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地方海事处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水路交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相关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二、负责编制本辖区水上交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运输市场准入初审和水路运输市场的管理。四、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上交通行政执法、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五、负责本辖区航道、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岸线使用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六、负责辖区内船舶技术监督和船舶检验工作。七、负责本辖区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危险品运输、船舶防污、安全监督管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等业务工作。八、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跟踪整
2、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九、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各类重大水上交通安全活动。十、负责本单位党建、行风、三个文明建设。十一、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二、本部门及行业环境保护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本部门职业健康职责。职责边界海事处负责本部门及行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本部门职业健康职责。县地方海事处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船舶检验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3、”。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责任主体县航务管理处(政务中心航务处窗口)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航务海事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船舶建造的审核意见,组织验船师进行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4、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9.2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法规及其引用或等效标准的数得上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四条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4.1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9.2船舶检验机
5、构应依据本法规及其引用或等效标准的数得上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9.2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法规及其引用或等效标准的数得上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6、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25522239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
7、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
8、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规定航行。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责任主体县航务管理处(政务中心航务处窗口)
9、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航务海事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0、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
11、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2552223
12、9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水运交通特种运输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责任主体县航务管理处(政务中心航务处窗口)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13、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航务海事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船舶建造的审核意见,组织验船师进行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
14、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3.同上。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
15、检测、检疫印章。”5.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25522239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主席令第5号)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
16、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责任主体县航务管理处(政务中心航务处窗口)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航务海事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船舶建造的审核意见,组织验船师进行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
17、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主席令第5号)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
18、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3.同上。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25522239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船员适任资格认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19、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94号)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
20、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第四条船员注册申请可以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船员注册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代为提出。责任主体县航务管理处(政务中心航务处窗口)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21、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航务海事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船舶建造的审核意见,组织验船师进行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
22、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
23、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24、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25522239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责任主体县航务管理处(政务中心航务处窗口)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25、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航务海事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船舶建造的审核意见,组织验船师进行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
26、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9.2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法规及其引用或等效标准的数得上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四条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4.1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9.2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法规及其引用或等效标准的数得上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7、。”5.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9.2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法规及其引用或等效标准的数得上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25522239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船舶设计图纸审批实施依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11)第1篇检验与发证1.5.2.1“与法定证书有关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应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审核批准,以确认其符合
28、法规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县航务管理处(政务中心航务处窗口)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航务海事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船舶建造的审核意见,组织验船师进行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
29、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9.2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法规及其引用或等效标准的数得上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四条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4.1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9.2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法规及其引用或等效标准的数得上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4.2行政许
30、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9.2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法规及其引用或等效标准的数得上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25522239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实
31、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
32、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
33、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规定航行。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责任主体县航务管理处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
34、按照航务海事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中华人民
35、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
36、四条“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25522239县地方海事处责任清单序号183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
37、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实施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
38、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责任主体县地方海事处(安全监督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
39、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
40、,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
41、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 182 - / 182序号183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实施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领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依照刑法关于重大
42、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县地方海事处(安全监督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海事管理
43、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
44、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序号183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实施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45、,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县地方海事处(安全监督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46、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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