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目 录(一)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二)对获得资质认定实验室的监督管理(三)对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五)各类专项计量监督检查(六)纤维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七)组织机构代码的监督检查(八)标准化的监督检查(一)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开展认证活动监管工作。一、职责权限县质监局负责辖区内认证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其中须吊销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依法报请原发证机关实施。二、监督检查对象辖区内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认证企业。三、监督检查内容1、认证机构是否
2、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情况。2、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情况;认证企业是否存在伪造、冒用、卖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情况。3、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要求、管理职责,开展对获证企业的
3、后续监管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四、监督检查方式1、根据济宁市质监局的统一部署组织专项检查;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五、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相关机构、企业进行检查。(二)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三)询问当人事和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六、监督检查程序(一)依据济宁市质监局的部署,按照相应的工作方案、计划,开展检查工作。(二)根据工作计划,对辖区内认证活动监督监管予以策划、部署、指导和抽查;(三)检查结果汇总和处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根据计划和
4、需要上报上级质监部门。被检查单位应根据检查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七、监督检查处理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二)对获得资质认定实验室的监督管理 实验室资质认定是质监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按照济宁市质监局授权依法组织对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职责权限县质监局按照上级质监部门部署负责辖区内认证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其中须吊销有关许可证
5、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依法报请原发证机关实施。二、监督检查对象对辖区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进行监督管理。三、监督检查内容已经获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是否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开展检测活动,是否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四、监督检查方式1、根据济宁市质监局的统一部署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抽查、能力验证等;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五、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相关实验室进行检查。(二)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三)询问当人事
6、和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六、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济宁市质监局发布的年度重点专项监督检查范围和具体检查内容,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二)检查结果汇总和处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根据计划和需要上报上级质监部门。被检查单位应根据检查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七、监督检查处理(一)加强证后监管,依法对获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对实验室的资质进行撤销、吊销、暂停;对检测范围进行变更等情况的,依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
7、(三)对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管理,提高检定工作质量,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区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建立计量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实施计量检定的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检查计量检定资质情况1、检查计量机构是否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计量授权证书或专项计量授权证书等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2、检查各项计量标准是否持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3、检查是否具备两名及以上获相应项目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计量检定人员,是否在有效期内;4、检查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检定员证等是否在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时限申请复核换证。(二)检查
8、计量检定实施情况1、检查标准设备是否经计量检定合格;2、检查是否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3、检查是否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4、检查是否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5、检查是否按照计量技术规范开展检定工作,原始记录填制、修改是否规范,出具的检定证书是否规范、正确。(三)检查计量检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1、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行为;2、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行为;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的行为;4、是否存在检定人员未取得检定资质开展检定的行为;5、是否存在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
9、、证的行为;6、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可与省市局组织的计量比对、技术比武或能力验证活动,计量标准考核等相结合。(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计量比对活动中出现不满意结果、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项目及建标较多的企事业单位。(三)加强对计量检定业务技能培训工作的监督,不定期组织召开检定质量分析会,提升检定服务能力。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二)实施检查。检查计量授权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证件和资料,对相关项目的检定质控点进行监督和提
10、问,重点考核标准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检定人员的操作能力。(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四)整改后处理。组织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违反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需要立案的,进行立案调查。(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职责权限县质监局负责本辖区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二、监督检查对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三、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
11、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二)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三)是否存在假冒、侵权或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四)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五)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四、监督检查方式(一)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二)对获证企业是否依法组织生产开展证后专项监督检查,采取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三)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五、监督检查措施(一)日常监管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度不少于1次
12、。(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三)专项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六、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和方案。每年初确定当年专项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发文部署。(二)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三)检查结果汇总和处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根据计划和需要上报上级质监部
13、门。组织检查部门对检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各企业应根据检查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七、监督检查处理(一)对于未取得型式批准许可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产品制造(修理)活动的,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并依法进行处理。(二)对于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型式批准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封存计量器具,并依法进行处理。(三) 对于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
14、,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理。(四)对销售未取得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的计量器具的,予以警告,依法进行处理。(五)对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六)对于利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许可的,予以撤销,并依法进行处理。(五)各类专项计量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整治计量秩序,规范计量行为,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职责权限县质监局负责规范本辖区内的各类计量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本辖区内的专项检查。二、监督检查对象与各类计量行为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三、监督检查内容(一)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是否存在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
15、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二)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是否存在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三)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是否存在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四)收购者收购商品,是否存在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五)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包装物时,是否执行产品包装标准。(六)生产者是否存在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
16、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七)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是否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是否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八)用能单位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四、监督检查方式(一)根据上级部署或者自身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地区的专项计量监督检查。(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五、监督检查措施采取调阅相关文件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等措施。六、监督检查程序(一) 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和方案。每年初确定当年
17、专项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发文部署。日常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二) 检查实施。按照检查计划,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三) 检查结果汇总和处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根据计划和需要上报上级质监部门。组织检查部门对检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各被检查单位根据检查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涉嫌违法的应立案查处。七、监督检查处理在开展专项计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反相关计量法律法规的,应按照规定予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落实,涉嫌违法的应移交相
18、关部门立案查处。检查结束后,通报反馈检查结果,落实整改,涉嫌违法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六)纤维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为加强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质量的监督,维护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的市场秩序,保护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经营者(含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在经营活动中的纤维质量实施监督。二、监督检查内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经营者履行质量义务是否符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
19、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检查:有计划的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组织安排单一产品的专项检查;(三)重点监督检查: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和反复受到举报对存在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产品或单位,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实施监督检查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向监督检查对象说明来意并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二)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和监督检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三)对现场发现的明显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责令监督检查对象整改并反馈整改
20、结果。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向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纤维经营者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查阅、复制与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三)对有需要抽样检验的纤维进行现场抽样,随后进行检验,及时将检验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需要立案的,进行立案调查。 (五)对违法行为性质严重,规模大,区域性明显的,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处理。(七)组织机构代码的监督检查为了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质监局代码办理窗口、组织机构代码申办机
21、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依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登记,并通过核查证照资料方式,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作及组织机构代码使用者加强监管。三、监督检查方式:不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督查工作。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作质量进行督查,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不定期抽查档案,验证是否遵守登记工作制度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网络系统设定的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规范登记。是否按照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规范审核组织机构代码申请人登记信息,查看登记信息与申请证照资料是否一致。(二)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行为的监管。对登记档案及
22、数据录入进行评查,查看是否按照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规范审核验证材料;是否有未按照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规范要求,越权为不具备资格的组织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有使用伪造证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行为。(三)强化日常应用监管。畅通与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强化税务、工商、人事、民政、公安、金融、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管理活动中对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核查监督作用。加强对骗取代码证,伪造变造代码证的行为的监管。宣传推广组织机构代码信用信息查询公共平台的应用,通过公众广泛应用加强社会监督,保证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准确性、有效性。(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需要立案的,进行立案调查。(八)标准化的监督检查为了加
23、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涉及标准实施的产品和服务。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对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其行为是否符合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检查:有计划的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组织安排单一产品或领域的专项检查;(三)重点监督检查: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和反复受到举报对存在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产品或领域,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实施监
24、督检查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向监督检查对象说明来意并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二)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和监督检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三)对现场发现的明显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责令监督检查对象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查阅、复制标准文本、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识、有关记录以及其他资料;(三)对需要抽样检验的产品进行现场抽样,随后进行检验,及时将检验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需要立案的,进行立案调查。(五)对违法行为性质严重、规模大、区域性明显的,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处理。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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