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9县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审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
2、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行政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
4、理机关)。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
5、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
6、企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第 1 页3行政审批公益性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的审批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8号令)第8条“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7、。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建设公益性公墓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准。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
8、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同意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生态公墓建设。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擅自增设、变更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4、对不符合建设公益性公墓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对符合建设公
9、益性公墓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6、对未经许可建设公益性公墓的行为查处不力的;7、在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4行政审批投资兴建养老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
10、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申请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所需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查验。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发放核准文书,及时在民政局等网站进行公示;5、事后监管责任: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
11、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养老机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申请或者不予核准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12、第 2 页5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3、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14、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撤销登记的;2、对应当予以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不予撤销登记的;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第 3 页6行政处罚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
16、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
17、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
18、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3、擅自改变对社会
19、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第 4 页7行政处罚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
20、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全省性或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全省性或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21、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22、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对非法社会团体和活动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的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3、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第 5 页8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后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
24、: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
25、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实施撤销登记的;2、对应当予以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不予撤销登记的;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
26、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第 6 页9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
27、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
28、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
29、证的费用。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
30、程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处罚的;3、擅自改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第 7 页10行政处罚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
31、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
32、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
33、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部门的按程序移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对非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或者将没收的非法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在行
34、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第 8 页11行政处罚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处罚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35、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殡葬管理条例第18-22条所列情形,及时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违反
36、规定情况立案,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
37、罚的,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向核实后确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条件、程序、权限作出处罚事项;2、依法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第 9 页12行政处罚对养老机
38、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许可,以及许可机关违规违法设立许可后的撤销许可处罚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四章第20条“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许可的,应当撤销设立许可证”。第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
39、机关应当注销其设立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养老机构出现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20条、第21条所列情形,及时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养老机构违反规定情况立案,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
40、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养老机构行政处罚的,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向核实后确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养老机构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41、撤销设立许可,注销许可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条件、程序、权限作出处罚事项;2、依法应当撤销养老机构许可而未撤销的或依法不应撤销养老机构许可而撤销的;3、应向社会公告而未公告的。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第 10 页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
42、649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43、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1、受理阶段责任: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核阶段责任:镇人民政府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组织居民代表评议、征求群众意见,并将调查结果公示、提出审核意见。3、审批阶段责任:县民政局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
44、果),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批准其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2)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3)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并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4、事后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示。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6个月核查1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45、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审核审批、无故拖延审核审批的;2、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14行政给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给付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
46、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七条第一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1、受理阶段责任: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核阶段责任:镇人民政府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3、审批阶段责任:县民政局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4、事后责任:材料归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者;2、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
47、重后果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第 11 页15行政给付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给付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安徽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三项“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和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1、受理阶段责任:镇人民
48、政府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核阶段责任:镇人民政府受理后,组成核查组,开展入户核查。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和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3、审批阶段责任:县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申报的临时救助材料进行抽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审批,并反馈给镇人民政府。4、事后责任:材料归档,公示信息,按季度统计上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人员玩忽职
49、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2、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4行政给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给付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七条第一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1、受理阶段责任: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
50、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核阶段责任:镇人民政府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3、审批阶段责任:县民政局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4、事后责任:材料归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者;2、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第 12 页16行政给付农村五保供养给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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