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建设,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及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治【2017】1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标准。一、人防标准1.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党政主要
2、负责人和校(园)长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工作队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工作机构。学校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校内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 3.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每个学校专职保安一般应从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中聘请,保安素质和年龄应当适应学校安全保卫的需要,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4.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学校一般应配1-3名及以上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符合寄宿规模需要的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 5.在
3、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二、物防标准 6.校门、 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低于此高度的围墙(围栏)应当具有防攀爬功能;校门不低于1.7米且可有效防护5人以下集体冲撞,校门处设置值班室或警务室,配备必要的执勤防御(护)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7.安保人员执勤配备标准:防暴头盔1顶/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夜间值班用强光电筒1支/人、对讲机1部/人、辣椒喷雾器0.5支/人、钢叉(1套/组,每套钢叉包括叉腰、叉颈、叉脚用各一把)。学校视频监控报警室、财务室、电教室、实验室以及保密、危险物品存放点
4、等重要部位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8.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9.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尤其学生宿舍,每层至少要有2个灭火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在显著位置应设置消防疏散提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安全防护栏杆和设施符合有关规定。10.校内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牌、减速带等设施,施划行车线、停车线和人行横线。 11.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
5、或者防护设施。 三、技防标准 12.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国家标准。 13.学校应在门卫室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视频监控、应与公安部门天网工程、110报警系统或互联网联网,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要求。 14.校园出入口及门前两侧、学生宿舍楼(区)、办公楼、教学楼、学校食堂、停车场所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区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在适当位置安装主动报警求助设备。校园周界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15.食堂(餐厅)、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化学危险品库房、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配电室、锅炉房、二次供水设备等重要场所应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