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并自成体系。民法的体系以民事主体制度、人格权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为基本框架。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在于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权利保障法,是人法,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除表现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外,其渊源还包括其他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本章重点问题包括:民法的概念、特点及渊源,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体系的构成。本章概要本章概要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两种含义 对于民法的概念可从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两方面加以理解。(一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项法律制度系统编纂在一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二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涵盖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新编21世纪法
3、学系列教材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二、我国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总则第2条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具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民法总则的第2条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第二,预设了民法典的分则体系。第三,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第四,民法总则第2条的规定也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三、民法的任务依据民法总则第1条,我国民法的任务主要包括如下几点:(一)保障民事权益 (二
4、)调整民事关系 (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在于其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谓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正是法律地位的平等,决定了当事人必须平等协商,
5、不得对另一方发出强制性的命令或指示。第二,适用规则平等。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都要平等地受到民事法律的拘束,不享有法外的特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权利保护平等。在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他们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和救济。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以下两类:1.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这些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6、、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此外,凡是属于民法总则第109条所规定的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范畴的人格权益,都属于因人格而产生的人身关系。2.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身份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间的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本书认为,可以将身份界定为民事主体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具体包括:一是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这类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公民的身份权,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养关系的祖父母与孙子女或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依法相互享有的身份权,以及因监护关系产生的监护权等。二是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地位,如自然人、法人和
7、非法人组织通过智力创作活动取得著作、专利、商标而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公民享有的在发现权和发明权中的人身权。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第一,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第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重心是交易关系。第三,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第四,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变动性。第五,就救济方式而言,财产关系遭受侵害时是用损害赔偿等财产性的救济方法来解决的;而亲属、婚姻等身份关系在受侵害时较多使用非财产救济手段,当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规定,
8、在部分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也有权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私法大陆法系学者大都是从公法和私法分离与对立的角度来界定民法的性质,民法是私法的核心。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并为学说汇纂所采纳。原则上说,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属于私法关系,而具有等级和隶属性质的法律关系,则应属于公法关系。私法关系的参与主体都是平等主体,国家介入也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来参与的,而公法关系中必然有一方是公权主体,其参与社会关系也仍然要行使公权力。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历史沿
9、革来看,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民法的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与此相适应,形成了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民法体系。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民法的保障。同时,民法制度也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构建,并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三、民法是权利保障法首先,从历史来看,民法就是为了对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而产生的。其次,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体系基本上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的。再次,民法通过
10、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最后,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来看,无救济则无权利。强调民法是权利法,主要是要突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割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民法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四、民法是人法当今世界,尊重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并成为当代法律关注的重点,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次,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体系基本上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的。在现代民法中,主体制度经历了从抽象的人向具体的人的发展过程。这表明民法更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基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等价值考虑
11、,民法中已经开始注入越来越多的实质平等的因素。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一、民法和宪法联系联系:一方面,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民法的制定依据,尤其是,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民事权利的上位法依据。另一方面,宪法对于民法的解释和适用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一些国家,法官可以直接援引宪法的精神解释民法规则,借助于“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基本权利对民法的辐射作用”等原理,直接以宪法规范来保护基本权利。区别区别:宪法本质上是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而民法属于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具有贯彻宪法规则与原则的
12、作用。宪法义务虽然对公民也有约束力,但宪法所设定的许多义务主要是针对国家的,并不能直接规制公民的行为,而是要求国家机关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公民的行为规范提供法律依据。而民法所设定的义务主要是针对民事主体的,每个民事主体都负有遵守的义务。基于这一原因,民事主体违反民法义务时并不一定导致其违反宪法义务。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二、民法和行政法两者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一是调整对象不同。一是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不同的,行政关系主要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国家对各个领域的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都体现了国家权力
13、的运用;而民事关系主要是基于民事主体的自主自愿而产生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是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二是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它是控制公权力行使的法,其产生是为了保障依法行政。而民法是保障私权的法。它通过确认保障自然人、法人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来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人们从事广泛的民事行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三是规范的性质不同。三是规范的性质不同。行政法大多是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主要是通过行政组织法来控制行政权的权源,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但民法规范主要是实体规范,民法以规定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四是调整方法不
14、同。四是调整方法不同。民法具有任意性,由于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所以民法中的大多数规范,特别是债和合同法规范体现了较强的任意性特点,当事人的意思可在合法的前提下优先于任意法而适用。而行政法具有强制性,一般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来改变法律的规定。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三、民法与经济法民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采取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其宗旨在于克服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实现政府对经
15、济的宏观调控。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公法;民法不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还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其性质为私法。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四、民法和社会法第一,从法律性质上说,民法是私法,以维护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为主要目标,尽管现代民法已经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演进,也加强了对私人关系的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毕竟民法维护的主要还是私人利益。而社会法作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主要目标的法律,在性质上并不是私法,它的目的在于建立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福利,谋求社会大众共同福利的增进,因此其与民法的性质不同。第二,
16、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表现出较强的任意法的特性。而社会法主要是强行法,它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第三,民法注重维护形式正义,而社会法则注重维护实质正义。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社会法不以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为起点,而是以实质平等的价值理念来构建其规则体系的,尤其是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第四,民法的许多规则,如债与合同、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都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而社会法主要体现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财富分配功能。第五,社会法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为目标,即实现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使公民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而民法不仅要保护民事主体的生存权,而且要保护民事主体参
17、与市民生活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五、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一方面,民法所规定的实体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设计。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可以从程序上起到对民事权利的全面保障作用,为民事权利提供了规则化、体系化的程序保护规则。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也存在如下区别:第一,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旨在规范民事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程序;民法是实体法,旨在规范民事主体之间实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此相应,民法属于私法,而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因为后者以规范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作为其重要内容。第二,调整对
18、象不同。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民法主要调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而民事诉讼法主要规范当事人、人民法院和诉讼关系人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法主要是任意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而民事诉讼法为强行法,采纳程序法定主义。第三,从立法目的来说,民事诉讼法以保护民法上的实体权利为目的。当事人在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利时,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一、主体制度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就是这些独立的主体(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必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的规定,是商品关系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反
19、映。民事主体制度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制度,这些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无论其在行政、劳动法律关系中的身份如何,也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经济实力如何,他(它)们从事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主体资格皆由民法主体制度所确认,其合法权益共同受民法保护。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二、物权制度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直接反映所有制关系的,但也和商品关系有内在的联系。商品交换就其本质而言是所有权的让渡。所有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也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结果。所有权在生产领域中的使用消费就是商品生产,在流通领域中的运动就是
20、商品交换,商品生产者从事生产和交换的前提条件,就是要确认其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障他(它)们在交换中的财产所有权的正常转移。民法中的他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也是市场经济赖以形成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三、债和合同制度债和合同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商品流通领域中的最一般的、普遍的法律规范。债权制度是直接规范交易行为的,债的一般规则是规范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而各类合同制度也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规则。典型的买卖活动是反映商品到货币、货币到商品的转化的法律形式,但是商品交换过程并不只是纯粹的买卖,还包括劳务
21、的交换(诸如加工、承揽、劳动服务)以及借款、租赁、技术转让等合同形式,还包括票据的流转、财产的抵押、资金的偿付等债的形式。它们都是单个的交换,都要求表现为债的单元,并受到民法债权制度的确认和保护。债权制度的设立给商品交换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使它超出了地域的、时间的限制,从而有力地推动了财产的流转。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四、人格权制度人格权之所以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其原因在于:第一,民法中两类基本的权利,就是人身权(其中主要是人格权)和财产权,这是民法的两个支柱,既然财产权可以分为债权、物权等各项制度,人格权为何不能成为一项独立存在的制度?否认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存在的必
22、要性,实际上还是受到了“重物轻人”的立法观念的影响,这种观念是不可取的。第二,人格权法和主体制度有密切联系,但主体的人格和人格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人格权的侵害不仅仅涉及对人格的侵害,而且会造成对公民人身利益甚至财产利益的损害,它涉及民法中的许多内容,并非单纯的主体制度所能概括的。第三,人格权制度也不能够完全为侵权责任制度所概括。尽管侵权责任法能够为人格权提供保障,但侵权法是救济法,人格权法是权利法,人格权的类型及其权能的确认,是侵权责任法所不能解决的。人格权必须法定化,这就决定了人格权必须通过专设一项制度来加以确定。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五、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否应
23、包括在民法中,对此争议很大。有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并不完全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因而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认为,这一观点不够妥当。我们不否认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但归根结底,知识产权仍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其本质属性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结合,而且我国民法通则已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设知识产权一节,民法总则遵循了这一立法传统。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也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利用设有专门规定。这就说明,我国现行法已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包含知识产权法的内容。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六、侵权责任制度对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和利益的侵害
24、都将构成侵权。侵权法是保障民事权利的法律。传统民法都从债的发生原因考虑而将侵权法作为债法的组成部分。我国立法机关颁布了侵权责任法,表明我国采取的是侵权与债法相分离的模式,这也表明,侵权责任法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因为债法主要具有任意性,而侵权责任具有鲜明的强行性,债法体系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债的一般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而不完全适用于侵权之债。尤其是近几十年来,为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的规则迅速发展,已自成体系,难以完全涵盖在债法之中,侵权法独立成编,符合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七、财产继承制度财产继承制度是有关自然人死亡后将
25、其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生者的法律制度。从实质上看,自然人的财产继承权不过是财产所有权在其死后的延伸,保护自然人的财产继承权是保护其财产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财产继承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也要看到,由于财产继承权主要发生在具有一定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自然人相互之间,并且主要是家庭成员相互间基于扶助、赡养、抚育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一方死亡时的体现,因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一些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财产继承权关系。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民事法律制定的依据,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和路线的规定、关于财产所有制
26、和所有权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都是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也是民法总则和各种单行民事法规制定时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在民事审判中,法官不能直接援引宪法规定裁判,但宪法对民法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二、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基本民事法律除民法总则外,还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可见,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则已经建立,但仍然需要制定一部民法典予以完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
27、教材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批准和发布法规、决定和命令,其中有关民事的法规、决定和命令,是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例如,2007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都是重要的民法的渊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人民法院
28、组织法第32条也规定了这种解释权。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司法解释并不属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已经成为我国各级审判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中的裁判规则,已经成为民法渊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法规虽然在效力范围上具有从属性,且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地域局限性,但它们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的授权而制定的法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其中
29、调整民事关系的内容属于民法的渊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六、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行政裁判中不可以直接援引,但在民事案件中,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
30、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条约的名称包括条约、公约、协定、和约、盟约、换文、宣言、声明、公报等。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为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为属于非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
31、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可见,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八、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所谓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习惯要成为民法渊源,其应当具有长期性、恒定性、内心确信性以及具体行为规则属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依据该条
32、规定,习惯要成为民法渊源,并成为裁判的依据,其必须经过“合法性”判断,即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法律规范何时开始实施,可以由法律规范本身规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机关以命令或决议予以规定。如果立法对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日期不加规定,应认为法律一直有效,直至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时才停止生效。民事法律规范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民法在时间效力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
33、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任何国家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来确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的。空间效力一般可以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所谓域内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辖领域以外无效。就民事法律而言,一般的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我国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但在确定某一个具体民事法律法规的效力时,由于制定、颁布
34、民事法律法规的机关不同,民事法律法规适用的空间范围也不相同。所谓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在我国,为保护国家和公民、法人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域外效力。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一是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中国公民、中国法人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二是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法,但依据民法通则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新编21世
35、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八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尽管我国历史上存在大量的近似民法的律文,也有大量的民事习惯法和案例,但我国古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法。自清朝末期,清廷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订民律。沈家本于1908年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等人帮助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辛亥革命以后,国民政府的修订法律馆在北京开始了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1925年,草案完成,史称第二次民律草案。从1954年开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组织起草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自1956年,在借鉴苏联的经验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完成了民法典的初稿。1978
36、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确定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从1979年开始至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有关专家起草民法典,先后起草了四个民法草案。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民法通则,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实施,是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步骤。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实质性地推进了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程。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
37、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民法总则不仅奠定了民法典分则制度设计的基本格局,而且为整个民事立法的发展确定了制度基础。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简述民法的概念、特点及调整对象。01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立法例的利弊及我国的立法选择。02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03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54.案例分析:甲男和乙女外出旅游时偶然认识,后来常常网络聊天,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约定于某日在某餐厅见面。乙女为此专门向公司请假,并坐长途汽车抵达,但是等了一天始终未见甲男前来约会。乙女为此将甲男诉至法院。问问:两人关系属于何种关系两人关系属于何种关系?04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第二章民法的基
38、本原则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它构成了自愿原则的逻辑前提。自愿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在交易领域内,公平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
39、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绿色原则是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种际正义三重正义观的体现,意在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存。本章概要本章概要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它一方面蕴含着包括民法在内所有部
40、门法都应信奉的基本价值准则;另一方面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民事主体约定排除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条款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
4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裁判者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结论,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结论。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民法的诸项基本原则包含着民法上冲突的价值取向,如何经由学术的讨论发现冲突所在,认识冲突的本质,提出协调冲突的可行办法并阐明其理由,是民法学者进行民法学研究的一项核心任务。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
42、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 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总则第4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即立法者和裁判者对于民事主体应平等对待。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
43、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它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认识到彼此都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离开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相待,民法的基本理念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民法的其他各项基本原则以及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也就丧失了存在的依据。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
44、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我国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所谓市民社会自治,就是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如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处理私人事务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或者按照彼此的共同意愿自主地行事,不受外在因素的干预,尤其是不受公权力的干预。因而,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根据他(它)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
45、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就是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体现。当然,意思自治原则所保障的民事主体的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特别是20世纪以来,民事主体的自由开始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包括来自公法上的限制以及来自私法本身的限制。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 公平原则我国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
46、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公平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公平原则的核心,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民法上凡涉及民事主体利益关系安排的法律规范,无论它是调整非交易领域利益冲突的简单规范,还是调整交易领域利益冲突的复杂规范,均应维持参与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其二,一旦交易领域内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非自愿地失去均衡,就应依据公平原则给予特定当事人调整利益关系的机会。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 公平原则公
47、平原则的第二层含义主要是对在民事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的民事主体提出的要求。这种含义的公平原则主要适用于交易领域,属于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系属平均正义,要求维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原则作为民法
48、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诚实信用原则为不少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也是解释法律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尚有补充性功能,即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裁判机关在司法审判或仲裁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着力维护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这里的道德要
49、求主要体现为交易道德的要求,而最低限度的交易道德又是市场经济能够顺利运行的前提。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承担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它对民事主体提出了积极的要求,在功能上限制了意思自治原则发挥作用的范围。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吸收最低限度道德要求的产物,但何为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需要立足价值共识,借助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尤其是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司法予以具体化。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
50、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我国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一般应当限定为经由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构的秩序。这里所谓“法律、行政法规”不限于民事法律和民事法规,一切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都可以通过公序原则在民法中发挥作用。在这种意义上,公序原则属于民法中的引致规范。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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