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一)第一章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演变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演变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 第四章第四章 刑事诉讼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五章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六章第六章 管辖管辖第七章第七章 回避回避第八章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辩护与代理第九章第九章 证据证据第十章第十章 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期间和送达期间和送达刑事诉讼法(二)刑事诉讼法(二)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刑事
2、诉讼的中止和终止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立案立案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侦查侦查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起诉起诉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 执行执行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刑事赔偿程序刑事赔偿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三节第三节 立法目的和根据立法目的和根据第四节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3、的任务第一章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一、诉讼诉讼二、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诉讼一、诉讼1 1、诉讼的概念诉讼的概念2 2、诉讼的类型诉讼的类型3 3、诉讼的特征诉讼的特征 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 原告、被告等当原告、被告等当在 的参加下,依法依法各种案件各种案件处理的活动。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状告状打官司打官司“诉,告也诉,告也”“讼,争也讼,争也”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诉讼 3、诉讼的特征、诉讼的特征 诉讼的本质是国家解决冲突的活动诉讼的本质是国家解决冲突的活动 诉讼的基本结构是一种三方组合诉讼的基
4、本结构是一种三方组合 诉讼是解决冲突最终的和最权威的方式诉讼是解决冲突最终的和最权威的方式二、刑事诉讼二、刑事诉讼1 1、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的概念2 2、刑事诉讼的广狭之分刑事诉讼的广狭之分3 3、刑事诉讼的特征刑事诉讼的特征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处罚的 活动活动 1 1、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的概念说明 2 2、刑事诉讼的广狭之分
5、刑事诉讼的广狭之分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广义解释狭义解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侦查机关的侦查3 3、刑事诉讼的特征、刑事诉讼的特征(1 1)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权的活动。(2 2)刑事诉讼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刑事诉讼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求进行。(3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一、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二)刑事诉讼法的刑事诉讼法的渊渊源源国
6、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的总称说明刑事诉讼法的广狭之分刑事诉讼法的广狭之分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广义解释狭义解释专指名称叫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刑诉法及其他各种法律中有关刑诉程序的规定(二)(二)刑事诉讼法的刑事诉讼法的渊渊源源1 1、宪法、宪法2 2、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3 3、有关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有关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4 4、有关的法律解释、有关的法律解释5 5、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6
7、 6、有关的国际条约、有关的国际条约二、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l(一)(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l(二)(二)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关系察院组织法的关系l(三)(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大的关系讼法大的关系(一)(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2.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具有独立的品格。3.刑法与刑诉法都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8、、维刑法与刑诉法都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法是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法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4.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刑事法的整体内容。刑诉法与法院组织法、检刑诉法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关系察院组织法的关系刑诉与民诉刑诉与民诉和行诉的关系和行诉的关系1、都有可通过诉讼加以 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2、都须有当事人即原告 和被告3、通常都也要有其他诉 讼
9、参与人参加4、都须有国家司法机关 参加、主持并作出裁决 5、应当依法进行不同点不同点 之一之一 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解 决解 决解 决解 决解 决解 决犯罪和刑罚问题,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地位平等主体间在人身、财产关系等方面所发生的纠纷行政行为相对人因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不同点不同点 之二之二 参加诉讼的司法机关不同参加诉讼的司法机关不同参 加参 加参 加参 加参 加参 加法院 检察院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等法 院 没有其他的国家机关法 院 没有其他的国家机关不同点不同点 之三之三 三者的构成内容不同构 成构 成构 成构 成构 成构 成自诉案件:立案 审判 执行公诉案件
10、:立案 侦查 提起 公诉 审判 执行起诉和受理 审判 执行起诉和受理 审判 执行不同点不同点 之四之四 依据的实体法不同依 据依 据依 据依 据依 据依 据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法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的民法、经济法等法律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据一、一、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一)保证刑法正确实施;(一)保证刑法正确实施;(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四)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四)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二、二、刑事诉讼法的根
11、据是宪法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宪法刑诉法的根据具体表现刑诉法从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任务任务、基本原则基本原则、诉讼制度诉讼制度、各项诉讼程序各项诉讼程序,都是根据的基本精神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制定的。第四节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打击犯罪、保障无辜、教育公民打击犯罪、保障无辜、教育公民(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首要任务或曰具体任务、直接任务);(首要任务或曰具体任务、直接任务);(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二
1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重要任务);争(重要任务);(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本任务)。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本任务)。第二章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演变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演变第一节第一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第二节第二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第一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概述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
13、法律制度概述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清朝末年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清朝末年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二)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二)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二)建国初期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二)建国初期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的制定(四)(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修改第二节第二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外国刑事诉讼法的
14、历史沿革一、外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外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二、外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二、外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1、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2、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讯逼供的对象。3、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间接的书面审理、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间接的书面审理方式。方式。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是证据之王。、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是证据之王。三、外国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法律制度三、外国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法律制度(一)混合式诉讼(一)混合式诉讼所谓混合式诉讼制
15、度,是指兼有弹劾式诉讼和纠所谓混合式诉讼制度,是指兼有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某些特征的诉讼制度。其主要特点是:问式诉讼某些特征的诉讼制度。其主要特点是:1 1、司法独立。、司法独立。2 2、控审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控审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3 3、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实行无罪推定原、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则。4 4、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定直接言词原则。、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定直接言词原则。5 5、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 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这种诉讼
16、模式注重发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导作用。其主要特点是:其主要特点是:1 1、侦查机关享有较广泛的职权,被告人、侦查机关享有较广泛的职权,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 2、在起诉程序上,检察官对是否起诉一、在起诉程序上,检察官对是否起诉一般无自由裁量权,实行起诉法定主义。般无自由裁量权,实行起诉法定主义。3 3、在起诉活动中实行卷宗移送主义。、在起诉活动中实行卷宗移送主义。4 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刑
17、事诉讼的价值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目的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结构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价值刑事诉讼的价值一、工具价值一、工具价值1、法律工具性、法律工具性2、宪法的至上性、宪法的至上性3、刑法的实体性、刑法的实体性4、可资其他法律部门的借鉴性、可资其他法律部门的借鉴性二、经济价值二、经济价值三、独立价值三、独立价值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一、一、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二、二、刑事诉讼目的的广义与狭义之分刑事诉讼目的的广义与狭义之分三、三、刑事诉讼目的之内容刑事诉讼目的之内容是是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建立刑事诉讼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建立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制度
18、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预期目标是是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相关主体所相关主体所要追求的要追求的理想理想 结果结果 一、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一、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说明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根本目的(广)根本目的(广)直接目的(狭)直接目的(狭)法律的目的法律的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三、刑事诉讼目的之内容(一)惩罚犯罪(二)保障人权(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结构一、一、刑事诉讼的结构的概念刑事诉讼的结构的概念二、近代刑事诉讼的结构的类型二、近代刑事诉讼的结构的类型三、刑事诉讼的结构的发展趋势三、刑事诉讼的结构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第二章 刑事诉
19、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和诉讼参与人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 诉讼主体和诉讼职能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第一节第一节 诉讼主体和诉讼职能诉讼主体和诉讼职能 一、诉讼主体一、诉讼主体1 1、诉讼主体的概念、诉讼主体的概念2 2、诉讼主体的范围、诉讼主体的范围二、诉讼职能二、诉讼职能 1 1、控诉职能、控诉职能2 2、辩护职能、辩护职能3 3、审判职能、审判职能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讼诉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讼诉中的专门机关法院法院检察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参加刑诉的其他国家机关参加刑诉的其他国家机关法院法院检察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国家
20、安全机关监狱监狱军队内的保卫部门军队内的保卫部门 第三种第三种行使审判权行使审判权行使公诉权行使公诉权行使侦查权行使侦查权专门机关的种类专门机关的种类 第一种第一种 第二种第二种 一、一、(一)法院的性质(二)法院的诉讼地位(三)法院的组织体系(四)法院的领导体制(五)法院在刑诉中的职权(六)法院在刑诉中的义务 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一)法院的性质(一)法院的性质 是刑诉法律关系中最主要诉讼主体最主要诉讼主体。(二)法院的诉讼地位法院的诉讼地位法院的组织体系法院的组织体系地方各级法院地方各级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专门法院专门法院军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
21、海事法院高级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基层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的军事法院各大军区的军事法院各集团军或相当于这一级各集团军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军事单位的军事法院的军事单位的军事法院各铁路局的铁路运输法院各铁路局的铁路运输法院各铁路分局的铁路运输法院各铁路分局的铁路运输法院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 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案件 依法对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行使审 判监督权;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其主要职责:审判对高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判决、审判对高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
22、件;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案件;核准死刑案件。核准死刑案件。中级法院中级法院w设在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基层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对基层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抗诉案件;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w其主要职责:基层法院基层法院w设在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w其主要职责:审判除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案件。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在必要时提审的案件;审判下级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对中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 提起上诉、抗诉的案件;审判按照审
23、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有权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以及根据提起公诉受理公诉案件,并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刑事案件;法院在刑诉中的职权法院在刑诉中的职权 有权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有权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有权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有权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有权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也有权案件进行 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有权有权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注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是监督与被监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非领导与被领导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法院的领导体制法院
24、的领导体制 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发布指示或命令;若发现下级法院审判的案件有错 误,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在刑诉中的表现: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没有必要,也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其有权力、有义务独立审判。就具体案件的审判而言,有权有权决定开庭的时间、地点;有权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 新的证人到庭;有权有权主持和指挥庭审活动;有权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有权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对其 重判或轻判;有权有权决定宣判的地点和方式。具体包括: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必须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剥夺。法院在刑诉中的
25、义务法院在刑诉中的义务检察院检察院1.检察院的性质2.检察院的诉讼地位3.检察院的组织体系4.检察院的领导体制5.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6.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 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性质检察院的性质 是刑诉法律关系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主要诉讼主体。检察院的诉讼地位检察院的诉讼地位具体体现:(1)是对刑案进行侦查的机关之一;(2)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是法定的诉讼监督机关;(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最高最高检察院检察院地方各级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院专门专门检察院检察院军事军事检察院检察院 铁路运输铁路运输
26、检察院检察院注注注注注注注注w军事检察院与军事法军事检察院与军事法院对应设置。院对应设置。w铁路运输检察院与铁 路运输法院对应设置。最高检察院最高检察院 是我国的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实行监督;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对刑诉、民诉和行诉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对刑诉、民诉和行诉实行法律监督;制定检察院工作条例、细则和办法;对于检察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
27、问题进行解释;规定各级检察院的人员编制。其主要职责其主要职责: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 由三级组成,与地方法院对应设置,凡有 一个地方法院,就有一个地方检察院与之对应。其主要职责: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刑案行使检察权;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依法对刑诉、民诉和行诉实行法律监督。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领导的关系。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上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检察院发布指示和命令,也可以撤销下级检察院的错误决定;在刑诉中的表现: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对于上级检察院的指示和命令,有义务接受。检察院
28、在刑诉中的职权检察院在刑诉中的职权 自行侦查权 刑事裁判执行的执行权 审判监督权 侦查监督权 提起公诉权 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切实予以保障,不得侵犯。检察院在刑诉中的义务检察院在刑诉中的义务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的诉讼地位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公安机关的领导体制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 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是国家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的性质 也是刑诉法律关系的主要诉讼主体。公安机关的诉讼地位公安机关的诉讼地位公安机关的
29、组织体系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地方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中央公安机关中央公安机关专业公安机关专业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地级公安机关地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交通公安机关交通公安机关民航公安机关民航公安机关林业公安机关林业公安机关海关公安机关海关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各级公安机关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工作,同时也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指挥和领导。公安机关的领导体制公安机关的领导体制 有权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 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有权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 传等强制措施;有权有权根据检察院
30、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 定执行逮捕;有权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有权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 的意见;有权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 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刑诉中的职权公安机关在刑诉中的职权 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公安机关在刑诉中的义务公安机关在刑诉中的义务参加刑事诉讼的其他国家机关参加刑事诉讼的其他国家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上述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时,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刑事诉
31、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一、诉讼参与人概述二、刑事诉讼当事人三、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概述诉讼参与人概述1.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诉讼参与人的概念2.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诉讼参与人的概念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1、被害人2、自诉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4、附带民事诉讼的 原告人和被告人1、法定代理人2、诉讼代理人3、辩护人4、证人5、鉴定人6、翻译人员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 参与人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刑事诉讼当事人刑事诉讼当事人一、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二、被害人三、自诉人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附带民事诉讼的
32、当事人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1.当事人的概念2.当事人的范围3.当事人的特点是指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范围当事人的范围(1)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 控诉(起诉)职能或辩护(答辩)职能;(2)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直 接影响;(3)属于诉讼参与人
33、的范畴,即应该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特点当事人的特点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的概念注意注意 在自诉案件中的诉讼中,被害人参加诉讼,他的诉讼身份是自诉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且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身份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中,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身份是公诉被害人。注意:注意:被害人在不同的诉讼中有被害人在不同的诉讼中有 不同的诉讼身份不同的诉讼身份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有权有权对不立案的决定
34、不服,申请复议;有权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 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权对不起诉的决定依法提出申诉;有权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有权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有权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等。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自诉人的概念自诉人的概念自诉人的诉讼权利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有权有权撤诉或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有权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有权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等。犯罪嫌
35、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 被告人的概念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指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概念犯罪嫌疑人的概念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有权有权了解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有权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有权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有权有权对自已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及罪行轻重进行申辩和解释;有权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辩护人;等等。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
36、民法院的当事人。被告人的概念被告人的概念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有权获得辩护;有权有权依法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和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权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有权有权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有权有权了解法庭笔录记载内容,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有权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有权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等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有权提起反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概念及其诉讼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概念及其诉讼权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概念及及 其诉讼权利其诉讼权
37、利概念: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放弃、改变诉讼请求;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概念: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等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概念: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范围: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第五章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
38、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 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宪法刑诉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第二节刑诉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刑诉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法律监督原则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第二节刑诉基本原则的内容(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 外国人犯罪使用我国法律规定原则 使
39、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两审终审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的内容公、检、法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公、检、法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审判权,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侦查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权、检察权、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审
40、判权、检察权原则的内容 法院、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依法进行,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刑事案件的指示、命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内容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法定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合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诉法规定的任务。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诉中,互相约束,
41、依法定职权对有关问题、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法律监督原则的内容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监督方式: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包括两个方面: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监督方式:提起抗诉:一是二审程序中的抗诉,二是再审程序的抗诉。对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包括两个方面:对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中的刑罚变更进行监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法院及公安、检察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
42、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内容(一)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内容(二)公安、检察机关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主要表现为:在侦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申辩和解释,并应认真听取。从传讯犯罪嫌疑人时起,就应当告知他享有辩护等诉讼权利。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内容(三)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主要应表现为:依法在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使被告人有足够时间准备辩护。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应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依法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必须依法
43、指定。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对其中正确部分应当予以采纳。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内容 只有法院有确定被告人有罪行的权力;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罪犯看待;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第六章第六章 管辖管辖第一节第一节 管辖概述管辖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立案管辖立案管辖第三节第三节 审判管辖审判管辖第一节第一节 管辖概述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二、管辖的分类一、管辖的概念一、管辖的概念 指公检法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二、管辖的分类二、管辖的分类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
44、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第二节第二节 立案管辖立案管辖立案管辖的概念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概念立案管辖的概念即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检法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1 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
45、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第三节第三节 审判管辖审判
46、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审判管辖的概念审判管辖的概念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级别管辖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权限分工。划分级别管辖的依据1.案件的性质;2.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3.案件的涉及面和社会影响的大小;4.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
47、大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 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 罪的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改变和案件的移送级别管辖的改变和案件的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地区管辖地区管辖 划分地区管辖的原则以犯罪地的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地的法院审判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主原
48、则地区管辖的概念地区管辖指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由上级法院已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已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专门管辖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 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主要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 案件,包括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罪及其他各种 犯罪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 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 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审判管辖基 层 人 民 法 院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高 级 人
49、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法 院级 别 管 辖地 区 管 辖指 定 管 辖军 事 法 院铁 路 法 院专 门 管 辖审 判 管 辖第七章第七章 回避回避第一节 回避概述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人员范围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回避概述回避概述一、回避的概念二、回避的种类回避的概念回避的概念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同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的种类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3.指令回避第二节第二节 回避理由、人员范围回避理由、人员范围 一、回避的理由二、回避的人员范围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是本案的当
50、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29条新增设)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回避。回避的人员范围回避的人员范围1.审判人员2.检查人员3.侦查人员4.书记员5.翻译人员6.鉴定人第三节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提起二、回避的审查决定三、对驳回申请的复议回避的提起回避的提起1、回避的提出2、回避的申请回避的审查决定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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