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灾害“三查”制度(一)为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变化情况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地质灾害汛前调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三查”制度。(二)地质灾害汛前调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是群测群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以区为主导、乡镇为主体、村组为基础,坚持群众自查与专业调查结合,每年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在不同时期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三)汛前调查1.汛前调查是指在上一年度汛后核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威胁范围和对象、稳定性和危害性及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分析,为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供依据。2.汛前调查的主要
2、内容:一是对登记在册的所有地质灾害点受威胁的人口(户籍人口和实际居住人口)、监测预警、各级防灾和监测人员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查,有变化的要重新核定调整;二是对稳定性差、危险程度高、威胁人员较多的重要地质灾害点组织专业技术调查;三是对登记在册的隐患点的稳定性和危险性加重的,以及发动群众自查发现的新的隐患点(包括临时居住工棚),要组织专业人员实地调查,并逐一落实监测等防治措施。3.汛前调查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编制地质灾害汛前调查报告,经区政府确认后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四)汛中巡查。1汛中巡查是指在汛期由各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基层组织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地质灾害险
3、情等进行巡回检查活动。2巡查主要内容:一是年度防治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二是组织保障和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是值班值守、监测预报、宣传培训、专家队伍建设等各项具体防治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四是实地检查辖区内易发区域和重点区段。重点检查值班、监测、巡查、速报、“两卡”发放等记录和台帐;监测、报警和通讯等设备运行情况;临灾处置程序的有效性、转移路线和临时安置场所的安全性、避险标识和警示标牌的齐全性以及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对辖区隐患点、监测报警、临灾处置程序等熟悉掌握程度。3汛中巡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定期巡查不得少于两次,不定期巡查视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情况适时开展。4每次巡查要有书面记
4、录,并建立巡查工作台帐。巡查发现的险情应及时处置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巡查结束后应向上级书面报告情况。(五)汛后核查。1汛后核查是指在经历一个汛期以来对地质灾害的动态变化情况(包括地质灾害点数量、威胁范围和对象等等)进行核对排查,为下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2核查对象:一是已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点,对照上一年度汛后核查和本年度汛前调查情况,逐点将变化情况逐一记录填表;二是对汛期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开展受灾情况核查和技术调查;三是对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执行情况和群测群防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核查。3汛后核查工作在乡镇、村组排查的基础上,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技
5、术人员进行认定。4当年发生的灾情险情的核查以月报和应急调查为基础。一是查明灾情险情点的持续发展情况,已进行技术调查的,要进行跟踪调查。登记在册的点出现灾情险情的,在进行技术调查的基础上,重新调整防灾措施;新发生的灾情险情,要通过技术调查界定是否是地质灾害、是否列入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管理等,列入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的,要逐点落实防灾措施。二是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起数、人员伤亡和财产受损情况、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损毁房屋和农田等等)。5凡汛后核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出现变化的,必须重新修正相关基础数据,落实监测、群测群防、防灾方案等各项措施。重大事项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一是因涉
6、及威胁范围、威胁人员等变化,导致地质灾害点规模等级发生变化的;二是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发生变化的,按照地质灾害数据管理制度确定。6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地质灾害汛后核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监测、巡查情况,灾情险情和人员财产伤亡受损情况,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六)每年要适时对汛前调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进行部署安排。专业技术调查要符合自然资源部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技术要求和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实施细则等有关地质灾害调查技术标准。(七)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汛后核查结果,按照地质灾害数据管理制度要求,及时更新本级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