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 o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o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o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变更o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o 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责任重要概念和术语o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入伙、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执业风险基金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o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o 按照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o 简言之,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2、不同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单独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企业,也不同于外商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o 1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立法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特殊职业者(如国家公务员),均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o 2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o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o 4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程序 o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o 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而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o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
3、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o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o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o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o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o 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可以
4、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o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o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二、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o 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从事下列损害投资人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o 为维护交易安全
5、,保护第三方的利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投资人的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合法进行商业交易的第三方自然人或者组织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o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o 合伙企业是投资人订立协议,按照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者有限责任的企业形式。o 我国在1997年2月颁布了合伙企业法,规定了自然人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程序和经营管理等内容 o 按照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o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
6、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o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适用于风险投资等行业。o 修订后的法律将投资人由自然人扩大到法人、其他组织,并且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o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同属于合伙企业,具有合伙企业的一般特征:o 企业由2个以上投资人设立;o 企业财产由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o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o
7、 两类合伙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o 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每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o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它们分别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o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o(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n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n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n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n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
8、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n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o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除需符合下列特殊条件外,其余条件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同:o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至50个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o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需要标明“有限合伙”字样。o 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合伙企业的变更 o(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更o 1向非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o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
9、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入伙和退伙 o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o 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时,可以退伙。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更 o 1向非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o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
10、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o 2入伙和退伙 o 3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转换 o 4企业形式的法定转换。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的解散 o 合伙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o(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o(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o(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o(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o(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o(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o(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11、其他原因。o 合伙企业解散时,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四)合伙企业破产 o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节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o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o(一)事务执行方式o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o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2、的情况。o 接受委托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o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聘任非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二)合伙人和经营管理人责任 o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即“竞业禁止”。o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o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
13、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o(一)事务执行方式o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二)有限合伙人权利 o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o 这些规定与普通合伙人明显不同 第七节 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责任 o 一、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责任 o 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合伙人以
14、自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法定或者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o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二、有限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责任 o 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普通合伙人以自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o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
15、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 o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o 其特殊性在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相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o 此类企业本质上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有过错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o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为采取合伙制的特定专业服务机构设定的企业形式,为降低企业和合伙人的风险,合伙企业法要求此类普通合伙企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思考题o1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异同。o2分析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优势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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