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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环保法律法规要点(-51张)课件.ppt

1、建筑施工环保法律法规要点2014年最新年最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全文解读全文解读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环保法实施环保法实施25年来将面临重大修改年来将面临重大修改环保法实施25年来将面临重大修改,经过三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21日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扩大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大气污染特别

2、是雾霾治理和应对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新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五大新亮点五大新亮点亮点一:企业违法排污按日罚款不封顶 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亮点二:社会组织可提环保公益诉讼备受关注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也在有限放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亮点三:体现全民参与环保理念首先,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其次,增

3、加了要求公民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的规定,要求公民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做好实施环境保护措施,也要求公民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等等,这都是公众参与环保的形式。此外还规定了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亮点四:公众可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新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与建筑工程项目与建筑

4、工程项目相关的要点相关的要点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

5、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

6、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

7、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

8、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

9、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

10、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

11、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染环境防治法 新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与建筑工程项目与建筑工程项目相关的要点相关的要点 第二条第二条:本法适用于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第三条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

13、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安全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于控制环境污染、保持水土流失的法律和法规,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14、止施工中的燃料、油、沥青、化学物质、污水、废料和垃圾以及土石等有害物质对河流、湖泊、池塘和水库的污染。防止扬尘及其他有害物质对大气的污染,并且应采取科学和规范化的施工方法,把施工对环境、邻近单位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在实施环保工程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2004)的有关规定。在市区和靠近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区的地方,施工单位应按限定的作业时间施工,防止噪音污染。除本规定外,其它对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都应予严格遵守,任何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施工单位都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防止和消除。第三章第三章 施工期间的具体规定施工期间的具体规定第

15、八条:施工单位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须向监理单位提交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监理单位应对无环保措施的开工报告,不予批复;对正在施工无环保措施的,应立即停工,待措施满足要求后,准许复工。第九条:第九条:水土保持水土保持1、水土保持按照主体工程区、取弃土场区及生产生活用临时用地区个3大区进行管理。(1)主体工程区A、路基工程 路基工程施工中对填方路段必须按至少50米设置一处边坡临时排水沟,临时排水工程必须与纵向临时排水系统联通,确保雨季期排水畅通,杜绝边坡冲刷现象的发生;路基坡脚设置纵向临时排水系统,防止水流直接进入周围农田或村庄等,造成周围农田或村庄等的冲刷或淤积现象;C C、河道、河道河道施

16、工路段严禁向河道边和河道内临时堆放土石等,防止造成河道於塞或冲刷,保证河道的畅通;不得在河道内随意挖取砂石材料、随意改变流水方向,造成河岸的冲刷与侵蚀;D、水源地保护区和生态自然保护区在水源地保护区或生态自然保护区附近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水源地保护区或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各项规定要求施工,编制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自然保护区)保护措施专项方案上报建设单位和行业部门进行审查;严禁向水源地保护区或生态自然保护区内随意排放和倾倒任何物品,必须保持环境整洁,并对施工所需的物资进行严格检查和安全堆放,并设置专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检查,认真落实批准的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自然保护区)保护措施专项方案的各项措

17、施。(2 2)取弃土场区)取弃土场区A、设计方面严格按照设计文件中的取弃土场位置选择使用取弃土场,不得随意更改取弃土场位置;由于土质或储量等问题确需更改位置的必须按程序办理取弃土场变更手续;B B、取土场施工管理、取土场施工管理取土场开挖中必须对开挖坡面采取临时覆盖防护,按设计要求分层开挖及时整修,不得随意开挖造成坡面坍塌或到处积水;开挖到位后必须及时完成排水系统施工,不得造成积水或冲刷;严格按照实际坡面进行整修,不得随意放陡坡面;排水系统施工要做到因地制宜,排水畅通;使用完毕后要及时进行恢复,必须达到耕种、种植或建设的验收标准。C C、弃土场施工管理、弃土场施工管理必须遵守“先挡后弃”的原则

18、;弃渣前必须对表面腐殖土进行清理,防止渣体与坡面间形成滑动介质面;对坡度大于30度的原坡面必须挖台阶,防止渣体整体滑动;弃渣时必须采用分层填筑与碾压,填筑面必须设置1的坡度,防止积水或倒流现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坡面坡度、台阶和防护,因地制宜设置截排水设施,保证水流畅通;使用完毕后要及时恢复,必须达到耕种、种植或建设的验收标准。十、十、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分为:水污染预防、大气污染防治和噪音管理3类(一)水污染的预防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施工范围内以及附近现有的灌溉或排水系统进行调查,如果设计图纸中没有考虑临时的灌溉或排水系统,施工单位有责任免费修建临时的灌溉或排水系统。2、施

19、工单位应注意对路基填土的保护,防止填土被雨水或其它地面水冲刷,流入农田、鱼塘、河流等。3、水上施工需严格管理,钻孔泥浆需加强密闭,严禁漏入相关水源;钻孔废渣需及时清运,避免掉入水源;严禁丢弃废弃物品到水源。4、施工的机械应防止漏油,在施工机械正常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不经处理不得直接排放。5、清理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具的废水、废油等有害物质,不得直接排放于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中,更不得倾泻于饮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上,以防止污染水质和土壤。6、清洗集料的用水、工程废水或含有沉淀物的水在排放前应进行过滤、沉淀或采用其它方法处理,以使沉淀物含量不大于施工前河流中所达到的含量;7、水上施

20、工需严格管理,钻孔泥浆需加强密闭,严禁漏入相关水源;钻孔废渣需及时清运,避免掉入水源;严禁丢弃废弃物品到水源。8、施工的机械应防止漏油,在施工机械正常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不经处理不得直接排放。9、清理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具的废水、废油等有害物质,不得直接排放于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中,更不得倾泻于饮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上,以防止污染水质和土壤。10、清洗集料的用水、工程废水或含有沉淀物的水在排放前应进行过滤、沉淀或采用其它方法处理,以使沉淀物含量不大于施工前河流中所达到的含量;(二)(二)大气污染的防治大气污染的防治1 1、施工现场道路应指定专人定期洒水清扫,形成制度,防止、施工

21、现场道路应指定专人定期洒水清扫,形成制度,防止道路扬尘。道路扬尘。2 2、车辆开出工地要做到不带泥沙,基本做到不撒土、不扬尘,、车辆开出工地要做到不带泥沙,基本做到不撒土、不扬尘,减少对周围的环境污染。减少对周围的环境污染。3 3、在全部施工期间,应对施工场地洒水,使尘土飞扬减到最、在全部施工期间,应对施工场地洒水,使尘土飞扬减到最低程度。此外,应按劳动保护条例为工地操作人员配备各种防尘设低程度。此外,应按劳动保护条例为工地操作人员配备各种防尘设施。施。4 4、容易起尘的细料和松散材料应予以覆盖或适当的洒水喷湿。、容易起尘的细料和松散材料应予以覆盖或适当的洒水喷湿。这些材料在运输期间应用帆布或

22、类似的遮盖物覆盖。这些材料在运输期间应用帆布或类似的遮盖物覆盖。5、运转时有粉尘发生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大型轧石机场、沥青拌和站等的投料器均应有防尘设备。6、机动车应采取措施减少尾气排放,确保符合国家标准。7、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枯草、各种包装物品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三)噪声的管理(三)噪声的管理1、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代替高噪声设备与加工工艺,如低噪声振捣器、风机、电动空压机、电锯等,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消声器。2、按要求尽量利用吸声、隔声材料,或减振降噪设施来控制噪声的传播。3、进入施工现场不得无故

23、高声喊叫、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4、公路施工现场200m之内有居民区时,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可能将噪声大的作业安排在白天(6:00至22:00)施工,必须在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首先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其次,必须加强临时降噪措施,若采取降噪措施后依然达不到规定限值的,施工单位应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协调,张贴安民告示,取得群众谅解。(四)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场)污染的控制1、施工单位在确定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场)的位置时,应征得当地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2、如果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场)位置在居民聚居区的上风向,则其位置应离开聚居区至少1000m以外;3、沥青混合料的运输应采用无热源移动式高温容器,避免混合料中散发的气体直接逸散至大气中。(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处罚:1、未经项目办同意私自变更取弃土场位置;2、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造成灾害,致使取弃土场无法正常使用的;3、未经勘探取样盲目使用后发现取土场位置需要变更的;4、在取弃土场变更方案未批复之前私自施工的。谢谢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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