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纺织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3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3条
2、第(四)项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主要负责人资格证有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2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2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
3、责人(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一)必须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责任;(二)组织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落实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五)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
4、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力量整改各项事故隐患;(七)组织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工等)应经过培训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有效期内。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4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车间(工段、区、队)、班组级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4、15条转岗、复工教育转岗、复工教育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
6、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9条第一款“四新”教育“四新”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9条第二款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
7、急措施;6)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7)生产安全事故案例;8)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3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档案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及隐患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安全生产法第38条安全培训档案安全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5条第(三)项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评估后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
8、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3)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4)检测及监控措施;5)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6)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7)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事故管理档案台帐事故管理档案台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1条安全设备设施管理档案台帐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台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第29条安全协议书安全协
9、议书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2、企业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9条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费用使用安全费用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4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风险抵押金存储或安全责任险购买情况风险抵押金存储或安全责任险购买情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
10、生产风险抵押金。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2条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3条应急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8条2、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
11、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9条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0条预案评审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7条,第14条,第29条预案备案应急预案应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9条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
12、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7条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物资有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特种设备基础管理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包括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
13、由有关人员签字,检验不 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生产法第29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5.6.2、5.6.3条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2、企业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9条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机构、人员设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
14、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危害因素检测、危害现状评价危害因素检测、危害现状评价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3、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15、4、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26条第二款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一款、第二款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申报1、及时如实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2、有重要事项变更的及时变更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16、第8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防护设施验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防护设施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一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基本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
17、件;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
18、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1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34条,职业病防治法第37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
19、复印件上签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31条说明书设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有中文说明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3条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其他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1条现场管理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特种设备通用要求登记及检验标志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运行情况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
20、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第一款职业卫生基础管理锅炉人员配备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1)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2)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 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3)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
21、于3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水处理不少于1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1.1条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1.2条设备要求1、安全阀应结构完整,灵敏,可靠,校验后的安全阀应当加锁或铅封;2、压力表装置齐全(压力表、存水弯管、三通旋塞),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3、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玻璃管式水位表应当有防护装置。水位表应当有防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4、在蒸汽锅
22、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出口应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仪表;5、蒸汽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锅炉,还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6、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6t/h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7、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 6.1.15.3 条、第6.2.3条、第6.3.2条、第6.6.1条水处理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
23、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四款、第五款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5.5.5条压力容器人员配备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2.1条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其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复杂程度不同,每个车间(工段)、每班应配备持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2.2条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配备持证充装人员、充装检查人员各不少于2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2.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1、校验合格
24、的安全阀加装铅封;2、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3、压力表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和清洗,并应防止受到辐射热、冰冻和震动的影响;4、液位计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大型压力容器应装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6条、第 8.4.2 条、第8.4.3.1条、第8.5.2条移动式压力容器1、罐体或者气瓶涂层及漆色完好,无脱落;2、罐体保温层、真空绝热层完好;3、罐体或气瓶外部的标志清晰;4、紧急切断阀及相关操作阀门置于闭止状态;5、安全附件完好;6、装卸附件完好;7、紧固件的连接牢固可靠;8、罐体或者气瓶内压力、温度无
25、异常无明显波动;9、罐体或气瓶各密封面无泄漏。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7条压力管道人员配备根据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的压力管道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3 条设备要求1、阀门、膨胀节、法兰完好,无腐蚀和松动现象;2、无异常振动、无异常变形、无介质泄漏;3、支吊架完好、配件无损坏;4、按规定装设的减压阀可靠;5、安全阀的安装位置符合要求,定期检验的铅封完整,并在有效期内;6、按规定装设爆破片,爆破片完好;7、压力表表盘直径符合规定,最大刻度与运行参数相匹配,精度符合规定,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在有效期内;8、按规定
26、装设的温度计完好、灵敏、可靠;9、按规定装设的阴极保护装置完好;10、不超温、超压运行;11、仪器仪表运行参数正常,与直读的水位表、压力表一致;12、输送易燃介质的压力管道,其紧急处理装置完好。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44条、第145条、第149条、第150条电梯特种作业人员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
27、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4条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特种设备现场管理压力容器维保情况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起重机械一般安全要求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运行警示铃、电源总开关应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场(厂
28、)内专用机动车辆设备要求1、车容整洁,各零部件完好,连接紧固,无缺损;2、自卸车(载质量4.5t以上)的驾驶室上部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有效;3、蓄电池箱、燃油箱托架的安装牢固,无严重腐蚀、变形现象;4、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5、变速器、分动器不漏油、无异响;6、前后桥无变形、无裂纹;7、轮辋完整无损,螺栓、螺母齐全紧固;8、履带各部位零件完整、运转正常,无裂纹和变形现象;9、车辆的车架无变形、裂纹和锈蚀,螺栓和铆钉齐全紧固;10、刮雨器、后视镜、灯具、喇叭齐全有效;11、轮胎气压、磨损在额定值内、各仪表指针正常指示;12、转向机构连接、工作可靠;13、液压传动工作可靠;
29、14、门架货叉架无变形,损伤锈蚀在额定值内。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第5.1.1.1条、第5.1.2.1条、第 5.1.2.2 条、第5.1.3.6条、第5.2.1条、第5.3.1条、第5.3.4条、第 5.4.1 条、第5.4.4条、第5.4.6条、第5.4.7条、第5.4.8条、第5.4.9条、第5.5条、第 5.7.1.1 条、第5.7.2条、第5.7.3.1条、第6.1.2条、第6.2条设备设施及工艺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在危险作业场所和危险设备上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包括:门口、危险路段应设有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反光镜。
30、交道口,应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路段标线或者安全防护设施。重大危险源有安全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专用设备棉纺工序设备1、生产现场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2、设备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设备及场所均应符合防爆要求。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11.2.1条织造工序设备1、传动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危险部位应有安全警示标志。2、浆沙机压力表、安全阀的工作压力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控制在额定范围之内,压力表最高工作压力应标有红线,按周期经专业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应当采取
31、隔热防烫措施。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11.2.6条化纤工序设备1、管道完整无泄漏,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齐全可靠,定期检测。2、各种电气安全联锁、信号装置、报警装置等应当齐全可靠。现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二硫化碳计量室、贮库的照明、电气开关等装置应当符合防爆要求,并应装设单独的避雷装置。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11.2.3条染整工序设备1、烧毛间厂房装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灵敏可靠。防爆膜完好、可靠。2、采用氯漂的生成车间内应装有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同时符合氯气使用规程。车间和配液室应设置防腐蚀的通风排气设备。3、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32、第11.2.2条通用设备金属切削机床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7、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11.3.2条冲、剪、压机械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2.制动器工作可靠;3.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5.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7.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
33、位有可靠的防护;8.刚性离合器的转键、键柄和直键无裂纹;9.操纵器的杆件、销钉或弹簧无裂纹、折断。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11.3.1条常用机械设备常用机械设备1、常用设备的安全防护必须安装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罩、网、套、盖、栏、门、联锁等安全装置。2、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采用固定式装置、封闭式结构,由金属材料制成,并满足所必需的强度和刚度条件。3、当生产操作现场的安全防护需要采用可调式装置、网状式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的开口宽度应当符合或者具备防止人体或者人体某一部分触及危险区域的基本要求4、安全防护装置的颜色应当区别于机械设备的颜色,便于识别。同时,配备对应的安全标志,安全标
34、志应清晰、醒目。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11.4条设备设施及工艺专用设备场所环境生产现场和环境安全管理生产现场和环境安全管理1、企业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或者占用疏散通道。2、生产作业现场应当保持充足、柔和的光照,作业点的光照度应当有300lx混合照明,一般照明的光照度应当有30lx,局部照明的光照度应当有270lx,有利于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3、作业场所划定堆物区域,按定置管理堆放,成行成线,并且清洁、卫生。4、生产作业现场应当做到“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5、厂区和车间通道应有明显的交通分道行驶的标志,保证行人及车辆畅通:1)行人
35、通道应当大于或者等于1.0m;2)电瓶车单向行驶通道应为1.8m;3)电瓶车双向行驶通道应为3.0m;4)叉车或者汽车行驶通道应为3.5m。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18.1条仓库安全管理原成品仓库的设置和安全管理1、企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露天仓库或堆场),应建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且靠近水源的地方,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交通便利、地势较高的地方。同时,应与生产、生活区分开设置。2、原料、成品储存库房、库区应根据其储存的规模合理划分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分隔应当完整、完好、有效。库房应有隔热降温设施和良好的通风条件。3、库房占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1000m2的,应当设置火灾自
36、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设备等。面积超过100m2以上的应当设置不少于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面积超过300m2以上的多层库房应至少设置1个疏散楼梯。4、库房或者露天堆场与锅炉房、烟囱、明火作业场所距离不得小于30m,与高压架空线间距不应小于15m。5、库房室内的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0.3m以上。库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小于2m,小通道一般不小于1.5m。库区围墙距库房不应小于5m。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启。6、库房内储存货物应当分类、分堆、限额存放。货物堆放时,垛与垛、垛与墙、垛与梁、垛与拄、垛与灯之间应按“五距”规定存放。1)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0m;2)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3)垛与梁间距不
37、小于0.3m,或者垛与房顶间距不小于1m2m;4)垛与柱间距不小于0.3m;5)垛与灯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5m。7、露天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m,垛与垛之间不小于6m,46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小于15m,垛高应与避雷设施、机械设备等相适应。8、库房内禁止拖拉机、柴油机车、汽车等燃油、燃气机动车辆进入。进入库区装卸的其他机动车辆必须套装尾气防火罩;以蓄电池为动力的电瓶车、铲车等必须具有防止火星产生的安全装置。禁止在库房、库区停放或者修理机动车辆。9、小型纺织工业企业的原成品堆放应与生产车间分开,留有安全通道,物品存放符合消防规范,并由专人负责管理。10、多层或高层仓库应在楼地面或外墙上开
38、设排水洞口,两个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m。排水洞口不得高于楼地平面0.2m,其口径不得小于75cm2,以满足灭火排水需要。12 棉纺织企业的原成品仓库按照棉纺织企业安全工作要求的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13.1条机物料仓库的设置规定1、小型纺织工业企业的原成品、机构料库房应与生产车间分开,留有安全通道,并要专人负责管理。2、面积不超过100m2的库房可设置一扇房门,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3、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并留出2m宽的主通道。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13.2条场所环境 装卸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露天库区堆垛安全要求1、堆垛桩脚铺排应平整、完好。堆垛高
39、度应在避雷针控制范围之内,堆垛长度、宽度应符合消防规定。2、堆垛时坏包不打底,散头不朝外,中间不留空档,先边后内,堆垛整齐,大小面搭配,上下层之间要交叉堆放,翻包操作时人应面朝外。3、小批量堆放要做到棉包一边有依靠,堆垛不应超过8个棉包高。4、堆放松软包装的棉包要相互牵住,堆放高度要降低。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16.2.7条露天库区出仓安全要求1、先巡视四周,对有倾斜、坍塌等不安全迹象须先采取安全措施后再行操作。2、出仓吊棉包时须自上而下,层层出仓,形成梯形。3、出仓堆垛中间的棉包应将前一批次棉包高度降低。然后再安全操作。4、出仓后形成小批量的独立堆垛应降低高度,防止倒塌。纺织工业企业安全
40、管理规范第16.2.8条起驳、落驳装卸安全要求1、棉包起驳、落驳时要层层或半只货仓装卸,保持船舶平稳。严禁单边船舶装卸货物,防止船舶倾斜翻船。2、吊车驾驶员必须听从船舱内作业人员指挥,吊物不得在作业人员头上经过或停留,防止落包伤人。作业人员挂好钩子后要避让至安全处,避免起吊后吊物撞人。3、起驳、落驳时严禁棉包从船艄上空经过,以免落包损物、伤人。4、船舶上作业人员应穿着救生衣。仓库码头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农、救生圈。5、在80t以上船舶上操作时,必须做到操作人员主动让吊车转向;在80t以下船舱内操作时,吊车转向必须主动让人。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16.2.9条火车装卸安全要求1、人在敞篷车顶
41、层装卸作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在车顶上揭、盖油布时,要站在上风处,脚要站稳,一块块揭、盖;收绳时,要采取骑马式,上下呼应。2、吊车起吊货物时,要做到吊车让人,操作人员要将货物套牢后方可起吊、转向。3、在棚车顶层上装卸,严禁站在出沿口的货物上操作。货物装车出沿口要适当,两面要对称。4、棚车开、关车门时严禁人面对车门操作,防止车门脱槽或落包伤人。5、在棚车内翻包与搀肩要互相密切配合,上下呼应,先呼应,后放包。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16.2.10条库房内装卸安全要求1、堆放纸箱箭头朝上,四边整齐。2、使用铲车堆桩、卸货要相互呼应,相互配合。3、使用手推车装卸物品、堆货时,要待手推车上物品卸地后再
42、堆垛;卸货时,要待货堆上的物品着地后再装上手推车。4、库房内堆垛要层层进仓或出仓,严禁从货垛中心出仓或单排堆放。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16.2.11条从业人员操作行为从业人员行为从业人员行为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作业人员持证作业人员持证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43、,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包括防静电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现场管理消防安全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消防设备器材配备1、明显位置设有应急疏散图,疏散通道和区域应符合应急响应的需要。2、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3、通道楼梯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4、变配电室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5、中控室的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6、灭火器材应定位存放,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7、灭火器材存放点设有编号、责任人;8、重点防火区域消防设施应齐全;9、消防通道应畅通,无占道堵塞现象,并留有消防车可调头的回车道;1
44、0、厂区消防栓保护范围内的水枪、水带、扳手等附件应配备齐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17、2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1条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用电安全配电室绝缘胶垫铺设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6条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4.1条门窗的要求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
45、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8.3条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9.3安全用具管理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条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1条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
46、、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2条从业人员操作行为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包括防静电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二)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
47、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三)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四)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五)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六)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5条使用安全标志禁止类:禁止合闸、禁止攀登、高压危险;警告类:止步、高压危险;准许类:从此上下、在此工作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6.1条变配电室、值班室要求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6.8.1条
48、主控制室、高压配电室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室不应设置、使用寝具、灶具,并应有防止小动物的安全措施;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6.8.4条持证上岗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7.1条门禁管理非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配电室时,应经值班人员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当需要进入设备区时,应有值班人员监护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7.3条配电箱、柜金属框架接地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
49、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4.1.2条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4.2.7.2条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1条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2条用电安全配电室安全用具管理配电箱、柜1米范围内不应有物品遮挡用电设备
50、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用电安全导则第4.8条电气线路敷设一般环境下布线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固定用电设备保护接地(一)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二)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三)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四)PE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五)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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