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医疗专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专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2一、医疗机构管理的一般规定一、医疗机构管理的一般规定 医疗机构的分类和立法管理:医疗机构的分类和立法管理:医疗机构是指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医疗机构是指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是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3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可分为:(1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2、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康复医院;(2 2)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院;(3 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4 4)疗养院;)疗养院;(5 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6 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卫生站;(7 7)村卫生室(所);)村卫生室(所);(8 8)急救中心、急救站;)急救中心、急救站;(9 9)临床检验中心;
3、)临床检验中心;(10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111)护理院、护理站;)护理院、护理站;(1212)其他诊疗机构。)其他诊疗机构。4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也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设的,也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按医疗机构的性
4、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任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非营利医疗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5医疗机构立法管理 19941994年年2 2月月2626日,国务院发布了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此后,。此后,卫生部陆续颁布了卫生部陆续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等规
5、章。随着卫生改革的深入,等规章。随着卫生改革的深入,为贯彻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02000年年2 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督局、中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督局、中医药管理局八部门的医药管理局八部门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见。之后国务院有关部委相继发布了。之后国务院有关部委相继发布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类管理的实施
6、意见、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知、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等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20002000年年5 5月月1515日,卫日,卫生部、对外经济合作部还发布生部、对外经济合作部还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分类别、规定,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当地医
7、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总体规划。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卫生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的人口、卫生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按照分布状况,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7医疗机构的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整体效益原则;整体效益原则
8、;可及性原则;可及性原则;分级原则;分级原则;公有制主导原则;公有制主导原则;中西医并重原则。中西医并重原则。8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医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办理其他手续。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可办理其他手续。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设置申请书;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不设床位或
9、者床位不满100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向省级人民政府卫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行政部门申请。9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卫生技术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
10、担民事责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0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等;诊疗科目、床位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11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义务: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院;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院;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健康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不得出具出生证明
11、书或死产报告书;助产人员亲自接产,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死产报告书;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
12、的有关规定收取医药费用,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药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12 医疗机构除开展疾病诊疗外,还必须承担医疗机构除开展疾病诊疗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卫生工作等任务。基层卫生工作等任务。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
13、调遣。门的调遣。1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名称的规定: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医疗
14、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名称。14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所列的名称为限;(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所列的名称为限;(二)前条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二)前条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五)各级地
15、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政区划名称;(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者个人的姓名。15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
16、共利益的名称;(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五)含有(五)含有“疑难病疑难病”、“专治专治”、“专家专家”、“名医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称。16 以下医
17、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际组织名称的;(二)含有(二)含有“中国中国”、“全国全国”、“中华中华”、“国家国家”等字样以及跨地域名称的;等字样以及跨地域名称的;(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17 以以“中心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称,由省级以
18、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含有“中心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含有“中心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18 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
19、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让。19医疗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必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内容仅限于医疗机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等。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等。20医疗广告中禁止: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
20、、画面;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贬低他人;贬低他人;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师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师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言进行宣传;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言进行宣传;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诊疗方法;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内容。违反其他有关法律
21、、法规等内容。21 医疗广告由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医疗医疗广告由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方可进行广告宣传。22二、医疗机构管理的具体规定二、医疗机构管理的具体规定 医院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病床设施,医院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病床设施,具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通具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通过医务人员的集体协作,对住院病人过医务人员的集体协作,对住院病人或门诊病人
22、实行诊疗活动,达到防病或门诊病人实行诊疗活动,达到防病治病、保障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治病、保障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23医院的分类:按隶属关系,可分为军队医院、企业医院、医学按隶属关系,可分为军队医院、企业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等。院校附属医院等。依医院规模、医疗技术水平及服务区域,可以分依医院规模、医疗技术水平及服务区域,可以分为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一级医院是为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属于初级卫生保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属于初级卫生保健机构。二级医院是
23、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健机构。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生服务和执行高等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以上的医院。我国医院共分为三级十等,即一、二级各分为甲、我国医院共分为三级十等,即一、二级各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分为特、甲、乙、丙四等。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分为特、甲、乙、丙四等。24按最常见的根据收治病人的范围,分为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两大类。综合医院是指设
24、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划分综合医院是指设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划分内、外、妇、儿、中医、五官等专科,配内、外、妇、儿、中医、五官等专科,配备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和相应的备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和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的医疗机构。综合医院的多专人员和设备的医疗机构。综合医院的多专科性最容易实现医学所要求的对病人进行科性最容易实现医学所要求的对病人进行专科协作诊疗的功能,是种类医院的主体,专科协作诊疗的功能,是种类医院的主体,它在我国医院总数中占它在我国医院总数中占80%80%;25专科医院是指为医疗某些特种疾病而设立的单科性医疗机构。专科医院包括:传染病医院、精神病专科医院包括: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
25、院、结核病医院、麻风病医院、职医院、结核病医院、麻风病医院、职业病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业病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眼耳鼻喉科医肿瘤医院、口腔医院、眼耳鼻喉科医院、胸科医院、骨科医院、中医医院院、胸科医院、骨科医院、中医医院等等1010多种;中医医院和儿童医院,由多种;中医医院和儿童医院,由于其有较完全的分科,可视为特殊类于其有较完全的分科,可视为特殊类型的综合医院。型的综合医院。26医院的任务:根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我国医院的任务是:以根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我国医院的任务是:以医院工作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的基础上,保医院工作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的基础上,保证
26、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同时做好扩大预防、指导基层和计和科研水平。同时做好扩大预防、指导基层和计划生育的技术工作。划生育的技术工作。所以,医院的任务和功能具有综合性。它既是医所以,医院的任务和功能具有综合性。它既是医疗机构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医疗与卫生防疫、疗机构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医疗与卫生防疫、专业保健机构相互衔接的纽带,同时也是医学教专业保健机构相互衔接的纽带,同时也是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育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27医院的组织结构和编制原则:我国的综合性医院通常由诊疗部门、辅助我国的综合性医院通常由诊疗部
27、门、辅助诊疗部门、护理部门、行政、后勤部门构诊疗部门、护理部门、行政、后勤部门构成。成。综合医院机构设置实行院和科室两级制。综合医院机构设置实行院和科室两级制。医院设置科室,应以医院的性质、任务、医院设置科室,应以医院的性质、任务、规章、本身的技术力量、业务实际需要和规章、本身的技术力量、业务实际需要和业务发展规划为依据,从有利于病员的论业务发展规划为依据,从有利于病员的论断、治疗、康复和增进健康出发设立。断、治疗、康复和增进健康出发设立。28医院人员编制 综合医院病床数与工作人员编制比例为:综合医院病床数与工作人员编制比例为:(1 1)300300张床位以下的,按张床位以下的,按1 1:1.301.401.301.40计算;计算;(2 2)300500300500张床位的,按张床位的,按1 1:1.401.401.501.50计算;计算;(3 3)500500张床位以上的,按张床位以上的,按1 1:1.601.701.601.70计算。计算。病床与门诊量之比应按病床与门诊量之比应按1 1:3 3计算,不符全计算,不符全1 1:3 3时,可按每增减时,可按每增减100100门诊人次增减门诊人次增减5757人。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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