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XXX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编号:LXHF-ZYB-2019-10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2019年04月01日发布 2019年04月01日实施北京XXX公司 发布为了规范我公司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
2、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第二条、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确保危害事故发生时有明确的负责机构,并且机构内人员各司其职。第三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为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机构第四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班组长、安全员应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通报车间主任及办公室,依据救援预案,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力图将危害降至最低。车间主任或办公室应立即上报至副经理,由副经理向总经理、上级公司及属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上报。一般性危害事故应在2小时内上报,重、特大危害事故应立即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
3、的原因、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上报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危害事故进行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车间主任会同班组长、安全员组织控制事故现场,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保护好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工具等。办公室应立即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救治,并送往永丰医院或解放军第309医院进行抢救。除副经理、车间主任、办公室、班组长、安全员外,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应在事故发生时协同以上人员保护现场、救治伤员,把事故危害降至最低程度,并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监督生产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及安全监督生产部门要求采取
4、的其他措施。第五条、职业病领导小组成员应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责任事故,行程调查报告,并根据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第六条、下列人员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属于报告范围:(一)直接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二)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同岗位辅助工或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劳动者;(三)在作业场所内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与一般作业岗位交叉或混杂布局的,应该包括在该作业场所内从事工作的所有劳动者;(四)参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抢救的人员,或因事故发生中毒的其他人员。第七条、属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上级单位、公司职业病领导小组进行现场调查去取证时,任何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的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