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第一部分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运行流程、责任追究制度1、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制度1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及资金计划安排制度73、工程建设招标事项核准制度114、交通项目审批、核准制度21第二部分 规范权力、行政效能制度1、行政效能建设制度262、违反行政许可法责任追究制度363、工作制度434、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485、财务管理制度535第一部分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运行流程、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制度一、责任人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本项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二、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
2、决定(国发200420号)(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19号令)(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40号令)(六)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政发200511号)(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0536号)(八)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0431号)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实行国
3、家、省、市级和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四级管理,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范围内项目由县发改局负责;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范围内的项目由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需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要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四、条件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有关规定要求,同时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规划要求。五、申报材料(一)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
4、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中按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应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经初审或出具意见后报省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上报省核准的需具备甲级资质)。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五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六、办理程序和时限(一)承办人在确认项目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齐或者补正。对于项目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的,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二)对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规定需要咨询论证的,必须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
6、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组织听证。(三)在完成上述前期工作条件下,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分管领导核签,报局长签发。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有关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8、其
7、它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
8、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附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流程图日附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流程图分管副局长确认申报材料承办人县发改局窗口项目业主窗口负责人局务会研究出文局长签发57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及资金计划安排制度一、责任人局长和分管副局长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及资金计划安排责任人。二、权力行使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二)财政部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政发200815
9、号)(四)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政办发200916号)三、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申报项目,提出全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及资金计划初步安排方案,并会签县财政局、林业局、水利、能源、蔬菜等县直有关部门。(三)会签县直有关部门后,报请分管副局长签批,报局长签发,正式下达全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及资金计划。(三)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四、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
10、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它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4、局党组集体研究的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追究委主要领导的责任。(三)追究形式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
11、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附件:县级农林水利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流程图附件:县级农林水利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流程图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年度项目初步方案,县政府审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县发改局委托专业资质机构组织专家及市直相关部门评审呈分管领导审批送县直相关部门会签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评审通过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年度计划呈局长签发形成年度计划最终稿,报局办公室办理正式文发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二、责任人县招标办实行主任
12、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招标办全面工作,副主任承担分管责任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三)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四)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六)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七)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八)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九)工程建
13、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八部委令2004年第2号)(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七部委令2004年第27号)四、核准范围主管部门已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五、办理条件(一)县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含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省实施招标投法办法第五条,具体包括:(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4)国家融资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项目法人已经成立(三)招标方式分
14、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对招标方式未作强制规定,依法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选择。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其中,勘察设计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施工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5、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货物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七部委令第2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16、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四)可以不招标的建设项目,其中勘察设计不招标的情形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八部委令第2号)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2)抢险救灾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功能配套性的。施工不招标的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七部委令第3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
17、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3)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5)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货物不招标的情形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七部委令第27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之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
18、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五)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申请实行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第四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六)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规模标准
19、按照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嘉政发20085号)的规定执行:(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质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六、申报材料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招标的内容;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凡属于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建设项目,在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有关招标的内容。招标事项核准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县发改局的初审意见
20、;(二)招标基本情况表,明确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三)申请自行招标的,报送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技术职称复印件;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标业务人员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培训的合格证书复印件;4、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四)申请邀请招标的,应报送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之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申请不招标的,应报送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之一
21、的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事项核准单独(含已核准招标事项拟需变更的)申报的,申报人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二)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和项目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项目单位在资金申请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中请求一并核准招标事项的,由相关业务股室在下发审批或核准文件时会签招投标办,由招投标办对该项目的招标事项(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依法进行核准。(二)招标事项核准单独(含已核准招标事项拟需变更的)申报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项目单位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市直单位可直接申报),并将申报材料送县发改局办事窗口统
22、一登记。(2)政务中心窗口承办人收到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资料,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申请项目,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进行补正。(3)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拟实行公开招标的,直接转送县招标办进行核准审批。拟实行邀请招标的,需知招标人书面请示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示同意方能转送县招标办进行核准审批。(4)县招标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情况特殊不能如期完成的,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单位。八、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室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
23、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二)县招标办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五)县纪委监察局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8、其它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批人员在
24、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招标办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招标办负责人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县招标办股级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发改局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科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
25、依据有关规定处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流程图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流程图项目单位拟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需书面请示是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研究答复行政审批股(政务中心)办事窗口初审受理县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转招投标办承办承办人确认材料齐全后签收,对需补充完善的项目内容一次性告知呈报单位行政审批股接收申请文件,提出拟办意见行政审批股承办人将核准结果告知呈报单位,出窗口拟实行公开招标的,直接转县招标办进行核准审批在郴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上公开交通项目审批、核准制度一、责任人基础产业项目实行局长负责下
26、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本项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二、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19号令)(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0536号)三、核准权限交通项目核准实行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二级管理,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范畴内的项目。县发改局报市发改委审查,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27、员会批复。四、申报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关于安全、节能、环保、降耗等方面的要求。(三)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四)项目单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五)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六)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七)项目核准的各项要件均已齐备。五、申报材料(一)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四)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2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五)行政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防洪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六、办理程序和时限(一)项目单位通过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项目核准申请,核准权限在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将申请材料报送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承办人在确认项目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正。对于项目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的,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三)对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规定需要咨询论证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
29、估论证。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到重大公众利益等事项,需进行听证的,必须进行听证。(四)局长签发后,报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请示意见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需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进行核准的项目,形成上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审批报告,转报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批复,并在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信息公开。(五)基础产业项目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承办。不予核准,应向项目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在14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核准的,经委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时,每项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4个工作
30、日。九、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有关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8、其它过错行为的。十、追究形式科级以下单位(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况较轻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关的工作。附件:交通项目核准工作流程图附
31、件:交通项目核准工作流程图政务中心服务窗口收文登记分管领导签批承办人承办人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局长签批提出拟办意见项目核准申请发展改革局在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开报市发改委局长审批承办人起草同意核准的批复承办人起草不予核准决定书依据咨询机构及有关单位意见确定是否核准项目咨询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窗口审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资料等条件是否落实分管领导同意后,委托相关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承办人参加评审会,听取专家意见,了解项目情况承办人参加评审会,听取专家意见,了解项目情况项目申请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修改完善局长同意后,征求有关部门补充相关资料预收文件项目单位出具核准项目的批复第二部分 规范权力、行政效
32、能制度行政效能建设制度为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令畅通、树立行政高效、行为规范、公正执法、廉洁从政的发改部门新形象,根据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制定以下八项制度。岗位责任制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工作职责,实现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职责。(一)发改局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实行定岗、定员、定责。(二)各分管领导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制定科学合理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二条办公室、监察室组成岗位责任考核小组,对岗位责任的落实情况,年中年末各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公开办事制第三条建立公开办事
33、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局长对政务公开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工作负领导责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政务公开按照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方针,通过政务服务窗口、报刊、内部文件、等形式和方法面向社会推进政务公开。第五条政务公开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的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理纪律、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承诺、收费(罚款)依据、项目、标准以及承办人、负责人(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外),并提供材料备查。(二)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职能分工,工作范围等内容的公示牌。首问责任制第六条首问责任人是指与到本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服务对象接触、接受问讯的第一位工作人员。第七
34、条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听清问讯后,凡属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要认真回答,并认真处理;不属于自己分管工作范围或对所问讯事不清楚的,要主动与有关领导、有关单位或有关工作人员联系,并告知要去的办公室、电话、工作人员姓名及办公地点。第八条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不得推脱、敷衍。接听电话要礼貌热情;接待来访应主动打招呼,热心接待;解释政策或告知事项要细致、清晰;群众误解要心平气和解释,不准激化矛盾。首问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服务对象不满意,影响本部门形象或工作绩效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限时办结制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外,下列事项必须按照时间要
35、求限时办结:(一)核准备案审批:属本局核准备案审批的事项,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基本条件具备,资料齐全,程序到位,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须由本局审核并呈报上级业务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呈报手续。(二)招标投标执法:招标投标行政处罚,在十日内立案,一个月内结案,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时结案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不能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或省发改委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自接到招投标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答复申请人是否予以受理;被受理的复议案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
36、需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不超过30日。第十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或承诺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没有给予书面答复,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应予补办手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除外)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口头或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批示要坚持执行,尽快办理。有批复(示)件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妥善办理,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还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另有要求时限的除外)。自受理之日起将领导批示件及经办情况回复给领导,以示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未按时完成任务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服务承诺制第十二条发展
37、和改革局实行服务承诺制:一、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机关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钻研业务、诚实可信、遵守纪律、勤政廉政、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首问必办,提高效率。建立首问责任制,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呈报及招标方式核准中,只要符合政策要求,条件具备、资料齐全,实行首问必办,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服务,有问必答,保证质量,提高效率。三、政务公开,限时办事。凡资料齐全,符合核准、备案、审批条件,在接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受理信访举报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受理的案件在三个月之内办理完毕,对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办理的重要案件报请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办案时间。四、依法行政、
38、公正执法。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有关法规和办法,规范执法行为。五、强化责任,有错必纠。对不作为、乱作为,不正确履行公开承诺、科室职责或岗位职责的,因执法过错、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过错责任。绩效考核制第十三条绩效考核是对局工作人员进行任用、晋升、奖惩的客观依据,绩效考核工作由、办公室、纪检监察统一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根据工作目标考核要求和各分管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进行考核。坚持考核内容、考核程序等事先公开、考核以实绩和行为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十五条考核分半年考核、年终考核二次,半年考核主要总结上半年工作绩效;年终考核主要用于年终个人、总结及奖惩。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目
39、标管理责任书工作的完成情况;2、社会承诺的履行情况;3、工作效率;4、群众的投诉情况;5、局里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依下列程序进行:1、本人自评;2、分管领导评议;3、考核小组综合评分;4、党组审定。第十六条绩效考核结果出来后,由考核小组进行综合平衡,提交党组研究。效能告诫制第十七条行政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的一种方式。行政效能告诫按郴州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来具体办理。局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
40、政府的政策、规定,情节轻微的。(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的或作出明确答复的。(五)不遵守单位工作制度,经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六)其它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第十九条对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由党组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效能告诫书,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时,应指出问题,并下达行政效能告诫书。第二十条违反效能建设规定、有行政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郴州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本局不能决定追究的,报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二十一
41、条行政过错是指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程序和办事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二)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制责任人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三)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四)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五)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六)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七)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
42、或者告知办文结果并发文的;(八)违法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十)依据规定应该公开而不公开许可结果的;(十一)对法律法规设置的许可前置条件,需经多个部门审查的,受理人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委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给其他部门的;(十二)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款所称许可,是指依法规定应予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者近似的行政行为。第二十三条在处理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1)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
43、、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批办的。(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4)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局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5)公文、公务办理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凋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6)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7)对外发文和上报行文,未严格核对、审核、签发,导致严重后果的。(8)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的。第二十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作出书
44、面检查。(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二)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违反行政许可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及
45、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本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设定,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条 违反行政许可法追究行政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应当追究违反行政许可责任: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在负责起草的规范文件中擅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二)违反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工作人员有下更情形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告诫。(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