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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9篇).docx

1、关于发票管理规章制度(精选9篇)关于发票管理规章制度1一、总则(一)本校发票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工作,各发票使用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服从财务部的管理。(二)本校所有使用、接触、保管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二、销货发票(一)销货发票是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二)财务部票管员负责公司销售发票的购买、保管、发放以及报表填制和报送工作。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管员要及时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日记账”,月终填报“增值税发票购、用、存情况月报表”和“发票使用明细表”,分别于次月3日和10日内报送税务局。(三)发票使用部门必须指定

2、专人负责开具发票事宜,并到财务部备案。人员调动变更时,必须到财务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四)发票使用部门领用空白发票时,须到财务部办理登记手续,每次领用的限量为一本;若采用按产品种类开具发票的办法时,经财务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准领用备用发票。使用完的发票存根要必须及时交财务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财务部存档保管。计算机打印发票的领用限量为每次不超过十份。(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六)销售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指定专人,设专用保险柜存放,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和被盗,应于丢失当日立即报财务

3、部,并报税务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并于三日内在报刊和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七)开具发票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1.按号码顺序填开;2.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3.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上、下联内容完全一致;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物价值、实收金额相符;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6.按时限开具;7.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八)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限为: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3.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4、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拆本渐页、代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外出或邮寄空自发票Z(十)发票开具后,发现错误,应在各联1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原发票中按编号保存。(十一)发票开具后,若发生退货冲票事宜,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1.如果销货方和购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回后,连同其存根联和记账联一起,按作废处理;若是部分退货,销货方收回原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不准索取退货证明单。2.如果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应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以发票联作为抵减当期销项税额的

5、凭证,将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粘贴在存根联下方,以备审查。未收到购货方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销项税款。属于销货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在发票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销货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或折让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货、转让证明单附在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后面,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款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

6、明的增值税额从进项税款中如实扣减。销货方办理退款时,必须取得购货方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如下:1.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2.销售本公司外购的生产用材料、物资;3.销售本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废料、废渣;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十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2.处理废旧设备等固定资产变价销售的;3.处理在建工程物资的;4.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十四)本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应于当月送交购货方,并督促其入账处理。本公司财

7、务、物资管理部门也必须于当月将销货记账凭单、出库单及时人账,以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十五)已经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的各联次及发票登记簿由票管员保存,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后,由税务机关查验批准,监督销毁。三、购货发票(一)购货发票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由销货单位出具给本公司的发票。(二)所有部门和个人在为本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三)物资采购部门和费用支出部门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时,都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若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与其发生业务。若本公司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索取

8、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以普通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的,财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票面总金额5%的罚款。(四)下列经济活动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2.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3.旅店、饮食服务业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务;4.邮电费、保险费、娱乐活动费;5.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纳税性服务收费;6.其他按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五)各业务部门向供货单位采购物资,发生的劳务、费用,一经发生,不管付款与否,都要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采购的物资应立即办理人库手续,费用支出办好签字手续,发票报销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立即交财务部门办理人账。对不能立即付款

9、的发票,财务部门要一式两份填制“应付款项转账单”,分别交经办人存查和登记应付款账。(六)财会人员要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票有权拒绝付款:1.未按本公司规定办理法定手续的.发票;2.应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收取了普通发票的发票;3.项目不全、填写不清楚的发票;4.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痕迹的发票;5.采购的物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发票;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发票。(七)购货后,若遗失发票或抵扣联,应向原销货方索取有原销货方盖章的证明和记账联的复印件,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凭证和记账凭证。三、附则(一)公司收款部门为财务

10、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向客户收款。(二)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l 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者,除责令写出检查外,每份空白发票罚款5 00010000元;丢失已填开的专用发票者,每份罚款1000元。(四)本制度如有与国家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五)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票管理规章制度2一、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帐,由领用人签字。二、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

11、规定用途使用。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四、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七、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12、。八、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九、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关于发票管理规章制度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第三条 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第四条 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第五条 开具发

13、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第六条 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第七条 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第八条 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九条 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1、 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0元。2、 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50元。3、 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50元。4、 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

14、的,扣责任人500元。5、 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关于发票管理规章制度41、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之一,凡需领用发票的专卖店,必须办理领用登记手续。2、发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转借、转让和为他人代开的发票。3、负责管理各类发票的员工,按各使用部门建立登记册,严格领用,保管和缴销手续。4、对已经用过的发票存根,应按顺序保管,如有错开、错写,必须作废,并保持原发票的完整内容。5、未使用过的发票如果有遗失,必须认真查明原因进行严肃处理,报有关部门和税务局备案,同时登报声明作废。6、管理发票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清理数量以后、移

15、交清单由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有效。7、使用发票时需检查有无缺号、缺联,如有问题应及时处理,填写发票后,必须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的签字或加盖印章。8、管理和使用发票的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规定,不许伪造、买卖、涂改、撕毁和弄虚作假,凡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店面销售人员需在顾客购货前征询其是否开据发票,如开据需在货款中另加4%的税金,具体情况由店长控制。关于发票管理规章制度5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发票开具管理,明确发票相关人的责任,保障各种税务发票的安全完整、填开合法合规。2、范围:本制度适用本公司所有部门。3、含义本制度所指的发票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

16、,由我公司对外开具的法定收款凭证,该凭证上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监制章。4、内容4.1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税务登记号等。4.2 我公司目前使用发票由经营和纳税范围决定,由公司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发票领购。5、发票的领购和领用5.1 公司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严格管理。5.2 公司的发票填开人或保管人负责本公司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的领购。5.3发票领购

17、人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要携带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用簿”,同时也要单独建立自己公司的发票领购台帐,及时与发票领用簿上的记录核对。5.4 公司领用发票时应建立发票领出备查簿,领出时要记载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5.5 公司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同时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6、发票的开具6.1 公司只有在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与本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符的经营活动时,才能向付款人开具发票。发票只限在本单位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对经营业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6.2 公司发票开具人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认真审查发票开具内

18、容,对于不符合要求和情况不明的应拒绝开具发票,并及时向财务经理反映情况。6.3 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应整本回收,及时向财务经理汇报,同时与领购税务机关联系解决。6.4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公司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6.5 各发票开具完成后,发票存根要单独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特别对机打发票存根更要认真核对,按编号装订保管。6.6发票开具应在公司财务部,开具人为公司指定财务人员,不允许委托其他人员代开的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财务人员应该保管好自己的发票软件系统密码,除正常工作交接外,不得告诉他人。6.7任何公司和个人不

19、得转借、转让、代开和虚开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扩大公司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6.8开具发票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做到项目填写齐全、书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缺联填写,加盖印章时应印迹清楚。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加盖“作废”印章。6.9 发票开具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时,必须及时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以及其他符合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要求的.有关资料,同时在退回发票加盖“作废”印章。6.10 因税务机关启用新版发票而禁止旧版发票时,公司发票专管人员应携带税务机关的发票领用簿核销,旧版发票应缴回税务机关或加盖“作废”印章妥善保管。6.1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时,要根据销项税额合理估算,使应交税金与公司资金情况相结合,做好纳税策划,避免税金大起大落,造成公司资金紧张。6.12 发票开具流程:6.12.1 业务部门发票经办人填写发票申请单及附件(销货清单需要的填写,不需要不填),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交财务部财务经理进行复核,财务经理复核无误后,交发票管理人开具,盖章后交由经办人。6.12.2 业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申请单及附件,应附销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出库单,以及其他有关销货证明凭证(如运费凭证等)。7、发票的管理7.1 公司发票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各自空白发票实物,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应及时报告直接财务经理;财务经理得到发票丢失的消息后应主动和主

21、管税务机关沟通,尽力减少损失。7.2鉴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票开具人和发票保管人为同一人,对发票的管理、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而造成税务机关罚款或公司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权利。7.3 发票存根应随时装订成册,年末装箱归档,便于以后查询。7.4公司发票管理人要保管好与发票相关的台账和备查簿,例如: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用簿、发票领购台账、发票领出备查簿、发票开具明细登记台账等,如果公司发票业务小,以上资料可以合并设立;与发票相关的台账和备查簿应视同财务档案管理,不得毁损或丢失。8、其他8.1 公司要建立发票开具明细登记台账,按照发票开出的流向逐份登记,分别记

22、录发票号、开票客户名称、金额、业务经办人和开票人。8.2 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以前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废止,具体业务按照本制度执行。8.4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关于发票管理规章制度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

23、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

24、用品。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25、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

26、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第十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

27、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第二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

28、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的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的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第二十六条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第

29、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第三十二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

30、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

31、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第三十七条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

32、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的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

33、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

34、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关于发票管理规章制度7为严格控制酒店财务制度,杜绝财务漏洞;现对前台发票及单据传递及保存如下规定:1.前台各种重控单据必须连号使用,存根联单独连号保存随时备查。2.每份账单审核后须保证原始资料完整,收据存根齐全。3.前台账务资料按日归类,每月汇总,由日审标示后存档封存。4.前台账务资料封存后完整保存,需处理时由日审专人在前台主管的监督下进行。5.前台人员必须保证客人账务资料的保密性,不得随意透露他人。6.其它客人重要账务单据,如信用卡预授权单的保存须按照其业务单位运作特性制订保存周期。(信用卡授权单及签购单保存期为入账日起一年。)7.每日酒

35、店收入报表由夜审完成并由次日上报店会,由日审于次日对其进行账务调整,并在次月初完成月收入的调整工作。8.调整后的收入报表由日审保管至少两年,以便进行酒店收入及营业分析及预算。9.酒店前台单据及收入报表由专人管理,严禁随意透露。10.客人持酒店收据要求补开发票或查询账目时,前台账务人员有义务帮助客人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当账务发生期超过半年时,以电脑资料为准并上报前台主管。11.酒店为客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在客人付清时按照客人要求为客人开具发票;发票金额要真实、准确,可以少于实际金额,但不得超过实际消费。12.正确开具发票后,将发票存根联订在消费账单上备查;除前台外的.各个收款点须将账单客人留存

36、联收回并订在发票记账联后。(以上内容为手工开据的发票适用目前很多发票为机打发票,无发票记帐联的应将存根联订在消费账单上备查)13.当工作中出现问题不能依靠本制度解决时,以国家相关会计制度为准则,并及时上报前台主管或其他财务部有关领导解决。以上规定前台账务人员须严格执行,凡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影响酒店声誉或使酒店受到利益损失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并负责酒店的经济损失;上报店级领导处理;酒店保留对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关于发票管理规章制度8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一

37、、发票领购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二、发票保管(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三、发票使用(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

38、票专用章”。(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字迹清楚。2、不得涂改。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处理。6、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8、在发票联左下方加盖“发票专

39、用章”,印制清晰、完整。9、购货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10、劳务名称仅限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11、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劳务提供的当天。(2)劳务和款项同时发生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12、发票顺序依次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发票。13、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开东莞发票。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转借、转让、虚开或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票。15、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1)如果未

40、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发票联及有关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废票处理。(2)如果已将记帐联做了帐务处理,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抵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存根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回的原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帐联和红字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另外,属于销售折让的,在作上述处理后,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3)在购买方货款已付,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处理:要求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41、送交我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在收到购买方寄来的证明单后,根据证明单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扣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其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抵减费用的凭证。四、发票缴销1、整本发票填开完毕后,开票员按照发票封面(封底)内容要求如实填写。2、及时登记发票使用明细表。关于发票管理规章制度9一、目的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明确管理及使用范围,预防票据遗失、填制错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使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经营销售及服务业务。三、发票种类:1、国税局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机打发票;

42、2、国税局出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两联机打发票;四、职责:1、发票领购人:由财务部指定人员,现有财务会计担任,负责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购新事项。2、发票领用人:由指定人员使用(如收银员、经营部收入管理人员、票务组负责人员),负责向财务申请领用发票;3、发票开具人:由指定收银员或收入负责人担任,负责根据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真实、合法、有效发票;4、发票管理人:由发票领用人、开具人担任,负责发票的保管、发放、领用、归还;5、财务部负责对发票档案领用,保管、收发、使用、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发票保管使用情况;五、管理制度:(一)、发票购买和保管:1、发票由财务部指定专项会计人员向有关税务部门购买。2、

43、财务部专项购买人员必须对购买的发票清点号码及数量;(二)、发票的领用:1、财务部指定专项会计人员应设置“发票领用单”凡发放票据必须填写“发票领用单”领取时要记载,领用日期、发票简称、发票的代码、数量、发票起止号、领票人及部门负责人。2、领用发票人,必须制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工作,并自行做好发票的领用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发票管理人员)。3、发票管理人员在向会计领取发票时,必须填写“发票领用单”办理领用手续,并清点数量和验看发票号码。4、发票管理人员对所领取的发票必须妥善保管,在交付申请人时,应登记签收。5、若发票管理人员出现离职或挪岗的,必须做好发票的交接和盘点工作,将未用过的发票上交财务部,由接

44、管人重新签名领用。(三)、发票的开具:1、设置“发票开具申请单”要记载付款名称、日期、开具的金额及项目名称。2、发票应该按照一定的时期、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3、发票只能按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跳号或开具空白发票。4、要确保开具的付款人名称和金额的准确性,并盖公司“发票专用章”,尽量避免作废发票和红冲发票。5、开具发票时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注:开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开票期间不相符,提前或推后等情况)开票人员均应取得财务部经理以上领导的批准后,才能开具发票。6、一般情况下,已确认收到款项方能开具发票,未收到款项需提前开具发票的,除合同约定外,需取得财务部经理以上领导批准后

45、,才能开具发票,其中涉及以汇款形式收取收入的,需凭进账单原件换取发票,以避免重复开具发票。7、特殊情况需要开票的,例如淘宝不要票部分业务,按淘宝提现总额计算,由会计与出纳员核对后,填写应填写开票申请单由开票员进行开具。(四)、发票的记账:财务部与出纳确认好每月收入后,由会计人员逐笔入账,要确保收入额与记账报税的收入额、税额相符,确保缴纳税金的准确性。(五)、责任追究处罚1、各发票保管人员每日必须清点库存发票与登记簿库存是否一致,发生不一致必须查明原因。发生遗失必须立即上报领导及财务部。2、发票保管人应保证空白发票、已开发作废发票、发票存根有序完整。3、发票开具人员应保证开具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4、发票管理人员必须把发票安全保管,以防丢失和损坏。5、由以上情况给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各保管责任人承担,并根据情况情节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辞退处理。六、附则:1、本制度未规定之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2、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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