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序 号评 价 项 目标 准 分查 评 方 法评 分 标 准 及 办 法自 评 得 分2.1.电站锅炉1300查评一评价年度为主; 除查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外,尚应进行现场设备及其系统实际情况查询.核对。多台锅炉运行运行的电厂,项目标准分按锅炉台数均分,作为单台炉的标准分;单项扣分,扣完标准分为止,不计负分;公用系统的评分按项目标准分扣分2.1.3技术管理2402.1.3.1专业技术管理资料完整、齐全。包括:主、辅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符合实际的机组系统图册;设计技术文件和资料;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等技术资料;专业技术管理和专业技术分析资料等20查阅技术档案、资料、文件专业管理资料混乱不得分
2、;专业技术资料不齐全,视情况扣标准分的20%-60%;没有专业技术分资料或分析资料失实.不完整,扣标准分的20%-40%评价依据:【依据1】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大纲(锅检委1995001号)1.锅炉制造安全质量资料(本资料在锅炉出此检验时应审查,转入正常定期间延时备查)1.1锅炉竣工图(总图、基础荷重图、热膨胀图、承压部件图、汽水系统图) 1.2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 1.3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书,承压、承重部件材质证明书、外观及尺寸检验报告、压力试验报告、焊接质量检验报告、热处理报告等) 1.4锅炉产品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1.5锅炉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1.6热力计算书或汇
3、总书 1.7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及质量证明书 1.8水循环计算书或汇总表 1.9汽水阻力计算书 1.10过热器及再热器壁温计算书 1.11各部件总装记录(含制造缺陷的返修处理纪录) 1.12设计修改的技术资料2.锅炉安装安全质量资料(本资料在锅炉初次检验时应审查,转入正常定期检验时备查) 2.1锅炉安装记录(含设备检查和缺陷处理记录、焊接记录、水压试验报告等)及安装签证。 2.2锅炉安装设计变更通知单 2.3锅炉安装竣工图及安装竣工报告。 2.4锅炉试运行(含启动调试各阶段)记录和技术签证。 2.5安装单位自行加工、制作的承压部件和元件的图纸、资料、检查记录。 2.6安装单位使用材料的材质保证书
4、、化学分析、光谱分析资料。 2.7焊接检验资料(含射线探伤底片、金相热处理、无损检验资料等)。3.规程及制度 3.1现场运行规程 3.2检修规程 3.3事故处理规程 3.4技术监督制度(含金属、化学、热工监督制度) 3.5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及定期检验计划 3.6培训考核制度和焊工及无损检验人员档案 4.受监督设备重大技术改造及变更的图纸、资料(含锅炉结构的重大改变及锅炉参数的变化) 4.1技术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 4.2设计图纸及计算资料 4.3施工技术方案 4.4质量检验和验收签证 5.保护动作整定值及主要参数控制指标 5.1各项保护定值与各测点分布记录 5.2安全阀起座、
5、回座压力值、阀瓣(机械、电气)开启高度记录,安全阀实际排放量核算 5.3主气温、主汽压、再热汽温、再热汽压、各级减温器前汽温、各级过热器和再热器壁温、给水压力和温度、汽包水位等各主要控制参数的正常值及允许波动偏差值6记录及档案 6.1金属监督技术资料档案(含合金钢材光谱检验记录) 6.2化学监督技术资料档案 6.3焊接管理有关记录,焊工及检验员档案 6.4事故、故障记录,超压、超温记录 6.5重大设备损坏记录6.6检修质量验收卡、检修记录、大修技术总结6.7安全阀校验及仪表、保护校验记录6.8最近一个时期的运行记录6.9锅炉登录薄及监督、检验报告、监督运行项目记载6.10定期检验计划【依据2】
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13 运行管理和修理改造13.1发电厂应根据本规程要求,参照部颁有关规程和典型锅炉运行规程,结合设备系统、运行经验和制造厂技术文件,编制现场锅炉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以及各种系统图和有关运行管理制度。 13.2除氧器应按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设备、系统,编制现场运行、维护规程。高压加热器在启动或停止时,应注意控制汽、水侧的温升、温降速度。各类疏水扩容器应有防止运行中超压的措施。 13.3锅炉启动、停炉方式,应根据设备结构特点和制造厂提供的有关资料或通过试验确定,并绘制锅炉压力、温度升(降)速度的控制曲线。启动过程中应特
7、别注意锅炉各部的膨胀情况,认真做好膨胀指示记录。锅炉启动初期流过过热器和再热器的蒸汽流量很小或者为零,应控制锅炉燃烧率、炉膛出口烟温,使升温、升压过程符合启动曲线。汽包锅炉应严格控制汽包壁温差。上、下壁温差不超过40。 13.4锅炉应平稳地增减负荷,控制增减负荷的速度。在增减负荷时应使风量先于燃料量的增加,后于燃料量的减少。但在整个运行期间应尽量保持燃料空气比在安全范围内。 13.5锅炉燃用的煤质应基本符合设计要求。其低位热值、灰熔点、挥发分、水分和灰分变化不应影响锅炉的安全运行。 13.6锅炉停炉的降温降压过程应符合停炉曲线要求,熄火后的通风和放水,应使受压部件避免快速冷却。锅炉停炉后压力未
8、降低至大气压力以及排烟温度未降至60以下时,仍需对锅炉严密监视。 13.7锅炉应保持额定参数运行,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和出力。在运行中出现超温超压情况时,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并记录超温、超压的数值和时间。13.8设计带基本符合的锅炉改为调峰运行时,各部温度、温差的控制及其变化速度、负荷增减的速度、启动和停止时的温度、压力升(降)速度等,都仍应满足有关规程的规定。13.9运行中锅炉保护装置和联锁不得任意退出运行。主保护需要退出检查和维护时应限定时间并经发电厂总工程师批准,记录退出运行的原因、时间和恢复时间。水位和炉膛压力保护停用后在限定时间内不能恢复时,宜停止锅炉运行。保护装置的备用电源
9、或气源应可靠,备用电源或气源亦不应随意退出备用。 13.10禁止向已经熄火停炉的锅炉炉膛内排放煤粉仓存粉。由于事故引起主燃料跳闸,熄火后未及时进行炉膛吹扫,应尽快实施补充吹扫。 13.11锅炉运行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掌握所有控制装置的机理和作用; c)了解锅炉原理,熟悉锅炉结构和系统; d)能以正确的方法进行锅炉点火、启动以及熄火、停炉的操作; e)能以正确的方法熟练地进行调整、运行和事故处理; f)掌握锅炉的给水方法,清楚地知道当汽包水位过高或过低时应采取的措施。对于直流锅炉能清楚知道中间点温度的控制方法。 亚临界、超临界压力锅炉的主要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大
10、专或同等学历。 13.12对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人员,应按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在跟班见习,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书后方准独立值班。670t/h及以上锅炉的运行值班人员,除正常的培训考核外,还应经仿真机培训,取得操作证,并定期经仿真机轮训。13.13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任何领导人员不得强迫运行值班人员违章操作。 13.14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问题,应立即停止向炉膛送入燃料,再视具体情况正确处理:a)锅炉严重缺水; b)锅炉严重满水; c)直流锅炉断水; d)锅水循环泵发生故障,不能保证锅炉安全
11、运行; e)水位表失效;无法监视水位; f)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主给水管和锅炉范围连接导管爆破; h)炉膛熄火; i)安全阀全部失效或锅炉超压; j)热工仪表、控制电(气)源中断,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 k)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制造厂有特殊规定的其他情况。 13.15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品质严重恶化等情况时,应停止运行。发生上述情况,停炉时间由发电厂总工程师确定。13.16达到停炉条件而不及时停止锅炉运行,造成事故扩大,引起设备重大损坏和人身事故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3.1
12、7发电厂应根据设备结构、制造厂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有关专业规程的要求,编制现场检修工艺规程和有关的检修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检修技术纪录。 13.18发电厂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受压部件老化、腐蚀、磨损规律以及运行维护条件制定大、小修计划,确定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重点检验、修理项目,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确保受压部件、元件继刚处于完好状态。管道及其支吊架的检查维修应列为常规检修项目。 13.19锅炉受压部件、元件和压力容器更换应符合原设计要求。改造应有设计图纸、计算资料和施工技术方案。涉及锅炉、压力容器结构及管道的重大改变、锅炉参数变化的改造方案、压力容器更换的选型方案,应报集团
13、公司或省电力公司审批。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改造和压力容器、管道更换的资料、图纸、文件,应在改造、更换工作完毕后立即整理、归档 13.20应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执行各级验收制度,确保修理和改造的质量。修理改造后的整体验收由电厂总工程师主持,锅炉监察工程师参加。重点修理改造项目应由专人负责验收。 13.21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检修孔、焊接管座、加带贴补和利用管道作为其他重物起吊的支吊点。13.22发电厂每台锅炉都要建立技术档案薄。登录受压元件有关运行、检修、改造、事故等重大事项。每台压力容器都要登记造册。 13.23发电厂应有标明支吊架和焊接位置的主蒸汽管、主给水管、高温和低
14、温再热蒸汽管的立体布置图,并建立技术档案,记载管道有关运行、修理改造、检验以及事故等技术资料。依据3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14 金属技术监督管理14.1定期召开金属技术监督工作会议,传达和布置上级有关金属技术监督工作的指标、决议、工作总结、修订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等。 14.2金属技术监督专职(兼职)人员,应按期制定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计划,编写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专题报告,强化金属技术监督管理,提高技术水平。14.3受检部件检验必须出具检验技术报告,报告中应注明被俭部件名称、方法、项目、内容、日期、结果,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报告有检验人员签字,并经审核批准。14.4健
15、全金属技术监督网,建立数据库,实行定期报表制度,统一档案格式,使金属技术监督规范化、科学化、数字化和微机化。14.5修造企业或自行制作的产品,其技术档案,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改型和产品质量证明书和质量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应建立监督档案。14.6建设安装单位应按部件根据本标准所规定的检验内容,建立、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 14.7火力发电厂应建立和健全原始资料、专门技术和管理三种类型的金属技术监督档案原始资料技术档案应包括如下项目:a)受监金属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移交有关原始资料;b)受监金属部件的用钢资料;c)机组超参数运行时间、启停次数和运行累计时间等资料;专门技术档案应包括如下项
16、目:a)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气管道监督档案;b)受热面管子监督档案;c)锅筒监督档案d)联箱、给水管道监督档案;e)重要转动部件监督档案;f)高温螺栓监督档案;g)大型铸件监督档案h)事故分析及异常情况档案;i)反事故措施及各种部件缺陷处理情况档案;k)机组超运行时间、启停次数和运行累计时间等资料2.1.3.2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生产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如: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和设备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等,编制锅炉及附属系统设备的运行规程及技术文件;每年应对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可继续执行文件”30查阅运
17、行、检修和专业管理的规章制度、记录及文件未制订各相关规程和制定或不完全、不规范,视情况扣标准分的30%100%;未按规定进行复查、修订,每项扣标准分的10%;没有年度重申“可继续执行”的各相关规程和制度明细文件,或不完整,视情况扣标准分的30%100%2.1.3.3是否认真贯彻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文件及上级单位防止电力生产故障的要求、通知等技术文件,是否将其编订到相关规程和制度中30查阅有关规程、措施和制度未能认真贯彻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及上级颁发的防治故障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扣标准分的50%100%;未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编入相关规程制
18、度,视情况扣标准分的30%50%【依据1】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发布2003-10实施)。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2.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
19、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3.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兑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3.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3.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审定并印发
20、。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2.1.3.4设备台帐、设备评级,设备缺陷管理、设备可靠性管理、备品备件管理、系统设备异动管理、科技环保、技术进步、技措反措、检修技术资料齐全、完整30查台帐及相关资料每缺一项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30%评价依据:【依据3】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14.7火力发电厂应建立和健全原始资料、专门技术和管理三种类型的金属技术监督档案。其内容有:1.受监金属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移交有关资料;2.受监部件的用钢资料;3.机组超参数运行时间、启停次数和运行累计时间等资料;4.主蒸汽管道、高温蒸气管道监督档案;5.受热面管子监
21、督档案;6.联箱、给水管道监督档案;7.重要转动部件监督档案;8.高温螺栓监督档案;9.大型铸件监督档案10.事故分析及异常情况档案;11.反事故措施及各种部件缺陷处理情况档案;12. 发电厂应根据设备结构、制造厂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有关专业规程的要求,编制现场检修工艺规程和有关的检修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检修技术纪录。2.1.3.5锅炉运行、维护管理技术资料齐全,有岗位分析、定期工作分析和专题分析;有两票(工作票和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巡回检查和设备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的记录分析资料,并按年度统一存档备查。30查阅运行管理资料没有统计分析资料,该项不得分;统计分析资料不完
22、整,缺乏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解决办法,视情况扣标准分的10%-50%评价依据: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1.各集团、省电力公司设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总工程师负责,归口管理本电网的技术监督工作1.1贯彻执行国家级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技术措施等。1.2组织制定本电网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技术措施等。1.3制定本电网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计划;定期听取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对所属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1.4对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1.5组织对所属单位技术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23、1.6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1.7组织包括电力试研院(所)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搞好本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1.8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落实电力试研院(所)、所属发供电企业试验室的建设和仪器配备,以及开展技术培训、交流、考核评比等活动所需的经费。1.9对并网运行的发供电设备和重要用电设备进行技术监督归口管理。2.1贯彻施行国家、行业、主管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2.2掌握本电网主要发供电设备和
24、计量装置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提出建议和措施。2.3参加本电网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2.4认真、严肃行使监督职权: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电网有否决权;对企业监督指标考核、评比有决定权;对制止违章操作及超标运行有建议权。2.5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2.6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并取得资质证,依法开展相应工作。2.7审核基层单位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参加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2.8对基层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2.9定期提出
25、各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与要求。2.1.3.6按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建立了本企业的技术监督网和各级监督岗位责任制;根据国家、行业、公司、规程、制度、条例等,制定了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技术措施,建立的技术监督档案20查阅技术监督管理文件及档案。技术监督网为建立或不完全,各级岗位责任制未建立或不明确,扣标准分的30%-100%未制订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和措施不完全,视情况扣保准分的30%-100%;技术监督档案未建立,或不完整,视情况扣标准分的30%-100%;评价依据:依据1: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发布2003-10实施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
26、3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第36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活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第37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第3
27、8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是供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第39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防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第4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
28、中提取。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第41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事实,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第42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例行工作1.1班前会:接班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待注意事项。1.2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
29、良现象。并做好记录。1.3安全活动日:班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安全分析会: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1.4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有企业安检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1.5安全检查: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迎接和季节性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30、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国家点1.6安全简报:公司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码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1.7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供电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使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2.1.3.7电厂应配有经考核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专职或兼职)40查阅证件、使用登记文件、技术登记簿;查
31、阅设备检修台长及防磨防爆检查记录。查阅监督、检验规章制度;查阅金属检验报告没有配备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扣标准分的50%-100%;未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手续和未建立技术登录薄,扣标准分的50%-100%;未按监察、检验规程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却项,视情况扣标准分的50%-100%;评价依据:【依据1】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电安生1996430号)。4 监察管理4.1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单位按国家或部颁有关规定,实施资格许可证制度。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
32、资格证书。 单位和个人的资格审查、考试发证,按部颁或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4.2 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应设置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火电厂、火电安装单位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配备锅炉监察工程师。锅炉监察工程师的考核、发证,按部颁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执行。 4.3 锅炉订货合同的技术条件应根据规程有关要求和SD268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进行谈判。进口电站锅炉的技术条件应符合部颁进口大容量电站锅炉技术谈判指南和进口大容量火电机组热工自动化技术谈判指南有关部分的要求。在设备订货合同中应明确设计、制造、检验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对于进口成套设备中有国内加工制造的锅炉
33、压力容器部件,其设计、制造和检验应与进口设备执行同一规程、规范和标准。 4.4 对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制造质量,应实行监检。监检工作以建设单位为主,安装和检验单位参加,按部颁国产大型电站锅炉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监检大纲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安装质量,由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按部颁有关规程规定组织检查和验收。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应进行检验。检验工作由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组织,按部颁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执行。国产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应经检验,检验工作由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组织,按部颁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大纲执行。参与制造质量检验和进口设备检验的专业人员,应持有锅炉
34、监察工程师或检验员资格证书。 4.5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使用单位,按部颁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使用登记暂行办法和能源部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暂行办法及其附件的规定,在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由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备案,领取使用证。 4.6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和管道发生爆破等重大事故时,应报告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重大事故的调查委员会,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应派人参加。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应报告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 4.7 锅炉、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动
35、,应进行检验和安全性能评估,并办理审批手续。评估工作由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组织,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主持,并在安全技术上对评估结论的全面性、正确性负责。退役重新启动的设备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在役设备管理。经检验报废的设备不允许使用。4.8 锅炉出厂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为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所需要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a)设计图纸(锅炉整体总图、各部件总图和分图、汽水系统图、热膨胀系统图、测点布置图、基础荷重及其外行图等);b)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汇总图;c)安全阀排放的计算书和反力计算书;d)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焊接质量和水压试验合格证书等);e)锅炉安
36、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f)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g)锅炉热力计算书或主要计算结果汇总表;h)过热器进出口压力;i)过热器管壁温度计算书或汇总表;j)烟风系统阻力计算书或汇总表;k)各项保护动作整定值。4.9锅炉应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载明下列项目:a)锅炉型号;b)产品编号;c)额定蒸发量(t/h);d)给水温度()e)额定蒸汽压力(Mpa);f)额定蒸汽温度();g)制造厂名称;h)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即便好;i)制造年月。汽包、联箱等主要受压元件应打上钢印,标明产品编号。4.10压力容器出厂时应向客户提供以下技术资料:a)设计图纸;b)筒体及元件的强度计算书;c)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
37、合格证、才智证明书、检验报告、水压试验报告);d)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4.11压力容器应装设金属铭牌,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2.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2.1第三类压力容器;2.2容器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2.3蒸球。2.4
38、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2.5液化石油气储容器。2.6医用氧舱。3.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或组焊)单位。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4.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4.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4.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定。4.3参加压力容器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4.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4
39、.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4.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4.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4.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4.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4.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5.1压力容器档案卡(见附件四,略)。5.2第3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5.3第6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0、5.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5.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5.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5.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5.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6.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7.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7.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7.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
41、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7.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8.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9.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9.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9.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露等危及安全的现象。9.3安全附件失效。9.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
42、全运行。9.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9.6过量充装。9.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9.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9.9其他异常情况。10.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11.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12.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
43、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13.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
44、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14.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14.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14.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清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14.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14.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14.5主要受压
45、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15.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16.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充装安全注册,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充装作业。2.1.3.8电厂应结合本厂实际制定设备维修管理体系(制度)。主要包括:检修计划管理、检修过程管理、检修工以及质量标准、检修后的验收、设备异动管理办法等。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检修管理模式20查阅相关的资
46、料、文件检修管理技术文件每缺一项扣标准分的10%-30%; 检修管理制度、规程不符合实际,视情况扣标准分的30%-50%评价依据:【依据1】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大纲 (锅监委1995001号)。同2.1.3.1依据1 【依据2】发电厂检修规程(SD2301987) 1.4.8 电厂和检修机构应做好以下检修管理的基础工作:a.根据本规程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程制度,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作出补充规定(制度),如检修质量标准、工艺方法、验收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设备异动管理办法、备品管理办法等。b.搞好设备和系统技术资料、技术状况的管理,要收集和整理好设备、系统原始资料,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职责。c.加强对检修工具、机具、仪器的管理,做到正确使用,加强保养,并努力进行研制或改进。d.搞好材料和备品的管理工作。e.建立和健全大修人工、材料消耗和费用统计管理制度。f.建立设备状态监督制度。g.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制度做到方法正确、数字准确、结论明确。h.对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要做到定期观测、检查,并做好记录归档(水力发电厂的水工建筑按专门规定执行)。i.加强检修队伍的建设,提高职工素质,造就一支责任心强,懂得科学管理,有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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