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例(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实施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4)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有3种情况:只构成第140条之生
2、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例如,生产、销售劣药,卖了5万元,但是没有造成人体损害的结果,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因为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损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只构成某一特殊的伪劣产品罪只构成某一特殊的伪劣产品罪行为人生产、销售第 141条至第 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但未达到第 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只能按第 141条至第148条之罪定罪处罚。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卖了2万元,但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
3、是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构成该罪需要达到特定的数量标准,即销售额5万元以上。行为同时构成第行为同时构成第 140条之罪和第条之罪和第 141条至第条至第 148条之罪条之罪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第140条之罪的数量标准,又发生了危险或者结果,具备第 141条至第 148条之罪构成的,出现一行为触犯数法条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且又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再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且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
4、2条之生产、销售劣药罪。对此种情形,行为同时构成第 140条之罪和第 141条之第 148条之罪的定罪处罚,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案例 被告人王某,男,被告人王某,男,37岁,某地区兽药厂厂长岁,某地区兽药厂厂长 被告人郭某,女,被告人郭某,女,38岁,某地区兽药厂副厂长岁,某地区兽药厂副厂长 被告人李某,男,被告人李某,男,23 岁,某地区兽药厂生产科长岁,某地区兽药厂生产科长 被告人杨某,男,被告人杨某,男,34岁,某地区兽药厂人保科长岁,某地区兽药厂人保科长兼办公室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该兽药厂因生产假药被停业。该兽药厂因生产假药被停业。1998年至年至1999年,王某、郭
5、某伙同杨某、李某及该厂供销科长年,王某、郭某伙同杨某、李某及该厂供销科长陈某、个体商贩李某(二人在逃)组织大批量生陈某、个体商贩李某(二人在逃)组织大批量生产伪劣兽药和人用药,由供销科长和个体商贩提产伪劣兽药和人用药,由供销科长和个体商贩提供信息和商标式样。生产片剂时,不投原粉,少供信息和商标式样。生产片剂时,不投原粉,少偷原粉后或多种药投一种原粉,如土霉素、安乃偷原粉后或多种药投一种原粉,如土霉素、安乃近均加氯霉素原粉。生产颗粒时,用淀粉、滑石近均加氯霉素原粉。生产颗粒时,用淀粉、滑石粉制成。粉制成。土霉素上色不好时,用大黄水上色,甚至用不能使用的化土霉素上色不好时,用大黄水上色,甚至用不能
6、使用的化工原料上色。当药片不好打时,在片剂中加入白乳胶。在工原料上色。当药片不好打时,在片剂中加入白乳胶。在水剂生产时,也采用不投原粉或少投原粉的手段,仅用蒸水剂生产时,也采用不投原粉或少投原粉的手段,仅用蒸馏水灌封安乃近、氯霉素、氯基比林、安纳卡等针剂,该馏水灌封安乃近、氯霉素、氯基比林、安纳卡等针剂,该厂除生产本厂的商标外,还假冒厂除生产本厂的商标外,还假冒14个厂家的商标。该厂将个厂家的商标。该厂将生产的伪劣商品销往全国各地生产的伪劣商品销往全国各地26种,计伪劣兽药针剂庆大种,计伪劣兽药针剂庆大霉素、安乃近、卡那霉素等霉素、安乃近、卡那霉素等11种,伪劣兽药片剂敌百虫、种,伪劣兽药片剂
7、敌百虫、四环素等四环素等6种,伪劣人用药品庆大霉素、麦迪霉素等种,伪劣人用药品庆大霉素、麦迪霉素等9种,种,总数额达总数额达1.4万余件,销售金额达万余件,销售金额达230余万元,非法获利余万元,非法获利159万元。万元。问:王某等四人触犯了什么罪名?问:王某等四人触犯了什么罪名?应当如何处理?应当如何处理?分析 1王某等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兽药、人药罪)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由于其销售金额高达230万,但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故其行为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
8、商标的商品罪。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存在法规竞合,对此应处罚较重的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200万以上的,应适用“处15年有期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对人体健康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的,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最高法定刑适用“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因此,比较而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最重,应以此定罪。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存在牵连,对此应以生
9、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想象竞合,对此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因此对王某等人的行为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案例 案情:1998年7月,袁某、王某、刘某商议合伙走私,三人共集资4万元,并将四万元人民币设法兑换成银元,共计1611枚,于 7月24日晚11时许,一同登上走私船。由袁某、王某轮流驾驶船只,出海到某岛附近的海面上,用银元向香港、台湾船只兑换货物,走私入境。共计兑换各色布匹107捆,成品油20吨,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问题:袁某、王某、刘某构成何罪?为什么?案例案情: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案情:
10、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信用卡交其
11、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问题:问题: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构成何
12、罪?江某构成何罪?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某构成何罪?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江某构成何罪?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江某构成何罪?案例 案情:李某租用某建筑公司场地开了一家酒店,并为酒店财产投了40万元人民币保险,后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场地被建筑公司封锁,李某决定放火烧毁酒楼,一是报复
13、建筑公司(因酒店旁边还有建筑公司的其他建筑),二是可以获取保险赔偿金,李某放火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问题: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案例 案情:甲从A地购得面值万元的假币,然后携带假币乘坐火车到B地。甲在车上与几个朋友赌博时被乘警发现,乘警按规定对甲处以罚款,甲欺骗乘警,以假币交纳罚款,被乘警发现。问题: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罪?为什么?构成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进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不构成不构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
14、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不构成不构成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亲属或者朋友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案例 案情:甲欠乙1800元人民币,经乙多次催讨,甲提议用其购得的(无法查证)假人民币8000元偿还,乙表示同意并收下。问题: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案例 案情: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问题:对黄某、王某的行为应以哪些犯罪论处?为什么?刑法刑法第第151条第条第1款规定了
15、走私假币罪。本题中,款规定了走私假币罪。本题中,“黄某、王某黄某、王某2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余万元”,显,显然构成走私假币罪。本题中,黄、王然构成走私假币罪。本题中,黄、王2人实际上有运输假人实际上有运输假币的行为,但是由于运输假币罪和走私假币罪之间存在包币的行为,但是由于运输假币罪和走私假币罪之间存在包容关系,一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应容关系,一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只定走私假币罪。择一重罪处罚,故只定走私假币罪。刑法刑法第第157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
16、私罪和本法第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由于王、黄由于王、黄2入已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此时已构成了故入已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此时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实际上也是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也是想象竟意伤害罪,实际上也是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也是想象竟合关系,择一重罪处罚,应定故意伤害罪。合关系,择一重罪处罚,应定故意伤害罪。案例 案情:农民王某办了一个私营建筑公司,搞工程承包成为案情:农民王某办了一个私营建筑公司,搞工程承包成为村里的首富。王某不再满足于当一个普通农民
17、,该村选村村里的首富。王某不再满足于当一个普通农民,该村选村长前,王某让公司会计从银行提取长前,王某让公司会计从银行提取8万余元现金,自己并万余元现金,自己并通过亲友给全村每户村民送去内装通过亲友给全村每户村民送去内装1千元的红包,请他们千元的红包,请他们在选举村长时在选举村长时“多关照多关照”。结果在选举中王某以微弱多数。结果在选举中王某以微弱多数当选为村长。就任村长后,王某逐渐显露出横行霸道的作当选为村长。就任村长后,王某逐渐显露出横行霸道的作风,办事自己一个人说了算。他私下将村中一部分位置较风,办事自己一个人说了算。他私下将村中一部分位置较好的耕地以低价卖出,得到好的耕地以低价卖出,得到
18、400余万元,吹嘘自己带领全余万元,吹嘘自己带领全村致富的村致富的“政绩政绩”,剩下的山地、荒地让村民承包,村民,剩下的山地、荒地让村民承包,村民怨声载道。王某还以小恩小惠手段先后奸淫了怨声载道。王某还以小恩小惠手段先后奸淫了5名妇女,名妇女,利用职权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相威胁先后奸淫了利用职权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相威胁先后奸淫了3名妇女。名妇女。王某的所作所为引起村民的愤怒,私下商议要王某的所作所为引起村民的愤怒,私下商议要“教训教训”王王某。王某听到这一消息,即通过熟人介绍从尤某处购买其某。王某听到这一消息,即通过熟人介绍从尤某处购买其走私的手枪一支带在自己身上,还找了走私的手枪一支带在自己身
19、上,还找了4名保镖整日不离名保镖整日不离左右。县检察院听到群众的反映,派员到该村了解情况,左右。县检察院听到群众的反映,派员到该村了解情况,被王某派去的保镖拒之村外。后由公安机关在王某到镇里被王某派去的保镖拒之村外。后由公安机关在王某到镇里开会时拘捕了他。开会时拘捕了他。问题:王某购买并携带枪支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武器罪?问题:王某购买并携带枪支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武器罪?为什么?为什么?案例 案情:1999年2月,刘某在香港以84万港币购买了12公斤金条。次日上午,刘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海关入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企图将黄金偷运往内地销售。经鉴定,该批黄金价值100万元,应缴纳关税8万元。问
20、题: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案例 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欲抢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并罚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 C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故甲构成本罪而不构成买卖、邮寄
21、枪支、弹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租用、借用枪支的人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却仍然出租或者出借,则成为租用、借用枪支人所实施犯罪的共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甲后来的行为应定抢劫罪,故选C.案例 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甲后来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让丙购买假币和自己出售侣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币购买家电产品的事实,
22、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假币的5万元现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关于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乙、丙三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B.甲、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C.甲、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D.甲单独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乙、丙不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 ACD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本案中,“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这说明甲和乙存在购买并出售
23、假币的共同故意;在行为的实行上,乙主要是提供帮助,由甲实行购买井出售假币的行为,因此甲和乙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甲与丙虽然在购买假币方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但在出售假币方面不存在犯意的联络,也就是在出售假币方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因此只有B项“甲、乙2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是正确的,其他三项都是错误的。所以选ACD三项。关于甲出售、购买假币与使用假币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使用假币罪应被出售、购买假币罪吸收 B.使用假币罪与出售、购买假币罪为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罚 C.对使用假币罪与出售、购买假币罪应实行并罚 D.甲就使用假币罪成立自首 BC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
24、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甲出售、购买假币与使用假币的行为应按出售、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这属于法定的一罪的情况,可以理解为使用假币的行为被购买假币的行为所吸收。据此,B、C两项是错误的。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根据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同种罪行)的,才能以自首论。甲如实交代的其使用假币的行为被
25、购买假币的行为吸收,属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因此甲不能成立自首,所以D选项也是错误的。故选BCD三项。案例 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
26、,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 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
27、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问题: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解答 1.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2.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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