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保安员管理,维护校园安全,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的管理。第三条学校保安员要依法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实行向保安服务公司购买服务方式配备。保安服务公司须为列入区财政局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小额物业服务及管理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目录,并纳入公安机关日常监督管理。区公安分局要协助做好
2、校园保安员聘前背景审查。第二章保安员配备标准第五条学校保安员配备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非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走读寄宿混合制学校均按照师生员工总人数为100人以下的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师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标准执行。涉及多校区的学校,其每个校区按在校师生实际人数根据上述标准,独立配备专职保安员。第六条学校对保安公司派驻的保安员应当提出以下要求:(一)必须持有保安员证;(二)中国公民,原则上男性,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至50周岁;综合条件优秀的,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从事校
3、园保安员岗位超过55周岁的,须退出校园保安员岗位;(三)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四)有消控室学校,执勤保安必须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监控室和消控室两室合一学校,执勤保安必须同时持有保安员证。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第七条学校保安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保安员名单由学校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后3日内报区教育局备案,否则不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第三章保安员职责要求第
4、八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掌握保安业务知识,熟悉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并履行下列职责及要求:(一)值勤期间应按有关规定着制式保安服装,携带必要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二)上下学重点时段,保安员应佩戴头盔、防刺背心、橡皮棍、强光手电、辣椒水、防割手套及哨子等防护装备在校门口及校门外一定区域上岗执勤,会同学校值日教师、家长志愿者等护校力量,共同开展护校工作。(三)应按照问询、查验、核实、登记、放行要求,严格落实外来人员、车辆、物品的出入管理制度,严防可疑人员、车辆以及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等带入学校。(四)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开展
5、先期处置。(五)应具备必要的防范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会熟练操作视频图像采集设备、来访人员登记查验信息管理系统、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六)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脱岗,按时交接班并做好交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除学生上下学时间外,应严格落实校门封闭管理制度。上学期间,学生必须经校方允许,方可离校。(七)配合学校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地质灾害事故工作。对发现可疑人、事、物或其他治安信息,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或部门汇报,必要时启动报警器或向110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处置工作。(八)制止师生各种不安全或易造成伤害的行为,发生违反规定或不服从管理者,应严肃、礼貌劝阻并妥善处置,不听劝阻
6、的及时上报。遇有火警或其它紧急情况,应迅速扑救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九)在岗期间不与无关人员聊天,不干私活,不饮酒,不吸烟,不睡觉。不得在门卫室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存放或代人存放贵重物品、现金和危险品。(十)保安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保安公司相关要求第九条学校保安公司须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登记地在地区。同时,保安公司须在学校所在区(县)当年定点物业管理服务供应商名单中。学校在组织招标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协助参与评审。第十条近三年内存在以下不良记录的保安服务公司,学校不得向其购买服务,否则不享受财政补助政策:(一)存在未按规定派驻保安员的;(二)存在重大财务不良记
7、录的;(三)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区级及以上部门检查出现较大问题的;(四)因履职不当发生校园事故的;(五)存在其他不良情况的。第十一条具备对保安员的管理能力(对派驻单位保安员不少于每月一次的检查管理),具备对保安员的培训能力(不少于每学期一次集中培训)。第十二条保安公司应按照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要求为派往校园保安员配发保安员制服和配齐防护装备。学校门卫室按保安员人手一套配备:口哨(1个/人)、防暴头盔(1顶/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防护盾牌(1副/人)、安全钢叉2套。第十三条依法用工,招录的保安员符合我国中华人
8、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五章保安员管理第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与学校保安员按照合同履行职责。学校建立保安员绩效考核办法,对表现优秀的保安员进行奖励,对未按照合同履行职责的保安服务公司与保安员将扣发绩效考核奖。第十五条学校保安员每学期必须由派驻公司进行不少于1次的专业技能培训。各学校根据实际,对学校保安员进行管理培训。培训应建立培训台账记录,并对保安员的培训效果进行相应的测试。培训方式可自行组织或采取委托保安培训机构集中授课进行,师资力量可以邀请属地公安机关民警或兼职法制副校长。第十六条学校聘用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的,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规范的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
9、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应当将学校对保安服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各级、各部门在明察暗访中发现保安员未落实工作要求,或因履职不当发生校园事故的内容纳入学校对保安服务公司的考核条款,依法依合同开展保安服务。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合同内容,有权要求保安服务公司对存在考核不合格或在合同期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况的保安员进行调整。如若保安公司无法按学校要求进行调整的,学校可终止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合同。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保安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每年进行2次以上防火灾事故、防暴恐袭击等处置突发事件的培训和演练。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保安员管理经费由基础性劳务工资和绩效性奖励两部分组成。基础性劳务工
10、资按每人每年4.32万计算,由学校拨给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逐月发放工资;绩效性奖励工资按每人每年2.16万计算,由学校负责对保安员进行每月绩效考核并发放。第二十条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建有消控室的,运行维护人员参照保安人员标准。鼓励学校保安室、监控室、消控室改造成三室合一综合值班室,提高资金利用率,规范学校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区教育局直属学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补助人数每年核定一次,进行按实分类补助:(一)区教育局直属学校按照每人每年6.48万计算进行补助。(二)育蕾学校、林苑学校、蒲公英学校、良山学校按照每人每年6.48万计算进行补助。(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按照每人每年3.24万计算
11、(基础性劳务工资2.16万+绩效性奖励1.08万)进行补助,剩余经费由学校负责补足。所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保安人员经费根据上年度等级平安校园考核结果进行分类补助。依照区等级平安校园考核细则,4A级及以上平安校园补助核定经费的100%,3A级平安校园补助核定经费的80%,不合格校园第一年补助20%,次年及之后依旧不合格不予补助。区教育局适时下达考核通知,组织考核并发布结果。全区学校建立保安员绩效考核制度,由区教育局和各中心学校负责督查,对于违规使用保安员绩效奖励经费的学校将扣发学校当月保安员绩效经费,对于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视情扣发全年保安员绩效性奖励经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校园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合同和校园绩效考核办法应向区教育局备案。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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