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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件证据收集培训课件.pptx

1、2022年11月5日星期六税务案件证据收集培训税务案件证据收集培训税务案件证据收集培训税务案件证据收集培训 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务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业务水平和法制化水平都有了长足的进步,部门的税收征管业务水平和法制化水平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依法治税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另一方面,涉及税案的诉依法治税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另一方面,涉及税案的诉讼案件却时有发生并屡屡以税务机关的败诉告终,究其原讼案件却时有发生并屡屡以税务机关的败诉告终,究其原因,绝大多数是由于税务机关在诉讼中举证不力,证据不因,绝大多数是由于税务机关在诉讼中举证不力,证

2、据不充分或证据不合法律要求造成的,因而税案证据的收集就充分或证据不合法律要求造成的,因而税案证据的收集就显得尤为重要。为进一步提高收集税案证据的质量,促进显得尤为重要。为进一步提高收集税案证据的质量,促进税收行政执法的规范、高效,丰富岗位练兵内容,编写了税收行政执法的规范、高效,丰富岗位练兵内容,编写了税务案件证据收集培训材料,主要针对目前我们税务税务案件证据收集培训材料,主要针对目前我们税务机关证据收集的关键和难点着重介绍了税案证据的概念、机关证据收集的关键和难点着重介绍了税案证据的概念、种类、证据收集的要求和方法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种类、证据收集的要求和方法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一

3、定的可操作性,可供税务稽查人员在收集税案证据方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可供税务稽查人员在收集税案证据方面参考、借鉴和学习。面参考、借鉴和学习。一、证据的概念和分类一、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延伸到涉税工作中,税案证据按种类可分为: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

4、论、戡验和现场笔录;按照税案证据的属性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书证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应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如:帐簿、凭证、纳税申报表、合同等。物证物证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

5、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的一部分,是指能够证明税案事实的物品、痕迹等客观实在物。如:暴力抗税的凶器、仿造的发票监制章等。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伴随现代电子技术发展而出现的证据形式,除电子邮件(Email)外,还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早在60年代,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就确立了关于电子证据的大量判例。南非于1983年、加拿大于1998年还分别制定有计算机证据法。本司法解释称之为计算机数据。即向法院提交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据,应调取原始载体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证明对象,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视听资料视听资

6、料是指以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税案事实的证据。如: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有关的人向法院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是指证人就其所感知的税案事实向办案机关所作的陈述。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

7、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形式。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近似,只是制作主体、时间略有区别。形式上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域外证据域外证据主要指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当事人调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

8、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原驻苏联大使馆教育处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的复函的规定,我驻外大使馆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的职能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不具有该项职能,出具的涉外公证认证文书无效。我国已于1997年加入海牙国际取证公约。外文证据外文证据外文证据主要指外文书证、外文视听资料等由外国语言文字形成的证据。当事人调取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涉密证据涉密证据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对这类证

9、据在形式上应作出明确标注和说明。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对税案事实情况向办案机关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有关情况的说明、自述材料等。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那些受办案机关聘请或指派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技能,对税案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之后所得出的结论性书面意见。戡验、现场、检查笔录戡验、现场、检查笔录是调查人员对与税务违法行为有着联系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戡验、检查时所作的客观记录。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据。在税务检查中,直接证据主要包括税收违法行为发生时制作或产

10、生的,记载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各种原始凭证。直接证据是一种最具证明力的证据。常常见的税收违法直接证据主要有:见的税收违法直接证据主要有:发生销售而未入账申报纳税而填开给购货方的发票等 未入账申报纳税的业务发生时填写的出库单、送货单等,以及为计量、运送相应货物制作的过磅单、托运单等 发生销售而未入账申报纳税的业务发生时取得的现金、存款、实物及相应的收款记录、制作的收款、结算凭单等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支持,方能对待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或对相关证据起补充说明作用。常见的税收违法间接证据主常见的税收违法间接证据主要有:要有:有关业务经办人员、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有关业

11、务经办人员、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 与税收违法行为有关的经济合同、银行结算收支凭证等 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或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从外围调查入手,积极寻找间接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不足。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原始证据是一种最具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常见常见的税收违法原始证据主要有:的税收违法原始证据主要有: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各种账簿原件;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各种凭证、发票原件;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各种纳税申报资料等原件。派生证据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常见的税收违法派常

12、见的税收违法派生证据主要有:生证据主要有:耗电量的证明 购货方的证明 生产工人的证明 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或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从外围调查入手,积极寻找派生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不足。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比较固定,反映事实一般不易发生变化,具有客观性的优点。常见的实物证据有:常见的实物证据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伪造、变造帐簿的作案工具;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在税案中的证明作用很大,尤其在缺乏完整的书证、足够的物证的情形下,言词证据能够帮助查清税案事实真相。常见常见的言词证据有:的言词证据有:税案的证人证言 当事人自述材料 询问笔录 中人民共和国税

13、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此条规定就是税务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此条规定就是税务机关在收集税收违法证据时的法律依据,也是具体调查取机关在收集税收违法证据时的法律依据,也是具体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证的法律依据。在工作中应注意的是,税务机关采取记录、录音、录在工作中应注意的是,税务机关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手段是有范围限制的,规定是在调查税务像、照相和复制手段是有范围限制的,规定是在调查税务违

14、法案件时使用这些手段。违法案件时使用这些手段。收集证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明确了调查取证的五种方收集证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明确了调查取证的五种方式方法,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在日常工作式方法,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在日常工作中,使用较多的是记录和复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中,使用较多的是记录和复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办案条件和办案设备的逐步改善和提高,今后,录进步,办案条件和办案设备的逐步改善和提高,今后,录音、录像、照相这三种手段,也将得到广泛使用。音、录像、照相这三种手段,也将得到广泛使用。1 1、证据收集注重“快快”。收集证据要主动、及时,归结是一个“快”字,要

15、在第一时间收集。目前,针对涉税违法人员毁灭证据快,事后取证难的特点;要想收集到真实、充分的证据,就必须采取“以快制快”的办法,办案人员应当有雷厉风行的作风,才能收集到真实有用的证据材料。2 2、证据收集讲求“细细”。收集证据要认真、细致,归结是一个“细”字。涉税案件极大多数为跨年度、事后检查,又因涉税违法人员具有一定反检查手段,若办案人员走马观花,就难以破案。应对涉案人员、涉税资料进行仔细检查、分析、研究,制定检查方案,抓住蛛丝马迹寻找突破口,根据涉案人员的心理状态,制定询问方案等获取违法证据。3 3、证据重点在“实实”。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归结是一个“实”字。去伪存真、由表及里,有违法行为

16、的证据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按法律法规及制度对证据质量的要求收集、整理,切实做到真实可靠。4 4、证据收集关键在“合法合法”。收集证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进行,归结是“合法”二字。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不是采取合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成为案件的有效证据。1 1、对涉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必须取得能证明纳税人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具体情况可分为:单一性的禁止行为。税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某种行为为税收违法行为,只需取得能证明该项税收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如纳税人有涂改税务登记的行为,只要取得纳税人涂改后的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17、即可。复合性的禁止行为。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某种行为在某种情形下为税收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取得证明这种行为和这种情形两个方面的证据材料。如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行为的查实,在取得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证据材料同时,就必须取得排除或推翻纳税人提出的各种“正当理由”的说法的证据材料。2 2、对涉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义务性的行为,必须同时取得能证明纳税人有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据材料,和能证明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据材料。既有税收违法证据收集的“需要”问题相关,还要有税收违法证据的类型问题。不同类型的证据,其证明效力是各不相同的,因证据类型的不同,查实税收违法

18、行为的证据的需要量也有所不同,如我们取得了查实一项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的某种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需要取得的证据材料,就比取得其他类型的证据材料的需要量少得多。每一项税案证据必须经得起听证、复议、诉讼几个环节的审查,必须经得起对方的反驳和质证,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要足以否定与之相矛盾的其他证据,这是解决税案证据收集“需要”方面问题的基本要求。其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三个具体问题。如果收集的一项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税收违法事实之间、其他证据之间缺少必须具备的关联性,那么这项证据就是无效的,不能用于证明所需证明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存在。税收违法证据的真实性问题,是指用于

19、证明税收违法行为成立的证据材料必须客观真实。税收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是证据是否有用的基本前提,必须在税务检查取证工作中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对证据的真实性的判断,必须依赖税务检查人员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必须依赖税务检查人员丰富的知识、敏锐的观察能力和较强的逻辑判断能力。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证据的真实性:几方面把握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是指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

20、问题,是一项证据是否有效的基本前提。如果一项证据在合法性方面出现问题,那么它就不能用于证明相应的税收违法事实成立,相应的取证工作也是徒劳的。因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补充取证,甚至使税务检查取证工作前功尽弃,是税务检查取证工作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主要从以下几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注意证据的合法性:方面注意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证据的关联性问题证据的关联性问题,是指证据材料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证据的关联性是作为证据材料与税收违法事实、其他证据材料之间的关系而

21、存在的,不是一项证据的内在特征。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证据间具有整体联系性,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证据链);二是证据同税收违法事实之间具有联系性。对证据关联性的判断,也必须依赖税务检查人员的知识与经验加以判断,有赖于税务检查人员的知识、经验与逻辑判断能力;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判别证据的关联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判别证据的关联性:逐证认定。逐证认定。一切税案证据必须逐证逐项认定,证明税案事实的全部证据是由若干个单个证据组成,确认其可靠性、真实性和关联

22、性;比较印证。比较印证。将税案中同类证据或者证明同一事实情况的不同证据,加以比较对照;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税案证据,联系起来,排除矛盾和疑点,同一认定,结论;其他认证方法。其他认证方法。税务检查人员在开展税务检查取证工作时,要注意自己的权限范围,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遵守行政法上“越权无效”这一基本原则。为避免出现越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税务检查取证工作应注意:取证工作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做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批准的,必须实行审批,不得独自做出决定;必须注意行使职权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必须注意行使职权的条件和标准等。税务机关做出具体检查取证行为时,应当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则,如告知程序、

23、审批程序、调查或检查程序、送达程序等。需要制作当事人陈述、证人笔录的,询问调查人员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告知询问的有关事项,应至少有两名调查人员在场,不得对纳税人或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在提取有关的收据、发票、物品等其它证据时,要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不能拿了材料就走,造成无法证明材料的来源,使取得的证据材料无法在税务检查案件中起到证明作用。在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时,必须注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阅读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要有调查人员和记录人的签名;在询问调查过程中,要注意被询问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完整地记录下来,全面反映被询问人员的陈述申辩情况;笔录采取一问一答形式,笔录中有关人员的陈述应采用第一

24、人称“我”的叙述形式。在复印、复制有关帐目、凭证时,必须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和出处,必须有复印、复制的时间,由原件保管人、当事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放于某处”的字样,并按规定要求盖章签字,同时要注意复印、复制的内容是否完整、全面。在取得有关单位、部门的证明材料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不能使用单位内设部门的印章或其他业务用章。这也是税务检查取证工作取得有关个人、单位、部门理解、支持、配合,顺利取得所需税收违法证据的一个关键。取证的方式方法(包括取证技巧和调查询问技巧等)必须根据检查取证工作的实际情况灵活使用,是一个税务检查人员办案能力的重要方面,没有固定的方法可供参考,必须靠税务检查人员在税务

25、检查实践中长期摸索、总结才能掌握。1 1、对查办案件中需要提取的账目、凭证、报表及其他书证和物账目、凭证、报表及其他书证和物证,要尽量提取原件证,要尽量提取原件,不能提取原件的,有关书证材料可以复印、复制。对不能提取的,又不能复制或不易管理的书证或物证,可以采用拍照或录像等形式固定证据。2 2、检查中应认真详细地制作检查底稿认真详细地制作检查底稿,由于税务检查案件的特殊性,所查纳税人的帐簿凭证量大,检查范围广,涉及年份长,因此有时无法对大量的帐簿、凭证进行复制,只能详细记录在检查底稿中,检查底稿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因此检查底稿的记录要翔实,要能反映并证明事实情况,记录完毕应请财务人员核实无误后签

26、名并盖公章或财务章。3 3、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在涉税案件中,直接证据主要包括记载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各种凭证,例如发生销售而未人账申报纳税的开给购货方的发票等。原始证据主要有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各种账簿凭证、发票、纳税申报资料等原件。直接证据最具证明力,原始证据最具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在税案调查中,检查人员应尽可能地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4 4、注意收集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注意收集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间接证据有有关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询问笔录、经济合同、银行收支凭证等。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

27、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不足。在涉税案件中,检查人员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从外围调查,收集耗电量的证明、购货方的证明、生产工人的证明等证据。5 5、税务案件证据来源要合法。税务案件证据来源要合法。税务案件取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重要手段。从来源上可分为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外部证据是税务检查机关对纳税人、税务案件当事人有关纳税情况调查时取得的证据,如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中介机构取得的评估报告、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知情人的证人证言、谈话询问笔录等等;内部证据是指在税务机关内部取得的与纳税人、税务案件当事人有关联的证据资料,

28、包括纳税人应缴纳的各种税款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财务会计核算报表和税款缴纳情况登记表,以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6 6、税务检查取证方式要合法。税务检查取证方式要合法。税务检查的取证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只授权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所以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强行搜查和秘密侦察得来的证据为非法,非法取得的证据即为无效。例如在纳税人、当事人不同意配合的情况下,税务检查机关强行打开保管账簿凭证资料、商品货物的橱柜、仓库进行纳税检查属搜查行为,这是税务检查机关超越

29、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7 7、税务案件检查取证的期限要合法。税务案件检查取证的期限要合法。这个期限应该是在税务检查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后,并在纳税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之前。这是因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规定在行政当事人提出复议或诉讼以后,调查机构无权自行向纳税人和其他证人取证,用此类方法取得的证据无效。在税务检查机关正式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前,由于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证是属侦察取证。侦察取证的权力是国家授予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税务机关无此权力。因此税务机关

30、通过侦察取得的证据应属非法取证,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8 8、税务检查取证的内容要真实合法。税务检查取证的内容要真实合法。证据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客观事实,能够再现过去发生的事情。税务检查中的举报材料,是启动检查程序的一项较为常见的起因,但从其来源和内容看无法作为检查中的证据。举报材料是否真实,是需要检查人员通过调查加以证实的。所以,合法的证据是检查人员在调查中收集的。此外,纳税人、当事人出于扩大其社会影响,通过媒体向外界公布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数据,不能作为检查工作的证据。因为纳税人、当事人不需要为上述活动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能作为税务检查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理的依据。行政诉讼法和税务检查工作规程都要求

31、税务行政处理文书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不予法律上的支持。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行政程序中某一证据材料具有证明价值本应予以认证采纳,但基于种种原因而不得采纳来认定案件事实而被排除作为证据的法则。证据规则简言之就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采纳,什么样的证据得以被排除。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排除一些有证明价值的证据材料在行政程序中的证明作用,这些被排除的证据材料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可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确立证据排除规则时,应当考虑和平衡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行政程序中排除证据的范围过大,可能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排除的范围过小则可能导致行

32、政机关非法取证之风盛行。确定行政程序中的证据排除规则应当考虑我国的证据法传统及行政管理现实,证据排除范围不应当像美国那么宽泛,但对于明显影响程序正义的证据则还是应当排除。建构我国行政程序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1.非法性排除非法性排除 非法性排除非法性排除也叫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行政程序中排除来源和形式为非法的证据材料,不将它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种非法不仅指违反了程序法,而且也包括违反实体法,同时亦包含对基本法-宪法的违反。非法性排除剔除非法证据的证明力。合法性是证据的属性之一,要求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取得,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无可采性。但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并不见得就不

33、合理,并不见得就不反映行政案件的事实情况;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很多情况下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有时可能对证明案件事实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是否确立非法性排除规则以及非法性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应当被排除就至关重要。确定非法性排除时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非法性排除对案件事实查明的影响;认可非法证据对个人权利和程序正义的影响;行政效率原则对非法性排除的限制。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不一样,行政程序要讲求效率,行政效率原则是行政程序的一个重要原则,如果实行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可能会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在对待非法性排除问题上,要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另外,行政机关要处理各种各样的事务,且与司法行为不一样,行政机

34、关一般是积极的行为,行政机关往往主动作出行为,这也要求行政程序中不能实行严格的非法性排除规则。因此,行政程序中非法性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当较小,不应当采用严格的非法性排除规则。除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或严重违法的情况外,非法证据应当具有可采性。行政程序中应当考虑对以下证据材料适用非法性排除: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非任意性自白,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通过秘密手段取得的证据,以利诱、欺诈、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的证据,其它程序违法取得的证据。法治原则法治原则要求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是法定的,非法定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无论取得证据的途径、方式、手段是否合法,都不具有合法性。行政程序中收集或提供

35、证据主体不合法的表现主要有: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调查、收集的证据;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且不能辨明是否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作的证言;不具有鉴定资格或能力的人提供的鉴定结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收集的证据,如由非行政执法人员或非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非法定主体收集提供的证据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导致证据本身不真实,如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本身可能是错误的,不能辨明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作的证言可能与事实不符;二是证据本身是真实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由于主体资格不合法而出现对程序正义和依法行

36、政原则的侵害。对于前者应当适用非法性排除,这类材料不能有行政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后者,不应一律采用非法性排除规则,应当权衡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考虑适用非法性排除对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依法行政原则的影响,考虑提供、收集该类证据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和违法的程序。对该类证据,为了维护法治精神,原则上应当适用非法性排除,但对不会给个人、社会利益造成损害,不会严重损害依法行政精神的证据,可以考虑不排除。【例一】【例一】普通发票违章案件证据的收集普通发票违章案件证据的收集 某县国税稽查局在查处一发票违章案件调查取证时,发现一纳税人(个体户,发票缴旧购新)在发票使用时,存在填写不规范、项目未填齐、单联

37、填写(大头小尾)等问题。证据收集如下:证据收集如下:1 1、用“证据复印笔录”向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复印收集其缴回的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使用“证据复印笔录”向取得发票联的单位复印收集发票联;向纳税人复印收集发票的记帐联。2 2、纳税人发出“询问通知书”,询问了解有关发票使用情况。3 3、使用“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要求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对某些具体问题进行阐述或说明。4 4、检查中还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涉税证据)5 5、纳税主体的确认(复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6 6、向购买方作相应的调查笔录(是否合法取得)以上税案证据的收集,就能断定该纳税人的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就能按程序和法律法规的规

38、定进行下一步的处理。【例二】企业偷税案件证据的收集【例二】企业偷税案件证据的收集 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一企业(一般纳税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取得的部分销售货款记入往来帐户,未记“主营业务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申报纳税,已构成偷税的事实。证据收集如下:证据收集如下:1 1、帐务摘抄记录,用“税务稽查底稿”记录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现的收取销售货款未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未计提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事实。(须经企业会计或其他当事人签字确认数据和情况属实等字样及时间,并加盖纳税人财务印章或公章)2 2、用“证据提取(复制)单”或“证据复印笔录”收集纳税人“其他应收款”帐务处理、记帐凭证及

39、原始凭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帐务记录;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 3、“询问”和“当事人自述”同前例。是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自述。第一次询问时应注明检查证号,询问结束时应由纳税人载明“该记录经我看后,记录属实无错记、漏记、误记”等字样。最后询问人和记录人分别签字 【例二】企业偷税案件证据的收集【例二】企业偷税案件证据的收集 4 4、已纳税凭据(复印或摘抄)。5 5、在复印件或提取证据复印笔录(证据提取复制单)上必须有纳税人签“复印属实,原件存于我处”字样。6 6、凡制作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的必须由本人签名,不能打印。7 7、调取帐簿、凭证或其他涉税资料必须使用“调取帐簿资料通知及清单

40、”,并由纳税人确认该帐簿、凭证或其他涉税资料是由该纳税人提供。以上对证据的收集,就能断定该企业构成偷税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就能按程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下一步的处理。附稽查底稿(1)、(2)【例三】定期定额户涉税案件证据的收集【例三】定期定额户涉税案件证据的收集 某区国税稽查局在对一双定户检查中,发现该业户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远远大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未如实申报。证据收集如下:1 1、对在该业户经营场所取得的部分销售记录,使用“证据复印笔录”(同前例)取证。2 2、由于掌握了该业户购进货物的来源,在其购货的对方对该业户的进货情况进行了全面取证(使用证据复印笔录),并由该业户购进货物时对方当

41、事人出具了“证人证言材料”。3 3、“询问”和“当事人自述”同前例。如果当事人不在由授权委托人接受询问或自述。4 4、已纳税凭据(复印或摘抄)。5 5、在复印件或提取证据复印笔录(证据提取复制单)上必须有纳税人签“复印属实,原件存于我处”字样。6 6、凡制作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的必须由本人签名,不能打印。【例三】定期定额户涉税案件证据的收集【例三】定期定额户涉税案件证据的收集 7 7、调取帐簿、凭证或其他涉税资料必须使用“调取帐簿资料通知及清单”,并由纳税人确认该帐簿、凭证或其他涉税资料是由该纳税人提供。8 8、纳税主体的确认(复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要求纳税人提供身份证。9 9、如果纳税人不

42、在现场,由其家人经营的应要求纳供户口本或结婚证。上述三个证据收集的案例,只是对日常常用的税务上述三个证据收集的案例,只是对日常常用的税务违法案件证据收集的简单介绍。而税务违法案件证据的违法案件证据收集的简单介绍。而税务违法案件证据的收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办案人员应该熟练掌握税收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办案人员应该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取,综合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取,综合运用各种取证手段,收集具体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运用各种取证手段,收集具体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材料。的证据材料。谢谢!谢谢!祝各位学员祝各位学员 学有所成、工作顺利、一切如意!学有所成、工作顺利、一切如意!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总额销项税金专用发票使用数量专用发票收入普通发票使用数量普通发票收入未开票收入抵扣总额专用发票抵扣额其它抵扣额检查期初留抵税金检查期末留抵税金已缴税额欠税 年 月 日被查单位(个)意见:年 月 日备注:检查人员签字:说明:该表摘抄纳税人帐面数据。税务稽查底稿(1)被查单位(人):检查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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