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概念的起源和发展(一)物权法概念的起源和发展 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二编,也即物权编。大陆法系制定物权法,采用两种不同的模式。1、德国式的形式物权法模式2、法国式的实质物权法模式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概念(二)物权法概念的比较(二)物权法概念的比较 1、钱明星教授观点2、王利明教授观点3、梁慧星教授观点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概念(二)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二)物权
2、法的基本概念 学说上对物权法进行界定,一般都分为广义的物权法和狭义的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在现实中,通常表现为民法典的物权编,以及没有明确称为物权编的有关物权关系的专门规定。广义的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狭义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的物权编或者 物权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物权的单行法以及其 他法律中关于物权的规定。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在当前,关于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学说:“支配关系说”、“占有关系说”、“占有和归属关系说”、“占有、利用、归属关系说”、“静态财产关系说”。
3、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一、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二)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二、物权法的基本特征二、物权法的基本特征(一)物权法是财产法(二)物权法是强行法(三)物权法是普通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基本原则的含义基本原则是一部法律贯穿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我国的立法和学理有确定一 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例如,在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中,从第条到第条就 确立了私权神圣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
4、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和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分则各编,也都规定了各自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二)基本原则的功能1、作为制定该部法律时贯穿始终的基本精神2、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的基准3、适用法律时的一般拘束力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三)物权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一般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四个,即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法基本原则指导下的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平等保护原则二、平等保护原则
5、(一)平等保护原则的概念和内容1、所有物权一律平等2、适用规则平等3、保护的平等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平等保护原则二、平等保护原则(二)平等保护原则的价值1、对物权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2、对物权平等保护是主体地位平等的必然反映3、对物权平等保护是私人物权的正当诉求4、对物权平等保护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客观需要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平等保护原则二、平等保护原则(三)平等保护原则的适用1、把平等保护原则作为物权法适用的一般指导思想贯彻落实。2、在司法实践中,对物权规则出现争议时,应当依照平等保护原则进行。3、违反平等保护原则的,准许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
6、、物权法定原则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物权法区别于合同法的重要标志。它又被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物权法定原则三、物权法定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物权的种类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2、物权类型固定物权的内容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物权法定原则三、物权法定原则(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1、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2、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制物权的复活3、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
7、,维护社会秩序4、便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和迅速5、确保完全的契约自由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物权法定原则三、物权法定原则(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是指物权法定原则为适应社会实际生活变化所采取的适度灵活变化。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物权法定原则三、物权法定原则(五)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2、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也被称
8、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三)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1、明确权利的范围2、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3、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四)一物一权的确认一物的“物”,应当依照社会交易中的通常观念而为判断,是指法律观念上的一个物,可以是单一物或者合成
9、物。一权的“权”,在理解上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在共有的情况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一物享有共有权,并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对一个物 享有一个所有权,他们所共有的是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这个所有权还是一个“权”。第二,这里的“权”是指物权,但仅指所有权,而不包括他物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所有权之上设立几个他物权。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五、公示公信原则五、公示公信原则(一)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通过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法基本规则。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五、公示公信原
10、则五、公示公信原则(二)物权公信原则公信原则的内容是:第一,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使他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法律也认为他是权利人。第二,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的,该项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第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我国原民法通则虽然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在第五章第一节中对“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规定,初步构成了我国民法的物权制度。2007年物权法颁布,正式使用了物权概念。2020年民法典物权编继续使用物权概念
11、。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二)对物权概念的界定在民法理论上,对物权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1、对物关系说2、对人关系说3、权利归属说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物权的法律特征二、物权的法律特征(一)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二)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三)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四)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主体,就是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物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2、是,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这是由物权的绝对权性质决定的。除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的其他不特定的人,相对于特定的物权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主体,就是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物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是,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这是由物权的绝对权性质决定的。除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的其他不特定的人,相对于特定的物权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一、物权法律关系主
13、体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二)三种不同的物权主体1、国家作为物权主体2、集体作为物权主体3、私人作为物权主体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二、物权法律关系内容二、物权法律关系内容(一)权利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就是权利人对物权客体的支配。物权权利的特点是:第一,物权权利的行使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第二,物权的权利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第三,物权权利具有排他性。第四,物权权利具有公开性。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二、物权法律关系内容二、物权法律关系内容(二)义务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就是对物权客体的不得侵犯。这种义务的特点是:第一,物权义务是法定义务。第二,物权义务是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承担的义 务,而不
14、是物权权利人承担的义务。第三,物权义务是不作为义务。第四,物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并不是为了实现义务人自己的自身利益,而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第五,物权义务具有法律强制力。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三、物权法律关系客体三、物权法律关系客体(一)物权客体的概念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物,是指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三、物权法律关系客体三、物权法律关系客体(二)物权客体的特征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一物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3、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4、
15、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第一,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第二,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 他人因取得时效或者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时,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第三,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成立。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二、物权的优先效力二、物权的优先效力(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根据物权的排他
16、性原理,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性质并不矛盾的物权。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二、物权的优先效力二、物权的优先效力(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其主要情形有以下两种。一是物已为债权的标的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二是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三、物权的追及效力三、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
17、其返还原物。而任何人对此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任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的,都负有返还的义务,否则就侵害了权利人的权利。即使是担保物权,也具有这种追及的效力。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四、物上请求权四、物上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的人请求排除妨害,这种权利称为物上请求权,也叫作物权请求权。法律为保障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充分的支配权,赋予物权人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权利。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一、自物权与他物权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的所有人,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这种分类是对物权进行的最基本分类。自物权,是指
18、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因此自物权就是所有权。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限制物权。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就是他物权。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种分类是对他物权的分类,而不是对物权进行的分类。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第四节 物
19、权的分类三、主物权与从物权三、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物权可以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物权可以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权等。标的物是不动产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等。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一、物权保护的意义和形式一、物权保护的意义和形式物权的
20、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从民法的意义上说,物权保护的基本方法就是物权本身的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物权本身的保护方法就是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债权保护方法就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方法。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二、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二、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一)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我国民法规定的物权自身的保护方法,就是物权请求权的方法。物权请求权也称物上请求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广
21、义的物权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二、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二、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1、确权请求权2、返还原物请求权3、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三、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三、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1、不登记的动产返还财产请求权2、恢复原状请求权3、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四、物权保护与诉讼时效四、物权保护与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后果是产生抗辩权(二)物权保护的诉讼时效适用第三章物权变动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一、物权变动概说一、物权变动概说(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发生、变更及消
22、灭的运动形态。它是民事 权利变更的一种具体现象,是物权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物权变动的实质,就是人 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归属和支配法律关系的变化。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一、物权变动概说一、物权变动概说(二)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包括: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也就是物权的取得。物权变动的原因,一是法律行为,二是其他原因,三是某些公法上的原因。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二、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二、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一)物权变动的不同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2、登记对抗主义3、公示要件主义4、物权形式主义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二
23、、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二、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二)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评价1、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2、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3、物权行为理论的优势和缺点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三、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三、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一)区分原则的概念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这就是民法典第209条和第224条规定的基本精神。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三、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三、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二)区分原则的基本含义1、在物权变动上,区分原则所要区分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
24、结果行为。2、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不以物权的变动为必要要件,而是根据该债权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不能以物权变动是否成立为判断标准。3、物权的变动以公示为基本表征,由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即以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者原因关系的成立、生效就必然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三、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三、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三)实行区分原则的公示效力1、物权公示的一般含义和方式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首先是指物权变动的基本程序必须进行公示;同时,公示也作为物权变动的确认依据,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均须进行公示。2
25、、公示的法律效力第一,决定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第二,推定权利的效力。第三,善意保护与风险告知的效力。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和性质一、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和性质(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意义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确立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在于对不动产进行管理,确定产权,并以此作为课税的依据。在民法的意义上,不动产登记则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具有物权设立的公示功能、物权变动的公示功能和权利正确性的推定功能。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和性质一、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和性质(二)不动产登记的
26、性质1、契约登记制度2、权利登记制度3、托仑斯登记制度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二、登记的类型二、登记的类型(一)实体权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记1、实体权利登记实体权利登记也叫作实体登记,是指对当事人所享有的实体权利进行的登记。2、程序权利登记程序权利登记也叫作顺位登记,是指登记的权利在不动产法上的顺位,即在一个不动产客体上成立的数个不动产物权所产生的时间顺位,决定哪个权利先行使的登记。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二、登记的类型二、登记的类型(二)权利登记和表彰登记1、权利登记权利登记是指就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发生、转移、消灭、保存、处分限制等所进行的登记。2、表彰登记表彰登记是指对土地、建筑物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物
27、权现状进行公示的登记。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二、登记的类型二、登记的类型(三)设权登记和宣示登记1、设权登记设权登记是指创设物权效力的登记。2、宣示登记宣示登记,是指将已经成立的物权变动昭示于人的登记。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二、登记的类型二、登记的类型(四)本登记和预备登记1、本登记本登记是终局登记,是与预备登记相对应的一种登记,即将不动产物权的移转、设定、分割、合并、增减及消灭记入登记簿中。2、预备登记预备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法上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是为了保障登记请求权而为的一种登记。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三、不动产登记程序三、不动产登记程序(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范围应当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
28、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三、不动产登记程序三、不动产登记程序(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申请1、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2、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3、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不同情况办理。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三、不动产登记程序三、不动产登记程序(三)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查验1、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相关要
29、求进行查验。2、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三、不动产登记程序三、不动产登记程序(四)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
30、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一)不动产登记的一般效力1、物权公示效力2、物权变动根据效力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4、善意保护效力5、警示效力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二)我国民法典规定物权变动登记的具体效力1、物权变动登记的一般规则我国民法典第209条规定的是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二)我国民法典规定物权变动登记的具体效力2、
31、作为生效要件的物权登记(1)所有权部分(2)用益物权部分(3)担保物权部分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二)我国民法典规定物权变动登记的具体效力3、作为对抗要件的物权登记(1)所有权部分(2)用益物权部分(3)担保物权部分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二)我国民法典规定物权变动登记的具体效力4、无须登记的物权变动(1)所有权部分(2)用益物权部分(3)担保物权部分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三)登记错误的后果1、当事人登记错误的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
32、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第2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三)登记错误的后果2、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责任因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是替代责任,在登记机构赔偿后,登记机构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第222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第三节 动产交付一、动产交付概述一、动产交付概述(一)动产交付的概念动产物权变动
33、的公示方法,是交付。动产交付着眼于动态的动产物权变动,交付作为公示方法,公示物权的运动过程,其结果是转移占有和受让占有,最终的占有作为事实状态表示了交付的结果。第三节 动产交付一、动产交付概述一、动产交付概述(二)动产交付的发展在人类早期的民法史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就是交付。不过,由于历史发展和当时的经济形态的限制,交付仅限于现实的转移占有这一种形式,并没有其他的交付形式。罗马法和日耳曼法都是如此。近代以来,交付形式受到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影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迅速发展,促使一部分动产物权的变动也采用了登记制度。然而,动产物权变动的整体制度并没有动摇。第三节 动产交付一、动产交付概述一、动
34、产交付概述(三)动产物权交付的形态体系民法理论根据交付的不同形态的性质,将交付形态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这就是现 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由此构成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形态体系。第三节 动产交付二、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二、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一)现实交付1、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2、经由占有媒介关系为交付3、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第三节 动产交付二、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二、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二)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交易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须进行现实交付的无形交付方式。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节 动产交付二、动产交付
35、的具体形态二、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三)指示交付指示交付又叫作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三节 动产交付二、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二、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四)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种交付方式是建立在将占有区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36、的基础上的交付方式。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四章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在以下三种不同意义上使用所有权的概念。1、所有权法律制度2、所有权法律关系3、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2、所有权具有
37、原始物权性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4、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二、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及其社会作用二、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及其社会作用(一)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所有制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它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 如何被具体利用的经济制度。所有权是属于上层建筑领域中的一项法律制度,所有权首先反映的就是人们之间因对物的支配而形成的关系。由于所有制是一个包括生产资料归属关系和实际利用关系在内的双层关系,因而反映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由所有者进行支配的所有权关系只是反映了所有制的一个方面,还应确立除所有权外的包括各种他物权在内的完整的物权制度,才能全面地反映和调整所有制关系
38、。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二、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及其社会作用二、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及其社会作用(二)所有权的社会作用1、稳定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发挥财产的效用,优化资源配置3、促进财富积累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三、所有权的权能三、所有权的权能(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1、占有权能2、使用权能3、收益权能4、处分权能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三、所有权的权能三、所有权的权能(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的干涉。其权利表现,就是物权请求权。由于这种权能并不是所有人对物可以施加的积极行为,在没有他人干涉时,此种权能无须体现出来,故被称为消极权能。第二节 所有权的
39、取得、行使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取得的概念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的取得(二)原始取得1、劳动生产2、收取孳息3、国家强制4、取得无主财产5、先占6、取得添附7、取得人体变异物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的取得(三)继受取得1、继受取得的概念和方法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 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与原始取得不同,它是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
40、有人转让所有 权的意志为根据的。继受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的取得(三)继受取得2、继受取得的所有权转移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何时转移给继受人,是所有权继受取得中的重要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何时完成所有权转移,而且关系到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谁负担的问题。对此,民法典第208条、第209条和第224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动产以交付为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标志,不动产以登记为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标志。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的取得(四)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41、是指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不法地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受让人如果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的取得(四)善意取得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即善意。(2)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转移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的取得(四)善意取得3、善意取得的效力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
42、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即时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原所有权人并不得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的取得(五)取得时效1、取得时效的概念取得时效,是指民事主体公开、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或者行使某种他物权,经过一定的期间,取得该物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依据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为原始取得。民法典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取得时效是存在的。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的取得(五)取得时效2、取得时效的特征取得时效是物权法律制度。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取得所有权和他物权。
43、取得时效以时间的延续为取得物权的必要条件。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以物权取得为限。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的取得(五)取得时效3、取得时效的构成(1)须有为自己取得权利的主观意思。(2)须有符合条件的占有或权利行使的事实状态。(3)须以他人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用益为取得权利的客体。(4)占有或权利行使事实状态须经过一定时间。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的取得(五)取得时效4、取得时效的效力构成取得时效,即发生占有人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者用益人取得用益物的用益物权。取得时效的这种法律效力,符合其弥补财产转让方式的不完全,保障对财产的占有和
44、用益的连续性,防止社会财富的损失,避免财产权利的不确定状态,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二、所有权的行使二、所有权的行使(一)所有权行使的一般规则所有权的行使,是指物的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我国民法充分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但同时也要求所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和行使所有权,因此对所有权的内容作了一定的限制。如行使所有权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不得侵害公私财物,不得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等。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二、所有权的行使二、所有权的行使(二)民法典对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规定1、
45、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2、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人不能取得所有权3、对不动产的征收4、耕地保护5、财产征用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三、所有权的消灭三、所有权的消灭(一)所有权消灭的概念和种类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而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者因权利主体的消灭而形成所有权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消灭分为两种:一是所有人失去对物的占有与支配,此时原物尚存,只是由新的所有人取得其所有权,这称为所有权的相对消灭;二是物本身不存在,此时不再会发生新的所有权,这称为所有权的绝对消灭。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三、所有权的消灭三、所有权的消灭(二)所有权消灭的原因1、所有权的转让2
46、、所有权客体的灭失3、所有权主体的消灭4、抛弃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的特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2、国家所有权的权利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和专有性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二)国家所有权的取得1、没收2、赎买3、积累资金4、税收5、征收、征用6、罚款和罚金7、依法取得无主财产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三)国家所有权的内容和客体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
47、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以下内容:1、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和城市土地2、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4、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的文物5、国防资产和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四)国家所有权的行使1、国家直接行使其所有权的方式2、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方式3、国家出资的企业使用或经营某些国有的财产的方式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二、集体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集体所有权,是指劳
48、动群众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权利主体的广泛性与多元化2、客体的限定性3、所有权的独立性4、所有权取得方式的有限性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二、集体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和形式1、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 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二、集体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二)集
49、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和形式2、集体所有权的形式集体所有权包括以下两种形式:农村集体所有权、城镇集体所有权。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二、集体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三)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1、集体所有权的权能集体所有权作为所有权的一种类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法律充分保护集体组织对其所有权的行使。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二、集体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三)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集体组织在行使所有权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处理好集体所有权与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关系,注意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不得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第三节 所有权的
50、主要形式三、私人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一)私人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私人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私人所有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个人2、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私人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3、私人财产的基本来源是私人的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4、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受到同等法律保护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三、私人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二)私人所有权的权能1、私人所有权的权能私人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2、私人所有权的客体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就是民法典第266条规定的内容,即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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