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4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9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12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13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17第八章 股东大会21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36第十章 董事会39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46第十二章 公司经理46第十三章 监事会48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51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58第十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62第十七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65第十八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66第十九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69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70第二十一章 通告71第二十二章 定
2、义71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系依照(简称)、(简称)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4年9月1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体改生(1994)106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年月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电力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电力开发投资公司(“投资公司”)、省建设投资公(“投资公
3、司”)。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市区街号。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第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公司章程自公司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八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4、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筹集资金,发展电力工业,改善电力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科技、管理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可靠的电能,使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设、经营电厂,销售电力、热力;电力设备的检修与调试
5、;电力技术服务。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第十三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
6、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162,849,000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内资股3,732,180,000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72.29%,公司成立后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1,430,669,000股,该等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占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27.71。公司发起人之一集团公司将其1,775,331,800
7、股公司股份分别转让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和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津能公司”)575,732,400股、639,772,400股和559,827,000股。转让完成后的公司股本结构为:集团公司、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及津能公司所拥有的股份分别为1,828,768,200股、671,792,400股、671,792,400股和559,827,000股,分别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5.43%、13.01%、13.01%及10.84%,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1,430,669,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7.71%。根据国务院国函200316号“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集团
8、公司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已划拨到中国集团公司(“集团”),集团替代集团公司持有1,828,768,200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5.43%。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公司持有的公司13.01%的股权划转给其重组后成立的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京能集团”)持有。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2006年公司发行内资股500,000,000股(含向集团、津能公司配售股份),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股本结构为:已发行股份(均为普通股)总数为5,662,849,000股,其中集团持有1,979,620,58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
9、份总数的34.96%;京能集团持有671,792,4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1.86%;投资公司持有671,792,4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1.86%;津能公司持有606,006,3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70%;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302,968,32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35%;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1,430,669,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26%。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以2007年7月18日已发行股份总数计5,844,880,580股(包括公司可转换债券已转换为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计182,031,580股)为基础,实施
10、了每10股转增10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共计转增5,844,880,580股。上述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成后的公司股本结构为:已发行股份(均为普通股)总数为11,689,761,160股,其中:内资股8,464,36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2.40%;境外上市外资股3,225,401,16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7.60%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2003年公司发行的本金总额为153,800,000美元可转换为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债券,至2008年债券到期日全部转换成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共计增加境外上市外资股272,307,998股。上述债
11、券转股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股份(均为普通股)总数为11,780,037,578股,其中:内资股8,464,360,000股,约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1.85%;境外上市外资股3,315,677,578股,约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8.15%。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2010年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内资股530,000,000股。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2011年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内资股1,000,000,000股。目前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股份(均为普通股)总数为13,310,037,578股,其中,内资股9,994,360
12、,000股,约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09%;境外上市外资股3,315,677,578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4.91%。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决定公司单独或同时配售或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后,上述股份数额应做相应的修改。第十九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第二十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
13、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310,037,578元。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2、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3、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5、已登记外债转增股本;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第二十四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14、。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该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15、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第二十七条:在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按照章程规定减少其注册资本。第二十八: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全国性经济类或证券类任意一份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
16、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1、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2、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5、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第三十条: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1.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2.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3.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4.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
17、经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分股份,如需要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的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18、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三条: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2、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中减除;(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
19、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资本公积金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3、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4、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帐户中。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第三十四条: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公司或者其子
20、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三十六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1、馈赠;2、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3、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4、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
21、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1、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2、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3、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4、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5、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6、公司为职工持股
22、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第三十七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1、各股东的姓名(
23、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2、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3、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4、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5、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及登记为股东的日期;6、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第四十条: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24、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1. 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2、3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2. 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3. 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第四十二条:所有股本已缴清的在香港和伦敦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皆可依据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1. 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
25、和伦敦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2. 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如有的话);3. 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4. 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超过4位;5. 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任何股份不得转让予未成年人或精神不健全的人,或法律上没有资格的人。董事会可规定收取以下费用:如全部或部分股份是在某个司法地区上市或在某个司法地区的证券交易所买卖,对涉及或影响股份业权的转让登记,或遗嘱、遗产管理、委托书、死亡证、结婚证、授权书、通知书、或其他涉及或影响股份业权
26、的文据的登记,收取费用,但此等费用不得超过该司法地区内有关的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不时所订或准许的该种费用的最高限额。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四十五条: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第四十六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
27、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处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该等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2. 公
28、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3. 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90日,每30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4. 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并属于该等股份股东名册所在地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90日。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寄给该股东。5. 本条3、4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90日期限届满,如公司未收到任
29、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6. 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7. 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第四十八条: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
30、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五十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3.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所有各类别股东的名册;公司董
31、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b.主要地址(住所);c.国籍;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公司股本状况;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3)有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一条 股东提
32、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33、、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五条: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34、2.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
35、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1. 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2. 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任何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3. 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任何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36、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五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八章 股东大会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
37、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11.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2. 修改本章程;13.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审议批准相关的交易事项;14. 审议批准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15.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6.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17.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8.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38、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2.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3.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4.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5.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六十二条: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经
39、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2/3时;2.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3.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4.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
40、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4.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六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41、中不得对原提议作出变更;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六十七条:监事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
42、理:1. 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大会。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2.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
43、除。第六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根据本章程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股东根据本章程规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召集会议的股东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七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根据本章程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七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根据本章程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根据本章程规定自行召集的
44、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第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第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年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第七十五条: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
45、股东所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以书面形式作出;2. 指定会议的地点、时间和会议期限;3. 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4.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5
46、. 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6.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7.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8.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9.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10.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监事会或股东根据本章程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2.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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