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程序第二十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
23、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保险公司。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对遭受人身伤害的学生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第二十五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规定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及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
24、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事故调查。第二十七条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的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设立教育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级教育纠纷调解工作。第二十九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交所在地教育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 教育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当事人双方同意延期的,可再延期30个工作日。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已提起诉
25、讼的,应当终止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书后,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 教育纠纷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学生人身伤害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纠纷、刑事案件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二条 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阻扰事故的调查处理;(二)寻衅滋事,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当事人、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三)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聚众闹事的行为;(四)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五)携带易燃易爆危险
26、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六)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等其他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第四章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第三十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省、行业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
27、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明知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或者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的;(八)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28、的;(九)学校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十)学校在突发事件中救助学生不力的;(十一)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十二)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三)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四)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
29、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五)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除侵权责任法另有规定外,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残而非因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有过错导致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
30、害后果的事故,除侵权责任法另有规定外,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学生自行离校期间发生的;(三)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三十七条 学生由于过错造成人身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1、;(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未成年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为;(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三)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四)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第三十九条 为学校建设校舍、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32、的,依法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因学校教职工实施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教职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一条 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第四十二条 因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发生重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二)发生学生人身伤
33、害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三)瞒报、缓报或者漏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四)妨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学生人身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 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违反本条例,侮辱、殴打当事人、学校教职工及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服务
34、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前款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本条例所称教职工,是指校长、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人身伤害,是指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本条例所称重大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以及三人以上群体性的受伤害事件。第五十条 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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