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二章 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一一、互联网的特性造成侵权易,维权难、互联网的特性造成侵权易,维权难 网络上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存在隐蔽性、迅速性、全球性以及罪证难以手机等特点。二、关于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二、关于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三、多媒体网络传播作品的法律保护三、多媒体网络传播作品的法律保护1、多媒体作品的法律归属2、取得在先作品的授权问题四、与网络传播有关的传播权限制四、与网络传播有关的传播权限制1、网络传播著作权保护中的合理使用2、法定许可一一、发达国家对网络传播著作权的保护情况、发达国家对网络传播著作权的保护情况1、美国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世界知识产权
2、组织著作权条约实施法案、著作权与科技教育法案、数字千年版权法案2、澳大利亚版权法修正案3、日本著作权法修正案4、欧盟各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唱片公约(WPPT)二二、伯尔尼条约伯尔尼条约和和互联网条约互联网条约关于网络著作权的规定关于网络著作权的规定三三、我国网络传播著作权保护的法规、我国网络传播著作权保护的法规1、著作权法有关网络传播的立法过程 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以前对网络传播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是随着上网人数的剧增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因网络传播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也在不断增多。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已经建立有关网络传播权及技术措施的法律制度,
3、有关数据库的特殊权利虽然尚未成立,也引起了官方的关注。2、我国网络传播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实践四四、网络著作权中人身权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中人身权的保护1、署名权2、发表权3、修改权4、保持作品完整权五、网络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五、网络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1、复制权2、发行权3、传播权4、出版权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七、网络传播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七、网络传播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一、技术措施的界定一、技术措施的界定 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是指著作权人主动采取的、能够有效控制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并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放置侵犯七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二、技术措施的种类二、技
4、术措施的种类1、按用途分控制访问作品、控制传播作品、识别非授权作品、制裁非授权使用2、按手段分访问控制技术、密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三、三、DRM技术技术 DRM即数字著作权管理,就是保护网络传播内容免受未经授权的播放和复制的一种方法。四、寻找侵权者的技术技巧四、寻找侵权者的技术技巧1、HTML中的技巧2、利用搜索软件一、国内首例网站与传统媒体的著作权案一、国内首例网站与传统媒体的著作权案 新华社北京月日电(记者李煦 牛爱民)国内首例由网站对传统媒体提起的侵权诉讼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令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寂寞如潮、网事悠悠等侵权书籍;赔偿原告上海榕树下
5、计算机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元;并在新民晚报、北京晚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据法院介绍,原告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创办的“榕树下”网站是全球最大的中文原创作品网站之一,发表了大量网络原创作品,并与作者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年月,中国社会出版社在其出版的网络人生系列丛书中,未经榕树下公司的许可,收录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寂寞如潮、网事悠悠等篇文章,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榕树下公司在知悉后,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专有出版权,故将中国社会出版社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币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数字化技术使作品传播形式发生变
6、化,但作品本身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使用网上作品仍应由著作权法予以调整。原告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取得本案所涉及篇文章的使用权。而被告出版的“丛书”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审查“丛书”编者是否取得原作者的授权,致使原告著作权受到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国内第一起网上著作权官司二、国内第一起网上著作权官司“电脑商情报电脑商情报被诉侵权案被诉侵权案”原告陈先生于1998年5月10 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3D芝麻街上发表了戏说MAYA一文,并注明“版权所有请勿刊载”。而被告电脑商情报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于1998年10月16日将这篇文章登在其第40版上。陈先生认为自己的著作权被侵
7、犯要求被告公开道歉,支付稿费 231元。同时支付惩罚性稿费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同意按照国家有关稿酬标准支付陈先生231元稿费。但被告认为自己无侵权故意,此稿是读者投入报纸电子信箱的。稿上未写真实姓名和地址无法发送稿费因而不同意向原告道歉。在此案中,被告电脑商情报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作者地址不明而无法发送稿费的说法也站不住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递著作权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登报公开道歉,向原告支付稿酬并赔偿损失924元,负担2000余元
8、受理费。三、中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三、中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瑞得诉东方案瑞得诉东方案”在“瑞得诉东方案”中,原告北京瑞得公司认为被告四川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主页,从整体版式、图案到栏目名称均与瑞得公司主页雷同,瑞得公司的徽标和搜索引擎“看中国”也被复制,因而认定被告侵犯了其因特网上主页的著作权,索赔19.99万元。经法庭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2000元,对原告的巨额赔偿要求则不予支持。另该案受理费5508元,由原告负担5400元,被告负担108元。四、王蒙、张抗抗等作家诉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案四、王蒙、张抗抗等作家诉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案 19
9、98年4月,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互联公司)成立“灵波小组”,并在其网站开设上了“小说一族”栏目,在该栏目中刊载了王蒙等六作家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北方的河等作品,其中王蒙、张洁、毕淑敏等三位作家的作品是“灵波小组”成员从其他网站上下载后存储在计算机系统内的,张抗抗、刘震云、张承志等三位作家的作品是由他人以E-mail方式提供到世纪互联公司的网站上,后由“灵波小组”成员存储在计算机系统内,然后通过服务器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的,所刊载的上述作品均有作者的署名。在该网站相关页面下有如下文字:“本站点内容皆从网上所得,如有不妥之处,望来信告之。
10、”1999年5月31日,王蒙等六作家以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世纪互联公司辩称:其网站所刊载的原告作品,是“灵波小组”从已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中下载的,而不是他们首先发布到国际互联网上的;并且不知道在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需征得原告的同意。原告提起诉讼后,其已从网站上及时删除了原告的作品。被告因此认为,刊载原告作品的行为仅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问题。况且,访问“小说一族”栏目的用户很少,几乎没有经济收益。公司在刊载原告作品时,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人身权,因此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损失是不能成立的。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其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199
11、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八)项之规定,分别作出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案件涉及的原告的作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在其网站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王蒙等六原告致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各赔偿经济损失1680元、720元、1140元、5760元、4200元、13080元,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各166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世纪互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网络上的作品使用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对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不进行规范。
12、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也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使用者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上诉人提出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所列举的作品使用方式,是指传统的作品使用方式,不包括国际互联网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世纪互联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对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应负有注意义务,且上诉人从技术上完全有能力控制是否将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因此,上诉人所称的其主观上无过错的主张,不能成立。1999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刘戎诉中国友谊出版社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五、刘戎诉中国友谊出版社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刘戎诉称,2001年6月,
13、我以“背包小虫”的署名在新浪网站发表徒步独龙江完全攻略(附地图)一文。2002年和2003年,友谊出版公司在其出版的中国自助游2002和中国自助游2003中分别以不同方式使用了该文中的文字,未经我许可,也未署名,且对部分内容采用删改、节选等方式进行修改和编排。友谊出版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及发行权,现起诉要求友谊出版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收回并销毁已出版的中国自助游2002和中国自助游2003;就侵权行为在南方周末旅游版、时尚旅游杂志、新浪网站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64元(其中稿酬418元,滞付费14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赔偿
14、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共计5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同时要求法院对友谊出版公司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的民事制裁。友谊出版公司辩称,涉案的两本书是同一作品的不同版本,系重复使用刘戎的作品。我公司出版涉案图书已获得作者授权,并要求作者就使用相关内容向版权代理机关支付了费用,充分履行了出版者的审查义务。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同意刘戎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刘戎作为徒步独龙江一文的作者,依法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等著作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一、韩寒与百度之争的来龙去脉一、韩寒与百度之争的来龙去脉 2011年3月15日,韩寒、郭敬明、贾平凹、方舟子、李银河、冯唐、蒋方舟等50位作家发
15、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把百度文库变成了一个贼赃市场”。随着谈判破裂,双方终于选择法庭相见。而“韩寒状告百度”,也是这一系列纠纷中首个开庭审理的案件。代表韩寒的作家维权联盟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1.要求百度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2.关闭百度文库;3.连续7天在百度网站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5.4万元;5.赔偿原告合理支出1.2万余元。韩寒此前在博客中表示,去年委托作家维权联盟处理相关版权事宜后,并未继续插手此事,上述诉讼请求也是通过新闻报道得知。而韩寒之所以通过博客发布声明,是因
16、为他与作家维权联盟在诉求方面有一定的差距。“建议作家维权联盟与百度能够和解双赢,探讨出更好的解决方法。我个人并不赞同维权联盟律师所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的诉求”,韩寒当时表示。9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完成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百度文库存在主观过错,故判决百度赔偿韩寒经济损失累计约8万元,但韩寒方面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等主张被驳回。二、二、“韩寒百度案的争议焦点韩寒百度案的争议焦点”1、谁在侵权2、百度是否存在过错3、百度是否靠侵权文档盈利4、百度对网友上传到百度文库中的文档著作权是否有审查的必要5、百度文库该不该关闭三、三、“韩寒百度案韩寒百度案”带来的思考带来的思考1、新媒体侵权的隐蔽性2、新媒体的开放导致侵权责任方难以确定3、中国网络公司缺乏尊重版权的意识4、新媒体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缺失四、网络版权保护任重道远四、网络版权保护任重道远1、百度文库肃清侵权作品,但侵权仍在百度出现2、其他形式网络侵权 个人空间、网盘:侵权作品藏匿地 视频网站:侵权的高发地带 App:更多用户参与侵权行为3、网络版权案件持续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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