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建工程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基本建设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更新安全管理理念,不断提高项目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参建人员的整体安全素质,以促进工程各项安全、环境、技术各类安全指标达标的实现,特编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编制。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在建项目、监理单位及各参建单位。第二章 安全教育型式和时间第四条 各在建项目、监理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组织本单位全部进场职工进行安全健康与
2、环境管理规定的普及教育。第五条 各在建项目每年应组织一次工程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班。第六条 各在建项目应在适当时间,安排相关人员外出学习工程安全管理(技术)先进经验。第七条 监理单位每年应组织在岗人员进行一次相关安全法规、规程教育培训。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由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技术人员和班组长参加的施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 施工承包单位各专业项目开工前,必须由专业行政、技术负责人及安监科,对参与该项目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的教育培训。第十条 施工承包单位对从事调试、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及接触易燃、易爆、
3、有害气体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教育培训。第十一条 施工承包单位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械(机具),以及职工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增强职工自我防护能力。第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充分利用安全工作例会、安全简报、例行安全学习等多种型式及时传达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法规、政策、技术的新指示,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第十四条 各在建项目、监理单位及各参建单位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所在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对现场作业的新职工,必须参照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的相
4、关要求进行三级教育培训。第三章 安全教育考核第十五条 各在建项目、监理单位、各参建单位的进场新职工,由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安全常识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第十六条 各在建项目各级领导有关安全管理(施工)方针、法规、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七条 各在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国家或行业职能部门的专职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八条 各在建项目工程技术、生产运行人员在工程试运代管、整套启动前,由项目安监部负责进行安全技术规程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应经过国家或行业职能部门的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由监
5、理单位负责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第二十条 各参建单位对参与本工程作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具备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知识,并考核合格后上岗。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单位对从事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械(机具),应根据其复杂程度、必须经技术主管部门对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 施工承包单位对参与系统调试、整套启动的作业人员,由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工负责安全技术规程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第二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对参与本工程作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以及应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必须存挡备查。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建工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