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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第三版)》课件11第十一章 其他各税.pptx

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其他各税其他各税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本章要点提示本章要点提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第一节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二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所筹资金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前身是城市维护建设附加费,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将城市维护建设附加费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并从同年

2、起在全国实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是:(1)具有附加性质,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为税基,附加于“二税”税额之上,是税上加税,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2)具有明确的征税目的,所筹资金专门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意义在于:(1)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城市建设所需资金的来源,加速全国城市的维护建设。(2)促进新兴城市的开发和老城市的扩展及改造,迅速改变我国城市市政设施陈旧落后的状况,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使城市的维护建设随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从而更好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二、纳税义务人二、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

3、以缴纳“二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三三、征税、征税对象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所缴纳的“二税”税额。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四、税率四、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五、应纳税额的计算五、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的多少,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决定。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适用税率 六、税收优惠六、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二税”

4、的实缴税额为税基并同时征收,故不应另行规定减免税。但个别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七、征收管理与申报缴纳七、征收管理与申报缴纳(一)纳税环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就是纳税人缴纳“二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二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二)纳税期限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二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二税”的纳税期限一致。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

5、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 日、10 日、15日或者1个月。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三)纳税地点(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二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

6、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所以,其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时一并缴纳。(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二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四)纳税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 八、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八、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二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为计征依据。(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

7、率 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为3%。(三)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比率(四)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第二节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土地、节约用地是一项基本国策。二、纳税义务人二、纳税义务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

8、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双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三、征税范围三、征税范围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

9、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四、计税依据四、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0、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此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五、税率五、税率土地使用税采用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六、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六、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

11、地面积与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的乘积。其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七、税收优惠七、税收优惠(一)法定免税项目(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

12、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部分土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

13、地使用税。(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

14、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八、征收管理与申报缴纳八、征收管理与申报缴纳(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15、城镇土地使用税。(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税务机关应加强同土地管理机关的联系,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方面的资料。(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四)申报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第三节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 一、概述 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16、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减少占用耕地行为,保护农用土地资源;有利于为农业开发筹集资金,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二、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三、征税范围三、征税范围耕地占用

17、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属其征税范围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占用了耕地;二是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所谓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征收耕地占用税。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四、计税依据和税率四、计税依据和税率(一)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二)税率耕地(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

18、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五、税收优惠五、税收优惠(一)免征规定(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二)减征规定(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3)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

19、、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六、应纳税额的计算六、应纳税额的计算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耕地面积适用税率 七、征收管理七、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行为发生时一次性征收,以后不再征纳。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

20、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第四节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 一、概述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的前身是车辆购置附加费,是我国税收体系中新增加的一个税种。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将原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征收车辆购置税,

21、并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开征车辆购置税的意义有:(1)开征车辆购置税是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2)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3)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利于为城市维护建设和道路养护筹集稳定可靠的资金。二、纳税义务人二、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

22、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个人。三、征税对象三、征税对象(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四、税率四、税率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五、计税依据五、计税依据(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销售方在车价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其他收费),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税额之和。(3)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

23、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确保计税依据的合理、准确,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六、应纳税额的计算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七、税收优惠七、税收优惠(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推土机等,免税。(4)防汛专用车、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5)国内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自用的国产小汽车(限1辆),免税。(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出口自用的小汽车(限1辆),免税。(7)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4.耕地占用税的特点是什么?5.如何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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