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运输企业(公司)章程范本一、总 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都具有约束力。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二、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市区路号。第五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设立)。三、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宗旨: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为当地农民群众提供安全、便利的旅客运输服务。第七条经营
2、范围:省市际、县际、县内道路客、货运输、一至四类客运班线、省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停车服务、小百货零售。四、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500万元。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同意,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五、公司股东名称第十条股东必须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书,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一条公司在册股东共人,为法人股东。股东名称: 住所: 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货币认缴时间: 年 月 日前第十二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3、一、股东的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二、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三、公司增加资本时,不优先认缴出资;四、按规定转让出资;五、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第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三、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四、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五、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六、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七、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
4、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补交其差额。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五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第十六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年月日前缴足认资额。第十七条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八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第十九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第二十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股东一、股东可行使公司的最高权力。二、公司股东依法
5、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任命、聘用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任命、聘用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成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十一)对公司设立分公司作出决定;(十二)修改公司章程。三、股东决定应作记录,经股东(或代理人)签字后,由公司保存。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一、本
6、公司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二、执行董事由股东作出决定任命和聘用。三、执行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年。届满可连任。执行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四、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决定;(三)拟订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度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十一)股东赋予的其它职权;(十二)签署出
7、资证书。第二十三条监事一、本公司只设名监事,是公司常设监察人员,对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对股东负责。二、监事由股东决定任命和聘用,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任,监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三、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报告工作。第二十四条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一、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经理聘任或解聘。二、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
8、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9、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四、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二)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三)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四)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
10、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五)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抵押。(六)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七)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九)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的合法决定
11、,不得超越执行董事的授权,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六、公司经理及其它由执行董事聘任的高级职员请示辞职,应提前15天报告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在接到申请起5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15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第二十七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认为不再
12、继续存在的;二、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三、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时;四、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五、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六、股东决定解散。第二十八条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债权人代表组成。第二十九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内通知债权人,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仅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三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13、;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七、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三十四条依照第二十七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第三十五条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一、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二、税款;三、公司债务。第三十六条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务按股东比资比例分配
14、给股东。第三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十二、公司财务、会计第三十八条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四十条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
15、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酱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可按照股东的比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东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
16、福利。第四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其它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立帐户存储。十三、劳动管理第四十五条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工资制度。第四十六条本公司所有员工采用合同聘任制度。第四十七条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解聘等处理。第四十八条公司解除合同辞退员工要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自动辞职的员工要提前30天通知经理,待经理作出决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实行岗位、技能的工资制度,薪酬实行定岗、定技能、加效益、奖励工资的分配形式和激励机制。第五十条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本公司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十四、附则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2016年1月1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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