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 际 贸 易 实 务p案例与计算F组-FOBpFOB、FCA相同点n装运合同、双方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p不同点FOBFOBFCAFCA运输方式水运各种交货和风险转移地点装运港船舷视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转移装卸费用租船运输约定装货费用谁负担买方支付的运费已包含运输单据卖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视运输方式提交不同单据F组-FOBp案例n某司从美国进口瓷织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圆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圆的不可撤消L/C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将L/C金额增加到50800美圆,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
2、么?p分析n合理。根据本案情况,依据的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用。F组-FOBp案例n我司向新加坡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每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10月份,集装箱运输,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火灾而全部损失,以致损失由我方承担。问:若采用FCA,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p分析n若按FCA,则可在货物运至湛江码头时或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需要承担案中损失。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比FOB好在:可提前转移风险,可提早
3、取得运输单据,可提早结汇,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可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F组-FOBp案例n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吨,每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买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
4、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C组-CFRp案例n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C
5、组-CPTpCPT、CFRn不同点CFRCPT运输方式水上各种交货地点装运港视运输方式而定风险划分船舷为界货交承运人为界CPT=FCA+F(CPT=FCA+F(国外运费国外运费)C组-CIFFOBCFRCIF相同点(1)交货地点:装运港 (2)风险转移:装运港 船舷(3)适用运输方式:水运(4)进出口清关:买、卖方各自办理(5)性质:属于装运合同 。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不同点买方负责运输、保险,支付运费、保费卖方负责运输,支付运费。买方负责保险(费)卖方负责运输、保险,支付运费、保险费价格构成不同C(FOB=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C+FC+F+IC组-CIFp案例n我司与外商按CIF
6、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货物顺利装运出口并收回货款后不久,卖方寄来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支付该收据 的款项,我方是否应支付?为什么?C组-CIPpCIP、CIFn不同点CIFCIP运输方式水上各种交货地点装运港视运输方式而定风险划分船舷为界货交承运人为界卖方责任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水上保险,支付其运费、保险费交货地至目的地的全程运输,不仅水上运输,保险,不仅水上保险F组、C组总结FOB、CFR、CIFFCA、CPT、CIP运输方式海洋、内河。承运人是船公司各种及多式联运。承运人是船公司、航空公司、多式联运经营人风险转移地点装运港船舷货物交付承
7、运人接管时,接管地可以是其运输工具、或约定的运输站、收货站装卸费用负担(租船运输)FOB需明确装货费用谁负担,CFR、CIF需明确卸货费用谁负担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不需约定运输单据卖方提供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视运输方式,海运内河提交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可转让的提单或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和内河运单,铁、公、航、多下,分别提交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多式联运单据换算CIF=CFR+I=FOB+F+ICIP=CPT+I=FCA+F+I在目的港交货交货术语-DESpDES与CIF的区别 nDES价CIF 价,DES是真正的“到岸价”。DESDESCIFCIF交货地点目的港船上装运港船上合同性质到达合同
8、,实际交货装运合同,象征性交货风险划分目的港船上装运港船舷费用划分卖方负责所有费用卖方只负责正常运保费,不负责之外的额外费用运输保险卖方为自身利益办理卖方代办性质与交货有关的其他问题p案例n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某公司欲达成一笔核桃交易,经磋商,各项交易条件基本确定,其中使用的术语为CIF Hamburg,以不可撤消的即期L/C支付。由于核桃销售的季节性强,主要在12月份的圣尼古拉节上销售,交货迟延会影响售价,因此,对方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卖方须于10月份在中国上海港装运,并保证货物于11月底之前到达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买方已经支付货款,卖方应将所得货款退还买方。”试
9、问:(1)我方能否满足对方要求,为什么?(2)如果想达成交易,请你从不同角度分析。与交货有关的其他问题p案例n分析p买方的要求不合理,不能满足其要求。因为(1)按照CIF 的解释,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本案买方要求卖方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转移给了卖方。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与交货有关的其他问题p案例p分析 CIF是象征性交货的术语,其主要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另外,本合同采用L/C,银行付款的前提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而本案买方提出保证货物于11月
10、底之前到达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这无形中将交单付款变成了交货付款。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凭单交货的特点,已不属CIF合同。L/C不能单方面撤消。与交货有关的其他问题p案例n分析p由于核桃属季节性产品,且中国非唯一产地,买方的要求也有其合理性,我们不能完全不考虑其要求可通过以下方法来满足对方要求:术语和支付条件不变,将装运期提前到10月15日前或更早,以保证运输途中的时间;将术语改为FOB,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只要买方与承运人签订协议明确有关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买方风险;如果运输途中风险不大,海运的各种费用也以作了详细的预算,则我方可以考虑使用DES或DEQ术语;如
11、果金额不大,可考虑使用电汇方式结算。合同的标的物p案例案例n某司出口苹果酒一批,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为单证一致,所以单据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在进口国海关被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均写“Cider”,结果外方要求我方赔偿损失,我方有无责任?p分析n我方应负责赔偿。如来证与实际不符,一是要求改证,二是自己更改货物上的名称。如只考虑单证一致,不顾货物名称,势必给对方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合同的标的物p案例案例n某司出口苹果酒一批,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为单证一致,所以单据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在进口国海关被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
12、装均写“Cider”,结果外方要求我方赔偿损失,我方有无责任?p分析n我方应负责赔偿。如来证与实际不符,一是要求改证,二是自己更改货物上的名称。如只考虑单证一致,不顾货物名称,势必给对方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商品的品质p案例n我方以CIF出口西服一批。货到目的港,买方复验发现西服有水渍,因此提出30%的扣价索赔。但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已将该批西服运往他国销售。我方是否仍赔偿?p分析n我方不应赔偿。买方将西服运往他国销售,表明买方对货物作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导致买方事实上已接受了货物,从而丧失了索赔的权利。F组-FCAp案例n我方以FCA条件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
13、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道理?为什么?p分析n无道理。是我方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商人推迟交货而造成的。商品的数量p选择n溢短装条款内容包括()pA.溢短装的百分比 B.溢短装的选择权pC.溢短装部分作价 D.买方必须收取溢短装的货物n某司出口500台冰箱,合同未规定卖方交货可溢短装5%,卖方实际多交20台,买方就多交的20台作出什么决定()pA.收取520台 B.拒收520台 p
14、C.收取多交的10台 D.拒收多交的20台 商品的数量p操作题n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 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根据的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作价,但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该多交还是少交?p解n卖方最多可交105吨,最少可交95吨。多交部分的作价:1.按合同价格作价;2.按市场价格作价。若未约定,根据公约规定,应按合同作价。因市场价格上涨,卖方应少交,即只交95吨。商品的数量p操作题nAbout 100M/T 与100M/T 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
15、n条款有无不同?p解nUCP500规定,About表明数量可有上下10%的伸缩,因此,About 100M/T的交货数量可在90110公吨之间。p某司出口非件装货物1000公吨,USD65/公吨CIF Rotterdam,买方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有效期7月31日。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该司7月4日装船完毕,取得签发日期为7月4日的提单。(1)最迟何时交单?(2)最多最少能交多少?p分析n(1)7月25日。(2)最多1000公吨,最少950公吨,按UCP500规定,如L/C未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L/C规定的金额,数量可有5%的增减幅度。商品的包装p
16、案例n某司出口 果脯1.5公吨,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交货时,由于此包装短缺,于是以每箱15公斤(内装30小盒,每小盒0.5公斤)交货。对方以包装不符拒收货物。p分析n公约第35条(1)款:“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商品的包装p案例n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外销价为每吨200美元CIF悉尼,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我公司凭证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货到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吨,要求
17、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p分析n合理。卖方应按L/C规定的数量交货,且按净重。本案是我方短交,买方有权要求我方退回多收的货款。海洋运输p计算n某司出口货物一批公200箱,总毛重162公吨,总体积23316立方米,由大连到欧洲某港口,试计算运费多少。按货物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该货属10级货,计费标准是“M”,再按航线查出10级货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USD40,另加燃油附加费10%。p解n每立方米的运价=40+4010%=44 总运费=2331644=1025904n如计费标准“W/M”,又怎样计算?海洋运输p计算n我方出口商品100箱,每箱体积为30605
18、0cm,毛重40kgs,该货为9级,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运费吨HK$109,另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拥挤费20%,货币贬值费10%。试计算该批货物的运费?n解p306050cm=0.09m3。p因为0.090.04,所以按体积计费。p运费=计费标准基本运费商品数量(1+各种附加费率)=0.09109100(1+20%+20%+10%)=1471.5 集装箱运输p案例n我某公司按CFR条件、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以集装箱出口成衣350箱,装运条件是(CYBYCY)。货物交运后,我方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我
19、方及时办理了议付结汇手续。20天后,接对方来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为此,对方要求我方赔偿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2500美元。问:试分析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集装箱运输p分析n对方要求合理。装运条件CY/CY,提单表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意指整箱装运、整箱交货。即货物由出口方自行装箱、封箱并整箱运至集装箱堆场,箱内货物状况船方概不负责。运抵目的港后,在堆场将集装箱交给收货人,由收货人开箱验货。本案经各方开箱检验,均证明集装箱完
20、好无损,说明货物包装的破损和数量的短少是由于出口方装箱时的疏忽造成的。装运条款p案例n出口某商品5000公吨,如果来证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1)5月15日在青岛将3000公吨装上“风庆轮”,5月20 日在上海将2000公吨装上了同一轮,5月20 日分别取得两地签发的两套提单;(2)5月15日在青岛将3000公吨装上“风庆轮”,5月20 日在上海将2000公吨装上了“万泉河”轮,5月15日、20 日分别取得两地签发的两套提单,两轮的货物在香港转船,均装上“曲克西”轮驶往目的
21、地;两种情况能否顺利收汇?p分析nUCP600规定,“运输单据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1)不属于分批装运,能顺利收汇。(2)属于分批装运,银行可以单证不符,拒付货款。装运条款p案例n某司与国外客户达成一合同,L/C规定“数量9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1500公吨”。7-9月顺利装出收款。第四批由于台风延迟于11月2 日装出。但凭11月2 日提单议付时,遭拒付。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也造拒绝。银行有无拒付权利?为什么?p
22、分析n银行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受益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n第四批未按时交货,导致该批及以后各批交货L/C均告失效。n根据UCP600,银行不承认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改变L/C条款的权利,即公约对“不可抗力”的规定不适用于L/C交易,L/C独立于合同之外,银行不受合同约束。运输单据p案例n我某司向德国出口泠动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约300箱,凭不可撤消即期L/C付款。客户按时L/C,我方13月交货正常,顺利结汇。再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到5月6日才装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后在5月10日,我司又同船装
23、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问:我方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p分析n我方失误:1、拖延交货期;2、倒签提单,违法;3、最严重错误是将5月10日的货物与5月6日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再者,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L/C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n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卖方倒签提单行为成立,是侵权行为;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L/C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定5月10日所装货物无效。按L/C规定,则本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海运货物保险
24、承保的范围p区别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损失的原因 人为的原因 风险直接造成损失的承担者 受益各方按比例分摊 受损方损失的内容保险标的物+支出的特殊费用 保险标的物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p案例n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途中船舶货舱起火,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灌水灭火,火很快扑灭。由于主机受损,于是雇拖轮拖回新港修理。这次损失:(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员工资。问:从损失的性质看,各属于何种损失?n分析:(1)(3)属于单独海损,(2)(4)(5)属于共同海损。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买卖合同中的保
25、险条款p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计算公式n出口:p保险金额=CIF110%(投保10%管理费用+预期利润)p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CIF(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pCIF=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n进口:p保险金额=FOB(或FCA)(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CFR (1+平均保险费率)p保险费=CIF(或CIP)平均保险费率p注意:一般不加成,在投报人要求下也可加成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p计算n某司按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CIF总值为USD5000,按发票金额加成10%投保一切险、战争险,应付保费多少?一切险、战争险费率各为03%、004%。p解保险金额=CIF
26、110%=5000110%=5500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 费率=5500(03%+004%)=187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p计算n出口货物3000件,USD2/件CFR NEW YORK,为避免漏保,客户要求我方装船前按CIF总值代办保险。已知该货保险费率0.8%,应投保金额和缴纳保费?p解nCIF=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2/(1-110%0.8%)=2.02n投保金额=CIF110%=30002.02110%=6666n保费=CIF110%保险费率=66660.8%=53.33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p计算n出口某货物净重100公吨,装5000
27、箱,每箱单价USD89,加一成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短少5箱、短量380KGS,问: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多少?p解 100公吨5000=20KGS/箱,则:(895)+(380/2089)110%=2349.6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p案例n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p分析n不合理。合同中没有规定超出
28、20%的赔付部分双方分半的规定价格种类及价格的掌握p加强成本核算,掌握价格换算n三个数据p出口总成本(¥)p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FOB净价)p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FOB净价牌价)n三个指标p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p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p出口创汇率=(成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100%(?%)价格种类及价格的掌握p计算n某出口商品每公吨进货成本7000元人民币,商品流通费2000元人民币,成交价CIFC3每公吨USD1500,其中运费USD42.37,保险费USD8
29、.58,佣金USD36,求换汇成本?p解 出口总成本=7000+2000=9000 FOB=CIFC-C-I-F=1500-36-8.58-42.37=1413.05 换汇成本=9000/1413.05=6.37(RMB/USD)进出口商品价格p计算n出口某商品对外报价USD1200FOB黄埔,对方要求改报CIFC5%伦敦,报多少?(保险费率1.68%,运费合计USD9.68)p解pCIF=(FOB+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1200+9.68)/(1-110%1.68%)=1232.46pCIDC5%=CIF/(1-佣金率)=1232.46/(1-5%)=1297.32 进出口商品
30、价格p计算n某司收到澳大利亚某客户来电,询购1000只睡袋,请按下列条件报出每只睡袋的CIFC3%悉尼的价格。睡袋国内购货成本每只50元人民币,国内其他费用总计5000元人民币,公司预期利润为10%。纸箱装,每箱20只,至悉尼的海运费为每箱USD20,按CIF价加一成投保一切险、战争险,费率0.8%。(6.8元人民币=1美圆)p解pFOB价=成本+费用+利润=(50+50001000)110%=60.6元/只=8.91美圆/只p 运费=20美圆/箱=2020只=1美圆/只p CFR价=FOB+F=8.91+1=9.91美圆/只p CIF=CFR(1-110%保费率)=9.91(1-110%0.
31、8%)=10.00美圆/只pCIFC3%=CIF(1-3%)=10.000.97=10.31 美圆/只 托收-远期付款交单p案例n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
32、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托收-远期付款交单p分析n责任由代收行承担。DP 60天下,代收行交单应以付款为条件。本案,代收行在付款期未到,买方向其出具T/R,将提货单据借给买方提货,此行为的风险由代收行承担支付方式pD/P与D/A的比较n出口采用D/A30天比采用D/P30天承担的风险更大。n上述二者的区别:D/P30天是进口人见票后先承兑,俟30天到期时付清货款才能取得货权单据,D/A30天是进口人见票承兑后即可取得货权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两者都有可能遭拒付的风险,但前者如遭拒付,货权单据尚在出口人控制之下,而后者,因货权单据早已被进口人取走,如遭拒付,则使出口人钱货两空。跟单信用
33、证统一惯例发展p“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p词语“月日止”(to)、“至月日”(until)、“直至月日”(till)、“从月日”(from)及“在X月X日至X月X日之间”(between)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词语“X月X日之前”(before)及“X月X日之后”(after)不包括所述日期。p词语“从X月X日”(from)以及“X月X日之后”(after)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p术语“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1日至15日”和“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p术语月
34、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和2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信用证-案例p某司出口某货物一批,买方来证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我方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结汇时,付款行以 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p分析n付款行的做法有道理。该条款改变了L/C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第一付款人为 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拒付。p同样地,如来证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也改变了L/C的性质,使付款前提由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改为开证人
35、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信用证-案例p某司出口一批货物,4月22日由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消L/C,装船期5月份。议付行为纽约一信誉较好的银行,4月底获悉进口方倒闭。问:我方如何处理?p分析nL/C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L/C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加上 开证银行资信较好,所以,我方应按L/C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结汇单据在有效期内办理议付。信用证-案例pA与B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一半,各自结汇,由B对外签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但允许分批装运。B收到证后及时通知A,各按证出口了一半货物,并以各自名
36、义制单。两家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p分析n不妥当。根据UCP规定,注明“可转让”,方可转让,本案,是一份不可转让的L/C。两家可各出一半货物,但单据必须 以B制作,否则,银行将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商品检验案例p我方与美国B公司以CIF纽约出口一批农产品,订约时我方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加拿大,货物到纽约后,立即转运加拿大。其后B凭加拿大 商检机构签发的在加拿大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应如何对待?p分析n公约第38条(3)款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37、”因此,本案提交的证书有效。商品检验案例p上例如果货物到纽约,B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但仍将货物另行运往加拿大C公司,C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还发现有80箱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B索赔,据此B向我方索赔。我方应否负责赔偿?p分析n我方不应负责赔偿。因为(1)B发现质量问题并未提出也未请有关部门对货物进行复验,即放弃了检验权,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2)B将货物 另行运给C,已构成B与C之间的合同内容,而非我方与B的合同内容,有关货物损失应由C找B处理,所以,我方不负责赔偿。索赔案例p出口食品1000箱,货物经进口人复验发现:(1)200箱含 沙门氏细菌超标;(2)实收998箱,短少2箱
38、;(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短少60公斤。分别向谁索赔?p分析n(1)卖方n(2)承运人n(3)保险公司,如进口人能举证原数量不足,可向卖方索赔索赔案例p某企业以CIF条件出口1000吨大米,合同规定为一级大米,每吨300美元,共300000美元。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的品质为二级大米。按订约时的市场价格,二级大米每吨250美元。(1)根据公约的规定,此案中,买方可以主张何种权力?(2)若买方索赔,其提出的索赔要求可包括哪些损失?p分析n1)卖方违约的后果并未完全剥夺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得到的利益.可根据公约的规定,属非根本性违约,买方可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n2)一级与二级的差价;买方所
39、遭受的利润损失不可抗力-案例p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麻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印度政府对麻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和配额制度。A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就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问:印度公司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p分析n印度公司可以 主张这种权利。因为印度政府对麻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和配额制度,A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属于不可抗力事故。不可抗力-案例p我方按FOB条件进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交货期为5月份。4月8日对方来电称,因洪水冲毁公路(附有证明),要求将交货期推至7月份。我方接信后,认为既然有证明因洪水冲毁公路,推迟交货没问题,但因广交会期间工作忙,一直未给对方答复。6、7月份船期紧,
40、我方于8月份才派船前往装货。因货物置于码头仓库产生了巨额的仓租、保管费用,对方要求我方承担有关的费用。问:我方可否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p分析n不可以。根据国际惯例,无论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任何一方在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后,都必须及时通知对方,而对方接到通知应予以答复,否则,将按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提出的条件办理。因此,本案我方未 给对方答复,也未按对方提出的条件履行,属于违约。不可抗力-案例p我方以CIF纽约与美国某司订立了200套家具出口合同。规定2019年2月底交货。11月底,雷击火灾使一半家具烧毁。我方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对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按时
41、交货。我方经努力,于2019年1月交货,对方要求索赔。(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是否合理?(2)对方索赔是否合理?p分析n(1)不可抗力并没有严重到我方不能履行合同,但可以延期交货。(2)我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仍造成逾期交货,我方不负责,可以免责。仲裁-案例p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出口某种货物的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提出甲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
42、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p分析n乙方不可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因为仲裁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排除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仲裁裁决的效力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乙方应按裁决内容执行。发盘-案例p卖方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发出实盘,注有不叫撤销的(Irrevocable)字样,并规定受盘人B于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Notice of withdrawal),这项撤回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受盘人B。受盘人B又于2月19日收到A用航空信寄来的实盘,由于当时市场价格对他十分
43、有利,于是B立即用电报接受这项发盘;事后双方对合同有无成立问题发生激烈争论。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合同有无成立?为什么?p分析n合同不成立。实盘19 日到达B才能生效,而18日A的撤回通知赶在发盘生效前(19日)到达B,阻止了发盘生效。还盘-案例pA向B发盘报300公吨,USD250/公吨,有效期10天。3 天后,B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USD230/公吨。3天后,A将该货卖给另一外商,并通知B货已售出。但B要求我方交货,否则已我方擅自撤约为由提出索赔。我方应否赔偿?p分析n不应赔偿。B的来电已构成还盘,合同不成立,不涉及擅自撤约问题。接受-案例p香港中间商A,就某商品邀请我
44、方发盘,我方6月8日向A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按我方 发盘规定的条件L/C,同时收到A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市场价格 猛涨,于是我方退回L/C,再按新价向 B发盘,B以L/C于有效期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责任。对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p分析n对方的要求不合理。我方的发盘特定的受盘人是 A,其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12日美国B开来的L/C可视为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我方接受,合同才成立。接受-案例p某司欲进口包装机,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圆CIF青岛,6至7 月份装运
45、,限本月21日复到有效。”我方收到发盘后,在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问:我方的接受是否可以使合同成立?为什么?p分析n可以使合同成立。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除非发盘人在合理时间内及时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效力。接受-案例p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价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p分析n
46、我方不应发货。因为我方7月24的接受已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接受的效力,仅相当于一项新的发盘,合同未成立。接受-案例p我我方10日电讯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收盘人复“价格太高”,15日又收到其来电“你10日发盘接受”,此时市价上浮,我复电拒绝。这样做是否可以?p分析n可以,对方13日来电是对我发盘的拒绝,一经拒绝即告失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案例p我某技术贸易公司就某项技术贸易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最终使交易得以达成,但未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根据双方的函电往来表明,对方应于2000年12月前向我方提供一项技术贸易的出口,而时至2019年1月
47、,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项技术贸易。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约已达成。问:1)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为什么?2)就此案例,我应如何处理?p 分析n1)双方的交易已达成。根据合同法,我国与国外当事人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函电已构成合同的内容。n2)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并且我方仍保留索赔的权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案例p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但因有关条款的措词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
48、复,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对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以便其可按期装运出口,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p分析n有理。我方最后所发电传列有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事后外商提交合同草稿,我方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不成立。外商要求开证,理应拒绝。出口合同的履行-案例p我方有一即期不可撤消L/C与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要求对方修改,并直接将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问:(1)我方做法可能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L/C修改渠道是怎样的?p分析n(1)会产生:因有关方面不同意修改或拖延修改,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无法辨别修改通知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会落得无法 凭证结汇。
49、n(2)正确的渠道: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从此,也看到,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消L/C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消。出口合同的履行-案例p受益人接开证行通知,提单存在单证不符,要求改单后才能付款,改单后,开证行又提出品质证书仍有单证不符,受益人该怎么办?p分析n按国际惯例,开证行只有一次提出单证不符的权利。出口合同的履行-案例pL/C规定的品名和发票上的品名均为:Canned Pears,而提单上的品名为:Canned Goods。是否单证不符、单单不符?p分析n不是。根据UCP600的规定:“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必须符合L/C的描述。在一切其他单据中,货物描
50、述可使用通称,但不得与L/C货物描述有抵触。”本案前者是梨罐头(具体名称),后者是罐头(通称)。出口合同的履行-案例p以CIF条件出口,来证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full 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已付作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注明按UCP600办理。装运出口交单后,开证行拒付,理由是:(1)商业发票没有受益人签字;(2)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投保金额不足。开证行理由是否成立?p分析n(1)不成立。UCP600规定,除非L/C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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